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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重要窗口”提供优质立法保障

2020-11-18赵光君

浙江人大 2020年9期
关键词:重要窗口法规法治

赵光君

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系统全面提出建设“重要窗口”的宏观思路、中观谋划和微观举措,体现了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自觉,体现了全领域各方面争创一流的坚定信心。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在“重要窗口”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撑作用。要深刻认识立法工作肩负的职责使命,按照省委要求,用足用好地方立法的资源和空间,努力打造更多制度集成创新的金名片,以高质量的地方立法护航“重要窗口”建设。

着眼提升制度治理水平,完善与“重要窗口”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战略谋划和前瞻布局,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制度体系。我们深入贯彻总书记指示要求,紧扣我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急需,第一时间作出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濫食野生动物两个决定,起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加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工作计划》,提出10件拟列入今明两年计划的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传染病防治等专项立法,14件拟跟进国家立法统筹安排的重要法规,用法治方式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在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要慎终如始强化立法保障,总结提炼浙江抗击疫情的宝贵经验,认真做好专项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修法动态定期研判,弥补相关制度规范的短板和缺项,健全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的法规制度运行机制,形成集成联动效应,真正把立法确立起来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积极谋划重点领域立法,更好发挥地方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地方立法必须突出重点、服务中心大局,这是立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我省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和鲜明特色。两年来,我们牢牢把握“五个领域”的立法要求,全面落实本届立法规划确定的“六个一批”重点任务,精心打磨《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一些地方立法品牌。今年在突发情况叠加的背景下,我们以非常之功,审议、修订了《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重要法规项目,有力保障了省委统筹推进“两战”、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在建设“重要窗口”的新起点,更要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有效履行地方立法职能,把重点领域的法规项目优先纳入立法调研项目库和立法计划,特别是聚焦省委全会做优做强战略新兴产业的重大部署,加快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立法,对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作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研究完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专利条例》等重要法规,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进一步优化法规框架和条文设计,引领和保障科研管理体制、科研成果评价应用等重大改革,从法律制度上构筑浙江面向未来的新优势、提升发展竞争力。

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确保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建设“重要窗口”涉及诸多体制机制上的“破”与“立”,要求我们把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的力度、准度和精度,一体谋划法规的立改废释,实现地方立法与改革开放同频共振、相互促进。今年4月份开始,我们实时关注国家层面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修改,结合国家立法所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的跟踪研判,积极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同时,我们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作出的改革部署,全面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下一步,要更加积极地参与“重要窗口”建设的顶层设计,让立法有机融入标志性改革的实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处理,聚焦重大改革主动谋划思考,将法规清理重点放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制度机制性问题上,推动我省地方性法规体系更加完整、更为周延,更好地以科学的制度规范推动改革创新发展。

积极助推实施国家战略,以法治方式服务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的贯彻落实,我们不断加强与兄弟省市的沟通协调,瞄准一体化发展中的规划对接、战略协同、市场统一、生态共治和民生共享,合力探索一体化制度创新,推动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一是深化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问题论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多次与上海、江苏人大深入交流,研究赋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法定职权,初步明确年内适时同步作出有关法治保障问题的决定,解决示范区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难题。二是抓好立法计划和立法调研项目库的落实。计划优先安排一批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立法项目,重点是大型科学仪器共享、铁路安全运营、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三是进一步完善协同立法的决策、协调与执行机制。认真落实《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工作协作机制的协议》,有效发挥联席会议、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相互征求意见、专人负责联络等协同机制的作用,全面、务实推进立法协作。

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立法体制机制是地方立法运行的制度依托,是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保障,也是展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方面。本届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去年专门出台文件,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建立“1+X”的立法工作制度体系,从体制机制上保证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发展,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主导立法进程。一是精准把握地方立法需求。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区域发展客观规律,在国家规定的立法权限内,有效用好立法资源,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就本地区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科学设计解决问题的措施制度,确保立出来的法规能够准确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在逻辑,解决地方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二是不断扩大公众参与途径。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引导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法律专家有重点地参与地方立法,切实提高开门立法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实效性。全国人大已将义乌列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省人大也将不断完善我省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增加数量,优化布局,进一步畅通立法“直通车”。三是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指导。认真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审批权与设区的市立法权之间的调适磨合问题,指导市级人大科学把握地方立法的定位和权限,既注重对法规草案的把控和审查,也鼓励与保护市一级人大立法创新发展。

着力打造高素质立法队伍,提升地方立法能力水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深刻指出,要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有立法工作理论素养和实践工作经验的立法队伍。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作出的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决定,又将“大力培养法治人才”纳入其中。要深入贯彻省委有关决策部署,加大立法人才培养力度,根据立法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探索开展高层次立法工作专业人才评选,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力争解决一些立法力量与立法任务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立法工作者要主动提升自身能力水平,加强立法业务的学习研讨,做合格的立法人,努力成为“重要窗口”的践行者、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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