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裁决理由在裁判文书网中的公开方式研究
2020-11-18刘婷
刘婷
关于审委会裁决理由在裁判文书中的公开随着人权保障的强化也在不断加强。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第19条深化裁判文书公开。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严格不上网核准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升级中国裁判文书网,提升上网裁判文书技术处理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用户体验。加强裁判文书数据资源研究利用,探索建立与政法机关、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技企业共享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为规范诉讼活动、统一裁判尺度、繁荣理论研究、促进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持。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討论通过。法院组织法第39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其制度的研究价值有以下三个方面:
强化司法公开。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1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由此可见合议庭人员组成都是对外公开的,那么有审委会做出决定的案件,案件讨论人员是否都做出了明确的公开。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涉及到审判委员会的一审判决书中公开审判委员会办案决定或理由的很少。而且并没有公开办案人员姓名及已建立由。审判委员会在解决疑难案件的情况下也属于司法的一部分,这样的贯彻法律是否与司法公开背道而驰?公开办案人员意见理由的利弊权衡也同样值得我们思考。同时不同省份对审委会裁判理由公开效果差异明显,贯彻效果具有天壤之别。是各省法院的奖惩制度有所不同?还是专业能力差距?或者是监督舆论压力不同?无论怎样一个统一的奖惩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落实司法责任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既然是终身追责那么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及意见就应该公开,更好的落实司法责任制。同时审委会裁判理由的公开有助于减少腐败,使法官更好的抵御来自外界的不当干扰。倒逼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判决。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和事由公开是公众监督司法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司法体制内部,对于各级法院贯彻新组织法相互学习和借鉴的对标平台。审委会裁判理由公开之后极大程度上避免了一言堂带来的贪腐现象,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防止枉法裁判。法官追责是终身制,此制度也为后续审判委员会相关法律的完善铺平了道路。最重要的是当审判委员会处理案件时,属于司法的重要组成,其讨论决定及理由的公开会最大限度上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个案正义。使广大群众和媒体可以跨越地域和时间进行监督。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相关要求,但由于各级法院司法人员专业素质良莠不齐,相互攀比,执行力自然也并不乐观。审判委员会相关内容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需要建立问责处罚机制。如果不按照要求执行应当受到响应的处罚,那么公开的执行力提升也就水到渠成了。
强化司法公信力。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社会公众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及理由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法律的适用问题,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并预防犯罪。同时社会公众可以对冤假错案提出建议或者质疑,法院及时应对,更能赢得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的信任,进而加强司法公信力。另外还有助于提升法官自身的专业素质,倒逼司法工作人员不断进步。从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到最高法院。由于层级和地域的关系,我国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良莠不齐。从2019年一审涉及到审判委员会的判决书中不难发现,很多公开的理由并不充足,更有甚者自说自话辩方观点一个都没有,说理性差,裁判文书过于简单化和格式化,其质量的提升空间还有很大。通过舆论的压力,使得法官不得不提高自身办案能力和裁判文书的写作水平。其中大部分判决书不涉及辩护人意见,那么为什么没有争议的案件有没有启动审判委员会审判职能的必要性?既然是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为什么没有辩护人意见意见的判决书比例那么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是合议庭难以做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另外三大诉讼法还同时规定了如果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某些案件确有错误,也应该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其被适用的太过于随意,不利于审判委员会权威性的树立,浪费司法资源,使审判委员会其他职能被牵制的无法正常发挥。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太低,过于简单化,格式化。完善裁判文书的质量同时可以大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