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全面“营改增”对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2020-11-09胡昊
胡昊
摘要: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范围扩大,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合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从而维持财政收支平衡成为我国财税体制建立进程中面临的重大且长远的挑战。基于此研究背景,文章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在“营改增”相关财税理论基础上采用案例分析法,以A省为例详细阐述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最终提出完善地方财政收入管理的建议:合理划分增值税共享比例、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强化地方税收征管、适当扩大地方政府债券规模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全面“营改增”;地方财政收入;减税降费
一、 引言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即以前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这一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为重大的税制改革,是顺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税收制度,这种税收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制约了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尤其是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减税降费,激发市场活力,2012年初我国首先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展到包括北京市、江苏省和安徽省等在内的8个省市;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所有行业内开展,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我国增值税制将更加规范。
除了在实践领域不断的税制改革,“营改增”在理论研究领域也成果颇丰。增值税最早由德国人西蒙斯(C. F. siemens)提出,1954年法国实施了增值税,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爱伦·A·塔特(Alan.A.Tait)在其《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中提出不彻底的增值税会产生问题,他认为尽管建筑业和部分服务业不容易判断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但仍尽可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同时应尽量保持不同货物税率的统一性,否则会违背税收中性原则。对于农产品这种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货物,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财政补贴。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且财会核算制度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简易征收。美国学者在对比多税率和单一税率对经济的影响结果后发现,单一税率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提高社会福利。鲁格布林克(Reugebrink)进一步提出“增值税能在全范围内抵扣”,这为我国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提供了理论依据。1959年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Musgrave)提出: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以满足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需要,中央政府征收那些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税种,地方政府征收收入相对稳定的税种以维持地方收支平衡,这种理论体现了税收对财政收支的重要影响。
我国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末首次引入增值税的概念,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增值税。杨志勇认为理想的税制应该实行单一税率,如果能对全行业的增值额进行普遍征收,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同时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实现企业和国家的双赢。胡怡建认为营业税会导致重复征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及税收中性原则难以保障等问题。冷鹏认为“营改增”不仅局限于财税领域,它会影响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个领域的发展。郑海华提出需要加强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建设,确立地方主体税种,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比例。这些研究为全面“营改增”的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我国财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发展方向。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整理可以发现,“营改增”这项近年来较为重大的税制改革是顺应当前经济发展状况的必然结果,财税政策的颁布和实施从本质上来看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由于国民经济进入中高速发展阶段,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亟待转型升级,“营改增”正是为了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及商品和劳务难以划分等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财税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当营业税不复存在,地方财政收入会大大减少,造成的财政收支缺口如何去弥补是“营改增”后面临的重要挑战,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的共享比例,确立地方税收主体税种,采取税收之外的其他财政收入来源例如发行地方债等等这些都是考虑的因素。财税体制改革是一个漫长而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经济形势不断调整和变革,全面“营改增”虽然推行已经有些年份,但其带来的后续影响和相关配套措施应当持续关注,减税降费的总体基调仍然没有改变,“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不断调整、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出台以及流转税类变革后所得税类例如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这些都是整个税收体系范围内的调整,需要从宏观的角度前后衔接地去思考研究。这篇文章基于“营改增”对地方财政带来的重大影响,在全面“营改增”成熟运行几年之后,梳理了“营改增”前后发展的理论脉络,总结了运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具体案例和数据为支撑,以求为今后我国财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相关建议。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一) “营改增”的概念界定
