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公民教育实施策略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0-11-16陈油华
陈油华
摘 要: 卢梭的自然教育思想广为人知且影响深远,他的公民教育思想却较少被人了解。实际上,卢梭不仅要把爱弥儿培养成一个“自然人”,更重要的是使其成为理想国家的“道德公民”,即保存自然性的公民。卢梭的公民教育实施方略主要体现在《论波兰的治国之道》这本书中,教育目的是培养爱国公民;教育对象是自由的人民;教育内容为“德国体法”四位一体;教育者要具备民族性和流动性及学校管理注重“高”“低”共进。我国当前公民教育可以从中得到启示:爱国主义教育要“动之以情”;公民道德教育要“以人为本”。
关键词: 自然人 公民 公民教育 爱国 启示
卢梭是十八世纪著名启蒙思想家,他的政治和哲学理念影响了法国和整个欧洲。他的政治和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等著作中。除了启蒙思想家的身份外,他还是西方历史上一位很重要的教育家。尽管卢梭的教学经历不多,甚至由于性格原因造成任教工作不愉快,但是他对教育的认识、对儿童天性的强调在当时是超前的。在教学实践上,他可能不是一个优秀的教师,但是思想上,他的前瞻性让他成为广大教师的导师,他是一名真正的教育家。卢梭的教育思想集中体现在《爱弥儿》中。当前学者对《爱弥儿》研究的关注点主要是自然教育,其实《爱弥儿》这本教育著作还体现了卢梭的公民教育思想。结合卢梭的其他著作综合考量,卢梭不仅要把爱弥儿培养成一个“自然人”,更重要的是要使其成为一个理想的公民。“自然人”的培养是为塑造一个国家的理想公民奠定基础的。
一、“自然人”还是“公民”——卢梭公民教育思想的前提性认识
卢梭认为,公民的培养对一个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他在《爱弥儿》中提到“一个做父亲的……他对人类有生育人的义务;他对社会有培养合群的人的义务;他对国家有造就公民的义务”[1](30),把公民培养作为父母的职责之一,可见在卢梭的教育构想中,公民教育的重要地位何等重要。然而,不少人对他的教育理想提出质疑:卢梭主张培养自然人,又对公民培育情结深厚,他的教育目标到底是自然人还是理想公民?卢梭提出公民教育是否有悖于他的自然教育理论?这些质疑也是本文要阐明的问题所在。
卢梭提出的“自然人”一词最早可追溯到1755年的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在此书中,卢梭对他假设的“原始状态”和“野蛮人”进行了“幻想小说式的带着浓烈情感色彩的描写”[2],“原始状态”即自然状态;“野蛮人”即自然人。他认为以往的人们所讲到的自然状态和“野蛮人”是带有谬误和偏见的。真正的自然人“成天在森林中游荡,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语言,居无定所,没有战争,彼此从不联系,既无害人之心,又不需要任何一个同类,甚至个人与个人之间也许从来都不互相认识,所以野蛮人是很少受欲念之累的”[3](79);真正的自然状态是“既没有教育,又没有进步;子孙一代一代繁衍,但没有什么进步的业绩可陈,每一代人都照例从原先那个起点开始;千百个世纪都像原始时代那样浑浑噩噩地过去:人类已经老了,但人依然还是个孩子”[3](79-80)。可见,自然人是人的原始样态,人与人之间相对独立,无害人之心,需要简单,很少受欲念之累。虽说自然人是自然教育的目标,但社会不可逆转、人与人之间关系复杂,卢梭所说的那个自然状态已经是久远的过去式,所以自然人只是一种符号的存在。卢梭培养自然人的目的在于当人进入社会时,能够控制自己的欲念,用理智面对纷繁的社会。可以说自然人的培养是为理想公民的培养奠定基础。
