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最后一公里” 让法规“落地生根”
2020-11-15徐清涛
□罗 军 徐清涛 晋 鑫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是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出台了七部地方性法规,分别对供热管理、城区道路、文明行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城乡规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以及住宅物业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及时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进程提供了法治保障。
立得住,行得通,能不能真管用?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部门、单位“法之必行”的理念还不够牢固,地方性法规要求配套的相关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地方性法规在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适用度较低,监察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落实的监督监察涉及不多,普法宣传效果还不尽人意。
如何打通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最后一公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治理效能?市人大常委会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政府部门进行专题询问。在此基础上,突出制度保障,出台《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
以问题为导向,“当面锣、对面鼓”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2019年8月28日晚,滨州大饭店中海厅,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连夜召开联组会议,与部分市直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当面锣、对面鼓”,就《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询问,新闻媒体全程直播报道。
“问只是起点和手段,关键是要通过整改推动工作,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询出压力、问出实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立勇在开场白直截了当点明主题。
“《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但是很多市民反映,家里安了计量表却不按用热量收费?”
“家里已经安了计量表的,什么时候能够实现计量收费?”
提问、回答,追问、补充……两个半小时的时间,17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围绕六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询问。询问人实事求是、直奔主题,所提问题概括精准、切中要害,市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等24个市直部门负责人到会应询,坦诚作答。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赵永生当场代表市政府表态:对人大专题询问中提出的问题,不仅要照单全收,还要举一反三查找深层次问题,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询出压力、问出实效。
“开展专题询问,源于问,但绝不止于答。要按照‘用事实、用数字、用业绩来评价工作’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落实整改,确保问出实效,让人民满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文禄说。
2017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地方性法规落地实施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先后开展了《滨州市供热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的专项执法检查和法规涉及民生问题的专项督查。滨州市就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询问,在山东尚属首例。
以“决定”形式作制度保障,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形成长效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解决法规实施落地的问题,还需在制度层面发力。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草案)》(简称“四入决定”,以下称《决定》),并征求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同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2019年11月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决定》从制度层面入手,规定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要求制定与法规相配套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制定,并依法报备;未在规定时限内制定的,实施机关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在法规实施一年后,市人民政府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主体。《决定》要求,在行政执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法律监督特别是公益诉讼等方面,上述主体应当积极主动地执行、适用地方性法规,以弥补上位法及司法解释、政府及部门规章的不足。要将地方性法规“四入”纳入实施机关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汇报、带头检查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相关的重要环节,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政府是法治建设、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决定》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列为法治滨州、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列入职能部门权责清单和执法检查事项,作为每年单位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法内容,强化专项督察,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追责。
在普法方面,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主管单位,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将其纳入法治滨州和法治政府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并注重运用考核成果。
在人大自身环节,全市各级人大要将推动地方性法规“四入”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建立起“四入”工作的长效机制。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三年之后,市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实地调研、问题剖析、听取专家意见、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实施意见和修改建议,为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