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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遇险,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否双赔?

2020-11-17王金海

中国工人 2020年6期
关键词:小安工伤保险工伤

编辑同志:

我儿子是一名船员,2018年3月21日出海遇险。如今,保险公司支付了意外身故赔偿金60万元,但用人单位不肯赔偿工亡待遇。像这种情况,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否双赔?

2015年7月8日,我儿子小安与大连一家渔业公司(甲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被安排到另一家渔业公司(乙公司)当轮机员。2015年8月24日,甲公司为小安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保险金额为60万元。2017年9月,包括小安在内的14名船员进行远海捕鱼作业,2018年3月21日,轮船遇险侧翻,人保公司支付了赔偿金60万元。

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甲公司与小安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门也认定了小安属于工亡。我的爱人早在小安6岁时就离我而去,儿子是我的生活支柱,也是我唯一的经济来源。

如今,用人单位不仅拖欠小安的工资和奖金,还没缴纳工伤保险,用意外伤害险替代工伤保险,拒绝支付工亡待遇。

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春梅

为您释疑

王金海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春梅:

首先对您儿子的过世表示遗憾。派遣公司甲公司为小安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用人单位为小安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也就是说,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等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甲公司没有为小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甲公司应向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职工或家属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所以,您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小安未被支付的工资及奖金,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您描述的个人情况,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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