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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利弊化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2020-11-06

工会博览 2020年28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调解员违纪

在劳动争议调解中,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往往是最难调解成功的,而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社保等问题则更是困难。吴女士是某公司的一位老员工,入职已有9年时间,担任项目经理职位,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5月8日,公司向吴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严重违纪。随后,吴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元。同时,向朝阳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好说话”的用人单位

接案后,调解员致电该公司了解情况。公司的对接人对吴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这件事并不吃惊,并表示之前已经与吴女士协商过许多次,但双方始终无法就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达成一致。调解员在问及该公司解除吴女士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时,公司表示,吴女士一直以来工作比较懈怠,并且掌握了一些吴女士违纪行为的证据。公司本不想和员工闹僵,因此先采取的是协商解除合同的方式和员工去谈判,但没有谈成。公司没有办法,只能进行违纪处理。

调解员听公司说得有些含糊,于是追问吴女士存在哪些违纪行为,是否有制度依据和证据材料。公司此时有些犯难,表示员工对于工作安排拒绝履行以及存在让别人代打卡的行为,并且公司有相关的证据,并非完全无理由随便解除,但考虑到确实是老员工,因此愿意给到20万元的经济补偿,但强调最重要的是必须一次性解决全部劳动争议,不能支付之后又继续找公司闹事儿。

调解员一听,觉得有些奇怪,既然公司有违纪行为的相关证据,怎么还会愿意给2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呢?但是看到公司这么有诚意,调解员决定还是和吴女士沟通一下。

“好说话”背后却另有隐情

调解员致电了吴女士的律师,律师表示公司完全是无理由辞退,吴女士并没有他们所说的违纪行为。调解员说:“关于违纪行为的依据,我之后会再和公司沟通,但公司这边同意支付20万元确实是很有诚意。根据我的经验,几乎没有任何一家公司会在第一次致电时就同意支付这么多赔偿金,而且公司表示他们手里是有相关证据的,万一真的是有证据,到开庭阶段可能一分钱也也拿不到,因此希望吴女士这边还是能考虑一下。”

吴女士的律师表示,会和吴女士沟通一下。调解员进一步表示,公司希望能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不要之后再来找公司主张赔偿之类的事情。律师表示,这一点他无法进行承诺,因为吴女士在公司的前五年时间里,公司始终未足额缴纳社保,吴女士之后会到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感觉到公司和吴女士估计已经过数轮“碰撞”,公司爽快同意的背后应该也有隐情。社保未足额缴纳是一方面,就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方面,公司的理由也不一定能站得住脚。

于是,调解员再次致电该公司,询问其所掌握的员工违纪证据有哪些?公司的对接人坦白,对于代打卡行为,实际上其并没有明确的录音录像证据,仅是听其他员工有谈起,但是也不太可能让其他员工进行举证。但该员工确实存在消极怠工的行为,没有及时完成工作邮件中要求的任务。调解员表示,关于严重违纪的认定一方面要看事实依据,另一方面要看制度依据。事实依据是违纪认定的基础,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违纪事实,那么是无法认定员工严重违纪的。对员工的处理缺乏基本的前提,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表示,他们也了解这个情况,但是解除吴女士劳动合同是领导的决定,他们作为基层员工也无法改变什么。

第二天,吴女士的律师致电调解员,表示吴女士这边最低能接受的赔偿数额是22万,不能再少了。关于社保,吴女士表示不能一并解决,其之后将去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调解员将律师的反馈回复给公司,公司对接人表示将和公司领导再请示一下,如果社保问题不能一并解决,那么领导估计不会同意。

分析利弊化解僵局

两天后,该公司致电回复,22万元赔偿金公司可以支付,但是必须将社保问题纳入其中。调解员表示,社保问题不在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内,社保缴纳属于单位的强制性法律义务,无法通过双方的约定进行免除。即便双方约定,员工依然可以去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并不能达到公司想要达到的效果,反而可能得不偿失。如果员工确实想去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其本人也需要承担差额的个人部分,而且具体数额是多少也是需要社保部门进行核算的,补缴社保也不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在公司配合的前提下仅是对错误行为的一种纠正。公司对接人表示其刚知道社保不能由双方约定,会和领导继续汇报。

通过调解员多次的沟通解释,该公司接受22万元的赔偿数额,并确定了签署调解书的时间。

双方约定并不能免除法定缴费义务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经查实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加收滞纳金。

但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劳动者另外出具承诺书,表明双方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将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钱款发给劳动者。

这种约定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且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还有一部分要进入社会统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也无权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条款即便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也不能改变其违法的性质。因此,这些条款不但不能生效、更不能用以免除用人单位相关责任,应当予以制止、纠正,由此产生的相关违法行为后果也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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