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资本化的逻辑与限度
——以马克思社会劳动的技术剩余为视角
2020-11-18陆自荣
陆自荣
农业资本化是马克思主义农政问题的重要命题,而资本化和技术的关系更是该命题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由马克思建构。马克思认为,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带来新的生产力形态或者新的技术形态是“资本的文明面之一”[1]927-928;小农生产和资本化农业生产的根本区别就是其“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对科学的累进的应用”[1]912;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之文明的资本主义农业也存在剥削和贪婪性质,“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2]579-581。马克思之后,该议题被不断讨论和争论。“考茨基-列宁-恰亚诺夫”的“农业社会化大生产与小农”之争,20世纪60—90年代的“农业跑步机”“占取主义与替代主义”“曼-狄金森命题”都是这一议题的延续[3]。21世纪初,随着中国农业生产实践中资本化的出现,学术界开始关注该议题。在中国农业资本化的学术讨论中,也存在两种倾向。一是把资本看作是推进农业产业规模化、农业新技术采用、农业现代化的关键。资本下乡可以给农业生产带来稀缺的资金和技术要素,实现农业生产规模经营,带动小农生产的发展,最终促进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4-6];资本下乡给乡村带来村级组织的重塑、治理议题更新等机遇[7];资本下乡有助于再造乡村精英,激发乡村内源发展动力,实现乡村振兴[8];资本规模经营解决农业面临的污染问题[9-10];地方政府依托弹性土地政策、惠农政策和支农项目等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村,重构了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11]。二是通过大量案例分析中国农业资本化过程带来的各种问题。“专业合作社往往容易发展成‘大农吃小农’的合作社”[12];工商资本下乡非但不会给小农户提供就业机会,反而会依靠自身强势地位不断排挤和盘剥弱势的小农户,从而使其陷入无产或半无产的境地[13-14];资本下乡导致土地的“非粮化”而危及国家粮食安全[15];资本下乡攫取水资源,“危害生态安全”[16];工商资本往往会为了追求土地的最大产出而投入大量的农药和化肥对土地开展掠夺式经营,从而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和农业生态环境恶化[17-18];资本下乡流转土地,进入农业会消解村庄内生力量[19];资本下乡导致资本利益吸纳村庄治理[20];资本下乡导致村庄治理依附化[21]。国内学术界的这些争论也让人们看到了中国农业转型的多样性,看到了中国农业资本化的复杂性、农业资本化实践后果的多样性。面对中国农业资本化这一复杂的农政问题,后续研究该如何推进,对此,叶敬忠指出,“应整体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结合中国所面临的世情、国情、农情和民情,借鉴其他理论的某些元素和观点,创新和发展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22]。借鉴已有研究,文章以马克思社会劳动技术剩余为视角分析中国农业资本化的逻辑和限度,并探讨中国农业适度资本化的路径。
一、农业资本化的内涵及中国农业资本化现状
(一)农业资本化的内涵
农业资本化是指按资本逻辑来经营农业。资本主义生产是资本逻辑主导生产的典型。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主义生产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商品生产,或交换价值的生产。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2]47。二是资本增值的生产。资本的总公式不同于商品的总公式,“W-G-W”是商品的总公式,“G-W-G”是资本的总公式。“G-W-G”的目的是资本的增值。三是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劳动力转化为商品是资本生产的条件,资本增值是劳动力商品创造的剩余价值。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决定了资本的生产是雇佣劳动。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也同样体现在上述三个层面,即农业生产表现为商品化农业,农业生产是为了交换而生产,产品是进行交换的一般商品;农业生产由“G-W-G”模式主导,投入一定的资本(包括固定资本和可变资本),通过生产和出售农产品收回资本并实现资本增值;农业生产必须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从事生产,农业劳动力变成商品。上述三个条件是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条件。农业资本化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关联,但不等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资本主义农业是资本主义制度体系下的农业生产,作为一种制度体系,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等社会整体;也就是说,农业生产融入到社会整体的资本主义体系之中,是作为资本主义整体的一部分。农业资本化没有这种体系化的要求,只是生产过程中部分环节遵循资本逻辑。
什么是遵循资本逻辑?斯密是资本主义经济学的创始人,也是资本逻辑建立的学术创始人。在斯密那里,资本主义生产的核心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价值规律(“看不见的手”)是交换价值的规律或者交换劳动的规律。因此,交换价值生产或交换劳动是资本逻辑的唯一条件。农业生产的资本化不同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不一定需要满足资本主义农业生产的三个条件,但交换价值生产或交换劳动的条件则必须满足。因此,生产遵循资本逻辑相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其条件要宽松得多。把交换价值生产看作是资本逻辑,也体现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劳动批判的不同层次之中。劳动批判是马克思人类解放理论的核心,在马克思那里,劳动批判经历交换劳动批判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批判。交换劳动批判的代表著作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此,马克思批判斯密交换劳动是异化劳动,指出交换劳动导致商品拜物教,导致人的本质异化。此时,马克思是从哲学层面来批判资本主义,也是从资本逻辑的角度来批判资本主义。这一阶段为《资本论》的批判打下基础。《资本论》的批判是具体的生产方式的批判,是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两个阶段也可以看作是资本逻辑的批判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资本逻辑是哲学的抽象层面的,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则是具体的现实的政治经济学的生产实践和制度。从现实的社会发展进程而言,抽象的哲学层面的资本逻辑批判更显未来性,指明人类解放进程的方向;现实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更具现实性,担负当下人类解放的使命。
由上述梳理可以发现,遵循资本逻辑的农业资本化不一定要满足三个条件,但必须满足“交换价值生产”或“商品化生产”的条件。所以,资本化农业与资本主义农业相关联,但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权,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有资本化农业,甚至资本主义以前的封建社会也可能有资本化农业。从“交换价值生产”或“商品化生产”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资本化和农业商品生产、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等相关联。因此,我们所分析的农业资本化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资本主义农业生产(需要满足农业劳动力商品化或健全的农业雇佣劳动力市场),二是资本逻辑主导的商品化农业生产(农业劳动力商品化不是必须条件)。将商品化农业看作是农业资本化,也是新制度经济学和农政学的观点,20世纪60—70年代,经济学家舒尔茨在分析发展中国家农政变迁时,用“农民的理性化”来说明农政变迁[23],而“农民的理性化”也是农民转变为从事交换价值生产、遵循市场规则的劳动者。因此,发展中国家农业资本化问题也就是市场条件下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的行为的转变,即商品生产、交换价值生产主导农民的行为。同样,在古德曼(David Goodman)那里,“占取主义与替代主义”是发展中国家的农业资本化的形式[24],这种资本化强调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劳动的部分环节被纳入市场体系进而导致其资本化。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即使没有形成统一的农业劳动力市场也不影响这种资本化的存在和推进。
