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协商与偏好转换: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实验的公共传播
2020-11-17胡百精
文/胡百精
作为多元主体在公共空间展开的社会交往和意见竞争过程,公共传播或可激发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两种学术想象:基于技术民主、多元协商和话语权再分配,以开放、对话、参与为特征的新型社会结构及与之适配的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或将形成;鉴于意见竞争的不确定性和公共理性匮乏,公共传播常以对抗、疏离为终局,或陷入不以达成共识为目的的舆论僵局,故国家和社会治理不可避免遭遇现代化“魔咒”——进步中的认同危机。这两种想象实则抱持同一关切:在新技术驱动的新舆论生态下,何以为公共传播提供正当、合理的导向和出口?
自由与秩序的平衡:从公共传播到公共协商
公共传播即多元主体在公共空间针对公共议题、公共利害展开的社会交往和多元对话。在效果或后果上,公共传播实践展演了某些复杂境况。一些个案显现了多元主体抵达共识、生成秩序的潜质,为互联网时代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但也有大量个案——如转基因问题、中西医效用问题的论争——表明公共传播极易沦为喧嚣、虚耗、非理性、不以达成共识为目标的观点混战。混战常导致两种结果:同质偏好简单聚合,自由与秩序关系的紧张。二者紧密关联,偏好聚合加剧立场和观点固化,引发不同阵营的对抗或社会疏离,造成治理层面保障自由与维护秩序的价值二难。
偏好聚合乃就公共传播自身而论,往往表现为各方明显缺乏对话的诚意和理性,抱持同一偏好者进入同一阵营,宣称己方占有真相、真理,代表政治、道德正确,他者不过是无知大众或顽固敌人,造成舆论极化、为对抗而对抗、关系圈层封闭、回声室效应等后果。自由与秩序关系的对立乃就公共传播治理而论,一方面互联网及其促成的公共传播赋予个体更多表达和行动自由,一方面国家和社会治理必须维系最低限度的秩序。
鉴于公共传播放任失序之风险和强力封堵之代价,故应发起主动的建设:为公共传播确立正当合宜的导向,辟出向上升进的出口,以保全多元主体的表达权利,同时激发其凝聚共识之潜质。这一出口须满足两个条件:规避公共传播的偏好聚合效应,达成自由与秩序的平衡。
世纪之交的社会历史实践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协商。协商有望包容、平衡自由与秩序,在自由交往、对话中自主自发生成秩序。关于协商的主要思想来源和实践设计,乃协商民主理论及其运思重心——公共协商。公共传播治理最积极的方案正是转向公共协商、拓展协商民主。
自20世纪80年代始,毕塞特(Josepth Bessette)、哈贝马斯、罗尔斯等倡导设计一种基于多元话语协商实践的新型民主观念和机制——协商民主。按照本哈比(Seyla Benhabib)的解释,协商民主乃多元主体间的“公共对话”,旨在寻求多元共识和共同的善。费什金(J.S.Fishkin)等在一些国家推行了协商民主实验,证实协商有助于实质性拓展公民权利和公共参与,增进政治认同、政府公信力和权力合法性。中国学界对此迅速响应,尝试在地情境下协商民主理念、制度和路径设计,且发起了一些社会实验。国家层面也对协商民主问题高度关切,视之为国家和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安排和未来选择。
关于协商民主的操作化,首要的是促进公共协商。基于公共协商,个体的美德、智识和公共修辞能力得以检验、扩展,“积极参与协商使人变成更好的公民,以及也许是更好的人”;个体学会倾听、对话,承认多样性、差异性,尝试说服竞争观点,并调整偏好排序;各种偏好得以比照和修正,更好的意见及理由得以公开讨论和确认,逐渐养成共同体意识和公共精神;多数意见真正成为“多数同意”,少数意见亦有伸张;权力和秩序合法性筑基于多元共识、公共偏好,而非简单多数的偏好聚合。此外,纵无共识性结论和行动,协商、参与本身亦可成为信任、正当性、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公共协商与公共传播存在明显的接榫互构之处,二者结合似可辟出一个值得期待的行动空间:通过公共传播促进、拓展公共协商,藉由公共协商引导、改造公共传播,形成“意见竞争—公共传播—公共协商—共识与秩序”的内生治理机制。互联网驱动的公共传播可拓展协商空间,使之不再局限于特定物理空间或“体制内”协商场景;接纳公众参与,改变少数精英代议、普通公众无从介入公共决策之困;网络空间公开、平等、实时的表达和互动,可降低对话成本、提升协商效率。同时,公共协商致力于多元对话、偏好转换和共识凝聚,寻求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可对治公共传播的简单偏好聚合及其疏离、失序风险。
