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汉聚落“里居”形式的演化及动因
2020-10-26汤勤福
汤勤福
学界对秦汉聚落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考古界也发掘出不少该时期的聚落遗址,使得我们有可能对秦汉乡里制度、聚落的规模与形制、住房、生活设施、农田、交通、生存环境、防御设施等问题都有较深入的了解。不过,从乡里制度角度来考虑聚落问题,其中“里”作为最基层的管理机构,它是否属于具体聚落问题,以及里居变迁的动因究竟何在,这似乎都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因此本文拟专从秦汉“里居”形式来加以研讨,一孔之见供学界参考。
一、秦汉“里居”聚落
王毓铨先生撰文指出,秦汉“只要规规矩矩的地方行政系统存在的话,那个系统总是‘县‘乡‘里,小小的差异和名称之不同自然是免不了的。”④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十里一亭……十里一乡”辨正》,《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道与县一样,是少数民族聚集居住的县,③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4、13页。《语书》曰:“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③这里的“道”便是少数民族居住的县。县下有乡、里。王先生又引宋翔凤《四书释地辨证》,认为乡党即乡里,④当是。楚汉相争,陈胜起义于大泽乡,刘邦曾“使人与秦吏行县乡邑,告谕之”,《史记》卷8《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第362页。乡邑即乡里,可知县下有乡里两级基层管理机构。《货殖列传》称秦富商“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太史公在评秦二世倒行逆施时,曾提及流寓百姓“各反其乡里”一事,《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太史公曰”,中华书局,1959年,第284页。在《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中也称赞汉高祖时“民咸归乡里”,《史记》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中华书局,1959年,第878页。可见秦朝确有乡里两级机构。但乡并非都在农村,在县治所在地者称都乡,“都中当包括都乡,与离乡(都乡以外诸乡)相对”,陈伟:《里耶秦简牍文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0页。顾炎武称之为坊厢。参见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都乡盖即今之坊厢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663页。)进一步说,都乡根据实际情况,会分成若干个里,里下还有伍。但伍不是一级管理机构,而是民众编排集中居住的方式。
那么管理机构与民众居住关系如何?称乡、里是地方管理机构自然没有问题,乡、里机构确实各管理一定的区域,但它们是否被当作居住地方?乡作为管理区域,它不是民众具体定居点(聚落),因为乡下分为若干里,乡机构所在地会具体落在某一里中,乡非民众具体居住之地是明确的。学者一般认为秦汉时期基层民众以伍为编排方式组成居住在被称为庐、刘再聪也认为庐是居住的聚落,参见氏著:《村的起源及“村”概念的泛化——立足于唐以前的考察》,《史学月刊》2006年第12期。聚、丘之类聚落。朱莉娜与贾俊侠认为:“汉代的百姓主要住在城郭里,城是民众的普遍居住形态”,实际上是混淆了乡村与城市两类不同性质的居住地,有围墙的居住地不一定都是“城”(氏著:《汉代关中地区聚落形态及其政治经济景观》,《唐都学刊》2013年第3期)。章义和《关于南朝村的渊源问题》概括了学者对“村”之来源的不同观点(见《福建论坛》2005年第4期)。
那么“里”是不是与居住场所完全无关?里耶秦简有“【士】五(伍)文召豖”,此“文召”即里名。陈伟:《里耶秦简牍文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8页。《法律答问》有“旞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⑦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0、137,116,116页。“里门”即里之间的门;“邦门”即城门;“里界”即里之间界墙;有界墙、城门,显然“里”是作为居住场所的。也就是说,“里”级管辖机构所在之里,可以是民众的居住区域,即“里”既是管理机构所在地,又是民众居住地。当然,非里级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聚落,是可以称之聚、聚落或丘的。但无论哪种居住区域,都以“伍”的编制方式组合起来,即五户为一最小编排单位。