营业税是以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则是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课税的一种流转税。二者都属于流转税类,在商品流通环节征收,其税负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积极性,可以有力地调节产业经济的发展。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别:第一,征税范围不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多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合适的增值税制度安排能够促进工业制造业的发展。而营业税除了少部分涉及第二产业,征税范围更多的是第三产业,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迅猛发展,早在2015年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占比就首次超过50%;第二,税率不同。营业税是按照行业来设计税率,增值税则是按照商品项目品类划分税率,这就使得营业税不同行业之间的税率差别较大,各行业企业税负存在不公平的现象;第三,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课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额课税,所以增值税尽管是普遍课征但是没有重复征税的问题,营业税的全额征税导致重复征税;第四,计税方法不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凭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便于监管。而营业税不受成本影响,直接计算即可。在货物劳务税领域出现的两税并行状况导致服務业企业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第五,收入归属不同。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财政占比75%而地方财政占比25%。营业税则是地方税,税收收入主要归属地方政府所有。
三、 A省“营改增”政策概述及其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
(一) A省“营改增”政策概述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就是针对流通环节的各类货物(包括劳务)和服务不再区分营业税和增值税进行征收,统一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取消营业税这个地方主体税种。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持续近四年半,2012年初开始实行,2016年5月初全面开展。“营改增”的推进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起始于2012年1月1日,金融中心上海市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2012年8月至12月,包括A省在内的8个省市陆续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第二阶段于2013年8月1日展开,“营改增”的范围推向全国,同时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在全国进行试点;第三阶段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正式推行,这场历时几年的税制改革落下帷幕。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财税体制的改革规避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减轻企业尤其是服务行业的税收负担,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A省地处我国中部地区,地跨长江、淮河南北,东临江浙、西接豫鄂、南北与鲁赣连通,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经济文化交流中心,随着中部地区崛起,A省可以很好地承接长三角地区的信息技术文化和人力资源,为东西部各类资源流动和人文技术沟通搭建桥梁。A省自古重视科研,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截至2014年底拥有科研教育大学107所,科研机构3484个,A省近年来正逐步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型,“营改增”选取A省作为第二批试点省份之一,是A省优越的经济文化条件使然,亦是A省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2012年8月1日,“营改增”在A省试运行。在上海成功试点“营改增”后,A省的运行模式基本沿用“上海模式”: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1+6”行业开展试点工作,“1”为包括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指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新增11%和6%两档基本税率以适应新纳入行业的税款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仍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享受零税率或免税政策。随后,A省陆续将其他营业税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截至今日A省“营改增”后已经过去了7年,在全省财政税务部门的相互合作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营改增”工作顺利完成,改革效果显著。从税收负担角度来看,全面“营改增”后由于经营情况的复杂性,尽管个别企业税负水平出现了上升,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呈现下降趋势,这主要源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仅对企业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重复征税的现象得到遏制;从产业转型角度来看,本次改革的试点行业多为服务型行业,位于产业链的中端,改革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延伸到服务业的上下游,整个产业抵扣链条被打通,企业采购积极性得到大幅提升,提高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营改增”后企业上下游间会通过定价博弈来划分增值税抵扣带来的减税效益,这对于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行业的结构调整及新兴业态增长等各方面都有积极影响,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二) A省“营改增”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
自2012年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A省的税制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作为财税主体税种的地位更为明显,文章选取A省“营改增”前后各种地方税和共享税收收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研究营业税改增值税对A省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并根据“营改增”以来不同税种收入的变化趋势,探求A省财税体制的发展方向,为完善我国地方财税体系的构建提供合理的建议。A省2011年至2018年的财政收入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中国统计年鉴数据,相关数据见下表。
由上表A省地方税收收入统计结果可以发现:从总量上看,2011年至2018年A省税收总收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8年的时间里,税收总收入由原来的1108.30亿元上升到2177.78,增长了近一倍,年均增速约12.06%,这源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扩大了税源,税基增加的情况下应纳税额随之增加。从结构上看,A省税收总收入可以划分为地方税收收入和共享税收收入,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收收入而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收入。2015年之前,无论是地方税收收入还是共享税收入都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增长,地方税收入总额高于共享税收入总额且增速更快。2015年之后,地方税收入开始下降而共享税收入开始上升,直到2017年,共享税收入总额首次超越地方税收入总额。这主要是因为税收收入变动和国家财税政策息息相关。2012年A省开始“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和六大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完成,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被取消,共享税种增值税税额大幅增加,共享税收入占比由2012年的30.32%上升到2017年的58.74%,地方税收入占比由2012年的69.68%下降到2017年的41.26%。根据2018年数据,随着时间推移两者比重间的差距还有拉大的趋势。