(二)中国农业资本化现状
上述分析表明农业资本化包括市场化的农业资本化和主要生产资料(如土地)占有的资本化。对这两种资本化,陈义媛称其为“显性路径”和“隐性路径”。“显现路径”是“以土地流转为表征的农业转型”的农业资本化,“隐性路径”是“由农资的市场化推动的农业转型”的农业资本化[25]。根据这一判断,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业资本化是伴随着农资的市场化、农业生产的产业化和商品化而开始的。随着“人民公社-生产队”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农资市场逐步开放。这一开放过程起始于国发〔1989〕87号文,即《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允许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业技术推广站从事有偿技术服务的配套农资经营;之后,在国发〔1992〕60号文和国发〔1998〕39号文中进一步放开了农资经营权限,使农资经营按照市场化机制全面放开。陈义媛认为,正是农资市场化过程,推动着中国农业隐性资本化。中国农业显性资本化相比要晚,虽然在2008年以前也存在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此时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是指农业服务市场的相关企业和组织,包括农资服务企业、农业加工企业等。如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到龙头企业是“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的相关企业;此时的龙头企业大多并非从事农业生产的大型农业生产企业。只有到了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之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大型企业才得到较快发展。此后,中国农业资本化则转变为隐性资本化和显性资本化共同发展的阶段,并逐步演变为显性资本化主导的农业资本化阶段。
经历40年两阶段发展的中国农业资本化的具体现状到底如何?为了分析这一现状,先简单说明一下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类型。中国农业经营具有很多不同的划分方式,如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可分为小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根据经营的机械化程度可分为机械化农业和非机械化农业;根据资本化程度可分为资本化经营和非资本化经营;根据农民兼业程度可分为纯业经营和兼业经营;等等。其中“经营规模”和“农民兼业程度”两种分类对区分当前中国农业资本化与非资本化、显性资本化与隐性资本化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生产规模是农业显性资本化的基本条件,“商品化农业”“实现农业资本增值”“雇佣劳动力”三个特征都对农业生产提出规模要求;因此,规模化往往成为显性资本化的标识。近十年来,中国农村存在的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有三种: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三种规模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及发展情况,可以借鉴统计资料来说明。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显示,2017年中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3 414万公顷(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9 233万公顷的37.0%),比2016年增加6.87%;其中流转入农户的面积1 963万公顷,比2016年增加5.26%;流转入专业合作社的面积775万公顷,比2016增加12.44%;流转入企业的面积336万公顷,比2016年增加8.56%(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编《中国农业统计资料(2017)》,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9年出版;数据通过整理该著作第178-181页资料而获得。。无论是从流转总面积(3 414,占比37.0%)还是流转面积的增加(比2016年增加6.87%)都充分显示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三种规模经营主体按照农业资本化的三个标准属于显性资本化农业。
其次,“农民兼业经营状况”可以间接反应小农户生产的隐性资本化程度。农户家庭兼业情况是看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和外出打工的时间比例以及家庭收入中农业收入和打工等其他收入之比,是衡量农业生产在家庭中的地位的指标,反映了小农户家庭生产和生活方式变迁。依据该比例可把当前小农户分为:小纯农户、农业兼业户、非农兼业户、非农户[26]。“小纯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农业收入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80%以上);该类农户属于传统意义的小农,是贫困地区的小农户或者是一些缺乏劳动力的贫困户;该类农户的生产是维持生计型的,不是商品取向的,不需要雇佣劳动力;因此,“小纯农户”不具有资本化经营特征。“农业兼业户”是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子女等年轻劳动力进城打工,农业收入占比50%以上,该类农户也被称为“中坚农民”或“新中农”。“中坚农民”的农业生产具有规模化要求,有流转土地的需要,有购置农业机械和雇佣少量劳动力的意愿,生产的产品部分用于市场交换;因此,“农业兼业户”可以看作是准资本化农业经营主体,或者隐性资本化农业经营主体。“非农兼业户”是次要劳动力(老年和妇女劳动力) 从事农业经营,只耕种自家承包地,不会主动采用新技术,生产的产品主要自己消费。因此,“非农兼业户”也是典型的非资本化农业。“非农户”则是自己不从事农业生产,但通过地租获取一定的农业收入。严格意义上讲,“非农户”不属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因此,从兼业角度来看:现阶段农村小农户除了“农业兼业户”具有资本化经营的倾向外,“小纯农户”和“非农兼业户”都没有资本化经营倾向。
二、获取技术剩余:农业资本化的逻辑
(一)马克思社会劳动的技术剩余
技术剩余是社会劳动不同于直接劳动由技术创新所包含的自由时间所创造的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具体内涵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揭示:
第一,科学技术是社会劳动下劳动者主体力量的体现。社会劳动与直接劳动相对应,相比直接劳动,其最大的特点是生产力不再表现为单个工人的直接劳动生产力,而是表现为劳动者集体智慧(技术)主导的社会生产力和一般社会生产力。在《手稿》中(2)《手稿》包括《政治经济学批判(1858—1859年手稿)》、《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和《资本论(1863—1865年手稿)》。,马克思一再讨论机器、科学技术、协作、工场工业对资本主义劳动生产的意义,指出,“机器体系固定资本”的劳动是不同于直接劳动的社会劳动;此时,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关系性质也发生改变,从形式从属发展为实际从属。一方面,实际从属阶段工人的“独立的生产能力被破坏了”,当它在资本之外时“就变得无能为力”[27]394。另一方面,如果透过这种表象就会发现,劳动者的主体力量并不会消失,只是劳动者的主体力量形式发生了改变。此时,劳动的主体性不再是单个工人直接劳动中的主体性,而是许多本质力量增长的社会个人合作所创造的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正是社会劳动的个人主体性的集体结晶,是社会劳动的个人主体性的共同体现。此时,社会个人的生产力是社会劳动生产力或一般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当然,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般社会生产力都是以扭曲的形式,即资本的生产力来体现。
