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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阳明由格物到格心的演化

2020-10-29李杰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43期
关键词:格物

李杰

摘  要:朱熹认为天理具有客观性,需要人不断去格物才能获得;青年时期的王阳明曾受朱熹的影响尝试从事格物穷理的功夫,以庭前的竹子为对象,“格”了七天,结果未穷到“理”。龙场悟道成为阳明格物到格心转变的转折点,经过龙场“大悟”,阳明发展出心外无理、心外无物说,打通了把格物穷理解释为心上做功夫的道路。既然格物不应向外求理,心即是理,意念所在即是所格之地,于是格物变成了格心、求心。

关键词:格物;格心;龙场悟道

一、“格物”与“格心”的内涵

(一)“格物”的内涵

“格物”一词最早见于秦汉之际成书的《礼记·大学》的《格致》章。“格物”一词历来解释众多,明末大儒刘宗周曾云:“格物之说,古今聚讼有七十二家。”朱熹在《大学·章句》中认为:“格,至也。物,犹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陈来先生认为朱熹的格物有三个要点:其一是“即物”,意为接触事物;其二是“穷理”,意为研究物理;其三是“至极”,朱熹用以训格的“至”极指“极至”。

(二)“格心”的内涵

“格心”一词最早见于《礼记·缁衣》:子曰: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格,来也;遁,逃也。程子训“格”为“至”,没有脱离最早的“格心”中训“格”为“来”的意思,但是是用在“格物”的解释上。朱子则继承程子训“格”为“至”的解释,并发展出“即物穷理”的方法论。而王阳明认为格物就是以我心之理去正物,事事物物由此才各得其理,认为格物的过程是把本心之理通过实践赋予事物的过程。王阳明把“格”解釋为“正”,即把不正纠正为正;“物”则定义为“意之所在”。因此,“格物”就是纠正意之所在,格物就是纠正人心的不正,以恢复本体的正,那么格心便是格物。

二、阳明格物说的进一步发展

(一)湛若水对阳明格物说的发展

湛若水指出:体认天理,而云“随处”,则动、静、心、事皆尽之矣。若云“随事”,恐有逐外之病也。他强调“随处”体认天理,表明体认天理不只是静时、未发时的功夫,也是动时、已发时的功夫。随处的处不只是一个空间观念,也是一个时间观念,指时时处处事事体认天理。他所认为的格物是具有一内外、兼知行、贯动静三个基本特点。这个格物的解释,是对王阳明格物的进一步发展,纠正了王阳明专内遗外的毛病。

(二)罗钦顺对阳明格物说的发展

罗钦顺站在朱子的角度上,批评王阳明把格物解释为“格心”,针对格物问题,罗钦顺提出了他对于格物的自己的理解:格物之义,当为万物无疑。人之有心,固然亦是一物,然专以格物为格此心则不可。格物之格,正是通彻无间之意,盖工夫至到则通彻无间,物即我,我即物,浑然一致,虽合字亦不用矣。他认为,人心虽然也是一物,但格物的物指包括心在内的万物而言,因此把格物对象只限定在“心”的范围内是不正确的,反对王阳明把格物功夫完全变为反省内求的方法。罗钦顺认为格物就是要最后达到万物一体、万物一理的觉解,他主张格物要从具体分殊的万物入手,逐步体认到万理归一,达到物我浑然的境界。

三、由“格物”到“格心”的转折点——龙场悟道

青年时期的王阳明曾在朱熹的影响下尝试从事格物穷理的功夫,《传习录》中记载的有王阳明自述早年格竹的故事:因指亭前竹子令去格看,钱子早夜去穷格竹子的道理,竭尽心思,至于三日便致劳神成疾。当初说他这是精力不足,某因自去穷格,早夜不得其理,到七日亦以劳思致疾,遂相与叹“圣贤是做不得的,无他大力量去格物了”。

龙场悟道既然否定了向物求理,认为外物本无可格,既然格物不应向外求理,那就应该在自己的内心去寻求真理。阳明强调,意之所在便是物,“但意念所在,就要去其不正以归于正”,这就是格物,“格”为“正”,“物”为“意之所在”,格物就是纠正“意之所在”。但“意之所在”即可以是实际事物,也可以是观念中的对象,在阳明这里,所谓格物,就是纠正人心的不正,以恢复本体的正。格物便是格心。

四、格心进一步演化为心外无物、心外无理

(一)心外无物

《传习录》中记载:先生游南镇,一友指岩中花树问曰:天下无心外之物,如此花树在深山中自开自落,于我心亦何相关?先生曰: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你的心外。在这里,阳明回避了花是否不依赖我们的意识所在而自开自落的问题,只是说:“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由此说明了意向作用与意向对象之间的不可分离。

(二)心外无理

王阳明说:理也者,心之条理也。是理也,发之于亲则为孝,发之于君则为忠,发之于朋友则为信,千变万化不可穷竭,而莫非发于吾一心。这表示,心就是理,“心之条理即是理”,是指人的知觉活动的展开有一定的条理,这些条理也就是说人的行为的道德准则。王阳明认为事物之理的根源来自于人的内心,由此他提出:心外无物、心外无理。吾心之处事物纯乎理而无人伪之杂谓之善,非在事物有定所之可求也。处物是义,是吾心之得其宜也。义非在外可裘而取也。格者格此也,致者致此也。这说明,心外无“理”主要强调心外无“善”,善的动机意识是使行为具备道德意义的根源,因而善只能来自主体而不是外物,格物与致知都需要围绕着挖掘至善的根源。

五、如何做到“格心”:知行合一与致良知

王阳明继承了孟子的思想,他说:“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王阳明特别强调良知作为“是非之心”的意义:孟子之“是非之心,知也”、“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即所谓良知也。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事万变。这表明,良知是人的内在的道德判断与道德评价体系,良知作为人的内在准则,是人人固有、各各相同的。

王阳明认为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若会得时,只说一个知,已自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已自有知在。知与行是相互联系、相互包含的,意识属于行为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个意义上,它是行为过程的一部分,从而可以说是行,同样的,行属于行,行为是人的某种观念的实现,行可以看成整个只是过程的终结,也就是认识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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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赵梓桐.从《传习录》看王阳明的“心物之辨”[J].华夏文化,2018(03):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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