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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与暴力:希伯来文学中的女性暴力者形象*

2020-10-26王立新黄杭西

人文杂志 2020年10期
关键词:西拉波拉暴力

王立新 黄杭西

如同古代社会的其他许多民族一样,父权制是古代以色列社会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在这一民族古代文化最重要的载体《塔纳赫》(即学界通称的《希伯来圣经》)中,这一特征不但昭示在其从氏族部落制时期到王政时代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祭司与祭祀制度等各个方面,更体现在与性别问题密切相关的宗法关系上。与此相一致的是,在希伯来文学的叙事传统中,人物画廊中活跃着众多性格鲜明的男性形象,而真正可以构成独立叙事单元、具有完整、鲜明的文化和审美价值的女性人物形象则并不多见。然而意味深长的是,这些数量有限、但被特意书写进民族进程不同历史时期中的特殊女性人物,不独“出现”的时机、所起的作用给我们留下思考的空间,其行为事迹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语境中更显示出独特的意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与人们通常所认为的父权制下女性的“柔弱”形象不同,希伯来文学传统中有一类女性形象不但直接与“暴力叙事”相关,而且是暴力行为的主体和发出者。这一现象从表面上逸出了父权制下男权叙事话语的轨迹,让我们在其与《希伯来圣经》主导叙事的张力中看到了希伯来文学传统的丰富内涵。古代以色列民族史上女士师底波拉和基尼人希百之妻雅亿两个人物形象,就颇具研究价值。

一、“底波拉和雅亿故事”与希伯来文学中的暴力叙事

底波拉和雅亿是希伯来文学中两个著名的“女性暴力者”形象,她们的故事记载于《士师记》的第四章和第五章,包括散文体和韵文体两个文本。其中,以散文体叙述的学界称之为“底波拉故事”(theStory of Deborah,《士师记》4),以诗歌体写就的则称为“底波拉之歌”(the Song of Deborah,《士师记》5)。Otto Eissfeldt, The Old Testament, An Introduction, Including the Apocrypha and Pseudepigrapha, and also the Works of Similar Type from Qumran, The History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Old Testament, trans. by Peter R. Ackroyd,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74,p.100; Danna Nolan Fewell, David M. Gunn, “Controlling Perspectives: Women, Men, and the Authority of Violence in Judges 4 & 5,”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Religion, vol.58, no.3, 1990, p.389.两个版本的叙述不仅形成了平行的结构关系,而且分享并支撑着共同的主题、情节与人物。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整体性研究,我们可以将之统称为“底波拉和雅亿故事”。该故事以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士师时期”(约公元前13世纪后期至公元前11世纪中期)为背景,讲述了受迦南王耶宾压迫的以色列人,在士师底波拉的领导下,大败耶宾王麾下猛将西西拉大军的战事;其间基尼人希百的妻子雅亿成功刺杀了西西拉,宣告了以色列人的最终胜利。

