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开放合作提升数字技术创新能力
2020-11-14王晓红张文林
王晓红 张文林
在产业链高度融合、技术复杂性和研发强度大幅提升的背景下,开放合作是全球技术创新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然要求。当前,数字技术已成为各国抢占新产业革命制高点的决定性因素,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我们需继续深化对外开放,在变局中开新局,提升数字技术创新能力。
开放包容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成功因素
技术短期的先进性并不能保证长期的市场成功,在科研创新和走向市场的过程中能否形成具有开放包容性的广泛的多边合作生态系统,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影响。如1998年3GPP(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①和3GPP2几乎同时成立,前者基于欧洲2G移动通信制式GSM,后者基于美国2G移动通信制式CDMA,两个标准组织的管理机制、组织结构都非常类似,在技术初期,3GPP2依靠CDMA相对于GSM大幅领先,处于明显优势,但最终却是3GPP开发的WCDMA完胜3GPP2开发的CDMA2000。这一结果产生的关键原因就在于3GPP的开放包容性完胜3GPP2的封闭排他性。
3GPP2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高通为首的美国公司牢牢把控了3GPP2的标准话语权,高通和其他北美CDMA设备商(Lucent、Nortel、Motorola等)形成的利益团体对新参与者的技术方案基本采取排斥态度,美式的自主可控使3GPP2的标准不能完全反映整个产业的利益,标准制定过程的封闭性导致3GPP2质量下降,极大降低了全球运营商对CDMA设备的采购意愿。二是基于3GPP2标准获得的大量CDMA基本专利和芯片的绝对领先地位,高通公司设计了向全球CDMA设备商、终端厂商和运营商收取高额专利费的“专利保护伞”机制,将整个产业链利润总和的绝大部分收入囊中,这种独家垄断的利益分配机制让3GPP2产业链最终分崩离析。
欧洲发起的3GPP是开放包容的典范。3GPP严格遵循“基于共识”的决策原则和工作程序,听取所有成员的技术观点和利益诉求。虽然3GPP也设计了表决制度,但为避免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牺牲少数意见公司的利益,几乎从不采用表决方式进行技术选择,而是采用充分协商、模拟表决等更加灵活的方式,这种开放性不仅没有让效率成为牺牲品,同时促成了3GPP标准的高质量。随着3GPP发展壮大,新成员越来越多,但它们都未受到歧视。
从最终结果看,3G时代WCDMA终端用户数的全球占比为80%左右,CDMA2000终端用户数全球占比不到20%。产业链的巨大优势延续到4G时代,造成3GPP2制定的4G标准UMB达不到足够的规模经济门槛直接没有进入商用,3GPP的4G标准LTE成为全球主流标准。
坚持开放合作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主要思路
最终赢得主导权的技术体系必然建立在面向全球、多边合作和公平竞争的创新机制基础上。因此,我国应以开放创新引领重塑技术和产业竞争新优势,营造开放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多边合作,参与全球技术创新体系和规则变革,在新的全球数字技术体系和数字经济版图中赢得机遇。
1.积极扩大数字技术领域开放
(1)放宽数字技术领域外资市场准入。ICT是开放发展的典型行业。20世纪80-90年代,我国电信设备市场几乎被爱立信、诺基亚、阿尔卡特、西门子、北电、朗讯、摩托罗拉及富士通“八大金刚”占领,以巨龙、大唐、中兴和华为为代表的本土电信设备商刚刚起步,且举步维艰。但国家并没有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而是通过开放市场促进竞争,发挥跨国公司在研发、规范、标准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外溢和示范带动效应,鼓励本土企业通过“干中学”和引进消化吸收快速提升了技术创新能力。可以说,没有对外开放就不可能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信息通信技术产业,更不可能出现华为这样的世界级企业和5G这样的世界领先技术。当前,大力吸引全球数字技术领域跨国公司更为重要。一是有利于增强内外资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相互依赖性,营造互利合作共赢关系,对于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意义重大。二是以平等开放原则为基础为我国数字技术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海外并购、境外研发及建设数据中心等生产经营活动铺平道路。三是继续引入竞争机制和学习效应。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通过相互学习、交流,有利于促进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快成长,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则等方面加快国际化步伐。
