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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用菌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

2020-11-11梁喜伟

中国食用菌 2020年9期
关键词:食用菌经营者电子商务

梁喜伟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8)

食用菌贸易作为为我国竞技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收入,2016年以来,食用菌产业的出口量在不断的增多,在食用菌贸易中属于顺差,可见食用菌产业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1]。基于以上情况,在加上当前食用菌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存在着诸多安全性的问题,虽然目前已经实施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对我国的食用菌在生产销售与管理方面进行一定的监督与管理,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生产与管理方面仍有待于完善,面对食用菌品种权益维护困难,菌种生产销售混乱,质量事故频频出现,越级生产方面难于管理,仅仅依靠以上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问题,必须完善立法,加强对食用菌的法律保护,才能完整对食用菌贸易的保驾护航。

1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信息立法现状

分析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信息立法现状,明确了解食用菌产业电子商务发展时相关的法律缺陷,为后续问题的分析以及建议的提出提供基础资料。

我国食用菌产业近些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在产量方面得到了飞速的增长,2003年~2018年我国食用菌产量见图1。

由图1可知,从对相关法律的了解过程当中可以得知,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统一的信息保护法,在《宪法》、《民法总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当中都有着关于电子商务信息的条文。在后续过程当中还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对于电子商务信息数据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但也有明显缺点,相关条文分散,没有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一些关于侵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而且尚未形成完整的关于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侵害的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现阶段,《电子商务法》已经完整二次审议,较之于一审稿有了较大的进步,对于网络信息的相关规定也较为完善。但是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不同于一般的网络信息,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经常会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来应对快速的经营活动,经营者通过对所掌握的信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从而更好的应对市场竞争[3]。《网络安全法》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这些需求,必须在《电子商务法》上针对这些问题的特殊性进行一一回应,对一些法律方面的漏洞进行弥补,从而完成对电子商务发展道路上的数据信息的法律方面的保护。

2 我国食用菌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面对的困境

现阶段针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法律尚不具针对性,并且还面对着较多的挑战以及存在着多个方面的法律漏洞,针对我国食用菌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面对的挑战进行分析。

2.1 大数据开放共享与私有权利保护存在冲突

食用菌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同样存在于大数据时代之下的数据网络上,在享受着电子信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隐患。在进行食用菌电子商务交易时,经常会面临着较多的隐私授权,例如位置信息的授权,通话记录的授权等。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被迫授权甚至是在未取得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悄悄授权,这就很容易导致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泄露。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不但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还影响到经营者的利益,很多投机者利用大数据下的数据便利,对这些信息进行二次加工而从中获利,这无论是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还是对于经营者的信誉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4]。

2.2 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膨胀对立法提出挑战

就现阶段来看,数据时代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立法速度,尤其是在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膨胀发展的今天,经常会出现立法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情况。现阶段国际范围内的绝大部分国家都推出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而我国国情与大多数的国家不太相同。目前我国正向一个无现金结算的时代发展,在应用以往的立法当中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相关条例,处理现阶段的问题时备感无力。因此立法速度必须跟上数据时代的发展速度,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发展的特殊性,制定针对性条例[5]。

2.3 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隐私性得不到保障

在大数据时代使所有网络信息呈现透明化的状态,这也导致在食用菌市场竞争时经营者所得信息的隐私性无法得到保障。在很多时候会出现一个信息售卖多家的情况,经营者无法保证自己所得信息不会因为安全不足或者信息售卖者信誉不足等问题,而出现在竞争对手手中,从而导致更加严重的损失[6]。我国相关法律还不成熟,所以尚未有针对这种情况的具体条例。这样很可能造成经营者花大价钱得来的信息转眼就会散布在网络平台之上。经营者的数据优势在这种情况之下完全得不到体现,法律无法保障其利益,甚至可能会出现扰乱食用菌市场的情况。