秦简称“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⑦《韩非子》称“訾其里正与伍老屯二甲”,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第336页。即里正是里级机构主管,伍老则是五家之长,非一级机构主管,平时协调五家之事。按照秦的规定,相邻居民当互相帮助、共同防御,若有“贼”来而未帮助,则按连坐法规定处理。秦简:“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⑨即有贼入室,苦主叫唤不到,即使不在家的邻居也得受惩罚。《史记集解》引“张晏曰:‘秦法,一人犯罪,举家及邻伍坐之”,《史记》卷8《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第363页。也是把邻伍捆绑在一起。当然,打仗时伍也是军队的编制方式。史称陈涉“蹑足行伍之间,而倔起什伯之中……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第281页。《汉书 》卷31《陈胜传》作“蹑足行伍之间,而免起阡陌之中”(中华书局,1962年,第1824页),当以《史记》为准。伯即百,什伯是指军队中十夫长、百夫长,有学者认为什、百是从原来聚族而居变迁过来的。李向平认为:“‘卒佰如朋友、‘什伍如亲威,实际上是把已被破坏的百人为族的组织中的宗法关系延续、保存在什伍制度之中。”(氏著:《试论周秦时代的什伍制度》,《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什”就是两个伍,是两个相邻的最小居住单位。换句话说,若地广人稀,以什伍为聚落自然是可以的,但从管理出发,当然需要相对集中居住。除了地广人稀原因外,还有由于迁徙、人口增长等原因分户而出现不足伍、什的居住方式。但地方政府为征收赋税或征发徭役,仍会把这些“散户”编入一定的管理序列之中。
那么汉代情况究竟如何?有学者强调汉代“里”是虚拟的户籍单位,丘才是居住单位。郭浩:《从汉“里”谈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里”和“丘”》,《史学月刊》2008年第6期。也有学者据《史记》秦统一之后下令“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第252页。一语,认为“汉代既存在有城郭的县、邑、乡,也存在无城郭的离乡和邑聚”,王彦辉:《秦汉时期的乡里控制与邑、聚变迁》,《史学月刊》2013年第5期;程嘉芬也指出汉代河东郡黄河边有散居无围墙之村落(氏著:《聚落视域下汉代河东郡南缘黄河北岸通道考》,《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此说也似是而非,更未讲明“里”究竟是否作为居住区域。实际上,战国后期战争较多,尤其是关东六国遭秦军压力,许多地方农民不得不居住在一些有防御功能的地方,而这些地方不可能全在州郡县各级别的城市,有些县也没有防御性城墙。因此他们完全有可能自行建筑一些简单的防御工事,如挖濠沟、竖栏栅、筑围墙之类。秦统一后,始皇毁坏的是六国防御工事,含有不让他们利用的意思。当然,秦统治时间不长,也不一定全都毁坏。而秦朝关中地区原有的防御工事,是不会毁坏的。郦道元撰,陈桥驿校证:《水经注校证》卷19《渭水注》:“《三秦记》曰:丽山西有白鹿原,原上有狗枷堡。秦襄公时,有大狗来,下有贼则狗吠之,一堡无患,故川得厥目焉。”《三秦记》为东汉时典籍,故可见关中一带堡垒并未毁坏(中华书局,2007年,第457页)。《杂律》称:“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其垣坏高不盈五尺者,除”。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杂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62页。整理者注释:“邑、里、官、市是设有院垣的。”第163页。《户律》载:“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户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15页。《户律》称“里”筑有里墙,田典掌门禁。这“里门”不仅是京师、州郡大城内之里门,普通小县邑及乡村亦有里门,乃至乡村之里仍有可能集中居住而筑有里墙里门。也就是说,原秦国之地的“里”有里门里墙,它延续到汉代不应该被完全毁坏。
显然,“里”设门是秦管理基层民众的手段,也是民众居住的方式之一,当然也有聚落是没有围墙、沟渠等防御设施,如2003年发现的河南省内黄县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便是修筑规范而没有围墙的聚落。这在汉代能看到相关记载。如史载汉武帝“乘舆驰至长陵。当小市西入里,里门闭,暴开门,乘舆直入此里,通至金氏门外止,使武骑围其宅”,《史记》卷49《外戚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第1981页。此长陵即高祖陵所在地,汉设长陵县,据考古发现现长陵旁残存夯筑的土城,四面阙门痕迹。又,“(龚)胜居彭城廉里,后世刻石表其里门”;《汉书 》卷72《龚胜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085页。