公民一词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就已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到的公民:一个政治体中的成员在分享主权权威时就是公民[4](23)。可见,公民是主权权威的参与者。由于社会契约论规定了公民之间的平等,所有公民都遵守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权利[4](49),因此,公民之间一切平等,享受权利同时要遵守义务。此外,公民还是自由的,由自然状态过渡到公民社会,人类尽管失去了天然的自由,但通过社会契约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并且在公民社会中获得道德的自由,成为自己的主人。在卢梭看来,公民还有一个重要特质,那就是有着强烈的爱国情感。卢梭在《爱弥儿》第一卷中说了两个斯巴达人的例子①,并说这样的人就是公民,公民的爱国情感是真诚的、发自内心的。简言之,卢梭认为的公民就是参与主权权威同时拥有平等和自由的爱国者。
卢梭在《爱弥儿》中有直接论述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自然人完全是为自己而生活的;他是数的单位,是绝对的统一体,只同他自己和他的同胞才有关系。公民只不过是一个分数的单位,是依赖于分母的,它的价值在于他同总体,即同社会的关系”[1](11)。自然人是独立于他人的,完全为自己而生活。公民是与社会或者共同体发生密切联系的,公民不仅仅为自己而活,他的价值在于社会、在于共同体,维护社会契约下的共同体的利益即维护自己的利益。自然状态在人类文明发展的今天已不可能存在,公民社會是根据当下社会构建的一个理想社会,是具有可实现性的。因此,卢梭对爱弥儿的培养目标是一个由自然人过渡到理想公民的发展路径。因此,前文中的质疑本文就可以回答:卢梭的教育目标应是一个公民,并且是一个保存自然性的公民;卢梭的公民教育理论与自然教育理论并不相悖,且是自然教育理论在人类政治文明社会的延伸和发展。
二、公民教育的实施方略
虽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爱弥儿》等著作中都涉及公民教育的内容,但他系统论述公民教育是在《论波兰的治国之道》这一作品中。卢梭以波兰当时的国内外局势为基础,阐述了对波兰政治改革的建议,教育被卢梭单独作为一章进行阐明。这里的教育就是公共教育,即培养公民的教育。卢梭主张的公民教育实施方略如下:
(一)教育目的:培养爱国公民
卢梭明确指出,公民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爱国的公民。“一个孩子呱呱坠地之时,他睁眼看到的是祖国;在他将来临死之时的最后一瞥,他看到的也是祖国”[5](22)。爱国的情感贯穿着人的一生,假如没有了祖国,公民就不复存在,那这个人什么也不是了。此外,这种炽热的爱国情感是真实、发自内心的,并不是国家命令他们这么去做,而是对祖国的爱已深深刻在他们的心灵之上,祖国和个人融为一体,这种来自心灵的力量让他们主动爱国、为国家奔赴。前文提到的两个斯巴达人的例子就是很好的说明,爱国情感不仅是概念意义上的一个名词,还根植于内心的情感和意志,更体现在行动上。
一个公民必须是一个爱国者,爱国主义的情感可以深化公民对祖国的认同感,并促进公民为祖国的利益做出行动。卢梭认为:“道德最伟大的奇迹一向是由爱国主义造成的;这一美好而强烈的感情赋予自爱的力量以一切德行的美,赋予它以活力而不损害其形象,使它在所有的热情之中最富于英雄气概。”[6](657)因此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感是维系国家长治久安和公众幸福的重要保障。所以说,公民教育最重要的是培养爱国的公民。
(二)教育对象:自由的人民
卢梭所提出的公民教育的对象并不是一切人,指向的是自由的人民。正如他说的:“一个民族特有的教育,只能对自由的人民进行。”[5](22)何为自由的人民,就是能够容忍平等、成熟、保存民族自然性的人民。只有对自由的人民才能立法,进而成为一个共同体。卢梭认为,现在很少有体制良好的国家,因为缺乏自由的人民来接受立法。卢梭的公民教育方略正是在这种体制良好的国家进行的。这里所讲的体制良好就是国家体制符合国家原来民族的自然性,保留原来民族的特点。然而在卢梭看来,很多国家丧失了民族自然性。比如俄罗斯人,首领彼得大帝试图使俄罗斯变得文明,但他不是尽力使他的人民变成俄罗斯人,而是试图使他们成为德国人或英国人,结果未能征服欧洲还丧失了民族特性[4](70)。所以,一个国家培养出来的人一定是具有本国民族自然性的人民。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失去了本国的民族性,就失去了真正的自由,何谈教育?