希伯来文学中与“暴力”相关的叙事从未间断,从本文的题旨出发,我们在此只讨论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战争与暴力”的问题。在古代以色列民族史上,规模不等的战争可谓如影随形。根据笔者的统计,记叙于《希伯来圣经》中够得上惨烈程度的战争起码不少于十次。其中既包括了曾经的支派(部落)之间的战争,更包括了与异族人和周边国家的战争,特别是后者,关系到以色列国族在迦南地的生存,以至于恐惧于被异族“逐出应许之地”成为《希伯来圣经》文学叙述中“律法书”和“先知书”部分屡屡被提及的“套语”式表达。第二是发生在男女两性间的暴力叙事,也即“性别与暴力”问题。这一母题的故事同样不在少数,著名的如“底拿受辱”《创世记》34.1-2.本文所引圣经中文译本均出自《圣经》(和合本),中国基督教协会,1996年。“利未人的妾”、《士师记》19.1-30.大卫之子暗嫩侮辱同父异母的妹妹他玛《撒母耳记·下》13.1-20.等等。在这些故事里,男性对女性的“性侵害”或“性占有”是共同的特征。在《希伯来圣经》的范围内,无论是关乎战争的暴力叙事,还是关乎性别的暴力叙事,其行为主导者或性别优势者几乎都是男性,女性或者缺席,或者是被动和受害的一方。需要指出,《以斯帖记》中贵为波斯王后的以斯帖挫败哈曼的阴谋,拯救同胞免遭波斯人屠戮的故事,尽管不乏暴力叙事的因素,但其重点在于塑造一位用智慧化解危机的女性形象。以斯帖本人的确是一位女性“强者”,参阅David M. Gunn, Judges, Malden &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5, p.61.在本书的相关论述中,作者将底波拉、雅亿、犹滴和以斯帖均视为“女强人”(strong women)形象,认为“她们常被用来展现女人的能力并为女性群体树立道德典范。”但因其并非直接的暴力发出者,因而与“暴力女性”无关。整个古典希伯来文学传统中,符合这一特征的女性形象,我们还可以举出《次经》中《犹滴传》的主人公犹滴。参见《犹滴传》,《圣经后典》,张久宣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37~68页。为了抵抗侵略者的暴行,她在敌军压境的危急时刻深入敌营,以美貌诱惑并手刃敌将何乐弗尼,还割下了后者的首级。不过,无论是《犹滴传》成书的时间,还是这个故事发生的历史背景,都是在希腊化犹太人时期。对《次经》文学以及犹滴这一形象的认识,虽然超出了《希伯来圣经》的范围,但与我们的论题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也会涉及。上述“战争与暴力”和“性别与暴力”母题叙事中两类女性人物形象的特点,在圣经时代古代以色列父权制文化结构下,是男权社会中性别权力不平等导致的必然结果。“底波拉和雅亿故事”不但结合了战争、性别和暴力三个因素,而且彻底颠覆了一般读者的“性别期待”(gender expectation),呈现出一种“反常状态”。的确,《士师记》中记叙了12位以色列士师,11位都是男性,偏偏其中有底波拉这么一位女性士师,学者们自然会注意到这一现象——这个故事“居然以一位女性而非男性,来做以色列的士师”,Danna Nolan Fewell, David M. Gunn, “Controlling Perspectives: Women, Men, and the Authority of Violence in Judges 4 & 5,”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Religion, vol.58, no.3, 1990, p.391.而且其事迹还被用两个不同版本大书特书。罗伯特·奥康奈尔(Robert H. OConnell)对此分析道:“较之信仰坚定的以色列女性,叙述者在散文和诗体两个单元的叙述中,讽刺了以色列男性的犹豫不决。”Robert H. OConnell, The Rhetoric of the Book of Judges, Leiden & New York & Koln: E.J. Brill, 1996, p. 101.这种“讽刺”主要反映在战事爆发之前,巴拉缺乏信心,不敢担负重任,与底波拉“谈条件”的描写(士4:6-9)。也有学者认为,因为直接带兵打仗,巴拉才是故事中真正的“拯救者”,参见Arnold G. Fruchtenbaum, Ariels Bible Commentary: The Books of Judges and Ruth, San Antonio: Ministries, 2007, pp.63~64; Gregory T.K. Wong, Compositional Strategy of the Book of Judges: An Inductive, Rhetorical Study, Leiden & Boston: Brill, 2006, p.243;甚至,还有一些学者因此而质疑底波拉的“士师”身份,如Arnold G. Fruchtenbaum, Ariels Bible Commentary: The Books of Judges and Ruth, San Antonio: Ministries, 2007, pp.63~64。但是,在犹太拉比释经典籍(Midrash Ruth Rabbah)以及犹太历史学家约瑟福斯的著作《犹太古事记》(Antiquities)中,都认为底波拉比巴拉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权威,相关论述可参考David M. Gunn, Judges, Malden &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5, p.54.这反映了后世犹太人心中对底波拉、雅亿和巴拉的评价。近期更有学者敏锐地指出,“‘底波拉之歌颠覆了典型的男性强暴者角色和女性受害者角色。”Colleen M. Conway, Sex and Slaughter in the Tent of Jael: A Cultural History of a Biblical St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7.这指的是这个故事中的雅亿和西西拉,所谓强暴者与受害者的性别角色发生了易位。按照通常的暴力书写模式,敌军将领西西拉应为“强暴者”,而雅亿则为“受害者”,这几乎就是毫无悬念的剧本。然而,“底波拉和雅亿故事”却上演了一幕惊心动魄的反转剧情——身为女性的雅亿不但成为“凶残的”暴力者,而且是以极其“残忍的”方式杀死了西西拉。需要说明的是,在雅亿与西西拉的叙事中是否存在着“性侵害”的隐秘表达是有争议的,例如,有人认为,西西拉进入作为女性身体象征的雅亿的“帐棚”,就意味着他对雅亿的侵犯。此外,西西拉被雅亿杀死后,“在她脚前曲身倒卧”(士.5:27),而“脚”()在圣经叙事中,有时是指称人的“生殖器”或性行为的一种委婉方式,但笔者认为,从文本叙述的实际情形来看,这属于一种过度解读。见Danna Nolan Fewell, David M. Gunn, “Controlling Perspectives: Women, Men, and the Authority of Violence in Judges 4 & 5,”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Religion, vol.58, no.3, 1990, p.392; David M. Gunn, Judges, Malden &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5, p.91.但是如果我們将“强暴者”换为“施暴者”,雅亿与西西拉二者的关系仍然是符合“性别与暴力”这一结构框架的。