理性与对话的互构:从偏好聚合到偏好转换
协商民主的运思和下手处,正是基于公共协商推动民主过程由偏好聚合向偏好转换改变。偏好聚合(preference aggregation)即经由程序化投票或个体化的自由表达,原本分散的同质偏好得以显化、汇聚。偏好转换(preference conversion)与偏好聚合相对,即多元主体通过对话、协商调适各自偏好,直至达成符合公共利益的公共偏好。
接下来的问题是,何以开展公共协商、达成偏好转换?吉登斯、哈贝马斯、罗尔斯、波斯特(Robert Post)、麦金泰尔(Karen McIntyre)等对社会资本、对话伦理、公共理性、价值选择、事实基础、解决方案与积极行动等问题的讨论,为操作化公共协商、偏好转换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惜乎这些论述繁杂分散,以下尝试将其清理、归结为五个方面:
一是社会资本与积极信任。协商民主和公共协商离不开社会资本的积聚,其中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是信任。偏好转换倚重多元主体彼此倾听、理解,省思自身局限,接纳他者的意愿、智慧和美德,这就需要充裕的信任资本、积极的信任机制和氛围。信任从何而来?吉登斯指明的出路是对话,即通过对话重振基于情感、伦理、自主和平等精神的积极信任,以缓解“不信任”和“不得不信任”系统、权威的消极信任。信任既是对话的前提,也是对话的结果。二者互为基础、互生共进。信任赋能对话,对话成就信任。
二是主体间性与对话伦理。哈贝马斯也认为协商民主、公共协商本质是改变参与者偏好、寻求多元共识的社会安排。这种安排不同于由工具理性所驱动的目的论行为、策略行为和工具行为,是基于交往理性、铺展于公共领域的交往行为。交往行为反对自我与他者间的支配论、工具性关系,主张建立互为主体的对话关系。对话既是负责任的公民参与创造公共之善的义务,也是自由的公民积极生活、成就自我的权利和机会。哈贝马斯提出作为协商程序规范的交往理性,并将之落实为对话伦理的四个“有效性宣称”:可领会性,对话者的话语表达、修辞必须是可理解的;真实性,能够证明自已的表达内容是真实的;正当性,在表达规范上合乎正当的道德价值;真诚性,表达的主观动机和情感是真诚的。哈贝马斯相信,对话者据此行事,则可在坚持自我的同时,也采纳他者——甚至共同体所有成员的视角,“以理性的动力改变最初的立场”,于“互识”和“共识”中实现偏好转换和社会认同。
三是公共理性与公共性。罗尔斯发展了公共理性概念。公共理性包含“宪法本质问题”“基本正义问题”中最基础的道德和政治价值;同时也作为“公共探究指南”而存在,提供普遍的推理规则和论证方式,引导多元价值自证合法性并达成“重叠共识”。公共协商与公共理性相互成就,则有望召唤、达成公共性。公共性可以理解为公共利益与公共价值的凝聚、抽象和规范化,是多元共识和社会整合的“最大公约数”。以历史眼光看,公共协商的价值不单是达成一时一事之公共偏好,且应在整体社会进程中推动公共性的创生和再生产。
四是平等、胜任与价值选择。波斯特反对不留余地赞美平等,他认为平等只解决了民主的合法性(democratic legitimation)问题,却回避、悬搁了民主的胜任力(democratic competence)问题。平等表达、公共参与使民主成为合乎正当性的治理手段,而普罗大众未必胜任所有公共讨论,民主也因之未必胜任公共决策。大量复杂公共议题或专门领域的讨论仍须捍卫精英地位,以保全协商的胜任价值。若无胜任的权威引导,偏好转换实难达成。
五是事实供给与积极行动。事实匮乏、真相缺席的意见竞争,难免恣意、虚耗、脱轨,并最终损及自由表达权利。而自20世纪初始,西方所谓新闻专业主义实践形成了偏爱“坏消息”的价值偏向,新闻叙事的主流框架和基调乃呈现冲突、暴露问题、发起批判。近年流行的建设性新闻(constructive journalism)观念则试图超越“坏消息”范式并开启新可能性:新闻在报道事实、批评监督的同时,能否提供解决方案、创造积极预期、疗愈社会问题?
