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行动视角下环境抗争背后的行动逻辑
——以南京市江宁区殡仪馆为例
2020-11-02宫晓爽
宫晓爽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1100)
1 环境抗争与单元行动理论
在我国发展进程中,城市化不断加速的同时,出于对经济发展和环境容纳量的双重考量,“污染下乡”现象普遍,冲突不断出现,制约着各地环境和经济的均衡发展,农村环境抗争成为“三农”问题的热点话题。面对污染抗争的困境,帕森斯[1]的单元行动理论为社会发展中的此类问题提供了启发和借鉴。帕森斯认为社会行动最基本的单位是单元行动。在分析的意义上,单元行动具有如下性质:有一个行动者;有某种行动目的;有一定的行动情境,这样的情境包含两个要素,即行动者能加以控制的手段要素和不能控制的条件要素;有一定的行动规范取向。单元行动就是由目的、手段、条件、规范这样一些要素构成的。每一种行动都涉及主观目的,并构成行动中的意志自主因素。这种意志自主的努力,使行动情境得以区分为手段与条件。而规范作为一种主观要素,对行动者的这种努力起着调节作用(见下图)。
图 单元行动图示模型Fig. Unit action graphical model
抗争的强对抗性和反复性是环境抗争治理的一大难题,浙江海村的村民采取了拦路、打砸、跪拜等一系列激烈的方式抗争[2]他们所受到的气体污染;东井村的村民先以砸门窗、拆烟筒、堵水道等破坏工厂的方式与污染企业斗争[3],后来,村民连续四年反复向环保部门反映问题[4],我国东北农村亦出现类似情况。而江宁区殡仪馆的污染问题虽然也引起了抗争,但后续并未产生激烈冲突或反复性,多方一直处于相安无事的情况,是环境抗争妥善解决的代表性案例。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将农村环境抗争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概括为企业、村民和村委会三大主体。本研究选取了南京市江宁区殡仪馆为个案,以单元行动理论为框架对殡仪馆与附近村民从抗争到相安无事的过程进行分析,尝试揭示其内在的行动逻辑,为农村环境抗争寻求解决路径。
2 案例背景
2.1 Y社区简介
Y社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D街道,地处街道东部,区域总面积4.5km2。在2001年3月由原来的S大队和C大队合并而来,社区现有工作人员21人。目前社区总户数720户,总人口2 605人(满族1人,回族2人)。该社区于2008年开始拆迁,附近包括永安村、城盖村和下坊村等在内的多个村庄都就地安置,陆续搬入了Y社区的东麒佳苑、东麟雅苑和祈泽佳苑三个拆迁复建小区内。其中东麟佳苑地处最东段,与殡仪馆和鲤鱼山公墓只隔了一条双行道,两者相距不足1 000m。
2.2 殡仪馆搬迁
1984年,由于县政府加大殡葬改革的力度,当年遗体火化数由平均每年的329具猛升到了2 443具,致使火葬场两台燃煤火化炉不堪重负;加上城镇开发建设的需要,火葬场位于城区,周围工厂企业日见林立,居民住宅区分布四周,火葬场烟尘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经常遭到附近居民的投诉。1986年江宁县委、县政府决定,火葬场易址重建,新址就确定在东山之东约6km处的D镇城盖村前山东面,也就是当年的城盖村附近。环境抗争由此拉开序幕。
3 共赢的开始:各取所需
3.1 殡仪馆入驻
城盖村前面的山东面有着大片的荒地,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但由于未经开垦,除了村民们偶尔上山收些烧火做饭的树枝、种了小面积的庄稼之外,大多数都荒废着。然而,1986年,正是这片荒地,给城盖村和村民们带来了一笔不小的收入——荒地被县政府征用建起了殡仪馆。
城盖村当时非常贫困,荒地也一直被闲置着,政府征用的资金和殡仪馆搬迁过来后的隐形红利都使得村委会非常欢迎殡仪馆入驻。而殡仪馆方面,由于原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对环境的污染问题愈加凸显,再加上县委、县政府的决议,搬迁已是不可更改的事实。于是,1987年,殡仪馆与城盖村村委会经过协商正式签订协议,以每年每亩地10元钱的价格征用城盖村的土地,有庄稼的土地补偿一定的青苗费,并且每年殡仪馆需给予城盖村一定比例的分红。在签订协议之后,7月份殡仪馆正式动工兴建,1988年2月工程完工,并于同年2月10日对外服务,同时命名为“江宁县殡仪馆”。1990年6月,江宁县殡仪馆所有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就此,殡仪馆正式完成入驻。
