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领办合作社扶贫主体耦合模式探讨
2020-11-09蔡美辰
蔡美辰
[提要] 在大扶贫格局时代,企业领办合作社现象不断增加使我国扶贫主体呈现多元化,出现不同利益主体参与扶贫的耦合现象,包括企业控制合作社、企业与合作社相互控股、企业与合作社平等互利但相互独立等三种耦合模式。通过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企业领办合作社发挥益贫效果,内有组织形式、理事长情怀、自身力量和资本优势提升的驱动力,外有政策支持和社会责任的推动。虽然企业领办合作社优势颇多,但因其发展时间较短,且易产生合作社的异化,目前并未完全发挥出扶贫作用。因此,应采取加大政府的支持、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加大监督机制等措施,深入挖掘企业领办合作社的益贫作用。
关键词:企业领办合作社;扶贫主體耦合;益贫效果
基金项目:2019年大学生国家级创新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社会扶贫的目的、路径和社会效果研究”(项目编号:201910019149)阶段性成果,获得本项目全额资助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7月13日
近年来,企业领办合作社不断发展。在合作社发展实践中,企业领办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社发展模式,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中发挥着生力军的作用。
一、关于企业领办合作社定性的学界讨论
学界对于企业领办合作社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但都肯定了企业在合作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赞同企业领办合作社的学者认为,以“企业+合作社+农户”的运行模式中涉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被称为企业领办合作社。我国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等大量优秀的合作社均属于龙头企业领办型合作社,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更高水平阶段发展的必经阶段。也有一些学者对企业领办合作社持反对态度,认为企业和合作社在利益追求上呈背离的态度。苑鹏提出,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对立的买卖关系,存在着内在的根本利益冲突,允许公司参股合作社,实际上是为公司借合作社之名剥削农民开了绿灯。任大鹏提出,由于资源禀赋的强异质性以及治理机制的缺失,成员异质性使合作社受大股东控制出现异化并难以协调成本和收益。笔者认为,首先应区分龙头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和企业领办合作社的区别,前者可视为后者的一个类型。在大扶贫格局下,企业领办合作社存在扶贫主体耦合,可进一步挖掘企业领办合作社扶贫的潜力,为其参与我国扶贫注入新动力。
二、企业领办合作社扶贫主体耦合模式
“耦合”原为物理学中的概念,在文中可引申为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相互作用、彼此影响而联合起来成为一个扶贫主体的现象。扶贫主体耦合现象的出现,克服了企业扶贫和合作社扶贫的弊端,发挥其互补作用,实现企业和合作社扶贫效果综合和叠加。企业领办合作社从广义上分为三种耦合模式:
(一)企业控制下的合作社。由发展情况较好的涉农企业作为领办人带头组建合作社。在股权结构上,企业是合作社的社员之一,对合作社实行控股,对合作社有绝对的控制权;在运营模式上,合作社实际上是企业的原材料来源地和供应商,入社农户和贫困户不需要自己面对市场风险。常德市L合作社由E公司发起成立的。合作社现有成员6,691户,其中企业成员26家,领办人E公司股权占比56%,实现了对合作社的控股。农民社员6,665户,为广大农民成员提供耕、种、管、收全程的社会化服务,有效地将小农户纳入了现代生产经营体系。企业以合作社为平台,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三个业态全产业链服务,实现产业良性发展。贫困户以土地经营权入社,获得分红收益、就业收入。连续两年对合作社里三镇9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经营入股分红50.4万元,截至2019年已有14户实现脱贫。
(二)企业和合作社相互入股。在股权结构上,企业是合作社的社员之一的同时,合作社也是企业的股东,企业在合作社中占有较少的股权,合作社和企业之间的信任度往往很高,合作意愿更强烈;在运营模式上,依然是合作社生产、企业进行回收的纵向一体化模式。河北省南和县M合作社现有成员445名,成员出资总额2,000万元,企业法人成员1名,以货币出资671万元,货币出资占总额的33%;职业农民和股权农户分别是72户和372户,以自身经营管理技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贫困户受自身条件限制,最为可能以股权农户的身份入股合作社。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中,股权农户获得“固定租金+二次分红”,保证负盈不负亏。在生产环节,合作社开展土地集约化利用,集中进行统一精细化操作,每亩可节省成本130元,亩产增收200斤;后直接对接企业法人进行加工,每亩可增收96元。M合作社涉及5个乡镇22个村,其中有6个贫困村、97户贫困户和181名贫困人口。
