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令智昏不知收手索贿受贿获刑十四年
2020-10-26郭红敏
□ 郭红敏
不知收手 厅级干部被“双开”
杨清仿,湖北仙桃人,研究生学历,仕途起步于广东省东莞市财政局,1993 年8 月起任东莞市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东莞市国资办副科长,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科副科长、科长、党组成员;2005 年3 月起任东莞广电网络传媒发展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兼东莞广播电视台党组成员、副台长,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广电网络公司”)筹建办副主任,广东广电网络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广东广电网络公司是经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由20 家发起人共同发起组建的省属大型国有文化企业,是以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为主业的大型现代化有线广电网络运营商,下辖珠江数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19 个地市分公司和68 个县级分公司,用户规模、资产总额均位居全国同行业前茅。
2017 年6 月21 日,广东省纪委通报,杨清仿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 年10 月,广东省纪委通报称:经查,杨清仿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收受礼金和购物卡;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指出,杨清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价值观扭曲,私欲膨胀,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清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杨清仿成为十九大后广东省首个通报被“双开”的厅级干部。
2017 年10 月11 日,杨清仿被刑事拘留,同年10 月27 日被逮捕,和他同日被刑拘和逮捕的还有广东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广投公司”)原副总经理高曲勤。
高曲勤,1967 年3 月8 日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89 年至1993 年任职于广东省湛江市财政局,上世纪90年代初,他为湛江市财政部门创办了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湛江异地同步交易中心和湛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后历任湛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等职。
索贿受贿 为犯重案的外甥跑关系
从2006 至2011 年间,杨清仿共受贿12 起,其中9 起受贿事实发生在他担任东莞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期间。
2006 年至2010 年期间,杨清仿利用任东莞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分管广告经营业务的职务便利,帮助广州市韵洪广告有限公司获得2006年度至2010 年度东莞台外地电视广告经营的一级代理权,并且在该公司投放外地电视广告业务及申请赠播、返点优惠政策过程中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感谢杨清仿的支持和帮助,2006年中秋节至2011 年中秋节期间,每逢中秋、春节前后,该公司总经理周某均会送给杨清仿15 万元不等的好处费,共送给杨清仿160 万元。
杨清仿、高曲勤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杨清仿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帮助广州市励诚广告有限公司获得东莞台2008 年度至2010 年度电视外地广告经营的一级代理权,并且在该公司投放外地电视广告业务及申请赠播、返点优惠政策过程中提供支持和帮助。
为感谢杨清仿的支持和帮助,2008 年至2010 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后,该公司总经理张伟均送予杨清仿好处费,其中2008 年两次分别送了20 万元;2009 年两次分别送了30万元;2010 年两次分别送了港币50 万元;并且张伟在以上3 年春节吃饭期间,分别贿送杨清仿港币2 万元作为打牌赌资。
2006 年至2010 年期间,杨清仿利用时任东莞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分管广告经营业务的职务便利,支持刘某及其控制的广州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的门诊部,在东莞台的《健康有约》等节目中投放医疗类广告。期间,杨清仿明知该广告存在热线电话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仅不予以制止,还继续让刘某在东莞台投放此类广告,同时给予支持和帮助。
2011 年以来,杨清仿历任广东广电网络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分管财务、投融资的职务便利,帮助刘某代表的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获得了广东广电网络公司的有线网络工程施工单位资格。
为感谢杨清仿的支持和帮助,2006 至2014 年期间,刘某每逢中秋、春节均会送给杨清仿5 万元或10 万元的好处费,共计130 万元。2012 年,刘某代杨清仿出资45 万元入股东莞市某公司,并表示该45 万元是送给杨清仿。2012 年5 月和2013 年5 月,刘某还分3 次送给杨清仿港币308 万元。
