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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8年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研究

2020-10-28刘雨松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44期
关键词:十八大法治

摘  要:十八大以来,反贪污反腐败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从中央到地方,不管是“大老虎”还是“小苍蝇”都不能因贪污腐败而逃脱法律责任的追究。我们可以真切的感受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反贪污腐败问题上空前一致,那就是绝不容许贪腐问题影响中国的法治建设。本文通过整理和汇总2012年到2018年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数据,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为今后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提供一点思考。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十八大;法治

1.前言

孟德斯鸠曾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贪污贿赂犯罪就是拥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的行为。贪污贿赂自古是国家治理中的难题,即便在当今民主制盛行的世界,也无法根除贪污贿赂犯罪。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贪污腐败紧系着王朝的兴衰和民族独立。

2.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

2.1古代律法中的贪污贿赂犯罪

夏朝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早出现国家,在夏朝的时候就对贪污贿赂行为有了相应的规定,“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包括“昏、墨、贼、杀、皋陶之刑”,所谓“墨”就是指贪污贿赂而败坏的为官的风气。商朝关于贪污贿赂的罪名规定在《尚书.伊训》中,其中 “三风十愆”的 “三风”是针对官吏的犯罪,其中的“淫风”即包括官员贪求财物,这一行为关乎着国家存亡,所以会受到严厉的惩处。西周时期,《尚书·吕刑》里记载有“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为均,其克审之”。其中“惟货”就是对官员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

战国时代,李悝在魏国编制了中国历史上首部比较系统且完备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法经》中的《杂法》规定了“六禁”,包括是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其中的金禁”即“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锾以下罚不诛也。”秦朝注重法家思想,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仍秉承商鞅变法时的“严刑峻法”思想。秦朝《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规定:“通一钱,黥为城旦”,以及“知人通钱而为藏”,都是对贪污受贿行为的规定。

汉文帝曾发诏曰:“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皆弃市。“受赇”即是受贿。《唐律》中第三篇《职制律》有五十九条,是专门针对官员渎职和贪贿行为的惩治规定。南北朝时代,在《魏律》十八篇中,以《请赇》和《偿脏》两篇具体规定了贪污犯罪行为。

唐朝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最兴盛的时代,也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更为完善。《唐律疏议》:官吏贪赃“十五金,绞”,以及“六脏。”其中,“六脏”更是将官员的职务作为贪污贿赂犯罪刑罚考量的重要内容。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为了防止武官篡权,设置文官主政,造成冗官为患现象,但为了避免官员贪腐问题又制定律法加以制约。如《宋刑统》:“应受千仓界并粮纲钱物,并计脏钱。一千流一千里,每一千加一等。”

明朝是中华民族历史另一个繁荣昌盛的时代,也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惩治最严厉的王朝。明朝实行“重典治国”,朱元璋不仅设立东厂和西厂大力加强对官员的监察,同时,还亲手编写《醒贪简要录》、《明大诰》等规定来教导官员廉洁以及严惩腐败官员。清朝是满族统治时期,满族属于少数民族,其建立朝代以前本身没有太多律法,因此基本沿用汉族的律法,但是在治理过程中也制定了相应的律法来加强对官员贪腐的治理。乾隆时期,出台了许多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如《大清律例》、《侵吞犯员罪名》、《侵吞案条例》等等。

梳理了我国古代各朝各代对官员贪腐犯罪的立法情況,可以看出古代王朝都清醒的认识到官员的贪腐行为对王朝的兴衰起着重要的作用,都用律法来治理贪腐问题。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曾说过:“中国一部二十四史,其实是一部贪污史。”虽然这种说法有点夸张,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中国古代王朝的兴衰与官员廉洁程度具有重要的联系。

2.2新中国成立后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俱兴,制度建设随着经济建设开展而展开。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三反”“五反”运动中所揭露的贪腐事实和积累的经验而制定的。

十年“文革”间,由于法制被破坏,这一时期对贪污贿赂犯罪没有相应的立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文革”的结束,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渐恢复。刑法是保障人民生产生活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因而也最先被重新确立。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七部法律,其中包括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以下简称“79 刑法”)。该法典在第 155 条、第 185 条和第 126 条分别规定了贪污罪、贿赂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共设立了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 5个罪名。

随着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恢复和发展,不少腐败行为在发展过程中悄然出现,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严重不满。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腐败问题多与特权、物资等相关。为了惩处贪污腐败问题,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刑法第185条第1款、第2款之受贿罪进行修订。其内容:“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155 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年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草案)》,作为统一定罪量刑的参照标准。1982年《决定》和《补充规定(草案)》将贪污受贿罪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提升。1982年12月,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因此,王仲案也被称为中国“改革开放反腐第一案。”

在上述法案实施5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在《补充规定(草案)》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界定贪污、受贿罪的概念,扩大犯罪主体范围,扩展了犯罪对象,新增相关罪名,规定交叉刑,以及明确犯罪的数额标准。

3.2人民法院审理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

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受案情况和人民检察院公诉的贪污贿赂犯罪趋势基本相同,但是也存在不同点。

人民法院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审收案情况共有五个阶段,其中四个阶段的趋势与人民检察院相同,区别在于2014—2015年的趋势。2014—2015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是下降的趋势,而人民法院一审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收案趋势是上升趋势。

原因透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2014—2015年的趋势不同的原因是审判时间和公诉时间存在时间差,2014年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贪污贿赂犯罪,由于法院对案件的立案审查也需要时间,因此2014年的部分案件在2015年立案,从数据上反映人民法院一审收案情况是呈上升状态。

4.2012——2018年贪污贿赂犯罪的总结与预测

4.1贪污贿赂犯罪具有明显的下降的趋势

2012—2018年贪污贿赂犯罪在国家大力反腐的情势下,上升的苗条得到遏制,从这一阶段最后的数据分析来看,其呈显著下降的趋势。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治理过程中的阻碍,为了抑制这一犯罪问题,中央的反腐倡廉的举措起到了重要的效果。尤其是《监察法》的出台和国家监察委的成立,让贪腐犯罪得到抑制,同时还打击了一系列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

4.2贪污贿赂犯罪率在未来会保持较低的水平。

随着不断完成的法律体系,不断推进的法治建设。贪腐盛行之风不会再向以往肆无忌惮,官员的法治理念和人民的法治意识会不断提高。在较长时间内贪污贿赂犯罪会明显改善,犯罪率也会保持较低水平。

4.3还需要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

尽管我们现在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力度大,但我们要保持清楚的认识贪污贿赂犯罪是无法根除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告诉我们,一旦放松贪腐犯罪的治理那么它随时可以卷土重来。因此,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始终要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防止腐败之风弥散。

结语

2012—2018年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趋势呈明显的下降趋势,这主要是国家加强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体现是:第一,中央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检查发挥了引领作用;第二,全国人大进一步制度和完善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为惩治犯罪提高了法律保障;第三,监察委员会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发挥这重要的执法作用。腐败的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还要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维护法治建设的成果,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有序进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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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上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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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陈小漫,颜映丰:《改革开放反腐第一案”审判回忆录》,载中国法院网.

[15]  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18/09/id/3501414.shtml,2020年5月16日访问.

[16]  张兆松.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十大重大修改和完善[J].法治研究,2016(02):88-99.

[17]  中国社科院发布第二部《反复倡廉蓝皮书》.中国社科院网.

[18]  反腐2016年:拍苍蝇打老虎 强化顶层设计.

[19]  http://www.jcrb.com/xmt/201712/t20171225_1828188.html.5月15日访问.

作者简介:刘雨松(1994.12.12——),男,四川洪雅县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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