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传法思想及活动浅析
2020-11-18赵梓崴河北师范大学
■赵梓崴/河北师范大学
姚传法,我国著名的林学家,林业教育家,中国林业事业的先驱和开拓者。1921年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林学院,归国后历任复旦大学,上海沪江大学,上海中国公学教授,1928年任中华林学会理事长,1941年再度任中华林学会理事长,1959年逝世于上海。
目前学界关于姚传法专门性的研究较为缺乏,已有的研究成果较多的是对姚传法生平事迹的梳理及其思想的简要概述,于此,笔者拟通过对姚传法有关著作的研读,对其林业思想及活动作一个系统的梳理和分析。
一、姚传法林业思想渊源
(一)国内木荒的刺激
自鸦片战争以来,清朝与帝国主义国家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侵占了我国144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与之相伴的东北及西北天山山脉西段的森林资源被掠夺,而东北地区其四十八个窝集(即大林区)[1],森林资源尤为丰富。国内一系列战争,也使森林资源大量破坏,而“清季森林摧残最甚之时期,以太平军洪秀全倡乱时最盛”[2]。再加林政不修,人民缺乏保护森林的意识,滥伐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荒山满目,木材仰赖国外进口,使利权外溢。在主权丧失,国内木荒的刺激与推动下,中国的林业事业及振兴林业思想开始发展,这种强大的动力也推动着姚传法踏出国门学习林业知识。
(二)西方文化的熏陶
姚传法祖籍浙江鄞县,鄞县姚氏为宁波的名门望族,一直重视族人的教育,姚传法中学时就读于宁波很有名气的斐迪中学,在这所学校姚传法接受了良好的英文教育和近代科学启蒙,之后考入上海沪江大学,沪江大学倡导“全面教育”,开设西学和中学课程[3],是中西文化沟通的桥梁,在沪江大学有不少毕业生怀揣“科学救国”的理念赴美留学,姚传法即是其中之一,曾自费赴美国顶尖文理院校之一的丹尼森大学深造,在学习期间基于中国林政不修,满目荒山的现状,姚传法对美国锐意振兴林业和林业教育的做法感触颇深,毅志进一步研读林学,振兴林业,自丹尼森大学毕业后,旋入美国耶鲁大学林学院,在这里姚传法受到了良好的林业科学教育,学习了现代国家体制下的林业知识,他曾在《留美学生季报》发表了《世界纸业调查及振兴中国纸业之理由》一文,阐述了中国的纸业情形及振兴纸业的理由,在其努力学习下,于1921年获得了耶鲁大学最佳奖学金和林学硕士学位。
二、姚传法林业思想及活动
(一)林业教育改革
民国时期林业教育发展缓慢,考其原因,有属于教育全局的问题,也有属于森林教育本身的问题,在姚传法看来“改革林业教育,固为今日振兴林业急务中之急务”[4],他提出以下改革办法:
第一,提高教职员待遇,加长教职员任期。姚传法在《森林救国的理由与振兴林业的政策》中指出:任森林教育教职员的待遇急需提高,此外他认为“教职员任期愈短对学校愈不肯负责任,对学校当局的感情愈形薄弱”,他主张“学校之教职员经过一年之试用,而称职者其任期至短须自三年至五年,非因特别事故不得撤换或自辞”,他更主张“森林学校称职之教职员,其任期至短须自五年至十年,若自愿以终身为任期者,学校更当与以保障及优遇”[5]。
第二,确定宗旨,改良组织。姚传法在《森林救国的理由与振兴林业的政策》中提出“诚欲改革我国林业教育,首宜确定宗旨,次宜改良组织”,而林业教育宗旨方针的确定,应细审国家振兴林业所采取的政策与进行的程序及需要的人才,不然“林业教育则日益难办,造林犹如革命之艰难”,对此姚传法主张“林业教育当以研究,宣扬及造成国家应采之森林政策及解决林业上种种疑难问题为宗旨”,“林业教育所当造就之人才,即以其能拥促进及实行林业教育之目的为标准”。林业教育组织适宜对林业教育宗旨的确定起关键作用,我国森林教育无宗旨“实森林教育机关组织不良,有以致之”。他提出中国至少须有四、五所林科大学或高等林业专门学校“一设于东三省,一设于西北,一设于中部,一设于东南,一设于西南,至农林合办之学校,则当然愈多愈好”,而农林学校的校长“当由农学家及森林家分任之”,否则林业教育终属“侧室性”。此外森林教育所当造就之人才,只有两种,即大学程度的研究人才及国民教育程度的劳动人才。
(二)林业机关独立
1925年,姚传法在《森林救国的理由与振兴林业的政策》中写道“十余年来,提倡造林,颇不乏人,然而今日牛山濯濯,依旧皆是”,“唯一森林富源所在之东三省,任日俄二国商人,任意侵占采伐”,姚传法认为这都是因“国家无适当的林务机关,以负全国森林事业完全的责任所致”。为此,他于1928年在《请设全国林务局条陈》中提出“党国之纠纷既消,建设委员会成立,百端之待理可期……谨将请求于中央建设委员会之下,设立全国林务局”[6]。林业专设机关,独立办理,在他看来有以下理由:第一,山地占陆地大半,不能不增进其生产效能;森林具有间接利益,关系国民幸福。第二,今日东西各国设林政机关,竭全力以经营其国之山林[7]。第三,林业与矿业、农业性质不同,不宜隶属。总体而言,在他看来,林业机关独立,才能推动林业事业的发展。