2012 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清仿对刘某说,他外甥在珠海抢劫杀人了,要在珠海市检察院疏通关系,需要港币100 万元。当晚,刘某在广州市珠江新城跑马场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时,按照杨清仿的授意,把100 万港币送给了珠海市检察院的“刘检”;2013 年6 月份,杨清仿说他准备到澳门出差,让刘某准备200 万元港币给张某。之后,刘某按照杨清仿的要求,在澳门送给张某港币200 万元,并将此事告知杨清仿。
利用职权 收取回扣好处费
杨清仿任职广东广电网络公司期间,仍受贿不收手。
2011 年1 月,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副行长李某找到时任广东广电网络公司分管财务部的总会计师杨清仿,洽谈将广东广电网络公司的资金存放到兴业银行,杨清仿提出广东广电网络公司将资金以存款形式存入兴业银行账户,东莞分行需按存款月增量费率万分之二的标准给予杨清仿回扣。
2011 年1 月,经杨清仿指示,广东广电网络公司将自有资金3 亿元存入该公司在广州开设的兴业银行账户。2011 年2 月,广东广电网络公司还存了1 亿元用作理财。2011 年初、2012 年初,李某分两次分别将20 万元、40 万元回扣送给杨清仿。
2011 年9 月,经广东省委宣传部批准,广东广电网络公司出资3 亿元设立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业投资公司”)。该公司与广东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广投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中广投公司负责管理,同时约定宏业投资公司财务由广东广电网络公司负责。根据广东广电网络公司班子研究决定,由时任广东广电网络公司分管财务部、投融资业务的总会计师杨清仿为宏业投资公司募集3.62 亿元社会资金。按中广投公司的内部规定,该公司项目组成员成功募集到资金的,可以获得1%的募资奖励金。但杨清仿并非该项目组成员,且作为广东广电网络公司的高管不能收取兼职企业的奖励或报酬。
2011 年底,杨清仿与时任中广投公司副总经理高曲勤商定,以高曲勤的名义向中广投公司申领362 万元募资奖励金后交给杨清仿,杨清仿将从中分给高曲勤好处费。之后,杨清仿多次找到中广投公司总经理郑某、副董事长吴某等人,要求以高曲勤的名义支付给其362 万奖励金。
2012 年1 月,杨清仿利用分管广东广电网络公司财务部,而宏业投资公司由广东广电网络公司负责的职务便利,经其签字同意,宏业投资公司向中广投公司支付了基金管理费共计1830 万元。
2012 年4 月,中广投公司的郑某、吴某等人为了感谢杨清仿对中广投公司的支持和帮助,在明知杨清仿、高曲勤均不能获得该笔奖励金的情况下,仍以发放高曲勤奖励金的形式支付了362 万元。杨清仿除去支付财务公司相关运作税费,实际分得286 万多元,高曲勤实际分得45 万多元。
2012 年6 月,经广东广电网络公司委派,杨清仿兼任宏业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此后,杨清仿在中广投公司主导的宏业投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给予中广投公司支持和帮助。
受贿近2000 万 获刑十四年
杨清仿、高曲勤受贿一案侦查终结后,2018 年6 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中院审理认定,2006 至2011 年,被告人杨清仿利用担任东莞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广东广电网络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东莞台广告经营代理权、投放广告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及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324 万元、港币414万元;杨清仿伙同被告人高曲勤索取中广投公司362 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清仿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曲勤无视国家法律,与杨清仿共同收受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杨清仿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曲勤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杨清仿有索贿情节,应予从重处罚。杨清仿坦白交代受贿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清仿受贿次数多,归案后仅通过亲属退赃人民币10 万元,量刑时予以考虑。高曲勤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2019 年6 月20 日,深圳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清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 万元。被告人高曲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清仿、高曲勤共同受贿所得人民币362 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杨清仿单独受贿所得人民币1324 万元,港币414 万元,东莞市南面山食品进出口连锁公司20%的股份及孳息,上缴国库。
杨清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在被纪委调查阶段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上诉人主动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行贿人员的相关情况,属于立功;中广投公司支付362 万元给上诉人,与他的职务行为没有关系,且中广投公司没有向上诉人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杨清仿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应按违纪处理等。
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0 年6 月28 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