“人尝置酒请(原)涉,涉入里门,客有道涉所知母病避疾在里宅者。”《汉书 》卷92《原涉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716页。秦置彭城縣,廉里当在县城内。又,“万石君徙居陵里……(内史)庆及诸子弟入里门,趋至家”。《史记》卷103《万石君传》,《索引》引小颜云:“陵里,里名,在茂陵,非长安之戚里也。”第2766页。石庆为万石君石奋幼子。石奋所徙“陵里”在茂陵,茂陵于汉武帝时设县,陵里是否为县城之里尚不可知,但“入里门”明确“里”是有里门的。乡村也有里。东汉如安帝元初六年诏贞妇“甄表门闾,旌显厥行”,注曰:“节谓志操。义谓推让。甄,明也。旌,章也。里门谓之闾。旌表者,若今树阙而显之”。《后汉书》卷5《孝安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第230页。贞妇并非都居于城邑,那么非城居者之乡村“里”中也应当有门,这样才能旌表门闾。显然,“里”作为乡村居住地点是可以被认定的。东汉薛包被父驱逐,“乃庐于里门,昏晨不废。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后汉书》卷39《薛包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1294页。薛包分产析户有“田庐”,当亦非城邑之中,故“庐于里门”亦非为城邑之里门。三国时荀彧之祖荀淑“旧居西豪里,县令苑康曰昔高阳氏有才子八人,署其里为高阳里。”《三国志》卷10《荀彧传》裴引张璠《汉纪》,中华书局,1982年,第307页。此亦为东汉事。署即题签,即为其里题签里名,所题签之字当悬于里门。可见“里”一词,既指一级管理机构,同时也可指居住区域。里作为一种居住区域,并不否定庐、聚、丘在当时作为主要聚落的事实。
总之,秦汉时期存在乡里制度,即县下有乡里两级基层管理机构。在这一管理体制下,农民以伍为单位,相对集中居住于聚、丘、里。因此,里并非是虚拟的户籍单位,它既是最基层的管理机构,也是一种封闭式的居住区域。
二、两汉坞堡垒壁“里居”形式
仅从“里居”角度难以完整反映两汉乡村民众居住的整体面貌,实际上西汉末年就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史称京兆长陵人第五伦“少介然有义行。王莽末,盗贼起,宗族闾里争往附之。伦乃依险固筑营壁”,《后汉书》卷41《第五伦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1395页。这是新莽政权末年出现了大族集居的带有军事防御功能的营壁,是乡村居住方式的重大变化。其实早在几十年前,宣帝时的桓宽曾说:“今富者积土成山,列树成林,台榭连阁,集观增楼。中者祠堂屏合,垣阙罘罳。”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卷29《散不足》,中华书局,1992年,第353页。垣为矮墙,阙为城楼,罘罳为设置在宫阙上的窗棂,桓宽所言虽不能认定是堡壁坞垒之类的防御性建筑,但理解为大族居住在筑有围墙保护财产的封闭式建筑中则无可非议。《水经注》引司马彪记西汉末年樊重庄园:“广起庐舍,高楼连阁……闭门成市。兵弩器械,赀至巨万”。郦道元撰,陈桥驿校证:《水经注校证》卷29《比水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693页。出土的汉代陶碉楼城堡也可见汉代已有防御功能的庄园。樊重庄园自然不会在郡县城中,而“闭门成市,兵弩器械”则透露庄园有墙有门、聚众防卫的信息。因此,第五伦只是发展了这种建筑形式,向带有军事防御性质的方向发展罢了。西汉末年赤眉军横扫中原,史称“三辅大饥,人相食,城郭皆空,白骨蔽野,遗人往往聚为营保,各坚守不下。”《后汉书》卷11《刘盆子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484页。保即堡,显然当时许多民众只得聚集在一些营堡之类防御工事中来避免战争之危害,第五伦之营壁仅是其中之一。
有防御功能的营堡垒壁至少在战国、秦朝便已存在,最初是指军队驻守的军事工事。楚汉相争时有大量这样的建筑,两汉还有中垒校尉,领北军营垒之事。此列举数条:
诸侯军救巨鹿者十余壁,莫敢纵兵。及楚击秦,诸侯皆从壁上观。《汉书 》卷31《项籍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1804页。
信谓军吏曰:“赵已先据便地壁,且彼未见大将旗鼓,未肯击前行,恐吾阻险而还。”《汉书 》卷34《韩信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1868页。
深壁高垒,副以关城,不如江淮之险。《汉书 》卷51《枚乘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2363页。《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引郑玄注《周礼》云:“军壁曰垒。”故知垒与营垒、壁垒一样是军事防御工事。第6页。
今留步士万人屯田,地势平易,多高山远望之便,部曲相保,为堑垒木樵,校联不绝,便兵弩,饬斗具。《汉书 》卷69《赵充国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2989页。