(三)“恢复”林学会
我国林业兴起,始于辛亥革命之际。民国肇建,农林并重。“学林诸子,思为国家效力,虑人才之涣散,知团体之不可不有,乃倡设中华森林会之议”,筹备多年后,于1917年成立中华森林会,以“集合同志共谋中国森林学术及事业之发达为宗旨”,1921年《森林》季刊第一期问世“是为我国林学杂志之滥殇”,由于内乱等种种原因,《森林》出版7期后中断,林业置之高阁。造林为孙中山所定的十大实业计划之一,林业建设又被人们所重视,姚传法等林学家为践行“森林救国”的理念,于1928年组建中华林学会,姚传法当选为首任理事长,他说“中华林学会之成立,实不啻中华森林会之复兴”。而继《森林》之后,《林学》创刊号于1929年8月问世,刊布会员论文,研究学术“以期林学之进步,林政之修明”。之后由于抗战军兴,学会活动中断,会员只好在《中华农学会报》上发表文章,鉴于抗战时期林业存在的不少问题,林学界有必要重组,1941年在姚传法等人的倡议下,沉寂多年的中华林学会在战时的四川重整其鼓,姚传法再次当选为理事长,停刊多年的《林学》得以复刊5期,刊载的论文,多为学术佳作,其中,1943年他在《林学》第10期上发表《森林与建国》一文,针对我国西部、南部滥伐森林的情况,提出“大好之长江和珠江不久也一定会变成黄河相似的中国灾害”[8],这一警示,被人们越来越认知。姚传法两次恢复林学会,两次出掌中华林学会,他为林业事业摇旗呐喊,奔走呼号,集会力量,他希望能通过研究林事、推广林学,以期林政修明,林业振兴。
(四)强调“以法治林”
姚传法1944年在《森林法之重要性》中提到“20年来无人切实注意森林法之实施,徒然乞灵于造林之宣传,植树之运动,弃本逐末,一再不悟,吾人之过大矣!”,因而“自今以后造林之宣传,应为森林法实施之宣传,植树之运动,应为森林法实施之运动”[9]。姚传法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与法国友人的建议以及与他担任国民政府立法委员不无关系,他还以自己未能早予注意《森林法》的重要性而抱愧无已,然而他确是最早提出“以法治林”的林学家。他在《森林与建国》一文中阐述了森林与法制的关系,以森林与民族,树木与人民作比,“森林犹如整个中华民族,树木好像各个中国人民”,“法正的森林,更好像法治的国家”,“树木好似树人”[8],国人与树木都需要法律来管理与保护。他认为目前森林破坏影响国本之时,森林法作为国家大法之一,“其重要性应与民法、刑法、土地法相比拟”。在《森林法》的制定上他提出,有关奖励的条文,宁少毋浮,有关罚则“务必详密研讨,精确厘订,务使适合目前国情”。在《森林法》的推广上,他提出“森林法应力求简单,务使每条条文,家喻户晓,发生最大之效力”,并且期待教育当局能将森林法列入大学农学院,法学院,以及农林专科学校的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总而言之,国家一定要厉行法治,走上法治正轨,将林业作为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以法治林,才能振兴林业。
近代以来,西方林业思想逐渐渗透到中国,并与传统的以农为本的林业思想相碰撞、融合,面对中国落后的引人警醒的林情,一批致力于林业建设的中国人,本着“科学救国”的理念向西方学习近代林业知识,姚传法即为其一,学成归国后毅然投身于教育事业多年,面对当时林业教育发展缓慢的现实,提出林业教育改革思想,在其参与林业行政工作期间,提出林业机关独立的思想,并请设全国林务局,同时恢复林学会,借助中华林学会将林事、林学、林政融为一体。在担任国民政府立法委员会期间,推动林业事业为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提出“以法治林”的思想,他认为单单靠植树不够,只有依法治林,使林业走上法治正轨,林业才能振兴。姚传法处于中国社会的重要转型时期,他把大量时间奉献给了林业事业,在他从事职务的转换期间,他的林业思想也在不断完善,并不遗余力地探索与中国相契合的林业发展道路,从侧面也反应了中西文化相融合的过程中,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给林业事业的推动产生的巨大制约作用,致使当时林业事业发展艰难。姚传法是中国林业事业的先驱和开拓者,其林业思想对于当下的林业永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