(三)教育内容:“德国体法”四位一体
1.道德教育
在政治共同体中,道德教育实施可以让公民的德性提升,升华为一种道德共同体。道德共同体内的公民的意志始终指向公共善,公共事务的处理都是为了公共福祉。因此,公民教育中的道德教育是尤为重要的。如何对公民进行恰当的道德教育?卢梭在《爱弥儿》中做出了回答。人天生具有自爱的情感,因为人天生有自我保存的功能,人类爱自己、爱保持他们生存的人,这是原始的人类情感。道德教育就是基于人的自爱之心,发展人的怜悯之情,实现由自爱向博爱的转化。要达到这个目的,卢梭归纳了三个明确易懂的原理:一是指导学生全面认识那些更幸福的人,指出他们命运的不幸之处;二是让学生同情人们历经的种种苦难,不管谁贫穷还是富贵、患病还是健康,都有命运浮沉的时候;三是教导学生爱一切的人,不论阶级贵贱[1](338-343)。三条原理层层深入,逐步让青年人心中产生善良、博爱、怜悯、仁慈等一切美好的情感。
2.国情教育
一个国家的公民,应该对本国的事情了如指掌。卢梭在对波兰政府提改革建议时,就提到了一个孩子从发蒙识字之时起,就应该学习了解国家的事情。了解本国国情,是公民的义务,帮助公民建立和培养国家认同感及自豪感、荣誉感。国情教育,就是把本国的一切事情循序渐进地教给孩子。按照卢梭所讲,在十岁的时候就知道他的国家有哪些物产,十二岁时便知道国家有哪些省份、哪些通衢要道和城市,十五岁时便熟知国家的历史,到十六岁的时候,对国家发生的大事和出现的著名人物应了然于心[5](23)。
3.身体教育
身体教育,这种常被人忽视的事情,在卢梭看来却是教育工作中最重要的事情。因为身体教育不仅可以锻炼孩子强健的体魄,更重要的是可以培养孩子的精神和毅力。所以,卢梭建议学校多开展体育活动,鼓励父母带领孩子多参加公共的游戏活动,让孩子们尽量在集体活动中一起玩。一方面是锻炼身体、促进成长发育,另一方面是“为了使他们从小就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养成友好平等待人的精神,敢于拼搏和接受公众的监督,并渴望得到公众的赞许”[5](25)。这样也是为了成为一名身体强壮、崇尚平等、热爱公共事务的公民做准备。
4.法律教育
卢梭提出社会契约的基础是公意,公意的保障是法律。因此,国家治理中大大小小很多事情都需要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甚至孩子们应当学些什么,学习进度和学习方式都应由法律规定。公民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必须懂得法律,这凸显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法律教育,主要是学习法律知识和培育法律意识。除了阅读书本外,社会游历也是一个了解各国法律制度和风土人情的重要途径。卢梭还提出可以举办模拟政府活动的游戏,让学生在游戏中感受政治和法律的魅力、习得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意识。
(四)教育者:具备民族性和流动性
卢梭对教师的作用非常重视。在对波兰的教育改革计划中,卢梭提到所有教师都必须是波兰人。因为只有本国的教师才能对本国的文化历史更了解,才能教出保留民族性的学生。此外,教师还应该尽可能是已婚人士,他们人品出众、学识超群。教师是学生的榜样,具有良好品德和丰富学识的人才能成为教师,已婚人士由于生活阅历比较丰富,处事更成熟稳重,能够更好地完成教师的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卢梭认为教师很重要,但他坚决反对把教师看作一种职业。事实上,卢梭觉得除了公民身份外,國家内便没有其他身份。只有公民身份是固定的,而且工作职位都是流动的。因此,这里的教师职务具有流动性,上级会根据他们的职业表现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他们晋升的参考。
(五)学校管理:“高”“低”共进