第二,技术剩余是社会劳动的自由时间所创造的财富。社会劳动和直接劳动在价值实现和表现形式上具有很大差别,最明显的是社会劳动的劳动时间(劳动时间的量和质)与直接劳动不同。在直接劳动中,“直接劳动时间的量,作为财富生产决定因素的已耗费的劳动量”是价值和剩余价值(财富)的体现。但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而是“取决于科学的一般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这种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27]195-196。在机器体系的社会劳动中,“科学技术运用”标准和劳动时间标准相比,劳动时间标准“显得太可怜了”[27]196。“科学技术的运用”使“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不像“直接劳动”由劳动时间创造那样凸显,但是价值还是由劳动创造,是劳动中的科学技术含量创造了价值。社会劳动中的科学技术含量创造了价值,而“科学技术运用”也就是“个人的一般生产力”或者“社会化个人的发展”。“个人的科学技术学习、创新、掌握、运用”都需要个人的自由时间。因此,在“机器体系作为固定资本的社会化大生产”时代,自由时间将替代劳动时间成为财富的尺度。对此,马克思写道:“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那时,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27]200。机器体系生产离不开科学技术,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大量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者的共同劳动的结果,并且这种共同劳动绝大多数体现为自由时间的自由劳动。因此,机器体系本身就凝结了大量的自由时间的自由劳动。资本家(资本)正是相中了机器体系中凝结的自由劳动,所以采用机器体系进行生产,以便占有机器体系中的大量自由时间的自由劳动,为其带来大量的剩余价值。
第三,社会劳动的自由时间财富(技术剩余)是非排他性的。技术剩余的非排他性是指机器体系原则上可以被任何资本占有并为该资本带来技术剩余。自由时间财富是社会个人的集体智慧的结晶,其不表现为具体个人的劳动力,而是一种集体力。从具体的形式来看,这种集体力只表现为特定的技术;并且一旦这种技术产生就可以被任何能利用该技术的生产所使用。对此,马克思既肯定机器体系固定资本能带来技术剩余,也充分肯定这种技术剩余随着机器体系在“同一劳动过程中反复使用”以及“生产范围”的扩大而被越来越多的资本无偿占有[2]445。也正是由于技术剩余的非排他性,才使得资本裹挟着技术席卷工业生产的各行业以及不同行业(农业、矿业、衣着布匹生产、交通运输等等)的各个部门,马克思将其看作是“资本的趋势”。
(二)获取技术剩余是农业资本化的内在逻辑
要说明“技术剩余是农业资本化的内在逻辑”,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技术剩余和资本化的关系;二是农业技术剩余的可获得性,即农业生产和其他生产一样遵循技术剩余和资本化的逻辑关系。
对于第一个问题,技术剩余和资本化的关系也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资本化对技术剩余的依赖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依赖,而技术剩余对资本化的依赖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依赖;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两种依赖构成矛盾统一体。
一方面,技术剩余决定资本增值及生产规模扩大进而决定资本的生存与发展。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是获取技术剩余的资本主义生产,即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相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以获取剩余价值。其中,技术创新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技术创新在全社会使用从而缩短一般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这种好处是所有资本家都占有;二是技术创新被个别资本家使用从而缩短个别资本家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此时,个别资本家能够获得“技术垄断利润”。“技术垄断利润”虽然只是暂时的,但对资本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只有“技术垄断利润”才能保证其资本积累超过其他同行,并最终完成其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使命[27]389。这种使命就是资本增值及生产规模扩大。在相对剩余价值生产阶段,生产规模扩大和资本的生存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并且二者都得依靠“技术垄断利润”的技术剩余。如果不进行技术创新,资本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没有竞争力,最后只能被淘汰;相反,一旦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自然也就能让其产品占领更多市场份额,同时获取更多的技术剩余,积累更多资本,扩大生产规模。所以,对于相对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生产而言,技术创新和技术剩余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出路。
另一方面,资本也是机器体系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历史选择。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适应生产力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反之则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与技术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反映。此时,资本化将促进技术使用和技术水平提升,同时,资本化也是获取最大化生产技术剩余的最合适生产关系。马克思在分析机器体系社会劳动生产力的生产关系性质时指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在历史上只有随着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发展起来,因而表现为资本主义关系的内在的东西,表现为跟资本关系不能分开的东西”[27]535。
技术剩余为资本化提供动力,资本的力量正是借助技术创新而实现;同时,资本化也为技术剩余提供制度机制,虽然这种制度机制不是最好的,但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它是比较好的制度机制。作为生产力的技术和作为生产关系的资本共同构成矛盾统一体,该统一体在一定历史阶段是最佳选择。这种历史统一体充分表明技术剩余是资本化的内在逻辑。
对于第二个问题,农业技术剩余的可获得性,在此,从技术剩余的非排他性并结合农业生产以及农业技术特点进行说明。
自由时间一旦变成技术就可以被任何人、任何劳动占有和使用,并且其被越多的人占有和使用其创造财富的速度就越快、越多的人占有和使用则进一步技术创新越有可能。正是由于这种技术剩余的非排他性使资本能裹挟技术席卷各个行业,马克思称之为“资本的趋势”。在此,不仅仅农业对于所有行业在资本逻辑的作用下都将被资本主义的生产模式席卷。这种“资本的趋势”也是由于资本借助技术创新实现最大的劳动生产率,带来最大的剩余价值。农业自然也不例外将被“资本的趋势”所席卷。
当然,农业生产具有自身特点,农业生产的资本化趋势以及农业生产的技术剩余获取都和工业生产有所区别。对于这种差异相关理论给与了充分关注,也成为马克思之后,农业领域的资本化与技术创新的理论焦点。其中,考茨基、列宁、恰亚诺夫的“社会化农业大生产与小农”之争是最早的两大传统。恰亚诺夫从农业生产自然特征出发为小农进行辩护,认为小农将长期存在,小农具有天然合理性。小农和农业大生产在很长时间同时存,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农业生产的技术创新意义,以及在技术创新基础上的农业生产规模化趋势。对此,后来相关理论讨论总体上还是印证马克思农业生产的资本化趋势和获取技术剩余的目的。这些理论包括:曼(S.A.Mann)和狄金森(J.M.Dickinson)的“农业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的非统一性”、科克伦(William Cochran)的“农业跑步机”、古德曼的“占取主义与替代主义”。这些经典命题,在一定程度上认同农业生产的资本化趋势和获取技术剩余的目的。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并非统一,这和资本逻辑存在冲突,使农业生产的“资本趋势”显得曲折和多样,相反,家庭小农经营具有行为自主性和决策灵活性,使其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具有天然的合理性[28]。但是,小农经营的合理性并不能阻止农业大生产和农业技术剩余获取的趋势。“曼- 狄金森命题”的核心观点是“农业时间的非一致性带来了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种种障碍,但这些障碍将随着技术的进步而被一一解除”[3]。