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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存在问题及修订建议

2020-10-28蓝梦哲

食品安全导刊·下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建议

蓝梦哲

摘 要:本文综述了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标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修订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建议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1](以下简称GB 2763-2019)于2020年2月15日实施,该限量标准包含了483种农药7 107项最大残留限量,2012版第四次修订的标准中提出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首次超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提出的残留限量指标。

其将在我国农业生产科学规范用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农产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6]。

GB 2763-2019针对替代版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订,该版标准内容更加严谨,其对农药残留项目种类、食品类别、项目检测方法进行了完善,并规范了部分农药项目名称等内容,在有效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的同时,显著提升了标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但标准在限量指标、推荐的检测方法等方面仍有完善空间,国家标准制/修订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文针对标准在实际实施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希望能给今后标准的修订提供参考。

1 我国当前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的问题

1.1 标准限量指标及涉及食品种类仍显不足

1.1.1 农药残留项目覆盖率

GB 2763-2019与田间实际使用的化学农药种类及食品中的农药残留种类相比,覆盖率仍有所不足。

GB 2763-2019规定了483种农药在13类食品中的7 107项限量指标,还包括了44种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名单,但是相对于我国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农药残留项目的多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所涉及的1 000多种化学农药品种,GB 2763-2019中包含的农药种类仍显不足。

1.1.2 农药残留限量在食品种类覆盖率不足

我国蔬菜、水果种类众多,GB 2763-2019中单列的水果蔬菜品种远少于相关国家标准(GB/T 8854-1988)或行业标准(NY/T 1741-2009、NY/T 1940-2010、NY/T 2636-2014等)涉及的蔬菜、水果品种数量。GB 2763-2019主要对谷物、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制定了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对其他食品种类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比较少,如食用菌中仅有蘑菇类有23种农药残留限量(木耳类没有限量指标);饮料类的菊花、番茄汁和葡萄汁仅有2种农药残留限量,茶叶有63种农药残留限量;药用植物有21种農药残留限量;干制蔬菜仅有磷化氢1种农药残留限量;干制水果中柑橘脯有6种农药残留限量(涉及柑橘类水果的限量指标有162种农药),枸杞(干)有7种农药残留限量(市场流通产品主要以干枸杞为主)。但这些食品类别中实际检出的农药残留种类往往多于所制定的限量指标,导致产品检出农药时无法进行判定[7-9]。在单列的食品中,部分食品所涉及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少于5种,远少于该食品种类实际生产过程中登记使用的农药种类,也无法满足产品检出农药残留种类判定所需,如皱叶甘蓝等14种蔬菜、波森莓等6种水果单列时仅有1种农药限量指标,豆瓣菜、杨桃等单列时有2种农药残留限量。对于谷物中稻类包含稻谷、糙米、大米3种食品,只有甲基嘧啶磷、硫酰氟、马拉硫磷3种农药限量指标包含该3种食品,其他稻类农药限量指标均是仅包含1种或两种食品。GB 2763-2019标准对当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的残留限量指标涉及的作物种类较少,也使得部分产品检出相应农药残留而无法判定,如吡唑醚菌酯、噻虫嗪农药制定了柑橘类水果(柑、橘、橙除外)的残留指标,但缺少了柑、橘、橙这3类产量最大的柑橘类产品的限量指标,灭蝇胺、硝苯菌酯缺少了西瓜这个最大产量的瓜类水果,药用植物的残留限量指标也仅人参、三七、石斛、白术与元胡5个品种,远少于人工栽培的中药材品种数量。

1.2 限量标准中部分食品种类名称规范性问题

GB 2763-2019标准附录A中有对食品类别进行划分,且分类仅适用于该标准。但食用农产品种类众多,有些产品既可以作为谷物类也可以作为蔬菜,即使作为蔬菜,根据食用部位不同也可划分为不同种类蔬菜,有些产品既可以新鲜食用也可以作为干制品食用,同种食品划分到某类食品,其残留限量规定往往不同,GB 2763-2019中对前几版中有歧义的部分食品名称进行了修订,如枸杞标注了枸杞(干)、枸杞(鲜),删除了大葱这个名称,将莴笋分为茎用莴苣叶(叶菜类)和茎用莴苣(茎类蔬菜)等,芥菜也分为叶芥菜(属叶菜类)、根芥菜(属根茎类)、茎芥菜(茎类芸薹属),避免判定时出现歧义。标准中食品分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对同类或同种食品前后标注不一致,如小白菜、小油菜和普通白菜,胡椒(黑、白)和胡椒等;②没有对新鲜(作为蔬菜、水果等)还是干制品(谷物、干制水果等)进行区分,如干、湿豌豆当中苯菌酮等7种农药的限量指标,干、湿人参当中的苯醚甲环唑等10种农药的限量指标均未区分;③食品名称可能引起歧义,如小麦相关食品,在矮壮素等农药中标注为小麦全粉,在草甘膦等10种农药中标注为全麦粉(仅指小麦全粉);④同种食品标注了不同名称,如青蒜和蒜苗;⑤对单列食品未在同类食品中注明“XX除外”,如敌敌畏中旱粮未标注“玉米除外”;⑥分类原则不统一,如水生的蕹菜归为叶菜类,豆瓣菜归为水生类。