从税种角度来看,增值税从2011年开始一直是不断增长的趋势,但增长的速度存在差别,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2012年之前为第一阶段,2011年增值税额为164.6亿元,对A省地方税收收入贡献程度排名第二,仅此于营业税额的379.18亿元,此时营业税收入是增值税收入的近2.5倍,两者间的差距很大;2012年至2015年为第二阶段,A省逐步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转型,首先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收入增速不断加快,逐漸和排名第三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拉开差距;2015年到2017年为第三阶段,A省于2016年5月1日彻底完成改革,所有营业税的征税项目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016年的增值税收入陡然上升到530.34亿元,与2012年相比增速2倍多;2017年到2018年为第四阶段,增值税增速趋缓,一方面是因为全面“营改增”于2016年完成,增速必然放缓,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家为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不断推行结构性减税,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增值税税率简并降低及增值税抵扣政策等等。
“营改增”之前,地方税收来源主要是营业税,2011年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50.54%,接下来几年占比呈现下降趋势,及至2016年占比仍然达到29.96%,由此可见营业税对地方财政的重要性。从绝对值来看,2011年–2015年,营业税额由379.18亿元增长为586.80亿元,但由于“营改增”的推广,增长速度逐年降低,2016年5月初全面“营改增”完成,当年营业税只有前4个月的收入,营业税额首次降低到309.99亿元。
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除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外,还有企业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房产税。首先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额从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开始加速增长,2017年企业所得税额猛然攀升至274.73亿元,与去年相比增长约17.79%,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比约13.83%,此后企业所得税额增长速度继续加快,2018年增速达到21.83%,预计今后企业所得税收入会呈现加速增长趋势。因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利润为对象进行调整而来,在税率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增长源于企业利润的增加,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利润得到增加,此次税改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盈利能力,促进了企业发展;
其次是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房产税,这几个税种都和房产和土地相关联,2011年其税额合计数为260.18 亿元,2011年–2018年逐年增加但增速不断下降,2012年的增速为28.51%而2018年已经降低到0.95%,这得益于国家近年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降低,房价得以控制。同时,2011年其税额合计数占地方税收收入34.68%,之后几年占比不断提高,2016年为53.36%,2017年提高到76.27%。由此可见,“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营改增”之后营业税被取消,与土地、房产相关的各税种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为“营改增”后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途径;
最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为9.95%, 2018年上升为16.60%,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附加税,随着增值税额的增加而增加,但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调节应纳税额,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关于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2011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是3.61%,2018年提高到4.24%,个人所得税占比是不断提高的,这和该省公民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及2018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关联,但值得关注的是,作为一个重要的所得税种,与2018年企业所得税占比15.37%及增值税占比41.60%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偏低了一点,今后可以通过进一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其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
四、 全面“营改增”后完善地方财政收入管理的建议
通过前文的理论阐述和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税收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营业税改增值税减少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盈利能力,从长远看来“营改增”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由于增值税属于共享税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角度来看地方财政收入会在营业税取消之后出现缺口,如何弥补这部分财政缺口,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需要考虑的问题。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 合理划分增值税共享比例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我国曾实行地方财政大包干的政策,地方财政收入多用于地方建设,上交中央的税收较少,这一政策使得沿海地区迅速发展起来。但是这种财政政策也带来了问题,一方面使得中央财政拮据,难以集中财力进行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区域间的差异化急速扩大,沿海地区富有而中西部地区贫困,中央缺乏财力进行转移性支付,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不利于均衡发展和国家稳定。在此前提下1994年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属于共享税种,当时确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比例为3:1,即75%的增值税收入归属于中央财政,25%的增值税收入归属于地方财政。分税制改革在那个时代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而改革也存在弊端,例如造成地方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为了进行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供应,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财政和发行外债缓解财政压力,这也为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埋下伏笔。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地方主要税收来源的营业税被取消,增值税3:1这样的分配比例对于地方财政而言更加雪上加霜,此时这样的分配比例明显不合理了,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为1:1且一直延续至今,这个比例是否进一步提升依赖于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程度,当地方财政收入足够满足地方公共支出的需要,这个比例会维持较为稳定的状态。
(二) 培育地方主体税种
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财税历史的舞台,地方主体税种出现缺失,地方财政收入缺少更为稳定而充足的来源,目前我国现存的税种有18个,流转税类中收入较多的有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可以通过调整共享比例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但它的征税范围很广,不适合作为地方税。消费税现在是中央税,但其和营业税存在共性,两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进行征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商品进行征税,国家可以通过消费税的税制设计影响人们的消费行为和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而调整地方产业结构和居民收入状况,消费税具有一定的区域特性。另外,消费税税源比较丰富,税基较广,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使其制定有了更大的弹性,因此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同时,1994年消费税正式开征,之后不断进行了完善,现行的消费税税制比较完善,易于管理。若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可以将消费税征税环节逐步后移到零售环节,借鉴“营改增”的实施方案,先进行试点,逐步将其归属地方财政。