3.2 村委会与殡仪馆的单元行动阐释
1984年,弗里曼在研究论文中首次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5],其核心的观点是:企(事)业单位是重要的社会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营有赖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协同,不应片面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方能保证企(事)业的长期发展。贾生华、陈宏辉[6]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个体和群体”。这两种表述同样适用于环境抗争研究,这为我们研究本次环境抗争事件提供了理论基础。
根据对殡仪馆入驻事件的梳理,此次事件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是村委会和殡仪馆。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分别对村委会和殡仪馆展开分析,以揭示在殡仪馆入驻事件中双方行动背后的逻辑所在。
3.2.1 村委会的行动逻辑
1987年殡仪馆搬迁时,城盖村非常贫困,村民的温饱问题都难以保障,经济发展是当时城盖村村委会采取所有行动的大目标。据当时东井村的保安队长W(现Y社区民调综治中心主任)反映,殡仪馆在搬迁过来之后,与村委会协商会每年给村委会一定的分红。这将极大地缓解村委会的经济压力,改善村委会的整体情况。因此,基于这样的行动情境,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村委会采取了与殡仪馆签订合同明确权责的方式接受了殡仪馆的入驻。
3.2.2 殡仪馆的行动逻辑
对殡仪馆而言,一方面,随着原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殡仪馆自身规模的扩大,原址居民对于殡仪馆的污染已经颇有微词,采取了一些抗争手段,殡仪馆自身也希望能够尽快进行搬迁,离开原址。另一方面,新址人烟稀少,远离城区,环境容量也相对较大,是由县委、县政府主导,殡仪馆同意而选定的,是最终的决策结果,入驻的条件谈判对殡仪馆而言是必须完成的任务。基于此行动情境的考虑,殡仪馆为达到入驻的目的,经过讨价还价,在补偿土地费用和青苗费用的同时,答应每年给予村委会一定比例的分红,以此获得村委会的支持。
4 污染显现:协调与退让
4.1 “找村委会去”
随着殡仪馆进入运营阶段,附近几个村庄的村民们渐渐发现,“流经村庄的河水变浑浊了,还有隐隐的臭味,越靠近殡仪馆,河水的颜色越深、味道越重。有村民去殡仪馆附近看过,殡仪馆排水的管道都赤裸裸地躺在外面,污水从管道排到河里,河水的水质也就一天一天变差了”。不仅如此,从中午开始,殡仪馆就会冒出浓浓的呛人的黑烟,一刮东风,村庄的天都会被黑色笼罩大半,既呛人又让人觉得压抑。殡仪馆采用燃煤火化炉,产生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
本就心存对殡葬地的忌讳,日常的生活环境又被殡仪馆所污染,东井村、城盖村等村庄的村民终于压不住内心的不满,前往各自的村委会反映情况。其中,城盖村是离殡仪馆最近的村庄,遭受的污染也最严重,他们要求获得赔偿、迁走殡仪馆。
4.2 村委会“明争实安”
村委会与村民的取向并不完全一致。一方面,村子的生活环境的确由于殡仪馆的污染而恶化了。村委会作为村子的自治组织,工作需要依托村民的支持和配合,村委会不能完全无视村民的要求,解决污染问题是村委会与村民共同的需求。另一方面,村委会并不希望殡仪馆真的迁走。因为对于几个贫困的村庄来说,殡仪馆入驻相当于企业入驻一样,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隐形红利。经过总体考虑,村委会在明面上代表村民与殡仪馆协调,私下在不迁走殡仪馆的前提下为村委会谋取更多的利益,同时也安抚好不满的村民。
殡仪馆在与村委会进行协调之后,做出退让,从自身收益中出资为村民安装自来水,解决村民们的用水问题。D镇由此成为江宁区当时少数几个用上自来水的乡镇。自来水加上殡仪馆搬迁来时的耕地补偿,提高了村民的生活质量,也使村民暂时接受了殡仪馆入驻的事实。
4.3 村民、村委会、殡仪馆的单元行动阐释
根据对污染显现、村民抗争事件的梳理,此次事件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是村民、村委会和殡仪馆。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对村民、村委会和殡仪馆展开分析,以揭示在此事件中三方行动背后的逻辑所在。