(三)企业和合作社平等合作、相互独立。企业和合作社通过收购协议等方式进行耦合。在股权结构上,合作社完全由社员对合作社进行控制,并享有收益。在运营模式上,企业和合作社各自有自身的利益诉求,签订合作协议时,合作社以农户的生产收入与企业的耦合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生产利润,进一步促进农户增收。荥阳市N合作社是由6家农户发起成立,目前合作社有成员203户,辐射带动周边5个乡镇1.2万户农民。理事长在食品加工企业工作多年,对粮食和食品加工的市场发展较为熟悉,合作社建立200个覆盖全程社会化服务的生产要素车间,制定每一环节的生产标准,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合作社的市场议价能力。在生产资料采购环节,合作社与肥料、种子等上游环节的企业签订供销合作协议,采用出厂价直销;产品销售环节,合作社与多家面粉企业、饲料企业签订销售合作协议。订单经营大大降低了合作社与采购商、经销商代理等中间环节的交易成本,在稳定销售的同时确保优质优价,实现每亩增收570元,提高农户的生产收入,益贫效果非常显著。
三、企业领办合作社扶贫主体耦合模式益贫效果
(一)企业领办合作社的扶贫主体耦合对益贫有内外驱动力效果。从内部驱动力看,“企业+合作社+农户”是企业外部管理内化到合作社内部的体现。企业领办合作社将公司治理方式迁移到合作社治理中,在合作社“人合”基础上实现“资合”扩充。企业通过资本优势,占据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农户订单化生产-合作社收购-领办企业加工并推向市场”,形成上下游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领办合作社理事长有企业家精神,其商机把握、风险防控、市场带动能力有助于合作社进军市场,提高了合作社吸引力,加之理事长的乡土情怀,增加了扶贫粘合度,抑返贫效果显著。
从外部驱动力看,扶贫政策和企业社会责任互动产生益贫效果叠加。贫困地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始终将实现精准扶贫作为地区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目标。企业社会责任对社会资本有着明显的正向影响,企业要提高其社会资本就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企业领办合作社帮扶贫困户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社会资本,还可以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
(二)企业领办合作社扶贫主体耦合机制不完善,影响益贫长效性。一是企业领办合作社扶贫主体耦合机制不完善,可能偏离益贫的本质。目前,我国尚未出臺企业领办合作社的规定。部分企业领办合作社的建立并非是为了实现农民的脱贫致富,而是为了攫取国家优惠项目,套取扶贫资金,披着合作社的外衣侵犯农户和国家的利益。政府对企业领办合作社的支持对象仅限于龙头企业,小微企业很难获得支持,“锦上添花”远不如“雪中送炭”。二是企业的盈利属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属性存在冲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性是由其性质决定。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合作社益贫性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出现损害贫困户成员利益的不当行为。三是合作社异化。由于成员异质性强,社员、合作社、企业的力量对比悬殊,会发生“精英俘获”现象,在制度上易由“劳动化”转向“资本化”。以资本联合方式变相将贫困户排除在外,大大削弱合作社“民管理、民受益”的本质属性,成为披着合作社外衣的公司,影响社内贫困户脱贫。
四、增强企业领办合作社益贫效果的建议
(一)依法厘清企业领办合作社,分类施策。(1)我国应出台企业领办合作社法律规范,厘清企业领办合作社的概念和范围,提高法律条件,发挥扶持法律政策对企业领办合作社扶贫的规范、指引和预测功能。(2)政府应加强指导和支持,分类施策,挖掘不同规模企业领办合作社因地制宜扶贫的路径,增强与扶持政策的匹配和调试。(3)政府加强“一懂两爱”企业领办合作社的人才培养,特别是对具有乡土情怀的合作社理事长及企业家的培育。
(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企业领办合作社益贫的长效发展。完善企业领办合作社参与扶贫的利益联结机制,需要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建立利益分配机制,明确合作社和成员的财产关系,明确扶贫资金的收益权和使用权;建立利益保障机制,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信用担保等保障性措施,一方面确保合作社破产清算时的偿债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保证贫困户的保底收入;建立利益约束机制,保障贫困农户的利益不受企业的压榨,保障成员自由退社的权利。在合作社侵犯成员权利时,贫困户可以通过退社等方式及时止损,必要时提起诉讼。
(三)防止合作社异化,实现企业、合作社和农民增益的共赢。企业领办合作社的内部治理防止理事长的权力扩张和独立,发挥章程作为合作社宪法的作用,防止少数人的权力垄断,保证全体成员的权利;建立以政府监督和成员监督合作的联动机制。
我国企业领办合作社是大扶贫格局中强有力的扶贫主体,扶贫主体的耦合益贫叠加效果显著,可以发挥企业扶贫的目的性和合作社扶贫的长效性,形成治理结构、优势互补、相互影响和作用的耦合关系,体现“1+1>2”的益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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