2.4 食用菌电商立法保护得不到重视

事实上,我国食用菌电商在相关领域的立法很有限。而作为电子商务当中的一个小种类,很难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食用菌电商进行保护。这就导致一些法律在食用菌电子商务方面显示不出较强的适用性,从而造成一些法律方面的漏洞。例如食用菌的储存损耗赔付问题,以及食用菌售出后的纠纷问题等。立法不应当只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同时对商家权益进行保护,通过这种形式维护整个产业完整。

3 食用菌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保护立法建议

在大数据背景之下,食用菌产业利用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进行发展的同时并得不到具体实际的法律保护,这对于整个产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有必要研究食用菌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问题。

3.1 完善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保护权利内容体系

《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商务数据信息权利义务规定通过指引性规范直接参照《网络安全法》进行规范,在其条文当中不仅有关于禁止性规范的规定,还有一些权力性规范的规定。这就使用户的所有权利都能够设计在内,对于食用菌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来说,不能没有经营者能够得到的权利,而只有义务方面的相关规定。在实际的食用菌电子商务交易当中同时具备用户和经营者的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不过因为消费者较之于经营者相对弱势,所以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行为更多。但是食用菌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受到平等的待遇,也就是要对其数据信息权利进行保护。

欧盟曾在1995年提出《关于设计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其中相关规定具有系统性,在进行实际规定制定的时候可以对其进行参照[7]。同时这种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保护应当具有强力性和强制性,也就是说在法律条例当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商家和消费者在完成交易之前都能够对相关法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要避免不法分子的故意行为,也要避免因为交易双方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擦边球”行为。此外,提高农业法律服务的水平,对于此领域可能以及经常出现事故的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农民本身在法律方面的意识比较淡薄,加上食用菌产业方面的生产地区多处于贫困的偏远山区,知识力量更加薄弱。因此,该地区的农民为受害者的多数群体。因此,对于农村法律的修订及完善,是当前工作的一个关键所在。

3.2 确立证明责任制度

为了保障信息持有者与信息所有者之间的平衡,在实际发生的信息侵害案例当中,应当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也就是说信息持有者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保证其手中信息的合法性,同时保证其履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还要制定普遍的严格责任制度,保证不会出现因侵权人的理由要素过多而不对其进行惩罚的现象[8]。第三方也就是平台方需要对交易主体进行监督,保障二者之间的责任平等、信息平等以及维权通道平等,能够有效确保责任双方的责任划分,保证食用菌的出售者以及消费者的权益得以保证,为双方的更多的合作提供法律的保证。

3.3 完善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保护的救济制度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数据信息权利被侵害后的相关制度设定还存在着几个方面的问题。如现存的规定不具有明确具体的特点,并且在操作方面有着一定的难度,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拓宽被侵犯者获得救济渠道的形式来进行补足[9]。在实际的食用菌经营者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受到侵犯时,其有权要求侵害者立即结束其侵害行为;其次是被侵害的食用菌经营者可以向监督机关提出诉求。现阶段我国信息安全保护由公安部以及信息化部等进行监管,这种共同监管的模式很容易出现自身监管方面的漏洞,引发一系列的监管不严的问题出现。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对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其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又不会出现因权力交叉而带来的混乱[10]。

同时,可以通过建立第三方机构的形式来保障对食用菌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并且通过法律对其进行授权,使其具有独立性和一定的权威性,保障其更好的参与到数据信息侵害的案件当中,对官方不作为状况进行弥补;其次就是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并且根据实际的食用菌交易市场现状制定赔偿制度,需要得到交易主体的各个方面的赔偿[11]。如财产赔偿,也就是对食用菌交易中因为数据信息侵害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进行的赔偿,此外就是精神损失赔偿,要通过专业的团队对经营者在受到损失后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价之后再行商定赔偿事宜[12]。

4 结语

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立法状况,指出我国食用菌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立法面临的几个方面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当前食用菌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刻不容缓,只有完善相关立法,对数据信息主体安全进行保护,对其受到侵害时的维权行为进行保护;对其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进行保护以及更加严格的对侵害者的责任进行追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食用菌产业的发展,为电子商务当中的交易保驾护航,从侧面为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做出一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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