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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拔车钥匙“惹”巨额赔偿

2020-11-06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40期
关键词:蔡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王某

王某和李某关系不错,平时经常借李某的车出去办事。2020年6月的一天,李某开车去上班,到单位后没拔车钥匙就离开。王某因为有急事要出去,看到李某的车未拔车钥匙,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便私自将他的车开走。当车行驶到一个未安装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王某驾驶的车辆与蔡某驾驶的一輛电瓶车相撞,造成蔡某重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蔡某出院后与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将王某和车主李某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其各项损失费。沙雅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车主李某、驾驶人王某的责任,判令两人向蔡某赔偿各种损失费40多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认为“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王某未经其许可擅自驾车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王某一人承担一切损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现代家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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