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时空分布与防范对策
2020-11-05于阳
于阳 等*
一、青少年财产犯罪的概念界定与研究意义
(一)中美青少年财产犯罪的概念界定
青少年财产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辨明青少年犯罪与财产犯罪在中美两国犯罪学研究中的实际意义是研究青少年财产犯罪实际状况的重要前提。青少年犯罪是以犯罪主体的年龄特征为标准归纳出的犯罪类型,在绝大多数国家法律中均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但常作为学术概念用于社会学与犯罪学的研究中。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14—25周岁的青少年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反社会行为。而在美国,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但约半数的州使用美国普通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将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为:7岁以下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7岁至14岁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即如果在缺乏证据证明有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就被推定为没有责任能力;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为14岁。犯罪者已满上述法定年龄且未成年,这类犯罪案件成为少年司法案件,是青少年犯罪的一部分。青年犯罪则在法律上无另行规定。①参见康树华:《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与涵义》,载《公安学刊》2002年第2期。财产犯罪是一种以侵害对象为划分标准的犯罪分类之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各国法律中均有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财产犯罪因犯罪形式的不同,各国法律对其界定也有差异。
(二)研究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青少年犯罪近年来逐渐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三大毒瘤之一。我国近五年来青少年犯罪增长率接近70%,而美国虽然青少年犯罪的增长率较低,但其所占比例较大。根据兰斯公司2019年统计,在美国,近年来26岁之前(青少年时期)人群曾被逮捕过的比率是30年前的青少年的3.6倍,且多次被捕变得越来越常见,而财产犯罪(包括抢劫、偷窃)又是被捕原因较为常见的类型。①James P.Smith,The long-Term Economic Impact of Criminalization in American Childhoods,Rand(Sept.14,2020),https://www.rand.org/pubs/research_briefs/RB10062.html.故针对此类问题开展研究以便预防犯罪、改善现状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其次,当今的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学术研究存在较大缺陷,具体表现在关注点大多放在犯罪者的犯罪成因(且以心理、社会因素为主),对其犯罪行为本身的手段、时间、地点缺乏研究,不能为现实中的治安管理提供借鉴。青少年心理不成熟,其行为的正确更多依靠外来约束,只有探明城市内青少年财产犯罪的时空分布,才能在适当的时间、适时的地点约束有犯罪意图的青少年,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再次,我国和美国在现今的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对策上各有优劣。我国针对成长中的青少年教育极其重视。其一是在全国各地的学校内自小学阶段就开始进行思想教育、道德培养和法律普及,使青少年在义务教育阶段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减少犯罪可能;其二,重视家庭教育是中国的文化传统,父母对孩子的重视对他们正确观念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的出现使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缺失。我国虽在事前培养上加大了力度,但目前为止尚未出台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法案,判案皆是以刑法为准绳适当减刑的手段,且对犯案者不能实行有效的监管和教育。美国与我国恰恰相反,奉行自由教育的美国对青少年正确观念的养成并不重视,以至于每每出现的少年犯手段残忍、内心扭曲,但是美国在事后的教育、收容少年犯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体系,且制定了专门的法案诸如《青少年犯罪教养法》来治理青少年犯罪。中美两国青少年财产犯罪防治对策之间存在的差异值得进行比较研究,特别是我国在犯罪防治对策和措施等诸多方面需要向美国加以学习和借鉴。②参见张颖:《中美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比较研究》,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7期。
二、中美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时间分布状况
(一)美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时间分布
根据美国司法部“青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办公室”的数据资料,美国的财产犯罪主要包括入室盗窃、扒窃、机动车盗窃和纵火罪,而在暴力犯罪中也包含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罪。③参见于阳:《城市青少年犯罪防控比较研究——基于英美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73-75页。对于美国城市青少年而言,犯罪时间一般分为上学日和非上学日。有18%的青少年暴力犯罪发生在上课日下午3点至晚上7点之间的4小时内。而在“宵禁”也就是晚上10点至凌晨6点这段时间,无论是上学日还是非上学日,暴力犯罪的几率均较小,占比13%。通过分析数据可知,放学后青少年犯罪的发生率是宵禁期间(包括上学日和非上学日)的5倍以上。因此,青少年实施的犯罪一般在上学日的放学时间和非上学日的晚上达到高峰。此外,与其他暴力犯罪不同,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罪,一般会在上学日的下午3点和晚上8点以及非上学日的晚上9点达到高峰。(参见图1:青少年抢劫犯罪在一天的时间分布)
图1:青少年抢劫犯罪在一天的时间分布④ 图1数据来自 Ann Arbor, Juvenile violent crime time of day by offense,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Sept.14,2020) ,https://ojjdp.ojp.gov/.