(2)发挥世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吸引全球新技术。一是我国具有“市场换技术”的显著优势,巨大的国内消费市场将为各国新的数字技术提供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的广阔空间,成为孵化培育全球新技术的大市场。尤其是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将进一步释放内需潜力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更加彰显国内市场优势,为吸引高技术跨国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二是鼓励外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参与制造强国、数字中国和智慧城市等建设,在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研发补贴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三是鼓励外资企业与我国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创新研发合作模式,探索共创、共享和共赢的体制机制,鼓励合资、合作、交叉持股和专利交叉授权等开放创新模式。
(3)发挥外资在华研发中心的创新驱动作用。从ICT产业发展历程看,跨国公司在华研发中心是我国技术创新的重要驱动力。1993-2000年期间,摩托罗拉、微软、爱立信、朗讯、诺基亚和富士通等跨国公司进入我国之后均设立了研发中心,这些研发中心不仅产生了大量专利技术,而且为我国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对于提升我国信息通信技术创新能力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截至2019年,三星公司在我国设立7家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达28亿元,研发人员达4000余人,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970个。目前,我国IT工程技术人才规模居世界前列,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断优化,必将吸引越来越多的外资研发中心落地。
2.稳步推进海外并购、研发中心和科技园区等技术型对外投资
加强技术型对外投资能够有效组合国外先进技术资源、促进技术要素流动,国际并购已成为我国企业获得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要途径。在核心技术研发周期长、风险高、投入大且直接购买困难增多等情况下,并购可以有效规避技术壁垒使企业短期内掌握核心技术。据晨哨并购统计,2018年我国企业在TMT(科技、媒体和电信业)领域的海外先进技术并购数占比为15.65%。近年来,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和科技园成为我国数字技术企业融入全球创新链,利用全球人才快速掌握前沿技术的重要渠道。如华为公司在海外设立了16个全球研发中心、36个全球联合创新中心,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技术创新合作。上汽集团针对自动驾驶、网联汽车、大数据及软件技术等关键领域在以色列、泰国、印尼、英国和印度等设立创新中心和生产研发基地。建议一是对于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用于支持企业购置研发设备、聘用海外科学家、在海外申请专利等。二是高度重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布局5G、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网络数字技术,在帮助其发展数字基础设施的同时,输出我国的技术、标准和规则。
3.积极建立双边、多边和区域等多层次技术合作机制
■波浪千层 王建/摄
当前,发达国家试图继续占据全球数字技术的主导地位,但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追赶势头加快,因此,数字技术既是各国竞争焦点也是合作的重点领域,这为我国更广泛地加强创新合作、拓展技术来源提供了空间。建议我国积极与主要国家商签双边、多边和区域间的技术贸易投资合作协议,在推动自由贸易、投资协定中增加技术贸易、数字贸易等相关内容。一是基于平等原则,相互开放技术投资、技术贸易市场,构建共同研发、共享资源、共享成果、共创标准体系的“四共”技术合作新机制,形成标准互认、资质互认和规则互认的开放创新局面。二是建立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及有效监管的合作机制和政策对接机制。在维护国家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尽快建立数据分类管理体制、跨境流动的监管机制,减少数据本地化限制。三是建立科学家互访、技术人才互访和留学生互派等人才交流机制,通过举办国际论坛等活动促进各国技术相互交流借鉴。
注释:
①3GPP的目标是实现由2G网络到3G网络的平滑过渡,保证未来技术的后向兼容性,支持轻松建网及系统间的漫游和兼容性。其职能:3GPP主要是制订以GSM核心网为基础,UTRA(FDD为W-CDMA技术,TDD为TD-SCDMA技术)为无线接口的第三代技术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