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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环境污染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020-10-28温艳敏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44期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京津冀

温艳敏

摘  要:京津冀环境污染治理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为了有效治理环境污染,需要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统一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按照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解决环境污染协调治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京津冀,环境污染,治理

1、引言

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决策之一,在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起到根本的保障作用。为了推动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力度,专门成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国家发改委联合六部门共同印发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京津冀环境污染治理的目标和具体任务。落实京津冀环境污染协同治理,对于拓展生态空间,扩大环境容量,推动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京津冀环境污染协同治理现状

京津冀区域PM2.5年平均浓度及优良天数的比例从2013年以来呈现逐渐好转趋势,浓度跨度收窄,优良天数所占比例大部分超过50%,三地的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2018年京津冀地区平均优良天数为214天,比2013年增加39.6%,重度污染天数下降了77.5%,仅为14天;2019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3.1%;PM2.5浓度为5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7%;北京优良天数比例为65.8%;PM2.5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5%。。这说明随着京津冀环境污染协同治理政策的实施,污染排放得到抑制,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3、京津冀环境污染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3.1环境排放标准不统一

在污染物监管治理标准和处罚上,京津冀三地还没有达到统一。如北京市在2015年开始对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的排污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氨氮排污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2元;天津市从2014年7月开始氮氧化物排污标准为每公斤8.5元,二氧化硫排污为每公斤6.3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污为每公斤7.5元,氨氮排污收费标准为每公斤9.5元;河北省从2015年1月起,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收费标准为每公斤5.8元,2017年调整为11.7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为每公斤5元,2017年调整为每公斤10元。收费标准不同,导致有些污染企业出于利益考虑,向低收费地区转移,并没有改善京津冀地区环境污染状况。

3.2产业结构不合理

京津冀产业结构中,北京以第三产业的服务业为主,其中金融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开发、信息服务、批发零售业等在北京占比最高,大部分重工业已经实现转移,减少了工业废弃物排放。天津从2013年开始以第三产业高于第一、第二产业成为主导。河北省以钢铁、金属、能源以及化学制造等第二产业为主,又接受了部分来自北京转移的重工业,其第二产业占比远高于第一和第三产业。可见在产业结构上三地有较大差异,河北省在产业结构升级的步骤较慢。由于北京转移的基本都是高污染企业,并没有从整体上缓解京津冀区域的环境污染。

3.3污染治理投资回报不对等

京津冀三地地位不对等导致污染治理投资回报不对等,如河北省虽然水资源紧缺,但由于担负着京津地区供水功能,需要首先保障京津两地用水需求,但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回报。在污染治理投资上,河北省投入金额明显高于北京天津,但京津冀三地共享了治理回報,河北省并没有得到更多补偿。

4、京津冀环境污染协同治理对策

4.1统一标准和制度

要统一环境治理标准和制度,需要在区域自行制定的标准基础上完善跨区域公共协调制度,执行共同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三地齐抓共管,防止环境污染的异地转移,加快污染企业的产业升级,避免他们转移到低处罚区域,使污染物排放真正得到有效抑制。京津冀区域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仍然面临严峻形式,地方立法层级和主体形成差异化多元格局,因此协同立法机制的建立具有很大难度和挑战性,但只有联合立法和协同,才能促进治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确保上下一致,高效治理。

4.2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北京天津的第三产业发展带动了经济发展,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北京应加快高新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产业发展,推进促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以技术创新引领并覆盖津冀区域;天津刚开始形成以第三产业为主导的经济结构,还需要进一步稳定和发展成熟,因此要加快技术转化、提高科技水平,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新能源等新兴产业,落实将天津打造成为现代服务集运中心和先进制造业研发基地。河北省产业结构偏重于钢铁、水泥等资源型产业,因此要利用京津的先进科技技术、人才优势和资金支持加大产业升级力度,产业转移要注意对环境的促进作用,加快进入后工业化时代。

4.3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完善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在区域内对贡献多、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通过政策、资源、技术、资金、实物等进行合理补偿,按照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界定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落实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使保护生态环境的一方有收益,保护合作中的劣势方并可以维持合作,达到区域平衡。

作为横向利益补偿机制的补充,在中央政府层面完善纵向利益补偿机制,当京津冀三地在某些问题上产生分歧时,需要中央政府从政策、财力、技术、资金等方面进行协调和支持,完善多维长效生态补偿机制,从中裁决促进京津冀协同治理环境污染,实现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本共担与收益共享。

5、总结

京津冀环境污染治理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为了有效治理环境污染,需要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统一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按照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解决环境污染协调治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俊先,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下的京津冀环境污染协同治理研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11.

[2]  孟庆瑜,梁枫,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现实反思与制度完善[J],河北法学,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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