类似史料还很多,从中大致可以看出两点:一是双方战争时临时筑成的深壁高垒的驻守工事;二是在边防上修筑的长期的防御设施。《汉书》中涉及军事建筑有壁、垒、保(堡)、塞等,然无坞,也无农村聚落之“村”。显然西汉大部分普通民众可能仍是沿袭以往传统的里、丘、聚之类居住方式,到西汉后期才出现类如第五伦之类修筑的壁垒堡等防御工事,这说明西汉乡村居住方式开始出现了重大改变。
《后汉书》防御建筑有坞、堡、垒、壁、障、塞、亭等。“坞”(坞壁、候坞、坞候)是国家设置的比较长期的军事防御工事。如光武帝建武十一年,陇西太守马援“奏为置长吏,缮城郭,起坞候”,《后汉书》卷24《马援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836页。建武“十四年,屯常山、中山以备北边,并领建义大将军朱祐营。又代骠骑大将军杜茂缮治障塞,自西河至渭桥,河上至安邑,太原至井陉,中山至邺,皆筑保壁,起烽燧,十里一候”;《后汉书》卷22《马成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779页。建武二十一年,“始遣中郎将马援、谒者,分筑烽候,堡壁稍兴,立郡县十余万户,或空置太守、令、长,招还人民。”《后汉书》卷113《郡国志五》引应劭《汉官》,中华书局,1965年,第3533页。显然,在周边少数民族的压力下,东汉初就开始在沿边地区设置障塞堡壁之类防御工事。坞是小城,《后汉书》卷24《马援传》李贤注引《字林》曰:“坞,小障也,一曰小城。”中华书局,1965年,第836页。障是沿边预警、防御工事,太史公说:“吾适北边,自直道归,行观蒙恬所为秦筑长城亭障,堑山堙谷”。《史记》卷88《蒙恬传》“太史公曰”,中华书局,1959年,第2570页。《史记正义》解释:“障谓塞上要险之处别筑城,置吏士守之,以扞寇盗也。”《史记》卷122《张汤传·正义》,中华书局,1959年,第3141页。《汉书》也称:“汉使光禄勋徐自为出五原塞数百里,远者千里,筑城障列亭至卢朐”。《汉书 》卷94上《匈奴传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3776页。出土简牍中有关障亭的记载不少,研究成果颇多。也就是说,坞堡垒壁障塞亭名称、大小虽有不同,但具有的防御性质毫无二致。
东汉政府修筑这类防御工事非常普遍,目的是防御周边少数民族。《后汉书》卷87《西羌传》载安帝永初“五年春,任尚坐无功征免。羌遂入寇河东,至河内,百姓相惊,多奔南度河。使北军中候朱宠将五营士屯孟津,诏魏郡、赵国、常山、中山缮作坞候六百一十六所”(中华书局,1965年,第2887页)。《后汉书》卷87《西羌传》载顺帝永和“五年夏,且冻、傅难种羌等遂反叛,攻金城,与西塞及湟中杂种羌胡大寇三辅,杀害长吏。机、秉并坐征。于是发京师近郡及诸州兵讨之,拜马贤为征西将军,以骑都尉耿叔副,将左右羽林、五校士及诸州郡兵十万人屯汉阳。又于扶风、汉阳、陇道作坞壁三百所,置屯兵,以保聚百姓。”(中华书局,1965年,第2895页。)类似资料还有,不赘。这里主要讨论内地情况。史载安帝曾在“魏郡、赵国、常山、中山缮作坞候六百一十六所”,《后汉书》卷87《西羌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2887页。似乎从沿边延伸到一些腹地了。实际上国都附近也建有坞壁。史载董卓乱长安时,“数与百官置酒宴会,淫乐纵恣。乃结垒于长安城东以自居。又筑坞于郿,高厚七丈,号曰‘万岁坞。积谷为三十年储。”《后汉书》卷72《董卓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2329页。注称“坞旧基高一丈,周回一里一百步。”即万岁坞(郿坞)“旧基”高一丈,“周回一里一百步”确实很小。《后汉书》卷72《董卓传》称皇甫嵩攻克郿坞,“坞中珍藏有金二三万斤,银八九万斤,锦绮缋縠纨素奇玩,积如丘山。”中华书局,1965年,第2332页。需要注意的是,董卓是在中原地区修筑坞堡,联系上述京兆长陵人第五伦“依险固筑营壁”,应当说除边境地区外,腹地也出现具有防御性质的堡坞,只不过董卓为金银等物资储存建造了郿坞,而第五伦为保障家族的生命财产而建造了堡坞。
实际上,许多地方的堡塢垒壁是利用前代留下的某些防御性工事,当然也有汉代修筑的。如乐史《太平寰宇记》载扶沟县有“古扶沟城,在县东北二十里……新汲故城,汉县名,今在县西。”乐史:《太平寰宇记》卷2,中华书局,2007年,第33页。新汲故城在“汉宣帝神雀二年置于许之汲乡曲洧城,以河内有汲县,故加新也。”郦道元撰,陈桥驿校证:《水经注校证》卷22《阴沟水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522页。也就是说,汉宣帝之前曲洧城并非为县城。可见这两个城曾经都不是县治所在地。据《魏书》记载扶沟县便有古扶沟城,《魏书》卷106中《地形志中》,中华书局,1974年,第2527页。沿袭至宋,显然其防御功能还在。“故麻城,汉为麻乡,今故城在县西北。”乐史:《太平寰宇记》卷14,中华书局,2007年,第285页。这故麻城是原名为麻乡的防御性小城。又如刘秀逐鹿中原时,曾“遣俊将轻骑驰出贼前。视人保壁坚完者,敕令固守”,《后汉书》卷18《陈俊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690页。“保”即堡,即刘秀敕令固守的堡壁要视其“坚完”与否来决定,从中可以推断西汉末年中原地区是存在不少堡坞,民众居住方式确实有了重大改变,可见这些保存至西汉末年或东汉年间的城池,已被许多百姓所利用。原为县城,后废为村落的情况在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乐史《太平寰宇记》等地理类书籍中记载极多。