学界的一些先期研究虽已部分涉及到故事蕴含的“性别与暴力”问题,但从文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关于其中的女性暴力者形象、特殊的叙事结构,以及故事所内蕴的特别意义,均有进一步阐释的空间和必要。实际上,“底波拉和雅亿故事”体现了独特的暴力诗学特征和鲜明的伦理价值意向。散文与韵文两种不同文体的叙事在形式上构成了一分为二但相互映衬的同一个暴力叙事文本;文本人物的行为、话语和故事进程中的事件通过这种平行叙事结构,互文性地确认和服务于对两位女性暴力者形象的塑造;不同民族阵营中的女性形象针对故事中的同一男性形象截然不同的态度,则揭示了与士师时代以色列人处境化相一致的对异族伦理关系的价值立场选择。

二、“底波拉和雅亿故事”的平行叙事结构及其文本性质

既然“底波拉和雅億故事”所包括的散文体“底波拉故事”和诗歌体“底波拉之歌”是对同一“事件”的书写,包含了相同的人物、相同的基本情节,构成了平行叙事的关系,那么我们首先就应该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同一故事会出现两种不同文体的版本,而且它们会同时被保留在同一卷文本之内?须知,《士师记》中记载了12位士师的事迹,只有唯一的女士师底波拉享有如此殊荣。再者,这两个文本的性质该如何看待?这关系到我们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是否有效的问题。

《希伯来圣经》中的各卷文本甚至同一卷文本中的不同部分,产生和被最后编定的时间并不相同,有相当多的书卷呈现出不同来源的文献组合在一起的特征,而且越是反映早期历史生活的书卷,这一特征就越是鲜明。《士师记》就属于与以色列人早期历史相关的一卷,而以诗歌体存在的“底波拉之歌”通常被学界视为《希伯来圣经》中最古老的文本之一。参见Alan J. Hauser, “Two Songs of Victory: A Comparison of Exodus 15 and Judges 5,” in Elaine R. Follis, Directions in Biblical Hebrew Poetry, ed., Sheffield: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 1987, p.265;曾祥新:《士师记注释》,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第125页。因此,围绕着女士师底波拉的两种不同文体记述的讨论,是学界长期存在的问题。我们在此可以举出两位不同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学者的观点。

19世纪末期著名圣经学者摩尔(F. Moore)的一些基本看法,曾在学界影响广泛。摩尔认为“底波拉之歌”的出现具有古老的历史渊源,它是“现存希伯来文学遗产中最古老的部分之一,也是古代希伯来历史在前王国时期唯一的同时代遗产。”③④⑤⑥Marc Zvi Brettler, The Book of Judge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2, p.62、61、65、69、69.摩尔将这首诗歌称为“胜利之歌”,同时得出了诗体的“底波拉之歌”早于散文体的“底波拉故事”的结论。这意味着,前者影响了后者,后者是在接受和模仿前者的基础上完成的。此外,摩尔的看法等于肯定了关于底波拉叙事的“历史性”,这一力图将以色列人与迦南人之间的战争描述还原为公元前13世纪具体“历史事件”的倾向,也启发了后来一些学者对“底波拉与雅亿故事” 历史真实性的考据式探讨。例如J. David Schloen曾提出一种“商贸假说”。他认为,那些生活在中部和北部山地的以色列族群,其主要的生活与生存方式是“自给自足的农耕作业”,但除此之外,他们也有额外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结盟,主要是与米甸人的贸易往来,而这一利益的通道却被西西拉及其迦南盟友扼断,这正是促发居住在高地的那些以色列族群下到平原地区反抗西西拉的原因。参见J. David Schloen, “Caravans, Kenites and Casus belli: Enmity and Alliance in the Song of Deborah,” The 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 vol.56, no.1, 1993, pp.18~20; Marc Zvi Brettler, The Book of Judge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2, p.64.

20世纪特别是中后期以来,以摩尔为代表的传统观点频频引发学者们的争论和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犹太裔学者马克·布莱特勒(Marc Zvi Brettle)的一系列驳论。首先,马克·布莱特勒认为,“《士师记》的第四章与第五章并非同一个短篇故事,而是两个不同的叙事单元,它们(至少)出自两位不同的作者之手”;而且,“这两个部分对事件的讲述是同步发生的,而非一个在前,另一个在后。”③其次,他不赞同将“底波拉之歌”的产生时间肯定在某一个具体的历史时期,更不赞同将之与某一个具体的历史事件固定化地联系在一起。作为一位精通古希伯来语的犹太裔学者,语言形式和词汇分析成为其运用的利器:“‘底波拉之歌的方言因素(dialect)并非完全一致,也没能完整地反映出学者们就早期圣经希伯来语所建构的特征”;“‘底波拉之歌的大部分内容是以标准的圣经希伯来语写成,其中还夹杂着一些晚期的语言元素。因此,就现存的‘底波拉之歌文本而言,并没有语言学方面的确切证据能够将它追溯至其所叙述事件的年代”;④而且,“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事件在何时发生,以及它们是否曾经发生”,⑤所以,“底波拉之歌”的创作时间及背景可能并非如摩尔所言是一种“同时代的遗产”,而可能是后世叙述者的“历史再现”。