一项研究显示,在一周的时间内,周末比平时更容易发生犯罪活动,并且抢劫的高峰期普遍在周末的清晨。对于季节性规律,Landau和Fridman发现,抢劫罪的数量会在冬季达到高峰。①See Yan Zhang,etal. Space-Time Clustering of Crime Events and Neighborhood Characteristics in Houston,Criminal Justice Review, 2015(3).例如,在英国的默西塞德郡,入室盗窃和抢劫就在冬季达到高峰。但尽管如此,相比于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在不同的季节并没有显著的差异。
(二)我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时间分布
根据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时段统计图(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13日)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中,比重最高的为盗窃罪,其次为抢劫罪,二者占所有案件类型比重的近55%。②犯罪类型的数据来自对新收犯罪案件的统计。从未成年犯罪案发的时间分布来看,青少年犯罪的高峰值为晚上21点以后,以及凌晨的1点至2点,可见夜晚和凌晨是青少年犯罪的高发期。③犯罪时间段的数据来自对审结案件的统计。(参见图2:未成年人犯罪案发时间分布)例如,17岁的张某某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再如,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以上两个案例的作案时间均为凌晨,该段时间街头人员较少,目击者少,作案的成功率较高。
此外,有研究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高发的几个月份主要为3月、7月、8月、10月,犯罪的低谷期为2月、9月、6月。④参见《数据告诉你: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载中国司法大数据网,http://data.court.gov.cn/pages/justiceStatistic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19日。不同的犯罪类型与季节会呈现出不同的相关性,但抢劫罪、盗窃罪等财产犯罪相比其他暴力犯罪而言,季节性色彩并不强,不具备季节变动上的相似性。
图2:未成年人犯罪案发时间分布⑤ 图2数据来自“案件分析研究”栏目,载中国司法大数据网,http://data.court.gov.cn/pages/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4日。
(三)中美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犯罪时间规律
第一,犯罪时间高峰值与两国学校作息制度有关。结合以上中美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时间分布规律可以发现,在一天的时间中,美国的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高峰值集中在上学日的下午3点和晚上8点以及非上学日的晚上9点。在美国,多数学校的放学时间多为下午3点左右。可见,许多美国的不良青少年会选择在下午放学后实施抢劫、盗窃等行为。而在中国,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高峰值为凌晨的1点至两点,以及晚上21点以后。因为国内学校放学时间普遍较晚,高年级学生还会有晚自习,再加上学校管理较为严格,外出犯罪的机会不多。这也反映出两国在学校上学制度方面的不同之处。
第二,晚上21点至凌晨1点的犯罪率普遍较高,但具体时间存在差异。中美两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都普遍在夜间达到高峰:一方面是因为作为青少年夜晚可以不受学校以及父母的拘束外出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夜晚至凌晨时期街上人员稀少,使得目击者较少,更易于实施犯罪。因此,在晚上中美两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发生率普遍较高。在国内,傍晚21点至凌晨1点这段时间往往是财产犯罪的高发期。而美国晚上10点至凌晨6点的这段时间,青少年财产犯罪实施发生率较小。这或许与美国实行的“宵禁”有密切联系。例如,在2014年的8月16日,美国密苏里州就宣布,该州上周发生黑人青少年被警方开枪击毙的圣路易斯郊区进入紧急状态。相关报道称,密苏里州州长尼克森宣布,位于圣路易斯的弗格森市从当地时间午夜起实施宵禁直到清晨5点。因此,在实施“宵禁”的期间,凌晨这段时间禁止外出,青少年实施财产犯罪的几率也降低了许多。
三、中美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空间分布
城市特殊的空间环境是形成城市犯罪主体、客观与载体的基本要件,对城市犯罪进行物质形态的空间环境研究,是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其研究所形成的犯罪地图也是构成城市公共政策制定及评估的基础工具。
(一)美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空间分布
