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
2020-11-02姚金岭
姚金岭
摘 要: 目前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生产力水平随之提升,婚姻法改革逐渐靠拢民法发展,协调法定夫妻财产关系成为改革婚姻法主要思路。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将夫妻共同财产合理规划当做主要变革婚姻法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原本以物权法为根据的婚姻法。在这一基础上,本文首先分析婚姻法和民法的关系,探索法定夫妻财产制,并研究法定夫妻间财产利益,以供参考。
关键词: 婚姻法;民法;法定夫妻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15/j.issn.1674-3733.2020.31.236
在学术界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共识,如何使婚姻法回归,是流于形式,还是纵向改革婚姻法,是学界以及全社会非常重视的内容。结合文献记载以及婚姻相关家庭关系即为婚姻法组成大纲。这一关系具有固定性、伦理性以及必须履行条款的强制性等特征。从整体来看,在调整对象框架之中,婚姻法以及民法涵盖内容基本相同,性质上也较为相像,从而婚姻法回归民法是既定事实。
1 婚姻法发展历程及和民法的关系
1.1 发展历程
婚姻呈现的是成立家庭这一社会现象。人类社会历史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直存在婚姻的,人类进化发展一定程度后出现婚姻这一社会产物。人类社会进化中需要血缘关系时,开始出现婚姻这一载体。家庭是社会构成的主要部分,在社会上家庭具有一定代表性,而婚姻时组成家庭的重要途径。通过婚姻能够确立社会关系,变成社会能够认可的两性关系结合。婚姻进化后出现婚姻法,婚姻法时期不同保障各个时期人们婚姻平等以及幸福。婚姻法是维系婚姻的保险与保障,其时刻提醒人民,婚姻不仅受到道德约束,还能够享受法律保障。不管是婚姻关系中哪一方,均可通过婚姻法来维权,婚姻法这一法律不具备偏袒性,以此确保婚姻双方的平等与自由。
1.2 婚姻法和民法间的关系
婚姻法主要作用是公平、公正的维护婚姻,对于婚姻法本质而言,其具有调节功能,婚姻法主要调节家庭关系中亲属间存在的各类问题,主要有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等。民法源自古罗马,古罗马人为保障市民权益制定了“市民法”。我国民法以及一些法律规范则源自市民法[1]。实质上民法即为市民法,是能够对人们各项权利进行保障的法律法规,“市民”是保障对象,使得民法这一法律被广泛适用,民法重视构建无等级社会法律。从上述可知,婚姻法不是单独存在的,婚姻法包容于民法中,这是因为家庭以及婚姻等结合形式是一种“小与私的关系”。这一关系是民法大纲中的小分支,从而婚姻法课理所当然回归民法中。这一回归可实现质的回归,由社会形式转变为社会体制,扩大法律价值。
2 法定夫妻财产制概述
2.1 基本原则
研究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问题为法定夫妻财产问题。不管在哪个年代和家庭,需要严格界定夫妻间的财产活动。随着时代进步夫妻财有着越来越多的表现,由最初精神道德到法律约束,到目前应由立法体现夫妻财产平等,法律能够保证夫妻财产,夫妻财产在法律规范下是相对静止的。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维持,婚姻之中夫妻共同财在法律上存有争议。夫妻财产最初可规范社会,可体现出社会关系,也能够集中反应家庭社会关系。
2.2 保护夫妻财产的原则
在法律约束下夫妻双方是平等的。财产法包括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以及尊重当事人等原则。由此可知在法律要求下夫妻依旧是不是一体,而是个体,这使得如何保护夫妻财产成为目前人们讨论的话题。婚姻法在对关系调整时,最重要的内容是家庭关系,特别是亲属关系。亲属间财产关系只能依靠家庭来维系,若是没有婚姻关系存在,则将不存在婚姻法回归民法中的争执。我国明确标定夫妻财产共同制,指的是在婚后夫妻二人获得的共同财产。能够以不同物权方案来调整,使用物权调整手段,能够将夫妻之中一人财产划分给另一方所有。在婚姻中被划分那一方成为共同拥有财产的另一人,在夫妻双方面出现继承和离婚等情况时,理论上夫妻双方需要对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和共享,较为普遍的两种方案是具有争议的物权方案以及有债权。在此种情况下更倾向于应用债权方案,这是由于债权方案之中,若二人存在婚姻,但处于婚姻状态,则债权方案无法发挥作用,这时物权方案较为适用。如果夫妻二人不能够维持婚姻关系,那么能够利用债权方案来解体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3 法定夫妻财产利益研究
3.1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1)工资薪酬。
我国法律部门对于奖金和薪酬规定时明确的,在工资整体构成比例中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奖金,这和婚姻法矛盾。婚姻法之中工资以及奖金不具备附属关系,而是合并关系。国家以及个人单位所发布的优异奖励均为奖金,但“婚姻法”之中的奖金不在工资清单内。因为婚姻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奖金依旧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只要一直维持婚姻关系,其则为夫妻共同所有[2]。
(2)经营生产利益。
在法律上经营生产所得利益也是夫妻间共同财产。目前社会不断进步和推移,许多夫妻为个体企业家,很多为合作伙伴以及商业或财产的共同所有者。针对这些人時,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考虑,由于规定配偶双方配偶工资以及劳动收入性质不具备差别。然而因为我国特殊性,夫妻婚后应遵循共同财产制度,其投资债务需支付给两个人。
3.2 夫妻财产利益以及“债”的研究
在本质上婚姻法回归民法是有组织的,因此不应和“债务”分离,这是分割夫妻财产最基本的内容。夫妻债务归属哪一方,如何分配夫妻间个人债务,夫妻中个人共同财产责任如何显示。当夫妻债务被理解成多重债务时,并且夫妻间存有婚姻问题,则需法院做出决定,夫妻间关系须有法律适应方式决定,从而一些共同义务和责任应该细致划分,应标记法律,明晰概念。婚姻法在某种意义上被理解成权利要求保护法。夫妻债务,尤其是外部财产的所有权,类似于夫妻间共同形成的债务,债务由夫妻共同支付是其责任,在离婚期间应该明确规定。
结束语:在成立婚姻法后一直存在争执的声音,怎样一同维护夫妻关系,却又不与利益发生冲突;怎样维护婚姻财产安全,是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从婚姻法回归民法这一思路,探讨如何形成良好配套法律,在债权条件下如何构建夫妻财产,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参考文献
[1] 吴丹.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11):109-110.
[2] 吴刚.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J].卷宗,2017,(34):284-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