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武科举童试制度探析
2020-11-17王晓勇
王晓勇
(石家庄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31)
自武则天创立武科举考试以来,武乡试和武会试为历代所沿袭,而武童试到清代后才发展完善起来,形成类似于文科举固定的三年一试制度。作为武科举制度里最初级的考试,武童试处于科举金字塔体系的塔基位置,为广大武士子参加武科举的入门之阶,以往科举制度研究往往对于武童试关注不足,本文就清代武童试的一些问题展开探讨。
一、清代武童试的考试程序
清代科举童试分为三级,武科举考试也不例外。武童试的第一个阶段是县试,大多在二月间举行,由各州县的知县或者知州主持,普通民众可以自由向县衙门礼房报名。士子首先需要亲自填写三代履历籍贯,然后需要本县籍贯的廪生作为保人,以确保为本县籍贯。雍正十三年规定,“武童应府州县试,均令本籍廩生出具保结。”[1]在县试入场点名散卷之时,令这些廩生“识认”参加考试的士子,“倘有冒顶等弊,将该廩保照例黜革治罪。”[1]同时规定报考士子必须家世清白、无父母丧等。通过县试的士子,由县丞造花名册,呈送本府或直隶州、厅,士子在县试中参加考试的原卷也同时送府以备查对。[2]
县试后是武童试的第二场——府试。府试的试期大多在四月左右,主考官大多为知府、直隶州的知州或者直隶州同知,负责外场的考官则由当地武职官员充任。府试需要考生取据保结,士子填写互相结保的童生时,需要写出分别位于自己左右邻里的士子姓名,这样的方式有效地防止武科场枪替现象。雍正九年规定“武童考试外场时,每人给亲供单一纸,各令亲书籍贯三代年貌”[1],由士子在参加外场考试时亲自填写,并且在考中之后“俟取进时,再令覆填亲供验对笔迹。”[1]这种两次复查的办法既是为了查验是否考生本人,也可以考量士子是否识字,进而看出内场是否他人代考。
院试是武科举童试的最高级别考试。院试的主考官,为各地“掌一省学校、士习、文风之政令”[3]的学政。顺治九年下诏规定“考武生童,即于考试文生童后踵行。”后因“应考文生倍于武生,文童又十倍于武童,若定限先考武童守候无期,更属未便且文武生童齐集之时尤易滋弊。”[1]雍正五年起改为“先考武童次考文童后考生员。”[1]由于清代学政的职务构成中,奉天学政由府丞兼任[4],其他各个直省的学政多为翰林院学士或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翰、詹、科、道、部属等京官[3]。由于外场的考核在武科考试中所占比重很大,对于考官的委派也较为慎重,规定如果“同城武职均系本籍即于别府之副参游内调委会考”[5],以此尽可能降低本地武官参与舞弊的行为。自乾隆三年(1738)起,为了防止使用本省武官在“考试之时恐故旧姻朋彼此相连不免夤缘请托”[5]的弊端,院试武官的身份作了进一步严格的规定,要求各直省院试时“将较射副参游等官均用别省籍贯之人,凡籍隶本省者不得选委。”[1]
参加院试的武童需填写亲供单并且由同乡五人的五童互结,与本县认保廩生的保结,防止出现他县籍贯的考生混入考场的情况。在报考时,可以此作为本县人士之证明。[6]院试考试合格后,学政将院试成绩合格的士子取中,造册报于兵部,分发给各个县学,练习骑射,并学习武经百将传及孝经、四书,以求文武兼备。