技术剩余会导致生产领域的技术不断创新,生产从此走上“技术跑步机”,工业领域的技术剩余导致工业生产的技术跑步机(马克思表述为资本对超额利润的不断摄取),对于农业而言,由于其生产的自然特征,农业生产存在着回归自然的反技术路径,这种回归自然的反技术路径可能通过提高农产品的品质而得到生存。但是,回归自然的反技术路径只是暂时的、相对的,而技术创新路径以及由此导致的农业步入跑步机则是趋势[29]。古德曼的“占取主义与替代主义”其目的就是要和马克思农业转型理论进行对话,其核心是关注农业技术变迁与农业资本化的关系。同样,其把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殊性纳入理论之中,指出,由于农业生产的自然特征,“农业生产需要对自然能量进行生物转化,需要付出植物生长或动物孕育的生物时间,同时还要高度依托于土地”,因此,工业资本对农业的改造只能将农业生产中的不同环节转化为工业活动来实现[24]。在“占取主义与替代主义”看来,“技术垄断利润”只能在农业生产的部分环节实现,并且,“技术垄断利润”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也不如工业生产那么重要。但是作为生产力的技术力量还是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可标准化和限制条件少的环节,如育种等领域,获取“技术垄断利润”照样发挥机制性作用。而在难以标准化的领域,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的技术剩余也是主导农业生产的重要机制。
三、中国农业资本化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从农业资本化的技术剩余逻辑来看,农业资本化是生产力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的选择,作为生产力的选择,不仅理论逻辑如此,历史实践也应如此。在此,从1949年以来的农业发展实践说明中国农业资本化的必要性,并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分析中国农业资本化限度。
(一)中国农业资本化历史选择性
1949年以来,农业生产总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土地改革- 初级社(1949—1957年)、人民公社- 生产队(1958—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2007年)、小农户+规模农业(2008—2020年)。在此,首先考察四个历史时期中国农业的技术使用状况和农业生产经营的所有制形式以及对资本化的态度(表1)。
表1 1949年以来中国农业生产的历史阶段及其技术和资本化状况
1949年以后,党领导人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到1952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民有权出租、出售或从事其他经营。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唯一土地个人所有时期。随着土地借贷、租佃、买卖,农村社会出现新的两极分化,同时,土地个人所有制制约规模农业发展和农业新技术使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便开始了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1951年12月,《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社的决议(草案)》的印发是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发起,1953年12月,《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则把合作社确立为农业生产发展的方向。合作社终结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无法进行土地的买卖;但经营权和使用权还是由农民所有,农民具有参加合作社和退出合作社的权利。因此,相比“人民公社- 生产队”而言,初级合作社从农民生产的安排来看更接近于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民个人所有。土地改革,农民拥有土地调动了生产积极性,初级社时期,刚刚获得解放的农民对社会主义保持美好的理想和向往,对初级社的集体土地形式,农民的主流也是支持的。由于农民生产积极性的调动,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获得土地虽然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由于刚从传统小农转变过来以及人均耕地面积少,农业生产还是典型的小农,机械化为代表的农业生产技术未得到实质性提升。从资本化层面来看,小农生产和资本化生产存在冲突。但是,无论是土地改革时期还是初级社阶段,农业生产经营都是由农户自主决策,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虽然不高,但还是存在。因此,相比人民公社时期的割资本主义尾巴,这段时期的农业生产资本化还是存在,可称之为“土地农民私有”的小农的资本化阶段。
1957年以后,由于国内外局势的变化,党和国家进一步认识到发展工业的重要性。此时,一是便于农业哺育工业,为工业发展提供更多积累;二是为了克服农业分散经营的弊病。于是,中国农业生产逐步走入集体化时代。1958年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1958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从1958年开始,农村私人经济、个体经济基本取消;“包产到户”被看作是资本主义道路,1959年10月13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江苏省委的通知,并指出:“把全部或大部分农活包工到户或者包产到户的做法,实际上是农村中反对社会主义道路、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做法,凡有这种意见和活动的地方,都必须彻底加以揭露和批判”[30]580;农村自留地也被看作是资本主义尾巴。割资本主义尾巴以及不顾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冒进思想,导致了农业生产总体上出现了重大倒退。虽然之后大跃进的“浮夸风”等得到一定程度纠正,但冒进思想未能得到系统纠正。人民公社制度的冒进加上自然灾害,造成了三年困难时期,农民生活非常艰难。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六十条”。“农业六十条”对人民公社时期的某些做法进行了修正,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把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由原来的公社所有修改为两级(公社和生产队)或者三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并确立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二是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发展家庭副业,把社员家庭副业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农业六十条”所确定的生产队集体经济虽然对人民公社的某些做法进行了修正,农村家庭副业(自留地)不再看作是资本主义尾巴,但家庭副业占比较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因此,“生产队集体经济”时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还是困扰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人民公社运动,使生产经营规模迅速扩大,全国大建食堂、生产各个方面实现大跃进。其初衷还是想通过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尽快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这一点,在1958年《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后面称《决议》)和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农业六十条”)中都明确指出。对于生产规模,1958年的《决议》指出,“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但在目前也不要主动提倡”[31]407。对于农业技术,该《决议》提出,“我国农村实现机械化、电气化的要求已愈来愈迫切”[31]407;“农业六十条”则提出“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32]411。人民公社以及后来生产队的农村集体经济,虽然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了,但整个生产的机制和生产技术水平与小农没有根本区别。农业生产关系表面是社会主义的,但实际上还是小农生产。农业生产技术提升和生产规模相关,但更多地是和人均占有生产资料,特别是人均耕作土地面积关联。人民公社和后来的生产队,农业就业人口并没有减少,特别是户籍制度以后,农业就业人口一直没有减少,生产队时期,中国农业就业人口占比一直在80%以上。人均耕地面积小,传统小农生产模式不可能得到根本性改变,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受到限制。此阶段,育种、灌溉、生产服务等技术有一定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缓慢,农业技术没有获得整体性突破。从资本化角度来看,在农业生产领域划分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承包制等被批评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农村“自留地”被看做是资本主义尾巴。此时的农业生产无论如何容不下资本化模式。