4.3.1 村民的行动逻辑
殡仪馆刚搬迁时,采用的是燃煤火化炉,产生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这干扰到了村民们的正常生活。“日常生活的干扰”是斯诺(Snow)研究集体行动发生动力学提出的概念。在斯诺的研究视野,“日常生活”即为人们习以为常的、无需思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7]。斯诺认为当人们不能再按照以往的方式从事日常实践活动,当人们认识到“事情应该是这样,但现在它却不是这样”的时候,就出现了“日常生活的干扰”[8]。但由于殡仪馆是事业单位,背后是政府部门进行领导的,村民们不敢贸然前去。并且传统的乡村社会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讲究和谐,讲究“礼”,“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直接找上门去太像闹事,于礼不合。在这样的行动情境下,村民们采取寻求村委会帮助的行动手段,希望由村委会出面帮助自己达到获得赔偿的目的。
4.3.2 村委会的行动逻辑
从经济角度出发,村庄贫困而殡仪馆能够带来收益,村委会是不希望殡仪馆迁走的。虽然村委会是村庄中公共权力的核心,在村干部选拔过程中,村民选举也经常被虚置,但村委会日常工作的开展还是需要依靠村民的协助。而且,殡仪馆入驻已经使村民对村干部颇有微词,心存怀疑。所以在环境污染的现实和村庄舆论的压力下,在以和为贵的乡村规范的制约中,村委会为了安抚村民,采取明争实安的行动手段,以村民的利益共同体的姿态向殡仪馆为村民争取权益,安抚村民。在这个过程中,村委会明面上是作为村民的利益共同体在为村民谋求权益,但实际是在寻求双方都可接受的路径来安抚村民,使得村民们最终能够接受殡仪馆。
4.3.3 殡仪馆的行动逻辑
在确实造成村庄环境污染、自知理亏的情境下,殡仪馆在与村委会、村民的谈判中希望达到的行动目的就是,用尽可能低的赔偿平息争端。因此,殡仪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明面上与村委会达成了为村庄安装自来水的协议,背地里向村干部“做人情”,为村干部的亲属提供工作机会,以此换取村干部在谈判过程中的妥协和对村民的安抚,一场经济资本与政治资本的交换在背地里悄然完成。在这场明暗交错的谈判中,与村委会、村民不同的是,殡仪馆遵循的是商业法则和人情法则,在尽可能降低损失的情况下,既平息了争端,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又与村庄中的村干部们建立起来良好的联系,更方便今后的合作。
5 相安无事:互利、宣传
5.1 走向和谐
在调解事件风平浪静之后,殡仪馆和村委会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使村民接纳殡仪馆。殡仪馆会优先从村子里招小工。村子里的人空闲时可以进殡仪馆里打零工,这在农闲时为村民增加了一笔不错的收入。2003年3月,殡仪馆进行了改扩建,基本没有了烟尘、噪音或气味污染。2005年拆迁之后,有村民做起了殡葬行业的中介工作、买卖花圈等,带走了殡仪馆的部分利润。殡仪馆也一直采取默许包容的态度,没有采取任何举动加以抵制。村委会除了一直督促殡仪馆消除污染之外,一方面用殡仪馆分红加大对公共设施的投入,改善了村民的生活;另一方面也加大对国家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的宣传。东山街道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了一系列居民喜闻乐见的活动,向居民传递了科学的社会主义新思想,在消除居民对殡仪馆的忌讳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5.2 殡仪馆与村委会的单元行动阐释
根据对走向和谐过程的梳理,此次事件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是殡仪馆和村委会。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对殡仪馆和村委会展开分析,以揭示在此事件中双方行动背后的逻辑所在。
5.2.1 殡仪馆的行动逻辑
殡仪馆在村民对其心怀芥蒂的情境下,为了达到让村民接纳,避免争端的行动目的,采取了趁扩建改善设施减少污染、在村庄里招零工、包容村民抢生意等一系列的行动。殡仪馆这一系列的举措,几乎消除了村民对污染的不满,同时还分化了村民所在的受害圈,使得受益圈与受害圈部分重叠。从村民内部入手,在村民印象中建立起了殡仪馆与利益的联系,打破了殡仪馆与死亡的单项关联,以切实可见的利益在村民意识中建构起殡仪馆的产业形象,从而淡化村民们对殡仪馆的排斥情绪。