1.3 限量标准中个别农药残留限量值存在相互矛盾

农药既可以用于种植业生产也可以用于养殖业生产,GB 2763-2019标准对动物源性食品制定了较多的残留限量值,2019年9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这两个标准涉及一些相同食品中同种农药的残留限量,但却存在两个标准中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残留限量值不同的矛盾,如双甲脒、阿维菌素、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二嗪磷和氟胺氰菊酯在两个标准中的ADI值不同,双甲脒、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二嗪磷、敌敌畏、氰戊菊酯在同种食品上限量值不同的矛盾。

根据GB 2763-2019对农药残留物的定义,农药残留物包括农药母体,以及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农药衍生物,如农药转化物、代谢物、反应产物及杂质等。不同农药母体代谢物或其检测标志物可能相同,需要制定对应母体的残留限量,否则在检测不同母体农药时就可能出现矛盾,GB 2763-2019对替代版本中对以多菌灵、二硫化碳、沙蚕毒素等作为残留标志物的农药种类存在的限量值矛盾进行了修订,但2,4-D、三唑酮等农药品种仍存在限量值矛盾,存在矛盾的农药及食品见表1。

GB 2763-2019中包含众多相关性很高的食品品种,这些食品农药残留也应该具有相关性,但在标准中部分农药的限量指标和实际不符。如糙米及大米来源于稻谷,据相关文献报道很多农药在稻壳中的含量远高于稻米[10],但在标准中有多种农药糙米或大米限量高于稻谷;全麦粉来源于相应麦类加工,两者限量值应该一致,但也有矮壮素、苯菌酮出现全麦粉含量高于相应麦类;干制品(水果、蔬菜、药用植物等)由新鲜产品制成,通常干制品残留限量应高于新鲜品,但标准中不少食品种类干制品与新鲜样品限量一样,甚至低于新鲜样品限量(但同种农药其他干制品是高于新鲜品的);如苯醚甲环唑等18种农药的限量中,李子和李子干的限量值均一样,对于啶虫脒、吡虫啉等13种农药,新鲜产品比干制品限量值高;对于既作为蔬菜又作为调味料干辣椒原料的辣椒,粉唑醇、溴氰菊酯等农药只规定了一种食品中限量。

1.4 限量标准中推荐的部分检测方法通用性问题

GB 2763-2019标准中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进行了较多的修订,基本参照四个原则推荐检测方法[11]。

GB 2763-2019标准中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农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业标准为主),对于植物性农产品,如果有相关检测方法,即使检测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这类食品,也会推荐参照使用。但在GB 2763-2019标准中有氨唑草酮、苯菌酮等131种农药未推荐任何检测方法,但经检索,其中53种农药项目在GB 2769-2019发布实施以前,已有适合方法或可参照方法发布实施。此外,在推荐使用的检测方法中,也存在着推荐方法不适用,无法检测目标物;对于推荐使用的检测方法本应描述为“按照”却描述为“参照”或本应“参照”而描述为“按照”等问题。有些农药在检测时能够使用的方法较多,但

GB 2763-2019标准中推荐的部分方法通用性不强,如蔬菜中氟虫腈推荐使用SN/T1982-2007中的方法,水果类食品却是参照蔬菜方法NY/T 1379-2007中的方法进行检测;此外,还存在适用于水果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的方法,但相关标准中推荐的方法却不一致或未推荐这些多残留检测方法的情况。这些适用性不强的方法将降低检测机构的检测效率、提高检测成本,从而影响鲜活农产品监测工作的时效性,具体问题及影响见表2。

2 对于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制修订的建议

2.1 尽快制定包含所有食品种类及农药品种的一律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标准依据,而严谨的标准是科学监管工作的前提。农药种类、食品种类众多,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加,我国进口农产品种类、数量不断增加,而有些农药在我国国内没有登记,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往往比较滞后,使这些农药种类残留限量监管出现空白。在新开发农药田间试验过程中,考虑到经济因素,残留试验往往以大田作物水稻、小麦、玉米与大豆等为主,限制了农药在小品种作物上的残留限量的制定。而发达国家和地區,如日本、欧盟、韩国等先后对本国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或农产品实施一律标准(也称肯定列表制度)[12-13],这些制度对提升本地区进口农产品质量、减少农药残留污染均有显著提升。李董[14]等对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制定一律标准等提出了建议,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最严的一律标准并不现实,笔者建议对我国有登记使用的农药品种但没有制定残留限量的农产品可参照同类产品最严的标准作为临时限量,如仅制定了一种蔬菜残留限量,则其他蔬菜品种可以参照该限量执行;对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则执行方法定量限或留定量限(针对持久性污染物农药种类)标准;对于没有在我国登记使用的可以实施一律标准。