当然也有军阀、大族乃至普通民众为自保而主动修建的堡壁,这在史书上也是有记载的。这也可从下述史料获得印证:“光武方事山东,未遑西伐。关中豪杰吕鲔等往往拥众以万数,莫知所属,多往归述,皆拜为将军。遂大作营垒,陈车骑,肄习战射,会聚兵甲数十万人,积粮汉中,筑宫南郑”,《后汉书》卷13《公孙述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537页。“光武即位,拜阳平令。时赵、魏豪右往往屯聚,清河大姓赵纲遂于县界起坞壁,缮甲兵,为在所害。”《后汉书》卷77《李章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2492页。从京兆、关中、赵、魏等等豪右大族修建堡坞垒壁来分析,新莽末年到东汉初年的战乱,在各地都有豪强或百姓为自保而建造的防御性能的堡坞壁垒。即使不在战乱之时,豪强们也会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如东汉仲长统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1648页。这种集中居住方式不能排除有堡坞垒壁式的防御功能。又如顺帝时“广陵贼张婴等众数万人,杀刺史、二千石,寇乱扬徐间,积十余年,朝廷不能讨……(张)纲独请单车之职。既到,乃将吏卒十余人,径造婴垒,以慰安之,求得与长老相见,申示国恩。”《后汉书》卷56《张晧传附张纲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1818页。张婴为当地豪强,其有垒,即居住在防御工事中。
安帝之后,各地爆发反政府的武装斗争,到“顺帝末,扬、徐盗贼群起,磐牙连岁。建康元年,九江范容、周生等相聚反乱,屯据历阳,为江淮巨患……又阴陵人徐凤、马勉等复寇郡县,杀略吏人……明年,广陵贼张婴等复聚众数千人反,据广陵……又历阳贼华孟自称‘黑帝,攻九江,杀郡守。”《后汉书》卷38《滕抚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1279~1280页。需要注意的是,正是这个张婴受招抚后,在张纲去世时还率“五百余人制服行丧,送到犍为,负土成坟”。《后汉书》卷56《张晧传附张纲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1819页。一说三百余人。从张婴两次起事并有“垒”“长老”“聚众”来看,他是广陵聚族而居的豪强,也就是说当时部分豪强修建过防御性质的堡坞。《三国志》卷45《张翼传》裴注引《续汉书》张纲称:“乡郡远,天子不能朝夕闻也,故民人相聚以避害”。第1074页。
黄巾起义酿成全国大乱,防御性质的堡坞就更多了。史称黄巾军起义“天下繦负归之”,《后汉书》卷54《杨震传附杨赐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1784页。“十余年间,徒众数十万,自青、徐、幽、冀、荆、扬、兖、豫八州之人,莫不毕应”,司马光:《资治通鉴》卷58,“汉灵帝光和六年”,中华书局,1956年,第1864页。且黄巾军携带家口转战天下,如此,原来那种农村里居方式难以自保而被大量破坏。到董卓乱京时,献帝逃至安邑,“河东太守王邑奉献绵帛,悉赋公卿以下。封邑为列侯,拜胡才征东将军,张杨为安国将军,皆假节、开府。其垒壁群竖,竞求拜职,刻印不给,至乃以锥画之。”《后汉书》卷72《董卓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2340页。《三国志》卷6《董卓传》裴注引《魏书》:“又竞表拜诸营壁民为部曲,求其礼遗。医师、走卒,皆为校尉、御史,刻印不供,乃以锥画,示有文字,或不时得也。”第187页。这些“垒壁群竖”是指各地聚民而居的豪强武装的头目,“刻印不给,至乃以锥画之”则显示出壁堡垒坞众多!
那么坞堡垒壁之类聚落属于什么性质的聚落?这些带有防御功能的坞堡垒壁应当是集聚周边基层聚落(聚、丘、庐)而形成的,成为该区域的“核心”,不能视它们为原先“里”之下的基层聚落;当然也不能等同于原来之“里”,因为原来的里的建制已经被打破。在战争频繁、人口减少的局势下,区域有限的一“里”之中不太可能产生多个人数达数千乃至数万的坞堡垒壁式的聚落,即使存在少量在坞堡垒壁周边的没有防御功能的聚落,它们之间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应当认定战争时期的坞堡垒壁为临时的民众“里”级聚落比较合适。因为一旦战争结束,不但百姓愿意回到故乡生活,而且政府也需要对民众加强管控,以便征收赋税、征发徭役,故而会要求他们返回自己家乡。
总之,从王莽末年到东汉末,都可见到各地豪强作坞壁堡垒的记载,那么有理由说民众居住方式已经出现改变趋势,即原来没有防御功能或防御功能不强的里、庐、聚、丘之类居住形式不适应战争时期的需要,不少大族开始构建带有军事防御性质的坞堡垒壁,与大量私人武装集体居住,来保卫自己家族的生命财产。当然,他们也会接受朝廷或割据军阀赐予的各种将军之类称号,以获取最大利益。必须承认,两汉在没涉及战乱的地区内一定会存在原来那种“里居”形式,但坞壁堡垒居住形式的出现,使国家难以对居住坞堡中的民众进行有效管控,其管控权移到了大族豪强手中。