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为联邦制,各州之间的区别较大,故对美国的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研究以芝加哥为典型,并通过芝加哥学派的理论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1925年,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Ernest W Burgess和Robert E Park提出了城市功能分区的“同心圆”模型,把城市由内而外分为5个区域,其中位于第2区的过渡区由于流动性最大、受外界影响最大,往往会聚集更多的城市犯罪。为了验证模型的合理性,Burgess还绘制了1920年的芝加哥地图,并将“同心圆”模型覆盖至城区地图上。随后,同是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的Clifford Shaw和Henry Mc Kay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①参见付逸飞、职国盛:《国外城市犯罪时空分布及其防控对策研究述评》,载《犯罪研究》2017年第3期。
(二)中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空间分布
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通过分析2015年至2016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在国家层次的城市犯罪中呈现以下特点:犯罪案件发生在云南、河南、贵州等地的数量较多;百万人口发案数量较多的省份分别是贵州、新疆、云南、宁夏和青海;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较多的省份分别为浙江、福建、江苏。此外,青少年的财产犯罪在城市内部也有一定的空间规律。通过对中国知网及其他数据库的文献分析可知,在城市内部,居住用地是入室抢劫的犯罪高发区,公共设施是盗窃案件的犯罪高发地,道路用地是抢劫案件的犯罪高发地,公交车则是以扒窃案为主。②参见毛媛媛、戴慎志:《犯罪空间分布与环境特征——以上海市为例》,载《城市规划学刊》2006年第3期。再做进一步细化,中心城区的商业用地、密集区的中心居住区和人流密集的交通场所是犯罪热点所在地。此外,城市的近郊区作为城市化影响程度较高的地区,易成为吸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集中地,也是青少年进行财产犯罪团伙作案的高发点。③参见单勇:《城市高密度区域的犯罪吸引机制》,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三)中美两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空间规律
首先,城市的建筑规划和功能区的分布是影响青少年进行财产犯罪的直接条件。在中国,城市的空间结构的多元化,人口与产业的集聚使城市生存空间的分配与利用方式越来越复杂,土地的超负荷承载迫使人们积极开发新的空间,盲目地向四周扩展从而造成城市地域的不合理组合,不合理地“见缝插针”亦往往造成城市功能分区的盲目混杂。④参见王发曾:《城市犯罪成因的综合观》,载《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7年第1期。在这样的环境下,既为财产犯罪提供足够的掩体和逃脱路线,也为财产犯罪提供了驱使其行为发生的最主要条件——充足的社会财富。故中国的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在空间上有集中在商业区、城市交通枢纽与重要干线和城市老居住区与中心街道的大致分布规律。而在美国,根据芝加哥项目研究可知,在芝加哥和许多其它城市,青少年犯罪区总是长期出现在中央商业区和与工业和生产相连接的地区即贫民窟,故美国的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在空间上表现出城市边缘化分布规律。①参见《芝加哥地区项目(ChicagoAreaProject)——美国社区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之一》,载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网站2009年5月17日,http://www.cycs.org/kycg/qsn fl yj/201504/t20150423_65081.html。
其次,经济问题是城市犯罪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应当指出,贫困是青少年进行财产犯罪的主要原因。青少年群体,尤其是处于社会下层的青少年,其行为就会表现出逃学率高、失业率高、犯罪率高等特征,青少年进而在街道上结成团体,进行团伙性的财产犯罪。故在这一点上,中美两国的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在空间上都呈现出贫困地区指数高的分布规律。
再次,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是城市犯罪问题不断发展的内在因素之一。在中国,随着城市化和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大批人口和生产要素涌入发展中的城市,城市原有的存在格局被打破,各种力量都在竞争生存空间。原城市周边地区被城市地域扩展吞没,难以快速建立起有效的社会防卫系统。②参见王发曾:《城市犯罪成因的综合观》,载《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7年第1期。同时,新迁入人口难以很快适应新的环境,尤其是对青少年而言,自我欲望的渴求,认知能力的不足,心理状态的不成熟和强情绪化的思考模式,都会从各方面促使青少年实施财产犯罪。在美国,社区环境是直接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空间环境。如果社区、邻里的居民社会经济地位不高、种族隔离较强,且居民的流动性比较大,将会阻碍该地区的社会控制能力,也就是会出现社会解组,从而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土壤。即居民所处的宏观环境出现了变化,环境的恶化诱使更多的人产生犯罪动机,进而滑向犯罪。故中美两国的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在空间上都呈现出城郊化以及城市化程度较低地区密度较高的分布规律。