通过县、府、院三级考试的武童,进入各个州县学后即成为正式的武生。要取得参加更高级别的武乡试的资格,还需要进行一轮选拔,即岁试。岁试也称岁考,由各省学政主持,是面向所属府、州、县生员举行的考试。武科的岁试考核方式和内容与县、府、院试类似,但性质有所不同。岁试兼具武生资格认定和武乡试候选人员选拔的双重功能:首先在武生资格认定方面,岁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有的州县武生必须参加。乾隆十年曾规定“武生员三年岁考一次,若临场不到即行斥革。”因病请假的武生可以由“教官查验,再行详限,一俟病痊回籍,即送补考。”但如果“欠至三次以外,不准展限,竟行黜革。”[7]如果有捏报的现象则由该学政严查,将教官参处。另外,年老不能骑射的武生可以免考,准其告退。岁试通过这种资格审查方式,达到督促武生勤勉学习的目的。
二、清代武童试的考试内容
清代武科童试的考试内容无论县试、府试,院试都大致相同,分为外场的马步箭和弓刀石与内场的策论、武经默写等程文考试两大类。武科童试的考试顺序不同年代略有不同,清初规定武童试先考骑射后考策论;到康熙四十四年(1705)为“议准武童先考策论,后较骑射,合式时随即磨对笔记”[8];雍正十二年(1734)又覆准“考试武生、武童先考骑射,次考策论。”[5]此后成为定例,一直沿用至清末。
在清代武童试的三级考试中,院试的规格最高,考试程序也最为规范。院试武童时分为三场,其中第一场为马箭和步箭的考核。首先为骑射考试。骑射一般在郊外演武场举行,在演武场内筑有马道,马道低于地面,齐马腹部,在马道旁边设立一个箭靶,称为“鹄”。士子需要跑马三次,“于马道中弛马发箭三矢”[6],只要有一箭能中鹄,则取得参加步射的资格,如果三箭全不中鹄,则取消考试资格。其次是考试步射。在考试之前,由考官先做好准备工作,将考试所需的弓箭、箭靶等准备齐全,并画好考核所用之道。士子在考棚外持箭站立姿势连续射五箭,据商衍鎏在《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中记载,武童步射全不中的或只有一箭中的者才不允许参加技勇考核。
武科外场的第二场是技勇考试。主要考试内容包括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开硬弓。根据清礼器图示中的描述,武科弓“径三尺七寸,鹿皮弦,分三等:一等十二力,二等十力,三等八力(注:一力合现在10 斤),视所挽以较力。”[9]此外,还有强弓六种,从十三力到十八力不等,由有膂力过人的士子自由选择。技勇考试的第二环节为舞大刀。武科考试所使用的刀根据重量的不同分为三等:“一等刀,重一百二十斤,长八尺一寸五、二等刀,重一百斤,长七尺八寸七、三等刀,重八十斤,长七尺四寸。”[9]士子根据自己的水平选择不同重量的刀。技勇考试的第三环节为掇石,即举石头。武科考试所用之石“形如方础,左右凿孔以容手。”根据大小不同分为三等:“一等石重三百斤,高一尺七寸八分,宽一尺三寸,厚八寸;二等石重二百五十斤,高一尺六寸,宽一尺八分,厚七寸六分;三等石重二百斤,高一尺五寸,宽一尺五分,厚七寸。”[9]
武科的外场考试中,弓刀石等技勇考试科目则经历了两次停罢。顺治十七年(1660),顺治帝认为“开弓、舞刀、掇石俱属虚文无益。以后俱不必试。”到康熙十三年(1674)“复武场技勇之制”。嘉庆十八年(1813)认为“武场舞刀一项,不足以分优劣,本属无谓。嗣后……武童试,将舞刀一项停止。”[5]直到道光三年(1823)才因为“技勇内,既向有舞刀一项,满洲蒙古士子,自应一体练习”,决定恢复旧制,规定“凡满洲蒙古汉军汉人之应童试者,俱仍试以舞刀,至五年乡试,六年会试,均已娴熟,一体考试。”[5]此后一直延续到清末。