关于公民教育的学校管理,卢梭认为学校要具有最高管理权和尽量低的教育收费。最高管理权即学校可以自行任命、撤换和调动学校的校长和主要负责人员及所有的体育教员,并督促教师认真工作,因为这关系到他们未来工作的晋升。所以,学校的管理自主权的下放可以优化学校管理,提升教师的工作绩效。尽量低的教育收费是使公共教育的费用让穷人承担得起,最好是完全免费。卢梭这种教育机会平等的思想是先进的,他认为学校教育不应该分对象,所有人应该接受同样的教育。他还提出了免费教育和奖学金制度,每个学校招收一定数量的免费生,让其感到体面光荣,以此缩小穷人和富人孩子之间的差距。
三、对我国公民教育的启示
卢梭的公民教育思想注重爱国情感和道德教育,在他对波兰的公民教育实施方略中也有体现。卢梭前瞻性的眼光让他注意到公民与祖国的不可分割性,没有了祖国便没有公民。卢梭是第一个将爱国主义情感作为教育目的的教育思想家。同时,卢梭的道德教育被杜威称为教育界的“哥白尼”,因为卢梭是首次把道德教育的对象——儿童看作教育的中心,他认为道德教育要根据儿童的自然天性进行引导,从而将其培育成有良心的“道德公民”。
(一)爱国主义教育要“动之以情”
当前我国面向公民的爱国主义教育并不缺少,学校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丰富开展。卢梭认为公民教育首要是培养公民的爱国情感,强调公民的爱国之情并不是嘴上说说,而是情感真诚的、发自内心的行动选择。因此,我们在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时不仅要“晓之以理”,还要“動之以情”。情感是发自内心的、是真诚的,是能够深刻影响一个人的行为表现的。我国的爱国主义教育要注意激发公民的爱国情感,并使其成为一种稳定长久的情感,形成公民的国家认同感,这是增强爱国主义教育实效性的关键之处,也是我国面对世界价值多元化坚持中华民族自然性的一种必然选择。
(二)公民道德教育要“以人为本”
公民道德水平的高低不仅决定了公民能否有一个道德的生活,还影响了国家公民整体素养的高低。可见,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一直很重视公民的道德教育,教育形式以学校德育为主,社会德育为辅。现今我国学校道德教育存在片面“灌输”问题。比如有的学校强调学生背诵,背不出则批评。还有“深奥难懂式”问题。我国初中和小学德育课本上的内容,不少来自政治和法律制度,学生对此难以理解。因此,我们的公民道德教育应当重视“以人为本”,也就是以学生为本。卢梭认为道德教育要基于儿童的自然天性进行引导,培养学生的自爱和怜悯之情,最终形成良心。所以,学校的道德教育要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特点和心理逻辑进行。同时多举办集体活动让儿童在活动交往中锻造品格、学会做人,为成为“道德公民”做好准备。
注释:
①两个例子:斯巴达人佩达勒特,提出自己要参加三百人会议,遭到拒绝。然而,鉴于斯巴达有三百个胜过他的人,他也就高高兴兴地回去了;有一个斯巴达妇女的五个儿子都在军队里,她等待着战事的消息。一个奴隶来了,她战栗地问他。“你的五个儿子都战死了。”“贱奴,谁问你这个?”“我们已经胜利了!”于是,这位母亲便跑到庙中去感谢神灵。
参考文献:
[1]卢梭.爱弥儿(上卷)[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2]戴本博.论卢梭的“自然人”和“自然教育”[J].安徽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2).
[3]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卢梭.社会契约论[M].徐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卢梭.论波兰的治国之道及波兰政府的改革方略[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6]转引自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本文系南昌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18RWYB0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