三、汉代西北沿边民众烽燧坞堡居住形式
沿边民众的居住形式是否与中原腹地相一致,或另具特色?大量汉代简牍的问世,进一步丰富了有关西北沿边民众居住形式的材料,使我们有可能进一步讨论西北沿边民众的居住形式。
在汉简中,乡里作为行政基层管理机构是有记载的。一般说来,宣称某人为某乡某里确实是代表其籍贯或居住于某一区域,但从现存的简牍资料来看,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里”也是具体的居住地点。
如前所说,汉代民众居住主要以聚、丘、庐、里为名,汉简中有“聚”的记载。如居延汉简有“郡、县、乡、聚,移徙吏员户”“乡八,聚卌四”“□北第十聚”,此最初为张德芳先生提供资料。资料出处分别是:居延新简E.P.T40:46,初师宾主编:《中国简牍集成》第9册,第209页;居延新简 E.P.T50:3,第10册,第23页;居延新简E.P.T50:46B,第10册,第30页。在此向张先生深表谢意!说明基层民众一般居住在称为“聚”的聚落里。《史记》卷6《秦本纪》,《正义》曰:“聚犹村落之类也”,中华书局,1959年,第203页。“郡、县、乡、聚”中,聚不是基层行政机构,是具体定居点,乡与聚之间的“里”才是一级管理基层民众的机构,由此才称其为“乡里”制度。事实上,沿边民众不仅居住在聚、里这样的聚落,也往往依附于“烽燧坞堡”。如汉简:
E. P.T50:171:元始元年九月丙辰朔乙丑,甲渠守候政移过,所遣万岁隧长王迁为隧载,门、亭、坞、辟、市、里、毋苛留止,如律令。╱掾
E. P.T50:211:家在河北中部坞不欲徙。
E. P.T56:113:居延某里王丙,舍在某辟。初师宾主编:《中国简牍集成》第10册,第46、53页;第11册,第35页。
辟即壁。第一条隧(燧)与“亭坞辟市里”相提并论,都指具体的地点。此有旁证:“十一月丙戌,宣德将军张掖大守苞、长史丞旗,告督邮掾□□□□□都尉、官□写移书到,扁书乡亭市里显见处,令民尽知之。商□起察,有毋四时言,如治所书律令。”②⑩B12初师宾主编:《中国简牍集成》第5册,敦煌文艺出版社,2005年,简16:4A,第44页、简15:18,第43页、简37:22,第99页、简38:2,第103页。这里要求官方文书张贴在“乡亭市里显见处”,这都指具体地点,否则何能张贴?显然“里”是有人居住的。第二、三两条非常明确地说明有民众居住在坞、壁之中。居住坞壁之民与戍卒不是一回事。戍守烽燧的负责人是燧长,而普通民众住在坞壁之中的管理人是坞长,汉简中便有“居延坞长”②一词,坞户一词则在汉简中出现很多。这些坞筑有坞壁围墙作为防御手段,它可以是独立存在,也可以依附于亭障烽燧。居延小方盘城是郡守驻扎地,其他亭障烽燧则均属“农村”,目前发现不少烽燧附有坞,有围墙,有些坞长宽达到20余米,有的遗址面积近2000平方米,其中应当也有一些属于附属于烽燧的居民住处。坞稍小,或是戍守士卒使用的。例如汉简中载“(虏)攻第十七隧,穿坞西垣,坏上堞,入,关破,折坞户蜚桥”,⑥⑦⑧初师宾主编:《中国简牍集成》第12册,敦煌文艺出版社,2005年,E. P.F22:490,第112页、E. P.T68:88,第13页、E. P.T16:14,第37页、E. P.T16:37,第39页。攻十七燧、破坞户蜚桥,说明烽燧与坞堡两者是连在一起的。值得注意的是,笔者根据《中国简牍集成》统计,居延共有69个里,具体里名如下:利里、莫君里、义成里、千乘里、西道里、受阳里、安君里、累山里、昌里、始至里、长寿里、东利里、临仁里、平明里、上雒里、宗里、当阳里、市阳里、西望里、孤山里、阳里、广都里、中宿里、和里、魏华里、阴亭里、当遂里、全稽里、宜旦里、收降里、当里、平里、千秋里、延寿里、益利里、安国里、广利里、利上里、富贵里、长乐里、通泽里、金城里、肩水里、修武里、关都里、长成里、始道里、富里、北里、邑□里、安平里、延年里、鸣沙里、沙阴里、常贵里、凤里、安故里、三泉里、遮虏里、鞮汗里、宿中里、广郡里、广地里、万岁里、鉼庭里、诚里、安乐里、□居里、敬老里。有不少里名与烽燧名稱完全相同,或许其中有一些里便附属于烽燧。
即使不与烽燧连接的居住之“里”,也是有里门的,说明是民众居地之一。可能这些“里”没有坞壁那样厚实的围壁,但仍有某些简单防御的建筑,这样才使居住者相对安全。事实上,当时少数民族虏掠边境人口在汉简中有不少记载:
丹骑驿马一匹驰往逆辟。未到木中隧里所,胡虏四步入从河中出,上岸逐丹。虏二骑从后来,共围遮、略得丹及所骑驿马持去。⑥
匈奴人即入塞,千骑以上,举,燔二积薪;其攻亭、鄣、坞壁、田舍,举,燔二积薪,和如品。⑦
十月廿八日,胡虏犯塞,略得吏士,毋状。当伏重诛,靡为灰土。叩头死罪。⑧
显然,为了保护自己,边境民众不得不在自己居住之里修筑相应的防御建筑。张掖汉简也有类似记载:“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初师宾主编:《中国简牍集成》第7册,敦煌文艺出版社,2005年,简282:5,第189页。觻得为张掖郡下属县,也是边境地区,富里不在县城之内,属乡村聚落,“舍在里中二门东”即明确张某所居住之里的具体方位,且里有门,显然里作为聚落有门无疑。又,“居延西道里不更许宗”一条,下有小注:“自有舍,入里一门”。⑩显然许宗居住在西道里,该里不是居延县治所在地,因而属乡村无疑。上述提及中二门、里一门,均是里中之门。《字林》:“闾,里门也。阎,里中门也。”《后汉书》卷40上《班彪传》注13,中华书局,1965年,第1337页。有里门,自然有里之围墙,从而形成聚落。由此可证,“里”既是行政区域,又可指实际居住之处。