那么马克·布莱特勒是怎样认识关于底波拉故事作用的呢?他认为“底波拉之歌”“用于战前的朗诵,其主要功能之一是召集军队进行战斗”,⑥告诫那些拒绝响应号召的群体——他们未来会遭受羞辱之痛。至于散文体的“底波拉故事”,布莱特勒的看法是,它与“底波拉之歌”属于同一故事的两种变体。

从笔者的立场来看,无论摩尔还是马克·布莱特勒的观点,都各有值得肯定和商榷之处。我们认为,尽管存在着散文体和诗歌体两个版本的故事,但是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底波拉和雅亿故事”的前提是首先明确其属于何种性质的文本。我们应该肯定,“底波拉和雅亿故事”无论是散文体叙事还是诗歌体叙事,都不属于历史的实录,而更具有文学叙事的特质。那么是否如布莱特勒所言,因为“底波拉之歌”的大部分内容使用的是“标准圣经希伯来语”,没能显示出与散文体的“底波拉故事”乃至其他书卷在语言层次上的明显差异性,就能肯定地得出不但摩尔所言诗体文本早于散文体文本是误解,而且可以完全否定这个故事中所蕴含的“历史性”呢?这恐怕并不容易简单地作出回答。《士师记》反映的是以色列民族进入迦南但尚未建国前的生存状况,士师们的故事经历了从口耳相传到书面记述,直至第二圣殿早期被编定的漫长过程。岁月轮回中,不但语言在发生流变,故事的叙述也必然发生变化。但是,笔者倾向于认为,包括“底波拉和雅亿故事”在内的士师们事迹的书写,仍然包含着反映或折射那一时代历史特征的“历史性”,因为《士师记》整体叙事中的诸多细节与我们对那一时代古代迦南地区社会、文化特征的认知相符。尽管《士师记》全卷的最后编定远在其反映的历史时期之后,但从古代近东、特别是古代迦南地区那一时期民族迁徙、工具与武器的使用、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以及宗教信仰的特征等各方面情况考察,《士师记》内容所具有的历史坐标特征并没有完全消失。因此,“底波拉和雅亿故事”以及其他士师的故事在性质上属于“希伯来历史文学”的范畴,它们回荡着那一时代的声音,承载着以色列民族的历史记忆,是原本“活态存在”,而后经文字记录,最后经文士修订定型的文本。实际上布莱特勒也清楚这一点,他说:围绕女士师底波拉的叙事,“其核心是以色列族群对迦南人战争的胜利回忆。”②③Marc Zvi Brettler, The Book of Judge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2, p.71、72、77.而在谈到如何看待两种不同文体文本的先后顺序时,他不得不承认,只有搁置关于年代的错乱(anachronistic)问题,“方能避免使它们在《士师记》的并置(juxtaposition)成为一个难题,因而,我们更适合将其视为古代以色列人历史书写的一种类型”,②因为“底波拉之歌”与其他圣经文本一样,在其创作、传播和书写,及至最后定型的漫长过程中,它的语言和内容始终处在变动的状态。③

明确了对文本属于历史文学范畴性质的认识,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的结论:对“底波拉和雅亿故事”的探讨,牵涉到文学与历史的双重视野。这个故事的研究重心在于以对同一故事两种文体的平行叙事结构为基础,在士师时代特殊的历史文化语境中,如何认识底波拉和雅亿作为“暴力女性”形象的特征,如何评价关于她们的叙事在颠覆“性别与暴力”叙事模式上的意义,以及这个故事与《士师记》乃至古典希伯来文学传统基本价值立场的关系。就此而言,散文体与诗歌体所构成的平行叙事,恰恰以并不完全一致的叙事细节给我们提供了回答上述问题的钥匙。

如果将散文体的“底波拉故事”与诗歌体的“底波拉之歌”在内容上相对照,会发现存在着某些细节的差异。其一,在参加这场战争的以色列支派数量上,散文体故事只明确提到了拿弗他利和西布伦两个支派;而诗体叙事中提到参加战事的则多达五个半支派——拿弗他利、西布伦、以法莲、便雅悯、以撒迦和约旦河西的半个玛拿西支派。其二,出现于诗体叙事中的西西拉母亲的形象,未见于散文体叙事中。其三,散文体故事中没有涉及以色列能够取得胜利的客观原因,而诗体叙事中透露了相关的信息。其四,散文体故事提及迦南王耶宾麾下将军西西拉铁制战车装备的优势,诗体叙事中未见。其五,诗体故事中表达的对未参战支派的“谴责”之意未见于散文体叙事。其六,诗体叙事中有大量赞美神的表达,不见诸散文体故事中。由此我们看到,对同一故事的两种不同形式的书写,构成了叙事上重要的互补性。当我们将上述诸方面细节的差异纳入统一的“底波拉与雅亿故事”主体叙事的思考时,她们作为“女性暴力者”形象的塑造,就不但彰显出了其在希伯来文学画廊中的特殊价值,也具有了符合历史逻辑的文化基础。