从前文的分析中,除了消费税之外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较多的还有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房产税在内的房地产税收体系。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房地产税税源丰富、税基十分稳定,且房地产没有流动性,不会对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不存在外溢性,如果地方政府实施的福利政策推进地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根据“我受益、我负担”的原则,地方税收收入也会随之增加,房地产税较为适合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房地产税的设计中,可以将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房产税中的部分税种进行合并,按照统一的评估价格和税率征税,当然税率应区分产权人的房屋数量、用途确定,评估价格要根据现实情况由专门机构合理评估。
(三) 强化地方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也会影响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影响税收征管效率高低的因素有税收治理的载体、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征管组织的管理等。首先是税收治理的载体,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的财务管理逐渐电算化,税收征管也应当信息化,税务部门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目前税务部门内部拥有属于自己的信息服务平台,但和其他部门存在隔阂,难以实现不同部门诸如税务、银行、工商和海关等之间的信息共享,这会带来各部门由于单独行动而重复工作的现象,信息的滞后也会造成工作的低效率。除了信息平台的建设还可以推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各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及时了解税务情况并解决相关问题从而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然后是征管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知识更新换代飞速的时代,税收征管人员应当与时俱进地学习税务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技能。當然,国家也可以通过立法的途径明确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违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优秀的工作者给予绩效激励,这些奖惩手段能有效改善征税工作;最后是征管组织的管理,做好税收管理的制定者、执行者和分析者,制定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之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特点和重点税源情况,工作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清理过时和违法文件并及时修订,对税收法律体系认真落实,评估反馈税收情况,避免权力滥用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 适当扩大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地方财政缺口,为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除了税收层面的调整和管理外,还可以通过适当增发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解决。一直以来地方政府承担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国企亏损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某些办公经费支出具有刚性特征,财政支出规模较大,地方政府通过借入外债的方式弥补这部分缺口,久而久之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债务责任和还本付息的压力。为了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地方政府采用财政化的转移模式,这一模式固然维持了地方金融稳定但也造成了短期集中支付压力,此时需要寻找更为稳定的替代性缓和机制,将地方债务债券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建立地方财政债务资金的流转机制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并负责偿还的债券,也可以成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2]地方政府债券属于公共债务的范畴,它同税收一样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债券是金融工具的创新也是财政管理制度的创新,这种政府债券的发行既缓解了由于税制改革带来的地方财政收支缺口,又避免了因为大量借入外债带来的短期集中支付压力。[3]地方政府债券偿还周期较长,它的发行利率低于再贷款利率,显性和隐形成本较低,同时因为国家税收的担保它的内在品质高,社会信用度高。综上,随着债券发行和流通市场的成熟,地方债的发行成为可能,地方债的市场需求将会不断上升。
(五)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前者是为了解决纵向财政失衡问题,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被重新划分,中央财力得以巩固,便于更好地调控全国经济,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地方财政收支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衡,“营改增”后由于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这种失衡程度加深,为了均衡地方财政收支,除了扩充税源及其他财政收入来源还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弥补地方财政缺口。分税制改革的过渡期就通过纵向转移支付调节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纵向失衡,中央补助地方以及地方上解中央后,地方财政的“结构性赤字”得到弥补。[4]后者则是为了应对横向财政失衡问题,横向财政失衡主要是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造成的,富裕地区财政收入多,出现财政盈余,能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贫困地区则税源狭窄,财政拮据,难以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明显,不利于国家稳定和经济全面发展。财政横向转移支付则是通过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来弥补地方财政的缺口,实现地区间财政横向均衡。目前我国主要是纵向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有待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和执行,目前世界上成功实现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国家有德国,它在推动东西德统一后的区域经济均衡发展上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横向转移支付的“德国模式”,[5]但其实施成功的前提是德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不能将其在我国照搬实行。对口支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横向转移支付,在2008年汶川地震的灾后重建中我国就启动了大规模的对口援建,成效显著。虽然与法制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差距,但可以将对口支援视为横向转移支付的雏形。综上,今后我国可以在纵向与横向两个层面深化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缩小区域间发展差距,推进财税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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