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北京的集体婚礼
2020-11-06王贞
王贞
婚礼是每对新人最美好的时刻,现在的婚礼仪式流程有很多跟民国时期婚礼环节类似。北京市档案馆中保存着关于民国时期婚礼以及集团婚礼管理规定的详尽档案,这里就说说民国时期北京的集体婚礼。
制定《市民集团婚礼章程》
早在80多年前,北京就有了集体婚礼,当时叫作“集团婚礼”。其举办的宗旨是改进习俗、破除迷信、提倡节约。1937年2月,应市民要求,当时的北平市社会局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筹办市民集体婚礼的委员会。2月26日,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制定了《市民集团婚礼章程》,确定从4月起至6月底为第一届集团婚礼的婚礼之期,自4月6日开始征集参加集团婚礼的结婚者。
《市民集团婚礼章程》规定,凡是北平市的市民可自愿申请参加,须填写申请书,待人数相当时即可举办。对于“集团婚礼”的举行时间、参加人数等都有一整套规定,每届“集团婚礼”参加人数必须在10对以上,婚礼每三个月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一次,由市长或社会局局长证婚。每对新人应缴纳婚礼费国币10元,登记费国币4元。由社会局对申请人予以审核,准予登记者自行购备两份婚书,依式填写盖章,并发给登记证,届时凭证参加。另外在婚礼须知中规定:双方在本市均无家长及介绍人、身体患有恶疾或精神病、重婚者、不足法定年龄(据当时民法第980条规定,男未满18周岁,女未满16周岁不得结婚),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均不得参加。参加者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拒绝其参加婚礼。结婚时间为下午3点,结婚人应于下午2点以前自行到达结婚地点,逾时不到的拒绝其参加婚礼。
筹办委员会还制定了《北平市集团婚礼秩序》,对司仪、证婚人、主婚人、介绍人、全体来宾直到结婚人入席流程,以及奏乐、致辞、行礼、领证等环节都做了详细规定。
社会局将申请登记的结婚人于结婚前定期公布,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于结婚人的婚姻有异议,可于公布期后7日内呈报社会局核办。公布7日后无异议的申请登记结婚人,于一星期内到社会局核准登记。获准参加者应依照“参加北平市集团婚礼须知”各项要求办理所有手续。
多次召开会议布置婚礼筹备工作
为筹备集团婚礼,继1937年2月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后,北平市社会局筹办市民集团婚礼事务委员会又多次召开会议,每次会上都要商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具体事项。
1937年5月8日,北平市社会局筹办市民集团婚礼事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上讨论了三个问题:一是自4月6日开始征集参加者以来,市民索取章程及申请书的比较多,但正式申请者仅3对,不足以举办集团婚礼。因此,会议拟定报名截止日期为5月31日,6月上旬举行婚礼。二是拟定新娘礼服按式样,向承做商店预订10套,届时如果数量不够需临时添置,每套租用价目由社会局与商店共同商议确定,举行婚礼时由用户直接向商店租用。三是针对报纸上说的北京市集团婚礼收费较高的问题,筹办委员会解释为:参考上海市举办集团结婚每对收费20元,比本市的多,且集团婚礼每举行一次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很多,本市所规定的14元,已经是按最低标准计算了,事实上仅够开支。
1937年5月27日,筹办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会上商讨了快到报名截止日期仍然只有3對报名,因此决定可随时报名,直至有相当人数再举行。对于新闻记者采访结婚人姓名及详细履历的,仅告知姓名,履历住址等严禁公布。暂定给每对结婚人亲属发20张观礼券,外宾及记者则随时酌情发放。
1937年6月4日,召开第四次会议。会上通报了近日报名本届集团婚礼的人数骤增,礼服赶做不及,经讨论将婚礼日期定于6月20日中午12点举行。
1937年6月11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决定乐队服装暂不改为古装,仍穿红色服装一套,并由社会局向卫生局发函,请卫生局派员携带药品在结婚现场布置卫生设备,保证婚礼现场各项安全。
婚礼现场隆重热烈
1937年6月20日,首届集团婚礼举行,共有16对新人参加。婚礼仪式力求严肃庄重,北平市市长宣读证婚词,社会局局长讲话。除新人外,参加婚礼的还有新人亲属、外宾及记者。由社会局印制的观礼券发给双方观礼人,券数须就座位及参加人数多寡由社会局支配。婚礼现场音乐由社会局约请东四育才中学乐队演奏。
婚礼当天,中南海怀仁堂宏伟宽阔,现场音乐优雅,新人和各方来宾按照事先安排好的位置就座。新郎身着中国常礼服即蓝袍青色马褂、普通呢帽、青色便鞋、白袜,新娘礼服及头纱均为社会局规定式样——身着简单西式礼服即小领长袖长衫,肘以下用纱料,礼服质料用白软缎,头纱拖地长4码,头戴素绢花,戴短式手套,穿长筒袜、高跟鞋,颜色均为白色。新娘手捧黄刺梅、粉色玫瑰花和白玫瑰及常青草束花,显得漂亮雅致。为求朴实恭敬,婚礼现场不用傧相和牵纱儿童,礼堂内不准抛撒花纸等物。新郎新娘在庄重简朴的婚礼中互换饰物,领取结婚证书,并由市长亲自颁发纪念章以示重视。礼成后大家拍照留念,留下美好的记忆。
北平市举办的集团婚礼遵照审核严格、手续缜密、费用节俭的原则,对移风易俗、反对奢靡之风有一定的影响,开创了当时社会的新风尚。
作者单位:北京市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