最后,人口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主体,人口的过速增长造成城市规模超容量的膨胀,由此在造就犯罪的主体、客体和载体方面都发挥了作用。日趋增加的城市流动人口带着欲望和某些易暴露的特征(如随身携带的钱、物和孤身的行动等)徘徊于城郊,成了犯罪主体与客体两方面的重要来源。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未成年人面临的只是一个崩溃的社会控制机构。因此,中美两国的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在空间上都呈现出外来人口聚集地犯罪率高和人口流动密集区犯罪率高的分布规律。
四、中美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美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防范对策
作为世界上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的先驱者,美国对于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预防研究有较多建树。美国对于青少年的预防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是美国当代著名的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因此对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措施也是以增强少年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强化青少年对于社会的归属感、责任感作为核心内容。在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法》(JJDPA)为全美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在教育方面,根据John C. Ball在《The Extent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a Stable Metropolitan Area》所做出的调查可以得知29%的青少年犯罪人员是未在学校中接受教育,可以进一步推断犯罪者是有明显的教育障碍的。③See John C. Ball, The Extent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a Stable Metropolitan Area, Kentucky Law Journal,1961,(363).因此,为了应对这个问题,美国的司法界人士于1996年建立了一个Fight Crime:Investin Kids(FCIK)非政府组织,通过推行普适性教育和个例的针对性教育政策,双管齐下地来预防青少年犯罪。④参见孙宏愿、孙怀君:《教育合力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基于美国FCIK组织的研究》,载《青年探索》2011年第5期。
其次是在社会方面,美国在社会上的措施有两个阶段,由原来的少年法院阶段向JJDPA阶段演化。作为青少年司法的第一阶段,1899年4月21日,美国伊利诺伊州议会通过了著名的《少年法院法》。少年法院通过审判保密、恢复为主的思路,对一些罪行较轻的少年使用以社区服务和保释人制度为主的教化性措施进行裁判,帮助青少年早日回到社会中来。①参见高英东:《美国少年法院的变革与青少年犯罪控制》,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12期。但是随着青少年犯罪率的居高不下,美国社会除了继承少年法院的保密性和恢复性思路外,还另外推出了两项措施。第一项是基于JJDPA将虞犯少年去机构化和去刑罚化,在JJDPA的推动下,美国逐渐开始了以教育手段代替传统的惩罚措施,对这些虞犯少年选择以教化为主,降低其向恶性财产犯罪进一步转化的可能性。第二项是设立少年司法和预防犯罪办公室,建立起联邦和州两级的共同应对少年犯罪的预防体制。②参见李亚学编译:《美国的〈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法〉及身份罪少年的非监禁化》,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3期。
再次是在家庭方面,家庭的作用更多则是体现在家庭对虞犯少年的管教上,而美国针对家庭教育可能存在的不足则主要通过强化对家长的培训教育以及帮助来弥补。③参见于阳、王爽:《英美国家预防青少年犯罪学习理论研究述评》,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2期。总结而言,美国的青少年财产犯罪预防手段在数十年的研究过程中建立了以教育为主,社会提供资源为辅,强化家庭作用的预防体系。
(二)中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防范对策