汉代西北沿边民众居住于烽燧坞堡之中,其户籍登记有一定格式。《中国简牍集成》在“居延□里公乘王甲,年若干”一条下有注释:“里前之‘□,当为‘某(据邢义田:《从简牍看汉代的行政文书范本“式”》,《简帛研究》第三辑)。”B12此依据邢先生的观点作了解释,实是错误。这一格式不属于行政文书的格式,而是普通记载的形式,与其他简没有什么区别。陈伟先生曾对里耶秦简籍贯书写格式进行归纳,认为“均是身份+县名+某就+人名”,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25页。而汉简中记载士卒籍贯与秦简稍有不同。据《中国简牍集成》所载汉简。汉简有几种形式,完整的格式是:籍贯+某里+身份(爵位、职务)+人名+年龄+长相,这里的籍贯一般写明郡(国)县(邑)乡里,但实际书写中大多会省略乡,不省略乡的例证,如居延汉简334:35:魏郡繁阳北乡佐左里公乘张世(《中国简牍集成》第6册,第271页)。最常见的是单用郡(国)或县(邑)+某里+身份+人名,下面举例籍贯书写方式或会省略年龄、长相等事项。国邑里:居延汉简50:15:赵国邯郸邑中阳陵里士伍赵安世。郡邑里:居延汉简35:6(《中国简牍集成》第5册,第92页):梁国蒙东阳里公乘左咸。蒙是古邑名,西汉改为蒙阴县,这里称蒙,即称古邑名,不是汉代县名。籍贯部分也有乡城邑会用某坊(邡),如居延汉简90:14:昌邑国东邡西安里(《中国简牍集成》第5册,第260页)。里来表示,极个别有郡县亭里(笔者仅查到1处居延汉简37:42:河东襄陵阳门亭长邮里郭强。);其次是身份前移到郡县前,或插入郡县和里之间。县乡(职务)里:居延汉简77:16:居延传舍啬夫始至里公乘薛。啬夫为乡级吏,故知传舍当为乡。居延汉简37:42(《中国简牍集成》第5册,2005年)。烽燧属地往往省略县名,如居延县之里就直接写里名,省略“居延”两字。个别也有插入职务的。居延汉简10:17(《中国简牍集成》第5册,第27页):显美传舍斗食啬夫莫君里公乘谢横,显美是县,传舍即驿站,斗食啬夫是职务。居延汉简75:23(《中国简牍集成》第5册,第218页):千人令史居延广都里公乘屈并,千人令史是其职务。大致说来,汉简书写籍贯一般年龄不省。少量有省略者,如居延汉简173:29(《中国简牍集成》第6册,第160页):“戍卒魏郡阴安新所里王益众小居延候官守士吏。”这里未记年龄。居延汉简198:21对李广宗也未载年龄。居延汉简225:41(《中国简牍集成》第5册,第218页),延年里王況,也未载年龄。而上述王甲一条确实非常特殊,居延县后里名残缺,王甲之名是天干之“甲”,“年若干”亦未见其他汉简,此或是邢先生误以为公文格式的原因之一吧。实际上,这条记载是正常汉简形式,它可以补上里名,居延县单字之里至少有阳里、宗里、平里、昌里,而王甲所居之里有明确记载:“张掖居延甲渠戍卒,居延宗里大夫王甲,年若干。见。”初师宾主编:《中国简牍集成》第5册,简61:2,第173页。也就是说,宗里是王甲所居之里,年若干是失载年龄,见是见在之意,即戍守甲渠的士卒在籍。由此可见,邢先生将此条作为公文格式,恐怕是错误的。
四、秦汉里居形式变迁的动因
在长达400余年的历史秦汉中,里居形式确实存在变化,那么这种变化的动因究竟是什么?里居形式与变化究竟存在何种密切关系?
首先应该强调的是,秦汉里居方式实际是沿袭了商鞅变法时管控民众的方式。商鞅变法的核心是农战,因此他采取的一切变法措施都围绕着富国强兵而展开。他认为“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强调“令民归心于农”,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1《农战》,中华书局,1986年,第22、25頁。如此就可以达到国富兵强而霸天下。商君著《垦令》《农战》《境内》《去强》诸篇,提出“知国十三数”,即了解境内粮仓数、钱库数、壮年男女数、老弱数、官吏与士人数、靠游说为生的人数、靠谋利为生的人数、马牛草及庄稼数等,他主张严格管控百姓,不让民众随意迁徙,使他们致力于农战而强盛国家。因而自秦孝公采纳商鞅变法措施来看,秦国民众已经被严格“圈住”于一地而不得自由流动。出土的法律秦简充分说明,商鞅变法采取的集中“圈住”的里居形式已经在全国推广。尽管秦统一之后已经无需进行战争,但为严格管控被征服的六国民众,防止他们反抗,集中圈住式的里居形式无疑是一种极为有效的管控手段。
其次,里居形式必须符合国家赋税收入的要求。在秦汉专制主义体制逐步完善下,国家运行的财政支撑是对国内民众征取的各种赋税,最方便向民众征取赋税的管理方式便是让民众集中居住。因而,大量秦汉民众集中居住于名为庐、聚、丘、里的聚落之中,国家对民众进行封闭式管理是主要形式,因而对民众日常出入都严格进行管控,不允许民众自由迁徙。国家向各郡县派遣管理官员,他们负有管辖民众、检核人口、按规定征收赋税的职责。国家对这些官员进行考核,人口增加、土地垦殖、赋税多寡都是重要内容,故而地方官员对民众管控是极为严格。在县之下的乡里,也选用合适的人担任基层的乡长里正,直接管理民众。
