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监督
2020-11-18吴新刚
吴新刚
摘要: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裁判者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学术立场、功利性追求,对法律和事实进行认识、理解进而推理出结论的权力。所以,對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必然要从司法认识入手,当司法认识实现统一,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选择余地将会合理性缩小并趋于统一。该文拟从统一司法认识的角度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运行进行分析,理清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认识之间的联系,并提出相关的规范和监督的构想,使司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有效的得到行使。
关键词:司法;裁量权;规范;监督;认识
一、前言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不自由的,所谓的自由,仅仅是在法律的限制内的一种选择状态,但就是这有限的自由像把双刃剑一样既弥补了法律局限性、抽象性等原生态缺陷,同时又可能严重影响法律的神圣和司法公信力。但由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可行性和其作用的不可替代性,表现出收益大于成本的样态,所以人们选择让自由裁量在一定的规范限制内存在于过去、现在以及未来。面对现实,我们必须保证司法自由裁量权持续有效运行,降低其副作用,使其收益最大化。
二、影响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认识因素
(一)法律解释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法律学说对法律解释的影响。基于立场和观点的不同,法学界各种学说林立,不同的学说对许多问题的看法不同,经过长期研究会形成一个学说体系,司法者往往根据不同问题选择主观认同的学说来进行解释法律,也或者会根据客观需求进行学说选择,其选择将会是自由的,当然结果根据其选择的变化而变化,外部表现为自由裁量,这种情形并没有规则限制,只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即可。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即可能因学说的不同产生较大分歧,对于偶然防卫则会产生不同的裁量结果,一个有罪,一个无罪,司法自由裁量权在不同的学说认识上对法律的解释被放大。
法律文字语言的准确性使用对法律解释的影响。法律是通过法言法语呈现出的,法律经过解释、适用后仍然需要法律文字语言表达,同一决定的不同表达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但都对被裁判者产生拘束效力。同时自由裁量者的法律语言文字的选择,必须是根据恰当法律解释后的法律原意做出的一般人理解的决定,否则裁判的结果将无法主动地完全的得到执行。
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法律词汇的具体描述,而法律通常是词汇组成,汉语词汇内容的丰富性决定了词汇的多重含义,不同的含义决定了不同的强制内容和利益分配,所以词汇含义的多重性赋予了司法自由裁量权较大的空间,客观上可以进行多种选择,这是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所不能允许的。
(二)事实识别
事实确认。事实确认是根据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根据认识和经验所作出的判断。虽然是客观事实,但必须经过主观判断,所以最终的事实是主客观的统一结果。当其含有主观判断时必然涉及到司法认识,司法认识所带来的选择性实际就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在案件审理中,往往会有大量的法律事实,但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将会被选入三段论的逻辑推理中,因为不是所有的法律事实都值得确认,尤其是当多个行为符合多个法律构成,或者事实重合、交叉、法条亦存在重合交叉时更为突出,这时的事实确认将会直接影响最终的裁判。这时确认哪些事实就表现为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根据已知的确认事实,在司法认识和经验法则的作用下,推理出未知的事实。法律确认是法律识别的直接性体现,事实推定是法律识别的间接性体现。无论是这种间接性还是直接性都反映出事实确认对司法认识的依赖,体现出更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所以,司法认识对事实推定是影响颇大,从而对司法自由裁量权亦会有较大影响。
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统一主流法律学说。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首先应当对司法者所持的立场和观点进行引导性统一,也就是统一主流法律学说作为指导司法实践的理论依据,使司法者有一个统一的司法认识。因为司法不是法学研究,可以容许思想自由,司法是一个严谨审慎的活动,法律观点的大范围统一化可以直接引导整体司法者产生相同的司法认识,根据统一司法认识进行统一的司法判断,其结果一定会相对统一,否则,司法认识标准的多样化必然造成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结果的情形,对司法公信力必然造成较大影响。
规范法律语言的使用。法律文字和语言是司法认识的书面或口头表达形式,法律文字和语言和司法认识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内容会决定形式,但形式对内容也会有作用力。而且文字语言的不恰当使用会使受众产生不同的司法认识,具体说就是在立法中司法者和社会大众等群体会通过文字表述理解法律等,司法中,受众和监督者等群体亦会通过文字或语言的表述感受到司法活动,当统一法律事实可以由不同文字语言表述时,司法自由裁量权就得以体现出来,但其基础往往是由于对法律事实或法律文字语言的认识不同产生的,所以对于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来说法律语言文字理应得到规范。
四、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完善结案报告制度。结案报告制度不是一个新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但由于重视的侧重点的不同其发挥作用的方面与笔者所论不完全一致,但如果将结案报告加入办理案件时所进行的司法认识过程的陈述部分时,并同判决书一并签发,就可发挥司法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监督过程。
建立司法结果评价制度。在统一影响司法认识的因素的基础上,对于判断司法结果评价来说就已经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可以使用统一规则对司法结果或者说司法自由裁量权作用结果进行评价,评价是一种事后监督,及时的事后监督可以弥补公信力的损失,并可以防止损失扩大,纠正司法者的错误的司法认识,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行使。
综上,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观特征决定了其依赖于司法认识的性质,统一司法认识,规范司法认识的方法才能最有效的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才能巩固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