2.2 制定统一、详细的食品分类资料标准

我国农产品种类众多,且地域之间差别较大,农产品在各地称谓、别名众多,如结球甘蓝、菜豆在《GB/T 8854-1988 蔬菜名称(一)》《NY/T 1741-2009 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中涉及的别名均有11种,名称不一致在引用判定标准时可能引起争议,所以有必要对GB 2763-2019标准中的附录A制定更详细规范的指引。原农业部在20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作物分类体系,结合我国作物种植特点制定了《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农业部1490号公告),GB 2763-2019附录A基本以该公告为指引,但标准中仍有表述不规范的食品名称,在今后标准修订中应加以完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2014年实施了《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在2018年8月(11月1日实施)对规例中的食物分类指引进行了修订,其对有关食品内某一特定除害剂(农药)的残留限量判定规则进行了明确指引,该指引也尽可能与食品法典委员会食物分类方法保持一致,指引还包含不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名单内的本地特色食品,具体食品既有中英文的通用名称还有学名,便于使用。此外,还把豆瓣菜归入叶菜类,将普通白菜、叶芥菜、菜薹及芥蓝等归入叶用芸薹属类蔬菜,这些分类也更科学。GB 2763-2019标准中对附录A的修订可以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食物分类索引的优点,还可以增加非常见食品类别的图片,以便于标准的使用。

2.3 制定更科学合理的限量指标并及时更新

如前文所述,GB 2763-2019标准中还存在部分限量指标不近合理,甚至相互矛盾的限量值,这是我国今后制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应关注的重点。残留限量标准的制修订应参照原农业部发布的《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制定指南》《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要求,结合我国人民膳食摄入量、国际贸易需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等制定合理的限量指标。对于只是物理性状(如小麦磨成全粉)不同的食品,残留限量值应该一致;不同部门制定的标准,应相互沟通,避免标准限量不一致造成矛盾。对于相关的食品种类之间、原料和产品之间限量值的制定原则应一致。对于禁限用药物种类,如禁止在蔬菜、水果上禁止使用的高毒或高残留农药,通常包括11类蔬菜、6类水果,可制定统一的限量,直接使用蔬菜、水果等食品名称更方便。对于常用低毒农药,过严的限量值应进行修订以适应生产的需要,在GB 2763-2019中对香蕉中吡唑醚菌酯限量值由0.02 mg/kg调整为1 mg/kg,按此限量并不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也保护了生产者的利益。

GB 2763自从2012年修订以来,基本每两年发布一次修订版并替代旧版,不断增加限量指标。而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日本、欧盟、美国等国家或组织对于农药残留限量指标采取动态管理模式,新制/修订的限量指标都会及时发布实施,时效性更强。因此,建议我国制/修订的新残留限量指标可定期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鼓励采用,在采用过程中还可以反馈出现的问题,以能满足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求,在发布新版残留限量标准时还可以對不严谨的指标及时修订。

2.4 不再指定各类食品农药残留检测方法

当前发布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数量不足,且GB 23200-2016系列标准为代替旧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大部分标准内容无实质性变化,适用食品范围较少。而有些农药标准检测方法众多(如同时适合气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液相色谱仪和液质联用仪检测的农药),在GB 2763-2019中推荐的检测方法标准有限,可能有些方法未被推荐,导致检测机构不能选择最适合本机构且最经济简便的方法完成检测任务。虽然GB 2763-2019标准有说明在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3200-2018)同样适用于相应参数的检测,但之前发布实施的未被推荐的标准方法将无法被使用。在原农业部第2386号公告《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发布之前,很多检测方法适用的食品范围较少,一种农药往往需要多个方法才能完成多种类食品的检测,这导致农药残留检测方法众多,而推荐检测方法往往数量有限。对于某种具体食品,应根据食品特性选择合适方法,如调味料类食品芫荽、欧芹等可以使用蔬菜农药残留方法检测,干辣椒、种子类调味料等可以参照茶叶、谷物等农药残留方法检测,标准中推荐的方法不一定完全适用。我国对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标准的检测项目都推荐了检测方法,但在标准中均注明:“各检测项目除采用表中所列检测方法外,如有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文公告的检测方法,且其检出限和定量限能满足限量值要求时,在检测时可采用。”推荐了检测方法反而限制了检验检测机构的选择范围,检验检测机构无法根据本机构条件选择最适合的方法,建议今后标准制修订时可以不推荐检测方法。

3 展望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正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而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农药残留问题是民生关注的热点。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标准是食品监管的基础,当前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无论是在农药种类、涵盖的食品种类及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制定的数量上与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应修订原标准中的不足,结合我国人民的膳食结构及农业生产用药情况,制定出满足国内食品安全需求又满足国际贸易要求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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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蓝梦哲(1984—),女,汉族,广东中山人,硕士,农艺师。研究方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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