198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75号文件”首次指出包产到户没有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农村也正式开始包产到户的实验。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完全确立则是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该文件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的新发展。1989年国发87号文(《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以后中国农业生产的农资市场逐步开放,农资市场开放也是农业产业化和商品化的重要标志。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确立更是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虽然市场不等于资本主义,资本主义也不等于市场,但资本和市场机制具有天然的联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建设也为农业资本化提供了契机,此时,市场基础上的农业生产的部分环节,如农业服务领域的资本化得到迅速推进。市场化、产业化、商品化使农业生产很多环节受制于市场的资本逻辑,这也是改革开放前30年(2008年以前)的中国农业资本化的主要形态,即隐性资本化渗透中国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改革开放前30年隐性资本化渗透中国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但由于农业就业人口基数大,人均耕地面积少,以生产资料集中(特别的土地集中)的显性资本化还是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改革开放前30年我们认为其是隐性资本化主导的农业资本化时期。
土地承包制承认了农村个体经济的地位,纠正“集体经济”时代对农村“包产到户”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界定,同时,家庭承包制打破了大锅饭、平均主义,释放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业劳动力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大幅提高。但是,受制农业就业人口基数和人均耕地面积,家庭承包制下的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业生产还是小农模式。农业技术上,农业服务领域、农资领域的技术迅速发展,如农业生产中的化肥、农药、农膜使用和产品的技术升级,再如,农业育种制种技术、农业新品种推广和使用等都得到较快发展。农业服务领域和农资领域技术的发展也和相关领域的市场化机制建立相关联。除了农业服务、农资领域,改革开放前30年的农业直接生产领域的生产技术,如生产的机械化、信息化等,还是难以推广,直接农业生产环节获取的农业技术剩余也很少,农业劳动力生产率提升的空间受到制约。
21世纪的中国,随着城镇化推进,大量农民进城,实现了农村劳动力转移,这一切为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提供了新的契机。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深圳等城市就出现了农民工;但全国性农民工涌现则是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形成了全国性的民工潮。对于农民工的数量,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当时,全国外出半年以上的有2.58亿,全国城市人口中有1.7亿是外来人口。1.7亿的城市外来人口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如果再加上县镇务工的农民工,全国农民工总人数应该超过1.7亿(1.7~2.58亿);占当时乡村户籍登记主要劳动力(20岁到60岁)(3.9亿)的43.5%以上(3)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编《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册),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版,数据通过整理该著作第13、18、268-275页资料而获得。。农民工进城以及后来的户籍制度放松和取消,农民工市民化等都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就业人口减少,人均耕种土地面积相对增加,为规模化农业生产提供了条件。21世纪的民工潮,农村开始出现土地撂荒。土地撂荒影响粮食安全,因此,中央决策层面开始考虑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2008年,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实现这一转变的标志。全会报告在农村土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培育等方面都做出了系列改革。全会报告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定调对后来农业产生经营方式转变具有重大意义。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中央1号文件(除2011年是专门就水利改革的中央1号文件),基本都就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做出规定,如2009年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2010年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十八大以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更是成为主要内容(4)2014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5年提出“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2016年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2017年提出“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2018和2019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从农业资本化的角度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农业资本化的主要形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和发展也表明中国农业资本化从隐性资本化阶段转变为显性资本化阶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崛起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技术水平提升的结果,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崛起、农业经营方式变革也必定会进一步促进农业技术水平的提升,特别是农业生产作业的机械化和信息化开始被广泛使用。统计资料显示,2017年全国的机耕、机播、机收、机电灌溉、机械植保的面积分别达到123 816.66、91 813.22、96 373.25、53 677.14、69 816.53千公顷,占当年全国播种面积(166 331.9千公顷)的74.4%、55.2%、57.9%、32.3%、42.0%。并且,农业机械逐步向大中型动力、自动化、一体化演变,2017年相比2016年,大型拖拉机动力增加6.37%(达22 398.94万千瓦)、数量增加3.83%(达670.08万台)、耕整机数量增加6.45%(达1 062.76万台)、水稻插秧机增加6.65%(达82.23万台)(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编《中国农业统计资料(2017)》,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9年出版,数据通过整理该著作第147、18、145页资料而获得。。