在通过了武科马步箭和弓刀石考试之后,士子具有参加第三场内场考试的资格。武科童试的内场考试,大多是从《论语》《孟子》等儒家经典和“武经七书”等军事经典著作中出题,着重考查武童生的个人文化素养。乾隆二十五年覆准“考试武生武童均令作论孟论一首,免作武经论,先令默写武经三书《孙子》《吴子》《司马法》一章或数段约以三百字为率。”[22]嘉庆十二年,内场考试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学政从《孙子》《吴子》《司马法》《姜太公六韬》《尉缭子》《黄石公三略》《李卫公问对》这七部武经中拟出百余字一段,由应考的士子进行默写。齐如山曾在其回忆录中写道,“内场系默写孙子兵书,此亦虚应故事,实则武童中,究无几人能握管也。”[10]
清初武童试的外场考试考核标准较低,无法衡量出士子的弓马优劣和技勇强弱,而进入内场后又大多以文章取中,因此容易导致“娴骑射、习场艺者或遭遗弃。”[11]因此,雍正七年(1729)规定外场成绩评定在合式的标准之上又加入“好字号”,“如有技勇人才可观者,用好字号印卷”,其中骑射优异者为单好,骑射和技勇均优异者为双好。乾隆二十四年内场考试时,先尽好字号,择其文理明通者取进,其好字号不足额数,再于合式卷内取进”[5]。通过好字号的设立,使外场考试的重要性得以提升,增加了勇力过人的士子被录取的可能性。
三、清代武童试的应试资格
由于武科举取士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军事安全,因此历代对武科举参与者的资格审查都比较重视,清代的武童试对于人才报考的限制相对较少,允许参加武童试的人员范围更为广泛,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渠道。
第一类是来自行伍的应考者。行伍出身者的主要来源有两个。一是绿营兵丁。乾隆三十六年(1771)四月规定采纳步军统领公福隆安的奏议,规定“绿营马步兵有情愿考试者应令各归本县与武童一体考试取具本营将弁切实印结并具五人连名互结始准赴考。”[1]光绪五年(1879)五月,对于负责甄选马步兵丁参加武童试的武官提出要求:“内务须遵照定例覈实录送,如营官徇私得贿即照考拔粮缺勒取财物例革职计科断,若将冒籍暨身家不清之人滥行送考者应照滥行保送例降二级调用私罪俾示惩儆。”[1]二是八旗汉军及一些文官。嘉庆十八年(1813)五月规定“另户挑补之步甲火器营、炮兵巡捕营、外委、马兵及文员九品笔帖式、库使、养育兵闲散准应武童试”[1],可在所在旗开具姓名,送顺天府考试。
第二类是来自民间的应考者。比如“各直省驻防的官兵子弟,准其于本省就近应武童试,”武监生“如愿应武童试者令其将武监生执照呈缴”后“准其与武童一体应试。”[1]
第三类是满、蒙以及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清代出于扩大科举取士影响力进而更好地笼络人才巩固统治的考虑,对于少数民族的士子尤为关心。康熙四十三年(1704)覆准“湖南各府州县熟苗,情愿考试文武生童者,准以民籍应试入于各该学定额内取进。”[1]康熙四十四年覆准“湖北、湖南各省土司子弟”,情愿考试者准照熟苗生童例一体考试。“东三省及新疆各处驻防”也可以附入奉天及陕甘之府厅州县一体参加童试。
除了以上三类人员,武童试的应试对象还扩展到官员放出的家奴。乾隆四十八年颁布上谕:“满汉官员人等家奴在本主家服役三代实在出力者未便绝其上进之阶”,通过其家主于本旗(满族家主)或本籍地方官(汉族家主)报明咨部存案,经部覆准后,“准其与平民一例应考出仕。”此外,“军流人犯到配后生子成丁者准作军籍应考,其本籍所生之亲子孙,或立嗣有案之子孙于发配时随行者地方官查明分别年岁填注文批递交配所地方官立案,俟扣足十年准其入籍应试。”[1]
这些做法,既相对保证了考试的公平性,也有利于清政府更好地吸收各阶层的优秀人才。