三、 作为“英雄”形象的“女性暴力者” 

如果先不谈两位人物形象的女性身份,“底波拉和雅亿故事”首先在总体叙事框架内符合希伯来文学在“征服时期”以色列民族史上的“征服时期”指反映于《约书亚记》中的以色列部落联盟进占迦南时期。和“士师时期”历史阶段上“战争与暴力”叙事的模式,既具有《希伯来圣经》记述以色列人与异族交战时的共有特征要素,也呈现出了特有的话语表达方式。与以色列人进入迦南、各支派分地而居乃至在迦南建国后的历史状况相一致,无论是士师时期面对迦南的异族邦国,还是立国后面对周边的强大国家,在大部分时间里他们始终属于弱小的一方。战争当然是互有胜负的,但即便是以色列民族方面取得了最后胜利,也常常被描述为是他们以弱胜强的结果。战胜的一方尽情击杀敌人,战败者的财产、包括人口成为“掳物”或战利品。而之所以能够如此,乃是因为“耶和华与他们同在”,用《希伯来圣经》中经典性的话语来说就是——那日,耶和华将以色列的敌人交在他们手中。

底波拉是一位“典型的”士师。“士师”这类人物,主要集中出现在以色列人进占迦南但王权尚未出现的近两百年内。一位典型的士师在希伯来文化传統的书写中要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是平日里能为百姓裁判民事,判断是非;第二是战事来临时能组织百姓作战,打败敌人;而第三个特征则代表了希伯来文学传统主导性叙事的意识形态立场——“士师”必然是耶和华所兴起或拣选,其异于普通百姓的智慧和能力,其获得的功绩和荣耀来自耶和华的特别眷顾。《士师记》中记述的12位士师的身世、功绩详略不一,并非均写到了这三个方面,例如底波拉之前的士师珊迦,就只简单地写道:“以笏之后,有亚拿的儿子珊迦,他用赶牛的棍子打死六百非利士人。他也救了以色列人。”(《士师记》3.31)但底波拉却将这三个特征体现得淋漓尽致:“有一位女先知名叫底波拉,是拉比多的妻,当时作以色列的士师。她住在以法莲山地拉玛和伯特利中间。在底波拉的棕树下,以色列人都上她那里去听判断。”(《士师记》4.4-5)面对迦南人的压迫,也是底波拉主动找来巴拉,要他聚集一万人马去与耶宾王的军队作战,她不但预判了敌军的动向,设置了战场的位置,定下了开战的战术,还在巴拉缺乏信心、畏首畏尾时亲自随军前往。尽管巴拉作为以色列一方的军事将领功不可没,但西西拉的大军是在底波拉亲自领导下被打败的,她起到的作用、在当时百姓和后世以色列子孙心中的地位都远高于巴拉,这从诗歌体的“底波拉之歌”对她赞美的话语中就看得十分清楚。至于底波拉与耶和华之间的特殊关系,不但表现为其召唤巴拉率军出战时是以耶和华的名义对他发出命令,更体现在“底波拉之歌”中大量直接称颂耶和华的诗句上。因此,由底波拉亲自发动的这场以色列人对迦南人的战争,被叙事者赋予了完美的合法性。

雅亿在出场时已近故事的尾声,如果说底波拉是这场战争的谋局者和总指挥,巴拉是率军冲锋的主将,那么她杀死西西拉的行为则是最后战斗过程中的高潮。实际上,她参与到战事中有一定的偶然性。雅亿是基尼人希百之妻,基尼人并不是以色列人,她在以色列人已在战场上获得压倒性胜利之时卷入进来,是因为两个原因。其一是当时尚保持着游牧生活方式的希百家族这之前离开了基尼人本族,“到靠近基低斯、撒拿音的橡树旁支搭帐棚”(《士师记》4.11),恰处在战场一带。其二是因为她的夫家与西西拉的主人耶宾王不是敌对关系:“因为夏琐王耶宾与基尼人希百家和好”(《士师记》4.17),因此西西拉选择逃到了雅亿家的帐篷。换言之,雅亿并非底波拉预先安排好的一支“奇兵”。正是这两个因素成就了雅亿杀死西西拉的“壮举”,令这个外族女子完成了以色列男人也未必能够轻易做到的事情。不过,我们必须明白,雅亿诛杀西西拉的事迹,属于底波拉士师故事叙事的一部分。因而在后世读者看来,无论这位外族女子诛杀西西拉的手段是否正当,相关的描写是否令人毛骨悚然,在底波拉士师故事所主导的“战争与暴力”叙事逻辑下,其行为必然都会得到高度的肯定。正如我们在这个故事中所看到的那样,在底波拉被赋予了“以色列之母”(《士师记》5.7)的无比尊贵的称号的同时,雅亿也被以如此的诗句赞美:“愿基尼人希百的妻雅亿比众妇人多得福气,比住帐棚的妇人更蒙福祉。”(《士师记》5.24)

