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社会力量 保护利用文物
2020-11-17李荣焕
李荣焕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这一重要指示精神告诉我们:一座城市优秀的历史文化,虽然属于该城的昨日,却是与现实的今天血脉相连,对未来的明天有极其重要的可参照的航标价值。古人云:“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江山留胜迹,我辈复登临。”这就意味着我们每个人,一定要切实增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做好新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保护文物安全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性系统工程。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是各项文物工作的基础。文物对社会经济建设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全社会的高度认同和重视。保护文物的目的是更好地利用文物,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无数事实证明,人类与历史记忆有永难割舍、共生共存的情结。文物是人类历史的见证,是传承历史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资源。文物作为一定历史时期人类活动的产物,蕴涵着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习俗等诸多方面的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文物,经历了历史的沧桑,决定了文物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其固有的脆弱性,也给我们今天的保护增添了很多的困难。
长期以来,哈尔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积极做好可移动文物的收集、整理、收藏、展览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强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分类注册与管理。哈尔滨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2014 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1 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4 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4 处。特别是近年哈尔滨市把市委办公大院腾出来,建立了博物馆群,这对一个城市文物挖掘、整理、保护起着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决策英明,高瞻远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利用和传承,是各级政府、文物行政及相关部门和文物管理使用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目前,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和支持。然而,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没有专门专业的社会文物保护组织。一直以来,虽有志愿者和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事业,支持文物保护工作,但没有成立专门的社会文物保护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积极性不高。近年,国家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逐步提高,但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文物保护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政府热,群众冷。关键问题是宣传不到位,对文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根据近年工作实践,广大人民群众关注、重视文物保护多数体现在投诉、举报文物修缮、违法问题等方面。主动出资修缮、认养保护文物等情况极少。
二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法制不健全。目前,仅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 号)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作了规定,没有其他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致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无法可依。
三是保护文物的资金不足。部分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复杂,修缮保护与利用很难推进。国家也有相关的保护资金,经审核后下拨到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用以修缮、维护、保养文物建筑。市级、未定级文物无国家政策性资金用于文物修缮,地方财政财力不足,不足以对辖区文物进行修缮。一些文物建筑原为国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在特殊时期被分配给其职工居住,后因政策改革,部分房屋买断变成私有住宅;有的大体量文物建筑产权很复杂,一栋建筑被分割成数套房屋,产权性质有私有、公有,有单位使用、个人使用,在漫长的使用过程中,尤其是未被认定为文物建筑或历史建筑之前,私自接建、搭建、改建、破坏文物结构等情况比较普遍;有些保留下来的文物建筑或历史建筑,地理位置较为优越,建筑所有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出租作为商业使用的情况已有数十年。还有的建筑,在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之前已经达不到安全居住的标准,需要腾迁,但由于被认定为文物,不能拆毁,里面的居民,不管是私产所有权人还是公产使用人,因为利益驱动,均不配合腾迁工作或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为此,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需要采取切实有力举措来保证。
一是政府部门做统一整体规划,各区、县文物资源有联系性,如中东铁路相关文物、革命文物、宗教文物、领事馆群建筑等具有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的文物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节省时间、人力、财力。对地域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建议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一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做好普查摸底工作,梳理好每一个文物的身世及现状,建档;二抢救性修缮,争取政府专项资金,确保文物安全;三是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重大意义,赢得社会关心关注,增强民众文物保护意识,激发其对家乡文化的了解、认同和热爱,坚定文化自信,汇聚发展力量;四是充分利用,依托遗存,活化利用,做博物馆、文化馆、非遗馆等,培育精神家园。
二是产权复杂的不可移动文物存在保护修缮难、保护利用难的状况。多数此类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较差,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建议将产权复杂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产权重组,以便进行下一步的保护利用。建议将做商业用途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外置牌匾风格样式进行统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租不同类型店铺使用,其牌匾、门脸装饰应统一。如果每户商铺为求显眼于其他商铺,在颜色设计上五花八门,就会成了不可移动文物上最严重的视觉污染。对具有文物价值的老建筑从历史、建筑样式、格局、体量、坐落地点等各方面综合考量,可与民间合作经营,或出租、免费提供给民间经营从事与历史、文保等有关的事业。提倡政府坚持为民间文物的搜集、收藏、展示提供帮助。政府定期为民间文物收藏者提供场地,对所收藏的文物进行展览,让广大市民分享文物的精神价值。对企业家进行国家相关税务政策宣传,支持文博事业发展,国家会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提倡企业家主动认养文物与对民间主办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主动征求志愿者、有关部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关于文物管理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争取多方面支持,提高全社会公众对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参与度。
三是尽快推进城市文化旅游云系统,将文物、历史建筑上二维码讲解展示系统,由任何一个二维码讲解展示系统都可以进入的城市文化旅游网站,做到资源整合利用,以哈尔滨市统一来做,以节省资金、人力。针对城市文物专业人员匮乏的实际情况,向上争取建立全省、全国性的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和组织网络,实现资源共享。运用购买社会服务等办法吸引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建议相关部门经常组织历史文化学者及民间文保人士进行讲座交流考察活动. 为民间文保考察活动(包括出书、纪录片、讲座等)提供资金或其他资源支持。每年制定考察项目,组织民间人士共同参与, 文物保护仅靠主管部门认定、挂牌、保护是不够的,需全社会、特别是需得到学术部门的支持和参与。要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或顾问组,以保证文物认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现在很多文物保护标识内容有问题。政府应每年拨付专款用于文物保护的认定、保护。建议对文物保护志愿者组团布阵成立协会,含专家学者、企业家、民间人士,组成开发、发现、义务监管、建议、举报、宣传、弘扬、阐发本埠文物的文化及历史价值 的群团。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构筑良好的社会环境,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的热情。完善法制、机制,保障、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