在2019年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中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我国目前的预防体系也是着力于教育措施的运用上。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在教育方面,仍是以面向广大学龄儿童的普适性法治教育为主,尚未建立起具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项目。根据教育部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深入对于青少年的法律观念培养是当下的重要任务。《规划》针对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的不同特点,分学段规定了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与要求。④参见《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教政法〔2016〕15号,2016年7月21日发布。在教育形式层面上,《规划》更加强调具有互动性、参与性、体验性的教育活动,如举办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夏令营等;在考核层面上,把学生法治教育综合情况作为对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了各层次学校对于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
其次是在社会方面,目前我们国家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整体的关注程度尚未达到一个全民关注的水平。同时,主要预防措施也停留在十分匮乏的事后防范措施上。根据《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事后防范措施仅为将少年犯送入少管所,但是具体的管制措施仍未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明确。与此同时,司法界也正在尝试构建临界预防机制来重点关注部分虞犯少年,以此来补足我国在事前预防领域的真空状态。
(三)中美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防范对策比较
首先,在防范政策方面,中美两国对于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防范政策都明确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核心路径。但是两国在具体的政策落实中,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防范机制,并且核心思路从少年法院时期的侧重事后矫正走向事前预防。同时中国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对于青少年财产犯罪政策仅仅停留在减轻刑事责任和教养所等事后矫正和普适性的普法工作上。因此很明显中国的发展程度是处在较为不完善的水平。特别是在预防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层面,还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⑤参见于阳:《城市青少年犯罪防控比较研究——基于英美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56-260页。
其次,在法律体系方面,目前来说美国从1899的《少年法庭法》到1974年的《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法》,两部法律都较为完善地论述了青少年犯罪司法政策的整体思路构成,并且对于全国的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防范都起了一个指导性的作用。然而,中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规定分散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所以,目前中国的预防体系仍然是较为松散的。①参见肖姗姗:《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届博士学位论文。
再次,在社会力量的凝聚方面,目前美国通过《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法》(JJDPA)和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办公室(OJJDP)实现了联邦和州、官方和社会组织、司法界和教育界的合力,建立了完整的社会共同参与的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防范体系。相较于美国,中国此时的青少年犯罪司法仍处于单打独斗的阶段,往往是由司法界独自推进,而教育界却往往由于应试教育而忽视了法治教育的建设,因此中国仍需加强社会各界力量的整合。
五、对防范我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启示与借鉴
(一)我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预防对策
1.基于青少年财产犯罪时间分布规律的预防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发现,我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高峰值为凌晨以及晚上21点以后。基于该时间分布规律,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青少年的犯罪预防。在学校方面,青少年群体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有研究表明青少年在上学期间的犯罪率较低。因此作为学校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及时发现学生是否有逃课、盗窃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发生。在放学后,低年级的学生可以尽量由家长进行接送;对于高年级的学生,学校可以将放学时间及时通知到家长,以便家长对孩子进行实时监控,这样既可以防止青少年利用放学回家的这段时间进行犯罪活动,又可以降低青少年被害的风险;在社会方面,社区、公安部门应该在青少年犯罪的高发时间段加强管理,切实保障治安环境,同时加强巡逻,提高监管力度,完善监控等设施,尽可能降低青少年犯罪的风险,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家庭方面,由于青少年主要随父母居住,因此家庭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至关重要的因素,作为家长要对孩子的行踪轨迹有所了解,特别是对于有犯罪前科的青少年。父母要减少孩子在夜晚外出,对夜不归宿的行为要进行严加管教,保障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2.基于青少年财产犯罪空间分布规律的预防