鉴于清代统治者少数民族的特殊身份,为了防止汉族士子通过武科举进入军队逐步形成气候而威胁其统治,在武童试应试对象的资格审查上,又显得颇为严格。除与之前历代均要求的触犯法令者、工商业者子弟不允许报考外,清代武童试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规定。
其一,官员子弟不准在随任地方应考。康熙五十一年采纳了御史段曦的奏章,规定各省武闱之中,一律不许本省官员子弟“顶食兵粮入场考试”[1]。乾隆三十六年,在两江总督高晋的建议下,规定有所放松,“籍隶他省官员随任子弟概不准就现任本省应试并不准其入伍食粮有占该省兵额。至籍隶本省员弁游击都司其子孙入伍食粮应考俱令各归本县亦不准其于现在任所地方入伍。”[1]这项规定既是为了避免官员子弟与考官相识进而出现舞弊现象,更有出于防止地方官员子弟在其就任之处从军,进而使地方势力膨胀的考虑。
其二,除著有劳绩奉特旨录用外,番役及其子孙均不允许应试。御史王麟书上奏请求将番役子弟准许其做官,嘉庆帝态度强硬地下诏表示“断不允行,原奏之折该部无庸议奏,仍著照旧例行。”[1]此后嘉庆二十五年经吏礼二部议准因“步军统领衙门番役内现有身任守备等官者”,特命“其子孙著准其应试武场出仕武职。”到道光七年又恢复旧制:“番役及其子孙均不准其应试武场岀仕武职。”并一直施行至清末。此外,武童试所限制的应试人员还包括“各直省马步兵丁冒籍暨身家不清”之人和“遇本生父母之丧期年内者”[1]。
四、清代武童试的取士名额
清代立国之初,在战争频发之时急需大量的武备人才补充进入军队。因此,顺治二年对京卫和各州县的武童生学额做出如下规定:“京卫武童生,每年春秋两季,由兵部考试,每季取送五十名。直隶各省武童,照文童例,学政三年一考,取进多寡无定额。”[5]到康熙年间,确立了童试各省三年一考的制度,并根据各省州县的大小详细规定了考取武生的名额:“直省考取武生,府学额定二十名,大州县学额定十五名,中州县学额定十二名,小州县学额定七八名。”[5]将武童生的录取名额按照各个州县大小平均分配,使各个州县武童生都有被录取的希望,提升了武科举在全国的吸引力。
咸丰同治年间,规模空前的太平天国运动爆发,继而各地农民起义风起云涌,清政府的军费开支在镇压各地农民起义的过程中激增。到咸丰三年(1853)六月间,中央户部存银仅22.7 万两,最困难的时候甚至绿营士兵第二个月的兵饷也发不出来了。各地方的情形与中央相差无几,战火波及省份和有协饷义务的省份都已被“罗掘殆尽”[13]。咸丰皇帝自比崇祯,有了亡国之忧[14]。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同时降低地方造反的风险,清廷制定并颁布了“捐输增广科举名额”政策[15],通过增加童试中院试学额和乡试中额的办法来补充国库,这就是清代科举史上著名的“捐输广额”。
咸丰三年,大学士裕诚等和议商讨筹款办法,在一道“请推广恩纶,申劝捐输,以裕军饷”[14]的奏议中,提出按各地捐输多寡酌量增加乡试中额、院试学额的想法。咸丰帝在分析了当时的危机形势后,认为“不能不借资民力以济军储。”继而颁布谕令“各省督抚妥为劝导,无论已捐未捐省份,凡绅士商民捐资备饷……一厅州县捐至二千两者,准广该处文武试学额各一名。如应广之额浮于原额,即递行推展。……其捐生本身应得奖叙,仍准奏请另予恩施。”[16]之后,将增加定额的数量作出明确规定:“厅州县捐银一万两加文武学定额各一名。”[17]为防止学额制度不至于完全失控,又规定每个官学永广学额不得超过十名,“惟原额不及十名者,各学所加定额概不得浮于原额之数。其原额仅止十名,并原额不止十名各学,所加定额已至十名者,续有捐输,不准再加定额。”[18]到同治年间,由于战乱仍未平息,增广学额的政策有所调整,将捐输的银两数量翻倍,“同治七年覆准各省加广学额银数照旧章加倍,凡一厅州县捐银四千两者准加一次学额一名,二万两者准加永远定额一名。”在政策的鼓舞下,各地开始出现捐输银两换取学额的现象。
