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图书馆开展3D打印服务的版权保护策略
2020-11-17韩广华
韩广华
(安阳县图书馆,河南 安阳 455000)
3D打印既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产物,又是推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加速器。然而,3D打印的兴起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形成了新的冲击,在3D打印中保护版权与保护3D打印成果本身的版权成为当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和实践的热点领域之一。近年来,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图书馆涉足3D打印服务,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服务普及科学知识、增强用户的创新意识,提高全社会的创新能力和水平,并且促进图书馆事业进一步融入人类变革和发展的大局。但是,图书馆3D打印服务的发展并不顺利,除了人才、设备、资金、技术等制约瓶颈,最关键的是受到来自版权问题的掣肘。为此,图书馆界应重视研究3D打印服务涉及的主要版权矛盾和利益冲突,探究版权管理的特点和规律,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范与化解法律责任风险。
1 3D打印技术的原理及其对版权的利用
3D打印(3D Printing)技术又被称作“添加制造”或者“增材制造”(Additive Manufacturing,AM)技术,是通过在3D打印机中加载经过智能化处理后的3D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金属、塑料、陶瓷、树脂等粉末状可热熔黏合材料,通过分层加工、叠加成型等的方式进行沉积形成材料层,“逐层增加材料”来生成3D实体[1]2。3D打印技术促进了传统制造业理念、技术、方法和模式的变革,给制造业带来了一场具有颠覆意义的革命,被认为是近30年来制造领域取得的最重大成果之一。
3D打印技术与传统的“减材制造”不同,其原理是:首先,计算机将3D数字模型“切片”,将其分割成可供打印的若干薄层;其次,3D打印机使用相应原材料将薄层逐层打印出来;最后,通过对薄层进行叠加并黏合,最终形成一个三维物体[2]3。比较于传统制造技术,3D打印技术有许多特点和优势,如拓展制造范围、降低制造成本、推动个性化生产、节约制造资源、优化产品流通方式等。
总体来讲,3D打印过程是一个由数字状态(如CAD)到数字状态(3D数据)、由数字状态到物理状态——数字化制造、再由物理状态到数字状态(例如激光扫描或投射)的循环过程[3]。在3D打印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利用版权资源,但是与传统制造相比,3D打印对版权的利用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无论是在数字建模、模型解析阶段,还是在实物打印阶段,都涉及对版权资源的利用,体现出版权利用的“多环节性”。比如,就数字建模而言,无论是通过FreeCAD建模,抑或采用扫描仪建模,都有可能对作品进行原封不动或者再创作利用。又比如,在实物打印阶段,如果被打印的模型是版权客体,而毫无疑问受到版权法的规制,除非被打印的数字模型为非版权客体。
其二,有学者指出,3D打印的本质是一种制造过程[4]。3D打印的目的是制造出“实物”,但是在此过程中又涉及对版权资源的利用。所以,3D打印利用版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利用作品和制造活动的融合性”。一方面,在数字建模阶段,需要利用无形的版权资源。另一方面,在数字打印阶段,又通过对数字模型的复制利用生产出三维实物。
其三,3D打印的发展对高度开放和技术共享的环境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关于3D打印的创意、设计、方案,以至于软件、实物模型等资源都可通过共享平台而获得,这本来对技术创新和智能制造的转型发展是有利的。但是,高度开放和共享的技术环境,也会给侵权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一方面,许多共享平台充斥着侵权资源。另一方面,由于在数字技术条件下,作品与载体具有易分离性,从而使对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拼凑嫁接、变造重组等隐蔽性的侵权利用行为大大增加,导致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变得困难。
2 图书馆开展3D打印服务的版权责任风险
图书馆开展3D打印服务的版权责任风险首先来自法律的不完善,法律适用存在盲区。例如,就数字模型的版权保护性而言,目前法律未出台统一的判断标准,而在实践中对数字模型独创性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传统版权法主要规范的是平面复制,而3D打印涉及从平面到平面、从立体到平面与从文字或参数到立体等多种类型的“异形复制”。虽然,《伯尔尼公约》第1条第9款对“复制”的形式持开放态度,但是对于“异形复制”的版权性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较大不同。比如,英国《版权法》就将“异形复制”涵盖于复制范畴,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52条第2款却将“异形复制”排除在复制之外,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又存在不同结果的判例。3D打印必然涉及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但是如何界定该类型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既是立法难题,也困扰着对版权的利用和司法实践。目前,我国虽然对国外实用艺术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但是本国权利人的实用艺术作品却不享有相同的待遇。
在印刷和模拟技术条件下,用户个人对版权作品市场的负面影响微乎其微,并不是版权法关注的对象。同时,保障个人对作品的利用,也是版权法保障人人享有教育权、信息获取权的重要目的。另外,如果法律要追求分散、零星而集合起来又数量庞大的个人对作品利用的侵权行为,将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而且不具有实际的可行性。所以,各国版权法通常允许个人用户在法定框架内合理使用作品,之所谓“法律不理琐事”。但是,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条件下,网络传播作品的无边界性对权利人利益构成了威胁,而且并发用户数急剧增加,从而有可能极大地萎缩作品的潜在市场。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新的立法中都对个人用户基于数字技术和网络空间使用作品进行了“权利反限制”。比如,按照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条的规定,个人出于“学习、研究和欣赏”的目的已经不能通过网络传播作品,这是与《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不同,个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权呈现出缩小的趋势。用户个人合理使用作品权利范围的缩小不仅影响图书馆3D打印服务的开展,也增加了图书馆服务中的侵权责任风险。因为,用户个人既可以在图书馆“物理建筑内”接受图书馆提供的3D打印服务,也可以在办公室、家庭或其他非图书馆场所利用图书馆提供的数字模型和相关服务进行3D打印,而图书馆对用户开展3D打印的目的和性质很难把控,一旦用户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受到指控,图书馆就有可能担责。