在马克思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演进逻辑中,农业生产的资本化是历史的必然。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业生产实践充分证明,农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二者合适则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反之,则可能导致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倒退。农业资本化的必要性并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只要和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资本化对中国农业就具有必要性;相反,中国农村20年的“集体经济”完全抛弃资本化,最终的结果是1978年农村贫困发生率高达97.5%[33]。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社会政策从农资市场开放到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再到土地流转,农业生产也经历产业化、商品化经营到规模农业的发展与壮大;农业资本化也逐步从隐性资本化走向显性资本化。农业资本化推动了农村社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市场化为基础的隐性资本化在搞活农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化促进了农村社会和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农业显性资本化促进农业技术水平提高,部分地解决农民进城务工的后顾之忧(或者说农民进城务工的土地撂荒问题),为农业生产稳定做出了贡献。同时,农业规模经营的资本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提升三者相互作用,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农民收入水平提高既体现在农业经营收入的提高,更体现在农业劳动力转移带来的工资收入的大幅提升。相关资料显示,从1985年到2017年,农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从397.6元提高到13 432.4元,其中,家庭工资性收入从72.2元(占当年家庭收入的18.2%)提高到5 498.4元(占40.9%),家庭经营收入从296.0元(占比74.4%)提高到5 027.8元(占比37.4%)[34]。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后,农业经营收入增加虽然对农村家庭总收入的增加起到一定作用,但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工资性收入的增加。而工资性收入的增加和农业经营的资本化至少具有间接关系。农业资本化和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转移)二者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了农村社会发展、农业产业升级。在此,充分证明中国农业资本化并没有与社会主义性质根本冲突,中国农业资本化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资本的本性与中国农业资本化的限度
农业资本化具有利用和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文明一面,但资本的剥削和贪婪决定农业资本化具有自身的历史局限性。
第一,农业资本化的规模要求和中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在农业资本化限制条件中,特别是直接农业生产领域资本化的限制因素中,土地是最主要的限制因素,甚至是根本性的限制因素。土地限制了农业生产规模,限制资本化和技术剩余的叠加效应。中国农业“人多地少”更为凸显。据中国农业农村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乡村人口数57 660.5万人,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22 688.2万户,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166 331.9千公顷(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编《中国农业统计资料(2017)》,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9年出版,数据通过整理该著作第2、18、178页资料而获得。。以此计算,户均农作物播种面积0.733公顷(11亩),人均农作物播种面积0.288公顷(4.33亩)。对于户均11亩的耕地播种面积的中国农业现状而言,技术剩余的规模要求和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成为中国农业适度资本的最大难题。对于这一难题,主张农业资本化和反对农业资本化的都给出了自己的声音。主张农业资本化的看到农业资本化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产业化带来的高效率,呼吁应当降低“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应当解决“进入门槛高、配套服务缺失”等障碍[35]。反对农业资本化的则从确保2亿多农户的生存底线出发,提出“不是要搞规模经营,不是要组织农户与市场对接,不是要搞‘强富美’,而是要解决小农户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要解决两亿多农户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15]。“人多地少”是中国农业资本化的主要限制因素;如果中国农业资本化大规模进行,每一家资本化农场经营土地(播种面积)100亩,则全国耕地只能够供2 500万家农场经营,占农村家庭户数的11%。那么,其余89%的农村家庭可能因失去耕地将重新选择,89%的农村劳动力都能顺利实现转移吗?因此,资本化的规模经营和小农户利益保护确实是中国农业资本化面临的最大问题。
第二,追逐私利的农业资本导致农民的无产化和边缘化。对于资本而言,农业资本化的目的是通过引进新技术以获取农业生产的技术剩余。资本对剩余价值的追逐是无止境的,如果不加以规制,听凭资本利用自己的资源和权力优势去追逐剩余价值,必将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首先,表现为资本对农民的经济剥削。资本裹挟技术为农业生产带来技术剩余,但从资本的本性来看,其对农业生产技术创新都是奔着技术剩余而来,尽可能多甚至全部占有技术剩余是它的唯一目的。如果农业资本化带来的技术剩余全部由资本占有,这种资本化对农民具有什么意义。农民的利益不能增加甚至还会削弱,“大户吃小户”的合作社、“控制土地侵占代管户农业剩余的资本”[36]绝对不是中国农业资本化想要的结果。其次,导致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依附性。相对于工业资本化,农业资本化不是原发性的而是次生的,是资本席卷农业的结果。但是,摄取技术剩余的现代资本化农业生产经营也属于“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处于“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从属”阶段。此时的资本化农业也可能导致农民地位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中国农业资本化实践中,规模经营的利益集团凭借资源优势发展成粮食市场的主体,同时也成为国家各类惠农政策的最大受益者,而普通农户则只能居于从属地位[13];在现代农业产业链中,“商业资本、科技资本占据主导地位”,而农民只是形式上的自主经营主体,实际上依附于工商业资本,“生产什么,用什么方式生产,都没有最终的决策权”[18]。无论是资本对农民的剥削还是资本化导致农民地位的边缘化,这些都和资本本性有关,是资本贪婪的表现;这些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发展是相违背的。
第三,资本的入侵性与乡村社会治理难题。乡村振兴要实现乡村宜居、生态优美、留得住乡愁,这些绝对不是简单的资本化就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十九大报告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提出“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小农户的发展是留得住乡愁的基础,也是实现乡村宜居和环境优美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国农业资本化第三个限度也根源于乡村社会治理方面的资本化和小农户发展之间矛盾的解决。现阶段的中国农业资本化实践,不仅仅是资本裹挟技术席卷农业,也存在资本对乡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入侵,出现了“村庄原有的公共性面临解体”[20]、“规模农业要求村落秩序来适应自己”[21]等困境。农业资本化过程中资本对农村社会的介入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资本终究是一种生产关系;但是,资本介入农村社会一定要注意保持原有基本社会结构的稳定性。中国地域广阔,不同地方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或者说习俗是各个地方的地方性知识,这种地方性知识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文化瑰宝。如果因资本化导致这些文化瑰宝的丧失对乡村的发展、甚至对人类的发展都可能是灾难性的;同时,这种资本化也将注定会失败。因此,资本化逻辑如何跟乡村社会、文化、地方性知识进行融合,让资本成为乡村社会地方性知识、乡愁的支持者和参与者也将成为中国农业资本化的重要课题。
