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直”“隐”思想的当代应用
2020-11-12李青利
李青利
在孔子的一系列道德规范中,“直”与“隐”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议话题,内容涉及儒家是如何诠释“直”与“隐”的内涵、看待血缘亲情与公正法治的关系等等。但从总体上来看,这些讨论几乎都是从历史学或政治学角度就孔子言论本身进行逻辑分析,不论是站在肯定孔子思想的视角来维护孔子思想的价值,还是站在否定孔子思想的视角来论证孔子思想价值的道德冲突,似乎均未给“直”“隐”思想提供一条路径,以便缓和甚至解决“直”“隐”思想的内在张力。本文拟从分析孔子“直”“隐”思想在庭内之治与庭外之治两种境遇内可能产生的道德冲突着手,探索此种道德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并提供在当代发挥其价值的可选路径。
一、庭内之治的道德冲突:父子互隐,直在其中矣
在庭内之治方面,孔子“直”与“隐”的思想集中体现在《论语·子路》篇,其原文为: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钱穆先生《论语新解》认为:攘,窃取义;隐:掩藏义。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认为:证——《说文》云“证,告也。”正是此义,相当今日的“检举”“揭发”。叶公认为儿子告发父亲的窃取罪是直的表现,但孔子以为父子互隐,方能“直在其中矣”。
孔子认为“父子互隐,直在其中矣”的依据主要有二。其一,“隐”的行为是基于内心本能反应的实然之直。孔子认为面对亲人的过错,父母或是子女的本能反应是隐匿,而不是揭发、控告,因此,纵然儿子替父亲隐瞒罪行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但就依据内心本能反应做出的选择,进而形成的实然结果而言,仍可说“直在其中矣”。其二,“隐”的行为也是基于人情理性的应然之直。孔子知道仅仅凭借内心本能反应做出的“直”的行为是有局限性的,因此,他说“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论语·阳货》),“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李泽厚先生《论语今读》注解为“礼制正可以节制、规范各种含有情感的态度(恭、慎)行为(勇、直),因此,‘礼’作为人文、理性,正是规范、塑造、建立各种内心情感即人性所在的尺度……因之,礼制人伦不只在理性关系,而更在融理于情的人情味道上,中国传统以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为轴心的‘人情味’和理性的社会关系是联在一起的。”儿子为父亲隐瞒,虽未遵从“理”,却融于“情”,是基于“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的直行,这种“直”正是孔子情理思想指导下倡导的应然之直。
对于楚国直躬者,孔子批评说:“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吕氏春秋》直躬者看似为人正直,不偏袒亲人,维护公正,实则用父亲的罪名换取自己“诚”与“孝”的名声。如此,一方面直躬者在执“理”时未考虑到“情”的成分,伤害了父子亲情,违背了孔子倡导的情理思想;另一方面,直躬者的行为是为了获得自身名声,而不是基于孔子的人之本能要为亲人隐匿的本性,故孔子批判直躬者不直。
孔子的“直”“隐”都是基于本心的,在“家国同构”的政治制度背景下有利于“孝悌”思想的教化,但对于封建统治阶级来说,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容易成为他们徇私枉法的借口。据《史记·梁孝王世家》记载:汉景帝的弟弟梁孝王刺杀大臣袁盎,事发后其母窦太后拒绝进食,日夜哭泣,汉景帝于是派精通儒经的田叔、吕季主查办。田叔回京后,将孝王谋反的证据全部烧掉,空手去见景帝,把全部责任推给孝王的手下羊胜、公孙诡,让二人做了孝王的替罪羊。景帝闻后喜悦。因“孝弟”之情而徇私枉法以致剥夺无辜之人的生命,这恐怕是孔子始料不及的。“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如此一来,不仅削减了“直”对于“枉”的矫正作用,也使百姓以君子的行为为榜样,最终走向无“直”可言。值得注意的是,孔子倡导父子互隐并不是一味地包庇而是要尽所能劝诫之,孔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朱注》:几,微也。微谏,所谓“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也。。然而不足之处在于,当父母不听劝诫时,子女也只是“又敬不违,劳而不怨”,无法用更多的方式方法制止父母的持续性过错带来的社会伤害。