同治七年,随着国内局势的逐步稳定,十几年一直施行的学额增广政策使得各地取士人数过多也带来一些弊端。任湖北学政的张之洞曾表示忧虑:“人数过众,则官师之约束难。取额过宽,则士林之流品杂,其于士习文风殊有关系。”[19]朝廷也意识到了这点,开始逐步废止增广学额的做法。首先,对一次性定额数量作出限制,“除原额及永远定额照数取进外,所加一次广额拟请比照恩诏加额之例:大学七名,中学五名,小学三名。”其次,提升增加永额所需的银两数目“嗣后各省请加广学额者,其银数照旧章酌加一倍。”[20]同治十年废止增加永额的做法,外省捐输各案只准请加一次学额,概不准请加永远定额。最终,在光绪元年彻底停止增广学额,明确自同治十年奏准捐输,各省均应以十年以前所请永远之额作为定额,不得续请永广。
五、清代武生的管理和待遇
对于参加武童试的士子,通过院试,成为各府州县武学生员后,武生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场管理
在考场管理方面包括考场突发事件的控制和考风考纪的维护等。雍正十二年曾规定“若有豪横之徒逞其私忿聚众罢考胁制官长者,审实照例分别首从治罪,其逼勒同行罢考之武生褫其衣顶,武童记名,停其考试,如合邑合学同罢考武生全褫衣顶,武童全停考试。”尽管朝廷下发维持武童试考场秩序的政令,但士子罢考和搅闹考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在考风考纪维护方面,主要是对武童试中士子的作弊行为进行惩处。有些考场枪替和作弊现象严重,龙启瑞在阅试襄阳府武童试时还发现:“武童考试技勇多有私滞,皮条上至手腕,中缘腰膂,下跴至足,凡遇开弓之时,可以偷助气力,至十余力二十力不等”。为此他指出“朝廷设立武场考试,原期得勇力之士用备干城,若使冒滥者得以幸邀则真材无由,似此侥幸存心实为试场之害”,特别设立“严禁武童技勇夹带”[21]的告示,将所有不符规定之武童一概不予取中。
雍正十一年下诏规定,如果府州县官考试武童之时“以广收博取市宽大之名而不悉心校阅,”出现“技艺不堪汉仗猥顼之背混入内场种种作弊”等现象,则将“该学政题参议处著督抚查参。”[22]在保送士子方面,规定各省学政不得滥行保考,在新进武童覆试时严行稽察,并令“送考之府厅州县官饬廪保,”如果出现“不识文字及未能书写者”不仅将该生斥革,还要追究考官责任,将“送考官照滥行保送例议处廪保发学惩办”。
(二)日常管理
在武生的日常管理方面,首先是确定武生管理者的身份。由于参加武童试的考生来源广泛,包括满、蒙、汉军、各地驻防以及各直省的士子,其管理人员的身份也各有不同。顺天的满洲蒙古汉军武生“均交满洲教官管辖”,大兴、宛平二县武生归顺天府教官管辖,盛京及各驻防武童成为武生者则由“该驻防地教官管辖”,各直省的府学武生身处在府学百里以外者,令其与州县学武生一起归“本籍州县学教官带管”,没有设立武学各州县的武生“附文学教官管辖。”
其次是武生学习管理。武生入学后每月在各学射圃会同考验弓马。除骑射外,武生还学习《武经》《百将传》《孝经》《四书》等军事理论和儒家经典著作。乾隆九年规定:“儒学教官每月集武生于明伦堂,恭诵圣谕广训及卧碑所戴各条令”,所有武生需要集齐敬听。而对于以兵丁身份取进的武生,由于“令按期赴学考课未免有妨营务”,因此乾隆三十八年规定:“不必限定月课程期,令其于操防下班之暇,自行赴学课试。”