四、农民合作社:中国农业适度资本化的路径
资本和小农户的关系始终是中国农业资本化问题的核心,适度资本化的路径也应围绕资本和小农户的关系展开。当前中国农业资本化实践存在的系列问题都和资本逻辑相关,适度资本化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寻找规制和抗衡资本的对策,实现资本和小农户的共同发展。从新中国农业发展的历史实践来看,中国农业适度资本化必须回应三个历史时期出现的问题:一是要解决“人民公社-生产队”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的效率低、农村普遍贫穷的生产组织形式问题;二是要解决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家庭小规模农业进而导致农业生产技术水平难以根本性提高的农业生产技术发展问题;三是要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社时代的资本与小农户矛盾进而导致资本和小农未能实现共赢、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未能整体性提高、农村社会治理缺失公共性。三个时期都未能实现农业现代化、未能获取最大化的农业技术剩余,进而未能实现农村和农民的富裕。
回顾中国农业发展的历史阶段,结合当前中国农业发展的技术(生产力)形态。一方面,与技术水平相适应,获取更多农业技术剩余,需要扩大中国农业生产规模。因此,适度资本化和新技术应用都要求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形态的变革,即从原来承包制的小农经济向合作社的适度规模农业转变。合作社路径既是马克思社会劳动生产力理论的要求,也是中国农业生产实践的历史必然。
首先,合作社或者社会个人所有制也是马克思社会劳动技术剩余阶段生产组织方式的要求。马克思在批判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指出,自由时间财富的社会劳动生产,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变成实际从属,技术是社会劳动自由时间的体现,社会劳动的自由时间相比个人劳动时间,社会劳动自由时间创造价值往往难以归结到具体的个人之上,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此时的生产是共同生产。此时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是社会个人所有制。对此,马克思指出,“实际从属”的社会劳动阶段,“个别占有生产条件不仅表现为不必要,而且表现为和这种大规模生产不相容的事情。”大量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和社会所有是对立的。“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27]386。而农民合作社正是这种社会个人所有制的体现。因此,合作社也是农业获取技术剩余的最合适的生产关系形式,是与社会劳动技术剩余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形式。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变成劳动对自己资本的从属,恰亚诺夫和黄宗智的“自我剥削”变成共同劳动,共同发展,共同应对市场,共同获取最大的技术剩余。
其次,合作社既是解决当前中国农业技术新形态(生产力)和适度资本化(生产关系)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也是保障中国农业生产社会主义性质、保障小农户和资本共同发展的组织形式。合作社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使用新的技术形态,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包括劳动力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增加农业技术剩余;二是实现资本和小农户共赢,实现农村共同富裕、整体富裕。这种合作社不同于“人民公社-生产队”计划经济时代的缺乏效率的合作社。同时又区别于“大户吃小户”的资本主导的专业合作社。此种合作社是适度资本化的合作社。适度资本化表现为资本主导的市场机制和兼顾小农户的合作机制的有机统一。对外,合作社与外在环境之间采取市场机制,按照商品生产、资本增值的竞争逻辑运作,以提高合作社的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对内,合作社采取合作治理机制,兼顾小农户和资本利益,实现资本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的目标。同时,合作社在乡村社会治理方面充分发展系统性的社会建设作用[37]。农民合作社的对内合作治理机制属于非市场机制,这种合作治理机制在近几年中国农村实践中已经出现相关雏形,如农村社会内部“结平衡帐”[38]、成都市村级公共服务供给的分配型协商民主机制[39]等,它们都是中国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非市场机制之实践。农民合作社要利用相关资源,总结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创新建构内部合作机制。
要实现这种适度资本化的合作社必须创造相适应的条件,其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推进城乡一体化加速农业劳动力转移。推进城乡一体化加速农业劳动力转移从两个方面为农民合作社保驾护航。首先,只有城乡一体化加速农业劳动力转移才能实现农民合作社促使农村整体富裕的目标。通过生产规模化,使用农业新技术,为农业带来更多的技术剩余,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就业人员收入,缩小农业从业人员与工业从业人员的收入,整体性地提高农业就业人员收入水平,这是农民合作社成立的宗旨。如果农业劳动力不能顺利转移、农业人口基数过大,则这种宗旨根本无法实现;此时需要的是小农的精耕细作,而不是机械化与信息化的现代农业,家庭小农生产是最合适的组织方式,发展农民合作社就没有必要。“人民公社-生产队”的历史实践也证明没有农业劳动力转移、农业人口基数过大,合作社几乎改变不了什么。其次,只有城乡一体化实现农业转移劳动力的城市就业的常态化和连续性、解决农民工回乡种地的后顾之忧,才能更好地实现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现阶段,农民合作社难以推进,农民宁愿土地撂荒也不愿流转,重要原因之一是城市就业不稳定农民可能随时返乡、土地成为其生存的最后保障。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村再集体化实践中出现了发达地区的农村再集体化比欠发达地区要容易得多;发达地区再集体化之所以比较容易,重要原因是再集体化能为农户带来更多收益同时能够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40]。对于欠发达地区而言,要想实现农民合作社的再集体化必须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解决再集体化的后顾之忧。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合作社再集体化的当前红利,这种红利必须同时存在于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和未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对于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而言,农业劳动力转移之后工业就业劳动力收入高于农业;对于未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而言,主要靠农业合作社的规模经营提升农业技术水平,农业生产的技术剩余增加从而提高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劳动力收入水平。后顾之忧主要是对于已经转移和将要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而言,这部分人存在重返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可能性。要解决这种后顾之忧,一是合作社经济中如何合理保护实现土地转移的农民工权益,二是通过市民化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彻底转移。因此,城乡一体化是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市民化、农村和城市劳动力市场最终对接的前提,也是实现农民合作社的前置条件。
