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法治护航“蓝天保卫战”
2020-11-17
2020年3月26日,《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良好的空气质量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湖州市自觉扛起践行“两山”理念样板地、模范生的责任,努力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显著成效,各项空气质量指标持续改善。2019年上半年,市区PM2.5 平均浓度37 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下降幅度居全省第二;空气优良率78.5%,同比上升4.5个百分点,改善幅度居全省第一。
但从空气质量指标绝对值以及重点污染问题整治情况来看,同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要求相比,同广大市民对蓝天幸福感的期待相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短板依然存在,任务依然艰巨。“蓝天保卫战”不仅要打赢,更应全胜。湖州市人大常委会主动担当,将《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纳入立法快车道,以立法引领、推进和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
注重源头防控,突出重点问题治理
大气污染治理关键在预防,重点在解决突出问题。立法过程中,湖州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深入基层走访、一线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50余场次,全面掌握大气污染防治整体趋势,真实了解湖州市大气污染现状及社会各界关切,梳理出工业废气、挥发性有机物、车船尾气、扬尘和餐饮油烟等“四大一小”五方面防治重点。
《规定》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通过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和布局的优化以及能源结构的调整,不断改善大气质量。为此,《规定》明确,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并且保持畅通;布局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已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逐步依法搬迁。同时,《规定》对支持、培育的相关产业和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产能以及引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率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支持公益诉讼,鼓励社会参与积极
随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和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群众对大气等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发挥作用,更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规定》在全省率先创制鼓励公益诉讼的条款,明确“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就排放大气污染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为打消因诉讼费增加公益诉讼负担的后顾之忧,《规定》还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益诉讼资金”,保障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
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规定》明确对执行严于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单位,给予政策支持;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奖励。同时,对投诉举报渠道以及奖励进行了规范。
因地精准施策,推进生物质锅炉治理
工业锅炉的管控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规定》立足湖州实际,在明确要求逐步扩大Ⅲ类标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和不重复上位法对燃油燃煤锅炉规定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实践中问题突出的生物质锅炉进行了规范。
《规定》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范:对于集中供热管网、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而对于集中供热管网、燃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生物质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完成清洁排放提升改造。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掺杂添加燃烧煤炭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问题,《规定》明确设定了禁止性规范并对安装自动监测或者监控设备提出要求。针对实际执法检查和企业反映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存在的掺杂掺假问题,《规定》分别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者的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履职提出了要求,较好地平衡了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瞄准重点污染物,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管控
臭氧是湖州重要的大气污染物,其主要由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等通过化学反应而来。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规定》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推进源头减量。支持家具、机械涂装、漆包线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行业绿色升级改造;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使用行业污染防治先进技术,配套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并对政府带头示范提出了要求。二是严格规范管理。要求将国家、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三是强化技术支持。为保障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有效运行,对安装治理设施用电全过程监管设备作出了规范。
填补立法空白,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是氮氧化物污染物的重要来源。为加强监管,《规定》明确对排放黑烟明显的、被投诉举报的和经排气污染自动检测或者遥感监测筛选可能不符合规定排放限值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机动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气监督抽测,并对排气抽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设定了管理措施。
针对上位法的空白及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难题,《规定》在全省率先设立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环保标牌管理制度,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做好编码登记信息报送和环保标牌悬挂,同时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时间。
回应民生关切,推进餐饮油烟问题解决
商住综合楼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是城市管理中的顽疾,导致纠纷投诉较多,但又事关居民生活便利、事关从业者生计收入,亟须稳妥解决。
针对这个“两难”的问题,《规定》明确无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相关区域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向承租人、承借人告知“不得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义务,并在全省率先要求建立政府事先警示、申请人书面承诺制度;而对于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已建的餐饮服务项目,则要求加装专用烟道并授权政府制定具体加装办法,确实无法加装专用烟道的责令限期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