再次是武生参加岁试的管理。乾隆十年(1746)规定“各省文武生员三年岁考一次,若临场不到即行斥革。”同时规定了可以暂缓考试和补考的几类士子:1.生病尚未痊愈的士子,“教官查验实再行详请展限,病痊回籍即送补考。”2.行伍兵丁出身尚在营中服役的士子,“如遇乡试之年由该营将备查明有无丁忧事故覆送学政录科。”3.在漕运、盐运、粮运中任职的士子,“如遇试之年,呈明学政俟运回时补考。”4.边庠文武生员前往内地游学的武生,乾隆十一年规定:“呈明本学教官牒行州县取具地邻甘结详明。”此外,八旗及各省武生“遇有事故应行补考,由各该学该旗备文送考”,武生岁试最多欠考三次,超过“三次以外俱不准展限,竟行斥革。”对于参加岁试考选的武生,雍正八年规定学政在任期内根据其考试成绩和平时表现 “随时举保优劣一次造册送部。”将“文行射并优之武生,照文生例升入太学,有抗粮唆讼行止不端等弊的劣行生员悉照原议斥革。”
最后是对武生平时生活规范的管理。由于武生孔武有力,且自持有顶戴护身,在乡间容易为非作歹。因此,朝廷颁布了一些对于武生犯错之后的惩戒措施。乾隆元年规定,如果武生“有武断乡曲,倚仗衣顶横行欺压平人,或将人殴打致死者”,在惩处律条之上要“加等治罪。”雍正七年又规定武生“有串通窃盗窝藏牛马,代写词讼除为讼师,诱人卖妻作媒图利者,将本身加常人一等治罪。”
(三)武生待遇
清代在武生的待遇方面也设定了一系列的优待措施,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规定了年幼武生的考试照顾标准和年老武生的待遇。雍正五年(1727)规定“武生考如年老不能骑射者即给予衣顶归州县管辖。”[1]雍正七年(1729)九月“旧例十五岁以下应考童子。俱令骑射。其中力不胜马者甚多。嗣后十五岁以下、年未及壮之童子。请停止马射。止令考试步箭。其有情愿兼试者听。”[23]乾隆五年规定武生“入学已经三十年无论衰病与否均为合例或入学虽不满三十年而其年已及七旬者亦为合例。”不必“亲赴学政衙门候验。”可以由教官“出具印结申详学政,即准给予衣顶。”[1]乾隆八年将标准进一步放宽,认为士子“年届六十力已衰迈,一切技勇不能娴习,徒令充考诚属无益。”规定“武生告给衣顶虽未经十科而年届六十者亦准给与衣顶归州县管辖。”
其二是给一些被斥革的武生起复的机会,使其重新保有仕途求进的希望。乾隆五年规定曾经被革斥功名的武生,属于“受人连累、情有可原及罪在一百杖以内”且能改过自新者,允许其“取具里邻甘结”,经地方官及教官查明后申送学政核实后“准以原名应童生试。”此外,八旗人员因为“代赔祖父亏空,力不能完治,以枷责等罪者”[1]俱准其应武童试。
其三,重视武生名节并为武生广谋出路。在名节方面,武生作为国家培养的人才,被认为是“齐民之秀”,国家培养的武生“身列胶庠、各宜洁修自爱。”而 “充膺官役杂差”被认为有辱功名。道光二十三年下诏书“准其注销改捐。”此外允许武生“投入捕盗营”且无庸开除学册。对于一些年力强壮且技艺兼优的武生,如果本人“愿入伍食粮”,即“准其呈报学政,令兼充勿。”[1]武生的功名同时保留并不注销,而不愿入伍的武生 “亦不必稍加勉强,以示体恤。”
清代武童试作为武科举最低级别的考试,在应试对象的界定、考试程序的设置、作弊手段的防范、录取名额的分配、武童生的管理等方面都已经有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从入门阶段为武科举选拔优秀士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体现出清代武科举制度发展的完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