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问题
2020-11-16马丹陈红婧毛胜玥李艺
马丹 陈红婧 毛胜玥 李艺
摘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既维持了第三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又确定了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义务,还有效的避免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利益。然而,由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太过简单笼统,现实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又比较复杂多变,导致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和争议,这不但严重损害了保险人的相关利益,还使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逃避责任。对此,笔者认为研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产生的问题和争议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在这篇文章仅讨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对其他问题暂不讨论。
关键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求偿权;竞合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述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保险人依约支付保险金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我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定债权转移说”,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后被保险人对有责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主动转移给保险人,使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功能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主要有以下四个功能:第一,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即同时获得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费和保险人的保险金。第二,避免第三人免责,即防止第三人因为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或者减轻了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避免保险人免责,即防止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害而拒绝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最后,在此权利充分实现的情况下,还可以降低保险费。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与取得方式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两个:第一,对第三人被保险人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理论上只要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他就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也会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作为书面证明,没有“权益转让书”不妨碍保险人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
(一)冲突产生的原因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时的冲突是保险制度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保险事故中,保险人按照约定赔付了保险金,由于除外责任、免赔额、部分投保或者不足额保险等情形的存在,使得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小于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后又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费用,同时保险人又向第三人主张代位求偿权,两人同时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第三人偿付能力不足,此时冲突产生。所以可以得出,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第三人没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二)冲突的处理规则
冲突处理的实质就是在冲突产生时选择优先保护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并未具体规定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保险人优先受偿说”、“比例分配说”与“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说”三种处理规则。笔者比较认同的是“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说”。
“保险人优先受偿说”是指当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代位权,而被保险人又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时,第三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对两者完全清偿,此时保险人优先获得赔偿,而被保险人只有在保险人获得完全清偿后才能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说”则完全相反,只有在被保险人获得完全清偿后保险人才能向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理论界的学者大多认同此处理规则。“比例分配说”是指当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代位权而被保险人又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时,第三人的财产无法同时对二者完全清偿时,二者按比例受偿,这是基于债权的平等原则。
选择不同的处理规则,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举个例子,如果保险标的价值50万,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全额损失,而保险人应该赔付30万,保险人可向第三人主张的代位权的金额为30万,被保险人可向第三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费用为20万,而第三人仅有25万的财产可供清偿。以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规则来处理,则第三人应向被保险人赔偿20万元,剩余的5 万元全部对保险人进行赔偿;以保险人优先受偿的规则来处理,第三人的25万全部用来清偿保险人,被保险人得不到清偿;以比例分配的规则来处理,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清偿的金额分别为15万和10万。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与理论界大部分学者一样,认同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处理规则。笔者认同此观点的理由有:(1)法定债权让与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性质采用的是大陆法学的法定债权转移说,而大陆法系还制定了法定债权让与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原则,而保险人的代位权却是来源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法定债权让与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原则,笔者认为被保险人的損害赔偿请求权实际上应该优先受偿,两者实际上并不平等。所以根据法定债权让与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原则,无论是保险人优先受偿的处理规则还是基于债权平等而成立的比例分配的处理规则都是不成立的。(2)保险人代位请求权体现的是损失填补原则,理当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为宗旨。损失填补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他要求保险人必须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充分补偿,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损失填补原则同时又要求被保险人不得因此额外获利,在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以其剩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显然无法获得超额赔偿,这符合损失填补原则禁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的要求。如果优先向保险人赔偿就会导致被保险人不能得到充足赔偿,这显然违背了损失填补原则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而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完全符合损失填补原则的要求,应该以被保险人优先受偿为处理规则。(3)世界各国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总体立法倾向。由于保险人一般都是保险公司,他比被保险人更具专业性与规模性,并且拥有自己的风险处理机制,保险人一直处在上风地位,法律为了平衡双方的地位,在立法中大多倾向于被保险人。例如《保险法》对格式合同的争议条款的解释中司法机关应该采取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保险人拥有自己的应对风险方法,而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人投保来降低自己的风险,如果此时选择优先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就与被保险人投保的本意相违背,所以更应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总结
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很多的问题与争议,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冲突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解释了什么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功能以及如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冲突的处理规则以及笔者赞同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原因,其中重点是冲突的处理规则与笔者的观点部分。笔者认为研究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我们应该重视此问题,完善我国对此方面的立法缺失,而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规则的确是目前最好的处理规则。笔者相信,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具体的、系统的解决方案,将有利于在我国构筑更合理、高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
参考文献:
[1] 常方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9.
[2] 马宁.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J].法学家,2013(02):67-81+17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