建设性新闻主张在坚持真实、客观、中立等专业原则的前提下,改变媒体新闻生产偏好,进而改变受众偏好,为公共协商抵达公共偏好提供现实支撑:事实基础、解决方案和积极行动意愿。有关实验证实,建设性新闻更易召唤积极社会心理和正向行动意愿;消极新闻则会加剧社会焦虑,消解公众积极行动的动机。建设性新闻的“问题解决导向”和“面向未来的视野”,有助于“公共领域和社会共识的维护”。
统观以上五个方面,可描画公共协商、偏好转换的操作化概念链条:介入公共协商—积极信任—多元对话与偏好表达—交往理性—公共理性—公共性—公共偏好—持续协商……此一链条循环增益,为公共协商、偏好转换提供了理论方案:在多元对话中培育积极信任、交往理性、公共理性、公共性,基于积极信任、交往理性、公共理性、公共性展开多元对话、促成偏好转换。
知识与实践的连接:作为公共协商实验的公共传播
从知识走向社会,不免是一个试错过程。前文提供了公共传播转向公共协商、偏好聚合转向偏好转换的初步理论安排,以下考察、设计“公共传播—公共协商—偏好转换”社会实验的可能方案:
一是实验原则与可控性。公共传播实验的基本原则可表述为:承认、维护既有基本秩序,譬如明示不可逾越的法律和政治底线;接纳、训练多元主体积极表达、积极参与、积极生活的自由意志和行动;缓解过度“舆论洁癖”,节制权力干预公共讨论,为意见竞争、偏好转换预置充裕自由空间;明确协商任务,调适协商预期,以传播效果——偏好转换、达成共识为导向推进实验,以免陷入疏离、对抗;基于持续对话检校、延展秩序的尺度与韧度,探测、充盈自由的空间及其伴随责任。
二是实验议程与场景。与限于特定地域(如改革开放特区)或专门介质与空间(如听证会)的社会实验不同,公共传播实验是在无界融合传播场景下展开的。故实验场景选择应以协商议程为主变量,进而设计主题、调性、策略、渠道、流程和节奏。协商议程可根据官方需要、公众关切主动选择,亦可直面突发事件或紧迫舆情。基于议程设计协商场景,可借鉴议题管理的“策略性合作社群模式”:展示长远愿景,即目标设定和预期管理;作出承诺,响应共同体利益和价值;强调人的重要性;以合作方式解决问题;与公众建立互信、平等、合作关系。
三是实验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按照公开、平等、包容等协商原则,公共传播实验面向所有利益相关者及“围观者”开放。用哈贝马斯的说法就是多元主体共享平等权利——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话语权平等——为对话与共识提供一致的伦理基础。共享权利伴随共同责任,如真实、真诚、正当、可理解地表达意见,倾听、回应他者并陈述理由,护持公共理性和公共价值,增进认同、团结与合作。在建立和维系多元主体均衡对话关系方面,格鲁尼格(J.M.Grunig)和洪琳达(Linda C.Hon)提出了六种策略:接触(access),靠近并理解对方;积极卷入(positivity),唤起各方积极参与;开放(openness),包容多样意见;保证(assurances),确保各方关切和作为正当、合理;建立关系网络(networking),提供关系网络支持;任务共享(sharing of tasks),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共担预期任务。
平等须与胜任平衡。政府在公共传播实验中仍需处于主导地位,善尽引领之职,以免公共讨论耽于边缘、虚假议题,或沦为偏见之争。当职业媒体在新传播生态中渐失权威信息来源地位,成就公共之善的理智和德性就会警戒我们,恰要于此巨变时刻施以积极矫正,再度赋权媒体荷担权威见证者、讲述者、行动者角色,以在事实核查与意见输出、偏好转换与意义建构方面保持优势影响。胜任的专家意见亦可不湮没于多数意见,瓦解权威的快感难免引发平庸、反智的舆论狂欢。当然,权力和知识精英的正当性、专业与道德资质亦须在公共讨论中持续接受拷问和检验。
四是实验流程与方法。公共传播实验流程应与公共舆论一般演化进程大体一致,但要在关键阶段或环节加以主动介入和干预:如主动辨识、设置和排列公共议程;持续供给事实、知识和经验;鼓励各方充分表达偏好及理由,让多样性得以呈现和比较;将可选择的解决方案置于公共讨论中心,预估利益与代价,明示特定选择在社会历史整体图景和公共利益格局中的正当性与优先序列;倡导积极行动,使各方在协同行事中理解差异、调整偏好。
五是实验评价与重复。以国家和社会治理视角观之,公共传播实验效果评价的导向乃达成多元共识、公共偏好的强度和维度。就强度论,促成偏好转换、问题解决和社会行动的共识自然为上选;即使未能激发当下行动,观念共识——如认可公共利益优先、追求偏好转换,程序共识——对协商规则、程式和手段的认可,同样值得开显和累积;纵无共识,个体参与公共协商经验、能力和理性的增进,对他者权利、主张及理由的尊重,对共同问题的复杂性、解决方案的不确定性的共情理解亦足珍视。
公共传播实验所期许的共识亦可区分为不同维度,如实体共识和元共识。前者即各方将某一问题概念化、抽象化至本质层面而达成一致。有学者又将元共识细分为三:规范性共识,即在价值选择的合法性问题上求同,而对具体价值排序存异;认知性共识,即对事实可靠性、定义当下问题的标准达成一致,同时接纳对议题和政策的差异化解释;偏好性共识,即对行动的复杂性及如何行事的本质获得共同理解,而对行事方案仍保持开放、平等、包容的协商态度。
实验的可重复性是指持续、反复在某些议题或情境下开展公共协商训练。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对话伦理,一方面是指对话的伦理规范,即如何有德性地对话;一方面则为伦理的对话范式,即以对话的观念、原则和方法生成多元社会的伦理道德。二者统观便是伦理规约对话、对话成就伦理。吉登斯的对话民主、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与此内在一致。更进一步,交往与交往理性、公共协商与公共理性、公共传播与公共性皆应接受持续的实践训练和检验。对话实践愈充分,理性养成愈乐观可期;理性训练愈成熟,对话、共识、偏好转换的品质和效能愈有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