毫无疑问,底波拉和雅亿两位女性是作为民族英雄形象来塑造和评价的。雅亿显然在后世被以色列的子孙视同为自己民族的英雄。按照《希伯来圣经》的记述,基尼人是游牧族群,以色列人未入迦南游荡于旷野时期,该族人的先祖曾应摩西之请为以色列人做向导(《民数记》10.29-32),且摩西为基尼人祖辈何巴之婿。基尼人后来逐渐融入以色列民族的犹大支派中。然而,当我们从“战争与暴力”这一宏大叙事进一步深入到“性别与暴力”叙事这一更具体的观察角度时,“底波拉和雅亿故事”所具有的“反常状态”就立刻凸显而出。如前所述,古代以色列是一个父权制特色鲜明的社会,《希伯来圣经》所呈现出的两性关系状况是女性不具备独立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这一现实不但决定了众多重要女性的声音在希伯来文学传统中被遮蔽或消声,而且,当女性同“性别与暴力”问题相遇时,女性作为暴力行为主体的情形极为罕见,相反,她们常常成为男性暴力侵犯的受害者。例如暗嫩与他玛的故事中,即便身为王室公主的他玛也不能幸免,而她得以复仇是通过男性——自己同父同母的哥哥押沙龙来实现的。但是“底波拉和雅亿故事”中的两位女性,一改女性作为从属者或受害者的“第二性”地位,成为暴力行为的主体和两性关系结构中的强者形象。

战争当然与暴力密切相关,底波拉主动发起的对迦南人的攻击,不惟是在战场上尽数屠戮了西西拉率领的军队,其最终结果是“从此以色列人的手越发有力,胜了迦南王耶宾,直到将他灭绝了。”(《士师记》4.24)更重要的是,有勇有谋的底波拉的强悍气质和坚强性格是通过与以色列和异族男性首领们的比较彰显出来的。她主动挑战装备强大的迦南王耶宾,精准发兵他泊山,将敌军诱至基顺河区,令西西拉的九百辆铁制战车陷于泥泞之地优势尽失;在己方将领巴拉犹豫不决时,她不但毅然与巴拉并肩出征,还在战机来临时督促巴拉迅速迎战,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底波拉对巴拉说:‘你起来,今日就是耶和华将西西拉交在你手的日子……于是巴拉下了他泊山……西西拉的全军都倒在刀下,没有留下一人。”(《士师记》4.14-16)相形之下,巴拉也好,耶宾王和西西拉也罢,在底波拉面前全都黯然失色。雅亿击杀西西拉的过程,同样充满了“智慧”和“勇气”,但叙事的细节更多了一份血腥、残忍的色彩。她假意将逃来的西西拉安顿在自家的帐篷里,给口渴的他喝了奶子,用被子将他遮盖,还答应到帐篷门口为他放哨,但当西西拉沉沉睡去后,雅亿手持锤子,用固定帐篷的橛子击穿了西西拉的鬓边,直“钉入地里”。散文体叙事中说当巴拉追来时,看到倒地而死的西西拉鬓角还插着橛子;诗歌体叙事讲西西拉痛苦地“曲身倒卧”死在雅亿脚前。西西拉因为对雅亿的信任,就这样赔上了自己的性命。

“底波拉和雅亿故事”可谓彻底翻转了希伯来文学传统中“性别与暴力”母题的叙事模式。

四、拯救主题与希伯来文学传统中的“女性暴力者”形象

认为古典时期的希伯来经典(如《希伯来圣经》《次经》和“伪经”)具有“历史编纂”性早已成为学界的共识,这既表明希伯来经典中的各卷文本的编定乃至经典的正典化经历了一个历史的过程,也提醒我们从文学角度研究相关文本时,要具有基于希伯来文化传统规定下的跨学科视野。记述“底波拉和雅亿故事”的《士师记》在文学的视角下属于希伯来历史文学范畴,因此注重文学叙事与历史逻辑的统一,对于理解人物形象的价值,进而回答其所内蕴的主旨意义是必然的选择。当我们联系起以色列民族史上士师时期的历史文化语境时,不但会认识到底波拉和雅亿两位女性人物形象产生的合理性,而且会明白她们何以能够以民族“英雄”的身份跻身于希伯来文学主流传统中。