3D打印服务涉及的版权资源的权利归属复杂是图书馆开展此类服务存在侵权可能的又一个隐患。比如,图书馆和用户利用设计软件建立3D打印数字模型与利用扫描仪生成数字模型,在权利归属上就可能有所差别,前者的版权可能归图书馆或用户,而后者的版权归原创作者,而设计软件本身的权利又可能归于开发者。至于用户利用图书馆提供的设计软件创作的3D打印数字模型的版权归属问题也较复杂,不能简单地认定归于图书馆,或者归于用户,应视图书馆与用户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判断。如果没有相关的合同约定,图书馆和用户就有可能因为数字模型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甚至诉至法庭。又比如,在3D打印服务中,图书馆和用户要利用不同作品类型和数量众多的作品,其中有的作品的权利关系复杂,无论是图书馆和用户都难以靠自己的能力去厘清廓明,但是如果漏掉任何一位权利人的授权,图书馆和用户都可能被诉侵权,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3 图书馆在3D打印服务中保护版权的策略
完善版权制度是解决图书馆开展3D打印服务版权问题最主要的策略,因为法律规范协调着权利人、图书馆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引领和调节着图书馆、用户的行为,并为版权矛盾与纠纷的化解提供依据。其一,延展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范围,以便包括“异形复制”,并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版权客体,明确该类型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条件和标准。其二,建议在《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和《条例》的相应条款中为图书馆增加“因个人或私人目的使用作品”的例外权利。其三,对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的可版权性问题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另外,图书馆开展3D打印服务对版权资源的使用方式具有多样性,所以建议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开放式”立法,增加法律规定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包容性。图书馆开展3D打印服务是出于公益目的,应通过立法排除图书馆因为用户个人侵权而可能承担的连带法律责任,降低图书馆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
“自律”是图书馆加强版权管理,防范和化解版权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特别是在法律法规针对3D打印版权问题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图书馆的自律意识和自律体系建设的水平与质量就更加显得重要和必要。其一,针对开展3D打印服务利用版权资源的需求和该项服务利用版权资源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版权政策,提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版权管理方案和版权危机应对预案。其二,建立版权风险审查制度。比如,学习借鉴美国得克萨斯州立大学医学中心图书馆的做法,派专人对用户拟定的3D打印方案进行权利真实性审查和侵权风险评估,通过与既有3D打印数字模型、3D打印实物比对,发现侵权问题或者疑似侵权问题,并向有关用户发出要求修改3D打印方案的告知书,不同意修改或者未达到修改标准的,图书馆将不予提供3D打印服务[5]。为此,图书馆应注重3D打印数字模型数据库建设,自行开发或者采取委托、合作等方式研发比对技术,及时发现和准确判断抄袭、剽窃等行为。其三,加强对用户的版权教育、完善版权咨询服务的方式、途径和内容,着重对用户开展3D打印中利用版权资源行为的合法性指导。国外图书馆实践证明,对用户编制3D打印方案提供法律咨询和具体建议、对用户利用3D打印服务的过程予以全面跟踪指导,或者“以案说法”是对用户开展版权教育的最有效方法[6]。其四,要积极学习和全面正确地掌握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尤其是要认真贯彻执行,要利用“避风港”等版权规则化解侵权责任风险。其五,图书馆要挖掘有利的版权政策为我所用。比如,“实用艺术作品”并非我国现行版权法律法规保护的客体,因而,图书馆、用户可以对这类作品建立3D打印数字模型,并打印成三维实物。另外,图书馆、用户对设置在公共场所中的模型作品、雕塑作品和其他艺术作品的3D扫描建模和打印涉及的侵权隐患也相对较小。
在印刷和电子技术条件下,用户个人利用版权资源的行为很难对权利人的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图书馆因用户侵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图书馆对用户的行为易于监控,所以,绝大多数图书馆在服务中都不与用户签订版权利用合同。但是,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条件下,用户对版权资源的利用行为不仅多样化,而且具有隐蔽化的特征,加之用户对版权资源的利用往往脱离了图书馆的监控范围,如果发生侵权,图书馆就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所以,目前许多国外图书馆在开展3D打印服务中都针对用户利用版权资源的行为采取了合同管理。比如,美国密歇根大学图书馆在版权协议中规定,用户不得利用3D打印服务侵犯他人享有的版权。否则,图书馆将采取服务限制措施,甚至诉诸法律[7]。图书馆与用户签订的协议条款应既符合法律法规,又能使彼此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协议条款应尽量明确和清晰。
版权法以作品为保护对象,由于“技术”不符合构成作品的条件,所以长久以来并不受到版权制度的庇佑。但是,随着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中版权受到侵权的威胁增加,日新月异的技术对版权保护能力的加强,使得“技术”被置于版权法的规制之下,并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利用技术对版权进行管理正在成为越来越多图书馆的做法,成为图书馆防范侵权,洞察、识别、跟踪、锁定侵权行为和侵权人的重要工具。另外,开展有效的版权技术管理,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规定的图书馆免责的条件之一。在3D打印服务中,图书馆应建立完善的版权技术管理体系,尤其是针对该项服务版权管理的特点,采取适用的技术保护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图书馆采取的技术措施不仅要有效,更要合法,不得影响权利人利益的实现,也不得损害用户根据法律享有的合法权利。否则,图书馆采取的技术措施就不合法,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由于侵害了他人利益而无合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