第二,培育小农户资本实现农业资本多元化。培育小农户资本既可以提高小农户的收入,又可以增强小农户在乡村自治中的作用,以抗衡工商资本的过分渗透。对于中国农业资本化,很多学者都排斥工商资本,但能接受小农户资本。黄宗智认为,专业合作社的资本本质难以实现乡村社区治理,他提倡用东亚社区合作社模式取代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工商资本下乡主导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而东亚社区合作社是自有资本主导的农业生产综合合作社。他认为,“东亚模式”的综合型合作社,可以避免工商资本的专业合作社由于过分偏重逐利机制而导致的传统伦理和村级公共服务的全面衰败,较好地联结了传统的小农及其社区凝聚性与新型的市场化农业发展,较好地融合了国家由上而下的推动和农民由下而上的参与,体现了农民自身的主体性以及农村社区原有的公益价值观[41]。小农户资本也是村庄内部资本,与村庄内的其他小农户具有天然的文化联系,属于熟人社会,这种资本也被称之为“内生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往往能从“经济动力与社会动力”两个方面带动村庄小农户发展[42]。小农户资本是实现农民合作社对外市场机制与对内合作机制统一的前提。现有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部分由非本社区的外来工商资本主导,外来工商资本往往按照市场机制行事,欠缺对内的合作机制,这也是外来工商资本带来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内合作机制的建立必须由社区内部的小农户资本主导。
当然,这种小农户资本主导的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包括农业企业等)的关系也将随着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而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两种合作社在制度体系和运作机制上存在差异;但至少在一定时期内二者一定要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的良性关系。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建设,生产力发展水平特定阶段既不要一味排斥工商资本更应该积极发展小农户资本,实现外来工商资本和小农户资本的合作共赢;这种共赢既包括农民收入的提高也包括农村社区治理水平的提升。培育小农户资本实现农业资本多元化,关键是如何实现多元资本的融合互补。对此,只有在资本化的实践中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尊重农民的主观愿望、发挥农民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才能达成。当前的中国土地流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等都必须依靠农民,要以“农民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以及是否所有农民都从农业资本化环节中分享到新技术、新模式带来的生产剩余”作为其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
第三,发展智慧农业等新技术。不同于现代资本主义农业对规模的内在偏好,即规模越大越于有利于资本运作。“农民合作社”必定是一种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模式,其资本化运作只是相对的,是面对外在环境时所采取市场机制。但是,其除了对外的市场机制外还有对内的合作机制。而对内的合作机制决定其规模只能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一般而言以现有的村镇为基础,因为村镇的熟人社区为内部合作机制提供协商和管理的礼俗文化。既然农民合作社是适度规模的,其最佳技术要求自然也不同于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农业;智慧农业正是这种适度规模的“农民合作社”的最佳技术选择。
大型机械技术是现代资本主义农业生产的典型技术形态,无论是从生产的规模化还是产品的标准化而言都是如此。但是,资本化和技术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性,正如生产关系的合适只是相对特定的生产力。随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智慧农业等新技术的使用,大资本相对于小资本(甚至是小农户)的优势可能会逐步消减。大资本的优势体现于农业的规模生产和标准化生产,智慧农业正是从这两方面消减大资本的优势。首先,智慧农业的技术不同于大型农业机械,智慧农业的智能化和信息化也使生产工具小型化和个性化成为可能,这种个性化的生产工具对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生产资料的规模要求远小于大型机械的现代农业。其次,智能化技术破解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提出个性化生产和定制农业。定制农业根据不同群体的需要进行生产,产品也不再是简单的标准化产品,而是不同标准、不同质量、满足特定群体需要的个性化产品。此时,生产、加工、储藏、运输等全方位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既保证了农产品的高品质标准又满足不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从而使农业生产增值机制不同于现代农业生产的标准化产品的成本优势和市场规模优势。此时,除了成本优势和市场规模的资本获利机制外,不同产品的质量和满足个性化需求必将也成为农业附加值形成的主要机制。产品质量差异和个性化需求满足的获利机制也将成为破解农业资本化规模效益(“规模关联技术剩余”)的新机制。
第四,构建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经理人和职业农民制度。小农户发展成为农业经营的职业经理人和职业农民,为“农民合作社”的中国农业适度资本化提供人才保障。首先,职业经理人和职业农民是实现智慧农业、获取智慧农业技术剩余的前提。智慧农业是高度信息化和自动化的农业,是全新技术的农业形态;相比于机械化农业,智慧农业的生产管理各个环节都是精细化的技术管理。智慧农业生产和管理的人力资本要求远高于机械化农业,机械化农业只是在农业生产的部分环节用机械力替代传统农业的劳动力,传统农业的直接劳动在机械化农业阶段还可以生存;但是,智慧农业的生产理念发生了根本变革,农业生产方式和流程都有可能不同于传统农业,传统农业的直接劳动可能根本无用武之地。此时,农业劳动力的劳动能力将不同于机械化农业更不同于传统农业。如果没有掌握智慧农业相关知识和技术的职业经理人和职业农民,智慧农业根本无法推进、推广和创新。其次,职业经理人和职业农民为适度资本化的农民合作社的规模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无论是现有的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资本化农业经营组织还是处于建设中的“农民合作社”最需要的都是具有熟练技术和管理素质的职业农民和职业经理人。对于新型“农民合作社”,其既不可能是人民公社时代的“生产队管理”和“集体出工的工分劳动”,也不可能是改革开放后的家庭生产和管理方式;比人民公社集体生产和家庭生产具有更高效率、采用更先进的生产和管理技术是“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的基本目标,职业经理人和职业农民将是该目标实现的人力资源保障。再次,职业经理人和职业农民是农民增收、乡村富裕的保障。随着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有小农户的“一家一户式”经营方式必定被适度规模化经营所取代,让部分农民一心一意转行成为产业工人(包括农业领域的农产品加工工业工人或城市产业工人),同时,这部分从农业生产领域中分流出来的农民还能够以合作社股东身份共享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收益;另一部分小农户的农民通过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等方式让其发展成熟练技术水平的职业农民。这样,无论是职业农民还是转行成为产业工人的小农户,其收入水平都将显著提高。同时,掌握一定农业技术的职业农民为农业生产的社会劳动提供基础,社会劳动农业生产的技术剩余增加做大农业生产领域的财富蛋糕,为整个农村的富裕提供基础。最后,职业经理人和职业农民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转型的前提。只有农民素质的整体提升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对于新型农民在乡村治理转型中的意义,焦长权认为,资本化的家庭农场不仅形成了一种“新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更塑造了一群“新农民”(新型社会主体),他们是村庄中的精英群体,对村庄社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43]。未来的小农户通过农民合作社转变为职业农民,职业农民将是思想开放又是热爱农村农业的新型农民,由这些新型职业农民主导的乡村社会治理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