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认定新规的范本价值
2020-11-16阿计
阿计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一新规以全面系统的规则设计,传递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信号。至此,社会争议已久的正当防卫认定悬念,终于迎来了清晰的答案。
作为一项重要的现代法律制度,正当防卫寄托着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念,更是公民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危急之时,以“私力救济”对抗不法侵害的天然权利。然而,这一早已载入我国刑法的法律武器,却是现实中常常难以兑现的奢侈品。从十多年前的“邓玉娇刺杀淫官案”,再到近几年的“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昆山龙哥案”“涞源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等等,因正当防卫认定争议所引爆的公共事件连绵不断,汹涌的舆论浪潮,倾诉着民间对于公平、正义和权利的集体焦虑,也揭开了正当防卫制度在现实司法生态中的种种困境。
譬如,司法实践中涉正当防卫案件的裁决,时时陷入有违常理的机械思维、悖离实际的教条误区,以事后的冷静理性取代事发时的紧迫情境,对防卫人近乎洁癖的苛求,导致诸多理应认定的正当防卫,误判为防卫过当甚至互殴案件。更有甚者,“人死为大”等传统观念的误导,滋生了正当防卫认定的“唯结果论”倾向,随之而生的不问是非、息事宁人的“和稀泥”司法捷径,最终纵容了“谁闹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等乱象。凡此种种,使正当防卫的认定被套上层层加码的保守枷锁,不仅导致认定率长期徘徊于极不正常的低水平,也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异化为事实上的“睡眠条款”。
从本质而言,正当防卫制度旨在确认此类行为在道德上的正当性,乃是正义观念的法律化。这就意味着,法制的具体构造,决定了正当防卫能否从观念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然而综观现行刑法,相关法条的过于原则、抽象,并不能为正当防卫提供清晰的认定尺度,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其他犯罪在法制层面的界限模糊,不仅容易误入“罪与非罪”的认定歧途,也使司法的自由裁量徒增过重的负担,难免“司法判断”与“民意表达”的严重冲突。
事实上,近年来围绕正当防卫的案例讨论,其争议焦点正是认定标准等关键问题。由此推动的个案公正,诸如“于欢刺死辱母者案”的二审改判、“昆山龙哥案”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等等,也的确彰显了民意的力量。然而,正当防卫制度的真正激活,终究不能依赖公共舆论和个案纠偏,而是必须立足普适性的规则细化和制度重构。从这个意义而言,正当防卫认定新规的诞生,正是司法理念自我更新、民意倒逼法制进步的必然产物。
综览22条、洋洋四千多字的新规,全方位覆盖了准确理解、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诸多细节,其精细程度远超一般的司法文件。尤其是,从“坚持法理情统一”之类的总体要求,到明确厘清各种界限的具体规范,无不直面现实的司法难点和积弊,为正当防卫走出认定迷思提供了权威指南。由此宣示的支持正当防卫、守护社会正义的鲜明立场,更是深深契合了社会大众朴素的正义观念和道德情感,这对推动正当防卫制度回归立法初心,将这一沉寂的权利还给人民,乃至为见义勇为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制背书等等,意义深远。
另一方面,以规则改进鼓励正当防卫制度落地,并不意味着脱离法治框架的权利滥用。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合理“松绑”,也不意味着纵容“以防卫之名行不法侵害之实”。对此,新规同样具有足够的清醒和理智,围绕滥用防卫权所设定的诸多情境辨识、尺度把握等等,体现的正是司法应有的审慎美德。同样,捍卫正当权利和遏制滥用权利的合理平衡,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既要回应民意关切、尊重人间公理,防止自囚于“专业主义”的牢笼,也要追求事实真相、坚守法律底线,抵御盲目的社会偏见绑架司法理性。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新规也是法制建设与公共民意良性互动的典范。在此过程中,司法专业思维与民间善恶常识的思想碰撞,天理、国法与人情的深度融合,为国家法制改革、公民权利兑现奠定了坚实的共识基础,也为民间正义认知、公众法治信仰开辟了广阔的提升空间。
这样的法治效应,无疑有着宝贵的复制价值,而这,也是正当防卫认定新规的范本价值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