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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产生发展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2020-11-17

山东人大工作 2020年8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战略部署,确立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九大强调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实践深入发展,是新时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有效途径。

中华民族素有重视协商的好传统,“每有大事,必相咨访”。协商通俗地说就是商量,大家的事由大家商量着办、商量着来。协商民主是指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公共协商,使公民、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通过平等对话、交流、讨论、审视等各种形式达成共识,从而赋予决策科学性、合法性,实现公民平等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决策的过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除了具备协商民主的一般含义外,还具有其特定性,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组织等,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以适当方式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开展协商,充分体现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矛盾、包容差异,尽可能凝聚共识、取得一致意见、作出决策或决定的重要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在我国有根、有源、有生命力,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和坚实的实践基础。我们党和国家的许多重大决策,都经过了党内党外、上上下下、反反复复地协商。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产生发展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总体构建中阐述了民主政治理论,对未来社会的民主提出了一系列预见和构想。马克思在《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中指出:“全部问题就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如果这一点我们做到了,我们就能对付民主,否则我们就会失败。”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提出:“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共产党宣言》进一步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强调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列宁高度重视发展人民民主,提出“俄共的任务是吸引日益众多的劳动群众来运用民主权利和自由,并扩大劳动群众运用民主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逐渐把所有劳动人民群众毫无例外地吸收来参加国家管理工作”,并提出必须加强人民群众自下而上对政府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逐步形成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与制度。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以人民民主作为其革命和建设的目标,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关于协商民主的重要思想,形成并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人民民主专政等,确立了协商民主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设计。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一个政权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非常自信地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充分反映出毛泽东同志发展人民民主,依靠人民群众管理国家、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毛泽东同志特别强调,“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民主是商量办事,不是独裁”“国家各方面的关系都要协商”“我们政府的性格,你们也都摸熟了,是跟人民商量办事的”。周恩来同志强调:“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这些论述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新中国政治制度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深层思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明确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强调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制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论证和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系列原则,如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民民主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相统一的原则,民主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民主与专政、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律、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等。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具体实践中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思想,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1991年3月,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结合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并列,是中国人民社会主义实践的伟大创造,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强调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过程之中,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挑战,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强调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治国理政大政方针必须在人民内部各方面进行广泛协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要求不断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协商渠道和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协商类型,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源远流长、一脉相承,从来都是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产生发展的实践基础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注重运用协商形式建立统一战线、开展党际合作,团结中国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各代表人士,坚持共同认同、相互尊重、利益互惠,建立广泛的政治联盟,进行协商民主实践探索。党的二大提出了党派“互商”概念并付诸实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根据当时的国情与环境,提出了“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主张和长期与党外人士协商合作的理念,并进行了“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这是协商民主思想的重要实践;抗战结束后,国共两党通过协商签订了“双十协定”;党的八大提出了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协商民主实践逐步展开。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新中国,开辟中国历史的新纪元,是与中国共产党探索实践的协商民主分不开的。新中国也是在民主协商中诞生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积极探索新民主的实现形式,不仅在理论上总结阐述了中国为什么要协商、协商什么、怎样协商以及协商的目的等问题,而且在实践中构建了协商民主的运作平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中国协商民主运作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1949年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个机构里,政治协商是公认的民主形式,各个党派、各个阶层、各个界别、各个民族以及海内外华人代表等,按照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原则,积极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凡属重大问题,都提到会上讨论,在提出之前都和各民主党派、其他民主力量进行协商。随着政协会议的陆续召开,协商民主实践深入推进,民主协商的内容、方式、渠道、理念等逐步得到拓展和规范。可以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成长而不断发展完善的。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强调提高领导机关活动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使群众建议有地方提、委屈有地方说,把群众的要求与呼声,通过多种渠道经常地顺畅地反映上来,增进彼此沟通、相互理解。这一制度的推进实施,有效地把协商从政治领域扩展到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从国家层面的协商扩展到地方性的、基层群众组织的协商,在实践中形成了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社区议事会、网络协商等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在认真总结协商民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先后出台《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协商民主的概念、地位、制度乃至具体运作问题等,进行了比较明确、系统地阐述。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基层等领域的协商机制和实践也在不断丰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和实践得到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更加趋于成熟,推动协商民主建设步入正规化发展轨道。中共中央相继制定实施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进一步明确了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提出要在广泛和多层次的领域推进协商民主;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求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协商民主有序高效开展。

全国各地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探索实践了不少协商民主形式,锻炼提高了公民的民主政治素质,为协商民主赋予新的内涵。在政治生活层面,通过协商民主活动开展,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制度化的组织、程序和途径,如人大旁听制度、听证制度、主任接待日、代表之家和联络站(点)、人大信息网、人大微信公众号、人大信箱、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等。在社会生活层面,进一步构筑协商平台,把更多的基层社会问题纳入协商范围,更加关注弱势群体在社会问题协商中的表达权,不断加大协商民主过程各环节的透明度,让协商民主在基层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如逐步建立完善运用于乡村社会的村民自治制度、运用于城市社区的居民自治制度、运用于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基本覆盖了基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城市公共政策层面,建立市政决策与市政管理的民主协商机制,围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协商,有效地发挥了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力的交互作用。协商民主实践在我国基层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如起源于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既是政府决策的公开听证会、官员和公民的平等对话会,也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沟通会,对于提高政府决策水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近年来,这种“民主恳谈会”式的协商民主发展良好,已经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开,逐渐成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一种治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各地探索实践的“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社区事务民主听证会”“民主议事会”“村民民主评议会”等乡村和社区治理形式,也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精神和内核。协商民主实践有效地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体现了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协商、合作与对话以及多赢或共赢的互动关系。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产生发展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是党和国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在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蕴含着求合作、达共识的政治价值诉求,具有巨大的政治潜能,必将为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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