士师时期在古代以色列的历史上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时期,对于进入迦南但尚未建立国家的以色列人来说,最根本的需求是保住得来不易的安身立命之地。迦南并非无主之地,一方面,在原居民眼中,以色列人是入侵者;另一方面,作为古代近东地区“肥沃的新月地带”的西南角,迦南地不斷吸引着外来族群觊觎的目光。③John Bright, A History of Israel, London: SCM Press Ltd, 1960, pp.153~154、155.为了争夺对土地的控制权,保护自己的农作物和牲畜,以色列人与迦南人、摩押人、米甸人、亚扪人、非利士人等异族的战事不断。除了人口数量有一定优势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他们的综合实力远不如许多规模虽然有限、但生产技术和经济水平较高的本地邦国。迦南王耶宾拥有九百辆铁制战车,而以色列的珊迦士师的武器是“赶牛的棍子”,参孙士师的武器是“一块未干的驴腮骨”。《士师记》15.15-16.他们既不掌握冶铁的技术,也没有较多的财富。原本在迦南周边半沙漠区辗转的以色列人在进入迦南后,由游牧、半游牧生产生活方式转为以定居、农耕为主的生产生活方式,经历着“适应、调整和巩固的一个时期”。③曾将以色列各个氏族部落凝聚在一起的耶和华信仰,此时遭遇到迦南各族信仰的挑战。在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后,以色列人转而去崇拜令时节风调雨顺、给土地带来丰饶的巴力神,去祭祀掌管生殖和丰产的亚舍拉女神等异族神祇。面对艰难的生存处境,各个支派各自为政,事不关己,但求自保,甚至支派间反目,彼此攻击。事实上,士师时期以色列人每次与异族开战时能够联络起来的支派有限,这就是底波拉发动战争时,谴责约旦河东岸那些隔岸观火、拒不出兵的诸支派的原因。毫不奇怪,生产力水平落后、又失去了共同信仰这一精神纽带、一盘散沙似的以色列人,在迦南常常会有臣服在异族轭下的时候。

“底波拉和雅亿故事”就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展开的:“在亚拿之子珊迦的时候,又在雅亿的日子,大道无人行走,都是绕道而行。以色列中的官长停职,直到我底波拉兴起,等我兴起作以色列的母。以色列人选择新神,争战的事就临到城门。那时,以色列四万人中,岂能见藤牌枪矛呢?”(《士师记》5.6-8)是时势造就了底波拉这位女性英雄。迦南王耶宾“大大欺压以色列人二十年,以色列人就呼求耶和华”(《士师记》4.3),各支派的男性首领们面对外部强敌不敢言战,出现了权力真空。在这个紧要的历史关头,底波拉审时度势地“兴起”了。以色列百姓苦迦南王久矣,她感受到了民众的心声,于是以本民族传统的耶和华信仰为号召,带领百姓们奋起抗争。历史对于特定人物的选择并非没有条件,底波拉是《士师记》所载12位士师中的第4位,在她之前和之后,再无一位女士师兴起。如果不是当时拥有九百辆铁制战车的迦南王过于强大,以色列各支派首领们既畏敌如虎,又出于各种利益算计不肯担负责任,让渡出了男性的领导权,又岂有底波拉上位的机会?

在雅亿杀死西西拉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她的丈夫希百同样是缺席的。或许是因为自家与耶宾王“和好”的缘故,他不知在以色列人和迦南人之间该如何确定自己的立场,而把这一困境留给了妻子。但是作为女性的雅亿,智慧和勇气却足够相配,她几乎是立刻就果断做出了正确的选择。西西拉除了寄希望于耶宾王与希百家的友好关系,还有一种可能是知道那一时代游牧部族有好客和庇护逃亡者的习俗。Arnold G. Fruchtenbaum, Ariels Bible Commentary: The Books of Judges and Ruth, San Antonio: Ministries, 2007, p.68; Lillian R. Klein, The Triumph of Irony in the Book of Judges, Sheffield: The Almond Press, 1989, p.43.然而,一方是取得大捷的以色列人,另一方是已经孤家寡人的耶宾王和被追杀的西西拉,雅亿代表希百家族选择站在以色列人一边还有什么悬念吗?后世的读者在看待雅亿的行为时,常常震撼于她竟能先以女性的温柔麻痹一个末路将军,转脸就又如此冷静、“残忍”地杀死了西西拉,甚至于“一位女性人物针对男性角色令人吃惊的暴力行为”往往是那些再现该故事版本的焦点。Colleen M. Conway, Sex and Slaughter in the Tent of Jael: A Cultural History of a Biblical St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7.然而,具体到那个时代,为了保全家族的利益,对手无寸铁,只能用身边的工具作武器而钉死西西拉的雅亿来说,这几乎就是不二的选择。“底波拉之歌”的结尾,以讽刺的笔调难得地写到了西西拉的母亲。已经习惯于听到西西拉一次次胜利归来隆隆车轮声的这位母亲,尽管有一丝对儿子迟迟不归的焦虑,但自言自语的解释却是“他们莫非得财而分?每人得了一两个女子?西西拉得了彩衣为掳物,得绣花的彩衣为掳物。這彩衣两面绣花,乃是披在被掳之人颈项上的。”(《士师记》5.30)。底波拉、雅亿和西西拉的母亲是不同民族的三位女性,因为这场战争与同一位男性有了关联。对西西拉的态度尽管前两者与后者截然不同,但对于战场上战败的敌人的态度其实本质上是一致的。的确,细读《士师记》,会发现在那些暴力横行、战乱不止的日子里,在不同民族之间的伦理关系中没有给对敌人的宽容留下空间。