然而也应当看到,秦在征服六国过程中,处于战火中的百姓出于求生欲望,自然会修筑一些自卫的设施,如挖濠沟、竖栏栅、筑围墙或添设其他防御设施。自然也有一些百姓放弃原来居住场所而逃亡,脱离了管控他们的里居。秦统一之后,国土面积扩大数倍,这就需要对新征服的民众进行有效管控,以便征收赋税与征发徭役。秦朝沿袭其原来管控民众的形式,把六国广大民众固定于乡里,编为什伍,督促他们努力生产,以便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秦统一之后进行集中统一管控,基层之“里”既是管理机构所在地,又是民众居住地。当然,为防止新征服的民众反抗,也需要毁弃他们的防御性设施,前引“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一语,正反映出秦统一之后对防御性设施的毁弃措施,也反映出从战争时期里居形式向和平时期里居形式的变迁。但秦末陈胜揭竿而起,接着楚汉相争,民众里居形式自然遭受破坏,而西汉建立后,又必然会对民众采用集中居住的方式,以便于管理。西汉末年大乱,三辅地区城郭皆空,“遗人往往聚为营保,各坚守不下”,《后汉书》卷11《刘盆子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484页。同样,东汉末年爆发大规模军阀混战,民众结寨自保的居住形式也会重新上演。
显然,战争时期民众里居形式会出现变化,一些有防御功能(如建有围墙之类)的城堡坞垒也会变为驻军之所、民众临时避难之地,也有民众逃亡他乡,因而原先的里居形式就会遭受破坏。战争破坏了一些城堡坞垒,迫使一些郡县治所搬迁、驻防壁垒废弃,而这些被废弃郡县治所、驻防壁垒则会被民众利用为避难场所。如白起台:“城之左右沿山亘隰,南北五十许里,东西二十余里,悉秦、赵故垒,遗壁犹存焉”,郦道元撰,陈桥驿校证:《水经注校证》卷《沁水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231~232页。浊漳水“东北流,屈迳陈馀垒西,俗谓之故壁城。昔在楚、汉,韩信东入,馀拒之于此,不纳左车之计,悉众西战,信遣奇兵自间道出,立帜于其垒,师奔失据,遂死泜上。”这里的“秦、赵故垒”“故壁城”均是战争期间兵民避难的居住场所。《水经注》中有大量秦汉故城、故垒的记载,便是明证。
在和平年代中,人口自然增殖,也促使民众拓展农耕范围,会迁徙它处居住,因而里居形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据《后汉书》记载:光武中元二年有4279634户,21007820人,为整个东汉人户最少的时期,此当为承战乱之后的情况。《后汉书》明确记载有人户及垦田数者有数帝,大致计算得出如下数据:和帝时平均每户拥有土地0.79顷,安帝时072顷,顺帝时0.69頃,冲帝时0.70顷,质帝时0.74顷,也就是说,大致每户拥有垦田数在0.69到0.79顷之间。《后汉书》卷113《郡国志五》,中华书局,1965年,第3534页。按此推算,东汉光武时垦田数当不足300万顷,与东汉最高垦田数量时的和帝相比,不足其41%。也就是说,人户增加必然导致拓垦区域的扩大,人们原先居住的里居自然不适应人口增殖和土地垦殖的现状,故拓展农耕范围,迁移居住之地也成为必然。在和平年代中,民众居所不需要有严密的防御性设施,开放式的里居开放式里居指没有严密防御性设施,或许在整个聚落周围会有些矮墙、沟壑、树林作为识别。但这些都不属于防御性设施。于是就产生了。据考古发掘,1955年发掘的辽宁三道壕西汉聚落遗址,发现6处居住遗址,属于单房结构,无院落,整个遗址亦无围墙遗迹。李文信:《辽阳三道壕西汉村落遗址》,《考古学报》1957年第1期。2003年在河南省内黄县三杨庄发现的汉代聚落遗址,修筑规范,住房整齐,单独成院,属于院落式住房,这与一些汉代画像砖上的院落极为相似。如山东诸城县前凉台村汉墓画像石,参见刘敦桢主编:《中国古代建筑史》(第2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4年,第51页;崔兆瑞:《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庭院建筑遗址复原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3年,第52页。然而整个聚落也没有围墙。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内的地层堆积呈典型河床淤泥与淤沙堆积形态,是黄河漫溢泛滥而造成的滩涂。有学者认为此始建年代应在西汉晚期,被黄河淹没可能在新莽后期或东汉初年。崔兆瑞:《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庭院建筑遗址复原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3年,第22页。也就是说三杨庄本身存在时间不长,且建在土质并不肥沃、容易被黄河淹没的低洼之地,当是人口增殖后新开垦之地。就目前发掘来看,三杨庄遗址发现4处庭院,在庭院的两侧和屋后种植规模不大的树木,大多为桑树,并处于农田的包围之中。杨柳青、杨哲明:《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自然环境研究》,《城市建筑》2014年第24期。这些聚落遗址当是和平时期出现的民众居住场所。目前发掘的两汉聚落遗址太少,很难证明已经出现大规模的开放式聚落。但开放式聚落已经出现则是毫无疑问的。
总而言之,秦汉时期里居形式变迁的动因多端,它既是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时管控民众措施的延续,又是适应两汉时期历史变化而变迁。
责任编辑: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