二、庭外之治的道德冲突:乞诸其邻而与之,孰谓微生高直
在庭外之治方面,孔子“直”与“隐”的思想集中体现在《论语·公冶长》篇,其原文为:
子曰:“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
从专家学者的专著或是论文来看,一致认同孔子的观点,孔子认为微生高不直的原因亦有二,其一:认为不是第一念。顾梦《四书说约》:如微生乞醯一事,何等委屈方便,却只是第二念,非当下本念。夫子有感而叹之,不在讥微生,指点要人不向转念去也。;其二:认为有博名之嫌。钱穆先生《论语新解》:微生殆委曲世故,以博取人之称誉者,孔子最不喜欢此类人,所谓乡愿难与入徳。若微生确属于乡愿一类,乞醯与人之事不免“巧言,令色,鲜矣仁”,则孔子的批评是对正向价值的倡导,然则不论是从微生“乞诸其邻而与之”的目的来看,还是从孔子对微生的评价产生的后世影响来看,判定微生不直似乎太过绝对而有失公允,且可能倒向道德冷漠。
孔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李泽厚《论语今读》:“悌”,指的是同家族、宗族、氏族的同辈而年长者,非仅现代小家庭的兄弟。“泛爱众”也指与本氏族的成员们普遍地友爱相处。孔子虽然主张爱有差等,从爱亲人到爱朋友再到泛爱众,但不可否认最终想要构建的是一个基于宗法血缘制度的仁爱社会。只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孔子却在“父子互隐”和“微生高的隐瞒”上给出了双重评价标准:如前文所述,孔子在庭内之治的“父子互隐”中因为将“人情”融于“理性”,故称“直在其中矣”;然则面对微生的隐瞒,孔子却忽略了“人情”因素——未考虑借醋人或实有难处、微生或确实乐于帮助,而仅用“理性”因素——直言家中无醋,作为评价标准,从而认定微生高不直,这是有失公允之处。
《集释》张甄陶《四书翼注论文》:醯非人必不可少之物,有则与之,无则辞之,沾沾作此态,平日之得直名者可知矣。从微生家中虽无醋但可乞于邻居而与之来看,确实可知醋在当时乃稀松平常之物,只是,既然如此,举手之劳何乐而不为?倘若必以“无则辞之”为行为规范,一旦盛行,则极有可能导致庭外之治的道德冷漠,从孟子对孔子这一观点的发展便可见一斑,孟子说,当自己家人斗时要极力去救,但当别人家斗时只要关门闭户就可以了。这似乎与当今社会路人看到小月月被汽车碾压时的态度和反应完全一致。当社会失去对朋友或者陌生人的道德关怀,孔子所倡导的“泛爱众”也可能成为纸上文章,只有画饼充饥的“效果”。
三、“直”“隐”评判标准的当代转变
综上所述,孔子“直”“隐”思想的矛盾点集中在:庭内之治方面,如何消解“互隐”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庭外之治方面,在何种程度上应该体现“人情”融于“理性”之直。孔子在“直”与“隐”、“人情”与“理性”的选择上主要是以“君子人格”作为行为选择的尺度的,而孔子主张的“君子人格”是由“仁”“智”“勇”三达德组成,三达德及其具体德目在不同境遇的不同角色中以不同方式存在,不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通常难以区分孰轻孰重,这就导致在遇到具体事情时,很难抉择是该“直”还是该“隐”。
笔者认为若引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原则为“直”“隐”行为的尺度,将弱化甚至解决孔子“直”“隐”思想存在的道德冲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既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又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既肯定个人利益的正当性与和合理性,又强调集体利益的优先型和首要性,主张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辩证结合,同时遵循“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
就“父子互隐”的具体境遇来说,当父亲罪行造成的损害比儿子证父亲之罪造成的损害严重时,如父亲的罪行给社会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儿子在道德上就更应该选择配合以证父亲之罪。反之,当父亲只是一些轻微的过错,证父亲之罪明显损害孝悌亲情,那么儿子在道德上就更应该选择隐瞒,并极尽所能地劝诫。就“微生高乞于邻而与之”的具体境遇来说,当“乞于邻”带来的危害远远高于借醋人没有借到醋的危害时,那么在道德上,微生高更应该选择直言告知自己没有醋。反之,当借醋人没有借到醋的危害远远高于“乞于邻”带来的危害时,那么在道德上,微生高就更应该选择“乞于邻而与之”,而不是为了避免让人怀疑自己是为了获得好名声便不做这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