男性权力的缺失成就了底波拉和雅亿的功绩,但是让这两位女性人物形象上升至历史民族英雄的高度,更根本的原因是“底波拉和雅亿故事”与希伯来文学与文化传统中的“拯救主题”联系在了一起。在希伯来历史文学的整体叙事中,历史被叙述为耶和华对以色列民族的拯救史。关于古代以色列民族历史观的进一步论述,可参阅王立新:《古代以色列历史文献、历史框架、历史观念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41~254页。这一基本的历史观使得“底波拉和雅亿故事”一方面被纳入《士师记》对那一时期以色列人生存状况的解释框架内,另一方面也让决定故事走向、人物行为的具体细节体现出了鲜明的价值立场。从前者看,《士师记》中诸位士师的故事几乎都遵循着同样的叙事逻辑——以色列人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耶和华的怒气向以色列人发作,就把他们交在某一位异族王或某一异族的手里,以色列人就被苦待或被压迫多少年;以色列人呼求耶和华,耶和华就兴起某一位士师,以色列人于是得以被解救,得享太平多少年。“底波拉和雅亿故事”同样如此——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的以色列人,这次被耶和华交付到迦南王耶宾手里,以色列就被欺压了20年;以色列人呼求耶和华,耶和华兴起了女士师底波拉,以色列人被解救,得享太平40年。从后者看,在这场战争中因耶和华与以色列人同在,不但西西拉的大军一定会再现“被耶和华交到以色列人的手里”的一幕,连西西拉本人将被雅亿所杀,也在开战前就被预言:“耶和华要将西西拉交在一个妇人手里”(《士师记》4.9)。“底波拉和雅亿故事”的拯救主题,正是以这样的历史发展认知逻辑为基础的。

距“士师时期”约千年之后,又一位希伯来文学史上的“暴力女性”形象出现在《次经》的《犹滴传》中。令人惊异的是,犹滴的形象几乎是底波拉和雅亿两个人物形象的聚合。所不同的是,历史时空已经转移到了希腊化时期,犹滴也不可能再具有“士师”的身份。相同的是,两个故事都发生在外敌逼迫的紧要关头。如同底波拉兴起时“以色列中的官长停职”一样,犹滴决意只身前往敌营刺杀敌酋以拯救同胞前,犹太人一干男性祭司、长老面对强敌来袭一样束手无策。犹滴不但如底波拉一样被叙述为一个“拯救者”角色,而且如雅亿智杀西西拉一样,诱杀了敌军统帅何乐弗尼。雅亿挥锤用楔子钉穿了西西拉的鬓角,犹滴则用利刃割下了何乐弗尼的头颅。当我们审视《犹滴传》的文本内容、书写方式以及其所体现出的思想观念时,就会发现这一产生于希腊化时期,具体说,是创作于犹太马加比起义发生之后一段历史时期内的作品,进一步将关于民族历史命运解释的思考融入了其时犹太人现实的生存体验之中。在这个故事中,“历史性”以文学的“虚构性”方式呈现而出,作者有意错置重构、形成“现实叙述”的那些历史素材,原本并不共时性地存在于以色列民族史上的同一时空范围,但却成了烘托犹滴行为、塑造犹滴英雄形象的基础。参阅王立新、屈闻明:《历史真实与文学虚构——〈犹滴传〉的叙事结构与意义》,《外国文学研究》2018年第4期。在犹滴的身上,我们仿佛看到了底波拉和雅亿两个人物的影子,后两者在成为原型形象的同时,也将其英雄行为所内蕴的“神圣”叙事层面必然具有的拯救观念,赋予了面对相似历史境遇下的民族子孙。不能否认,《犹滴传》的作者在塑造笔下主人公时有借鉴“底波拉和雅亿故事”的可能,但更重要的是,这两个故事告诉我们,希伯来文学传统对“性别与暴力”母题的书写,除了有对父权制社会中女性作为弱者形象的呈现,还有对如底波拉、雅亿和犹滴这样希伯来女性英雄人物的赞颂。这些女性形象出现在男性权力缺失的重要历史时刻,翻转了“性别与暴力”母题叙事的一般模式,体现出与其宗教历史文化认知逻辑相一致的拯救主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她们所代表的一类“女性暴力者”形象,在宣示了其在民族历史上曾经具有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仍然属于希伯来文学与文化传统主导叙事的一部分。

责任编辑:魏策策

*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希伯来文学经典与古代地中海文化圈内文学、文化交流研究”(15ZDB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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