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素养教学在高中物理教学中的实践
2020-10-29张兵
张兵
摘 要:高中物理与初中物理不同,其理论知识更具难度。高中学生学习物理课程,不仅能够有效提升逻辑思维,提高学习成绩,还能够促进智力的发育,为未来的成长奠定良好的基础。教师在物理教学中缺乏教学手段,影响了高中学生学习的进程。因此,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法,培养学生科学思维;小组合作教学法,增强实验探究能力;融入阅读教学法,培养物理思维观念等教学手段教导高中学生。
关键词:核心素养;高中物理;教学
高中物理核心素养包含了物理观念、科学思维、实验探究、科学态度与责任等方面,是需要教师教学的关键内容。高中学生在学习物理课程的过程中培养物理核心素养,既能够增强学习的活力,也能够提高学习的效率,奠定物理学习的基础。教师在物理教学中缺乏教学手段,限制了高中学生物理思维的发展。因此,教师可以利用科学的教学方式教导高中学生,培养高中学生物理核心素养,发展高中学生的物理学习思维。
一、利用多媒体教学法,培养学生科学思维
高中学生培养科学思维是学习物理课程的需要,能够增强逻辑推理能力、总结归纳能力等,提高物理课程的学习效率,促进智力的发育。高中物理课程逻辑性较强,其理论知识具有抽象性,增加了高中学生学习的难度,影响了高中学生科学思维的培养。因此,教师在物理教学中可以利用多媒體教学法,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具现化,更为高效的培养高中学生的科学思维。
例如:教师在教学“电磁感应现象及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利用多媒体制作相关的视频教导高中学生,以增强高中学生对“电磁感应现象及应用”物理知识的理解。即,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制作“感应电流产生的实验”视频教导高中学生,能够帮助高中学生理解“只要穿过闭合电路的磁通量法发生变化,闭合电路中就有电流产生”的物理知识;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制作“电磁感应现象的应用”视频教导高中学生,能够帮助高中学生认知“电磁感应现象可以用于机床切割机、电磁炉做饭”的物理知识。教师在物理教学中利用多媒体教学法,能够吸引高中学生学习的专注力,提升高中学生对物理知识的理解,增强高中学生的科学思维。
二、小组合作教学法,增强实验探究能力
物理实验是学生学习物理课程中重要的内容,能够帮助高中学生提高学习思维,增强高中学生的实验能力。小组合作教学法是根据学生不同的学习能力,将学生分成学习小组的教学方法,可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教师在物理教学中教学手段过于单一,阻碍了高中学生实验探究能力的发展。因此,教师可以利用小组合作教学法,增强高中学生的实验探究能力。
例如:教师在教学“向心力”的过程中,可以将高中学生分成不同的学习小组进行实验学习,以增强高中学生的实验探究能力。学习小组可以利用硬币与铁衣架进行实验,将实验分成不同步骤并合理分配给每一位小组学生。即,学习小组的一名学生先将铁衣架拉成菱形,再将一元硬币平放到铁衣架挂钩上;学习小组的一名学生将衣架一角挂在手指上,用手指做圆周运动,可以发现随着铁衣架的旋转硬币没有发生掉落。学习小组通过分析“向心力”的物理知识,可以得出“因为,铁衣架在做圆周运动的过程中将向心力施加给了硬币。所以,硬币不会掉落”的结论。教师在物理教学中运用小组合作教学法教导高中学生,不仅可以增强高中学生实验探究的能力,还能培养高中学生科学的学习方式。
三、融入阅读教学法,培养物理思维观念
物理思维观念是高中学生在长时间学习物理课程的过程中培养的思维,能够提升高中学生学习能力,增强高中学生对物理知识的本质的认知,促进高中学生物理学习良好的发展。教师在物理教学中缺乏教学手段,限制了高中学生物理知识的丰富,影响了高中学生物理思维观念的培养。因此,教师在物理教学中可以融入阅读教学法,提高教学手段,培养高中学生物理思维观念。
例如:教师可以利用高中学生假期时间,组织高中学生去图书馆阅读物理书籍。即,高中学生阅读《力学》,可以增强对教材中牛顿定律、万有引力的理解,学习更多的力学知识,培养物理力学学习思维;高中学生阅读《电磁学》,可以增强对教材中电磁感应的理解,认知更为广泛的电磁学知识,开拓学习视野,培养物理电磁学学习的思维。教师在物理教学中融入阅读教学,能够让高中学生阅读更多的物理书籍,培养高中学生物理思维观念,发展高中学生物理素养。
总而言之,随着教育领域的发展,物理核心素养教学愈加受到教师教学的重视。教师在物理教学中培养高中学生物理核心素养,既能够增强高中学生的物理学习思维,提升高中学生学习的成绩,还能够培养高中学生逻辑思维,促进高中学生的智力发育。因此,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法、小组合作教学法、融入阅读教学法构建培养核心素养的教学课堂,促进高中学生物理学习的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金瑞.高中物理教学如何培养核心素养[J].中国民族教育,2017(05):65-66.
[2] 蒋华.基于高中物理实验教学的学科核心素养培育探讨[J].物理教学探讨,2017,35(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