首先,对于潜入城市微观空间(路段、网格、院落、建筑物、公交站点、商业场所)的犯罪治理,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关注青少年在城市中进行财产犯罪的犯罪热点,并在犯罪高发区合理布置警力,提供积极的警务防范。真正深入每一个微观空间,不放过任何一个“灰色”“冷僻”的犯罪公共空间,适当加强对犯罪的威慑力,以达到犯罪预防和犯罪抓捕的双重目的。其次,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提高人口素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最好要双管齐下,但如果有任何一方教育缺席,另一方教育要积极补上,尤其是对流动人口子女和流浪青少年,充足的教育资源对他们“三观”以及行为方式的影响是巨大的。在这方面,人口流入地的政府要以人为本,积极做好公共服务补位工作,加快城市边缘人物的融入。再次,积极推动城市化稳妥进程,要统筹城乡规划,减少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人口过剩,管理服务难以完全覆盖整个城市等问题,政府要合理规划城市各功能区的分布和城市的整体定位,认真处理城市化所产生的空间环境问题和空间管理冲突与缺失,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从基本载体上隔断青少年在城市中进行财产犯罪的温床。最后,学习美国在大数据方面的研究与投入,加强计算机在警务部门的普及和GIS软件的应用,积极研究犯罪制图,并成立相关的技术与应用部门,提高数据分析来源,并将研究的犯罪制图成果应用于实践,通过数据的不断积累和运用,在“实践”与“认识”之间形成运动和发展的良性循环。
3.基于青少年财产犯罪防范对策比较的预防
对于本该成为未来的栋梁的青少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防止其陷入或者将其一把拉出犯罪的泥潭是未来青少年司法的重要研究领域。对于青少年财产犯罪,虽然我国已出台相关的法规,但仍存在预防措施匮乏的问题。而有着上百年历史的美国青少年司法实践则是我们可以进行学习和借鉴的对象。事前预防的重点应该落脚于对于青少年的教育和虞犯少年的针对性帮扶,实现普适性政策和针对性政策有效结合。①参见于阳:《城市青少年犯罪防控比较研究——基于英美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50-256页。对于目前我国的普法教育仍存在的教育合力缺失的问题,我国可以由司法界人士牵头建立一个专业的普法教育组织,由他们来主要推动对于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任务。这样一来,既减轻了原有教育界的负担,又使得普法教育的效率大大提高。②参见孙宏愿、孙怀君:《教育合力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基于美国FCIK组织的研究》,载《青年探索》2011年第5期。在普适性预防政策的推广方面,基于孩童时期的智力情感认知对于未来行为所存在的重大影响,可以由前面所提及的普法教育组织来向婴幼儿教育机构提供指导。与此同时,在更高年级通过活动来进一步强化青少年的行为模式,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对于传统意义上的虞犯少年,除了传统的普适性政策,我们需要辅以针对性政策来更好地重筑其道德法律观。对于所谓的“问题少年”,传统的批评教育与家长沟通或许缺乏足够的解决力。因此,我们应该由该组织对于家长和教师进行培训,针对性提高“问题少年”的社会交往能力、情绪管控能力以及问题解决能力。
(二)我国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惩治对策
如果说预防是第一道防线,那么惩治便是最后一道防线。通过这道防线,能够将这些青少年犯罪者拉回正常的社会渠道。而恢复性司法政策将会是未来处理青少年犯罪的主流手段。长期以来,释放人员的再犯原因主要是释放人员与社会脱节,缺失社会归属感,对于青少年犯罪也是同理。目前,我国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惩治措施仅停留在减轻刑罚和少年犯教养。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由于无法与社会接轨进而选择铤而走险的案例。对于这些实施侵犯财产犯罪,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少年犯罪人,可以以惩罚一定时长的社区服务,以及强制接受教育代替传统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的刑罚手段,强化少年犯的道德观和社会观,增加少年犯的社会归属感,为其回归社会打下思想和能力上的基础。③参见秦英:《美国青少年犯罪的社区性惩罚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载《法制博览》2019年第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