5.2.2 村委会的行动逻辑
殡仪馆分红极大地缓解了村委会的经济压力,拆迁之后,农民失去土地,需要工作机会。在此情景下,殡仪馆作为产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愈加突出。基于此行动情境,让村民长期接受殡仪馆成为村委会的直接行动目的。村委会利用分红建设公共设施改善了村民的生活环境,殡仪馆改建之后,污染问题不复存在,殡葬的忌讳却依然存在。村委会通过艺术表演、读书征文等形式向村民们传递唯物主义世界观,在娱乐中逐渐消除村民们对殡仪馆的忌讳。
6 结 论
6.1 各利益群体的行动阐释
6.1.1 村委会
村委会基于村庄经济状况和村干部个人的利益考虑,通过合同签订的形式引入殡仪馆,面对村民抗议,进而通过虚争实安、修建公共设施和科学宣传三种行动手段,力图达到使村民接受殡仪馆的行动目的。
6.1.2 殡仪馆
殡仪馆是事业单位,为顺利入驻,避免村民向市政府、环保局等投诉,通过与村委会共谋,为村民修建自来水管道、给村委会分红、吸纳村民进入馆内工作、包容村民“抢生意”等一系列的举措,使村委会和村民都获得经济利益,消除村民心中的芥蒂,实现与村民、村委会的和谐共处。
6.1.3 村民
在殡仪馆刚刚迁入时,产生了大气和水污染,村民基于“和为贵”的乡村规范寻求村委会帮助,最终获得了用地赔偿和自来水供应,不得温饱的村民基于“生存主义”逻辑接受了殡仪馆的入驻。“生存主义”的逻辑,即维持最基本的生存是农民的底线要求[9]。除此之外,污染因扩建而减少,工作机会和额外收益瓦解了村民受害圈的团结,生活平安的事实和科学的宣传也逐渐消除了村民们对于殡仪馆的忌讳和恐惧。
6.2 环境抗争治理的建议
通过对江宁区殡仪馆环境抗争治理过程的分析,可以发现协同治理是解决环境抗争问题的关键所在。协同治理是在协同学和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治理[10]主体多元性、治理权威多样性、子系统的协作性、自组织的协调性四大方面。将江宁区殡仪馆的抗争治理过程与社会协同治理理论相结合,研究认为只有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重新定位基层组织职能[11]、增强多元主体协作能力、健全协调机制,才能有效推动环境抗争问题的解决。
6.2.1 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
协同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殡仪馆事件中,殡仪馆、村民、村委会虽各有侧重,但都以主体身份参与了治理的过程,这极大地推动了问题的解决。因此,在环境抗争事件中,倾听各方声音,在自主、平等、公正的基础上采取谈判、协商等解决方式,能够克服单一主体治理的困境,使得环境抗争问题得到有序解决。
6.2.2 重新定位基层组织职能
从江宁区殡仪馆污染抗争的过程可以看出,由于乡村公约的约束和村委会的有效运作,村民抗争范围一直局限于村庄之内,并未发生过激烈冲突。因此,在环境抗争治理过程中,需重新定位基层组织职能,基层组织应跳出管理者的固有框架,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联系,减少冲突摩擦,促进其友好沟通,进而推动问题的解决。
6.2.3 增强多元主体协作能力
协同治理注重发挥各子系统也就是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效应。这就要求基层组织要积极引导其它主体参与相关事务中来,从而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共治。 其他主体也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企事业单位作为污染源,应考虑到村民、村委会的权益,做出合理让步,并及时治理。村民应给予治污进程合理理解,配合相关工作,各个主体之间密切联系,协作共赢。
6.2.4 健全协调机制
协同治理的目标是实现 1+1>2 的整体效果。多元主体之间不仅相互依赖,也相互干扰,一直处于对立统一的动态平衡之中。因此,协调各个主体的关系,使其利用自身优势,建立起竞争合作的良好互动就非常重要了。这就要求建立和健全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协同机制。完善的协同机制,能够调和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矛盾,使多元主体在机制内行动,从而充分发挥协同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