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直播执法时,当事人是否有权拒绝拍摄

2020-10-23刘蕊

新传奇 2020年39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权益执法人员

刘蕊

近日,某地电视台与当地执法部门通过短视频平台开展了一次夜查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直播。其间,一名涉嫌酒驾的司机提出可以配合检查,但不接受直播拍摄。由于电视台对其提出的要求未予理睬,双方发生争执。

近年来,直播执法人气颇高,不仅有助于实现政务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也可以拉近执法人员与群众的距离。但同时,也有部分网友担心自己的隐私会被侵犯。既然直播执法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有权拒绝拍摄呢?

“在直播执法中,媒体从业者一定要具备新闻传播者的职业素养,具备正确使用和科学表达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公共信息的能力。即便当事人违法面临被判刑,犯罪记录属于隐私,更何况在执法现场一切都未被定义的情况下,不能随便播出。当事人可以对直播执法行为及时叫停,直播者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意愿。”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如果被侵权,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表示,如果当事人认为直播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根據《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救济权。

直播侵权责任该由谁承担?

朱巍表示,直播执法如果没有技术同步处理,我们主张谁拍摄谁负责。执法人员授意媒体直播或者发现直播行为后未及时对媒体直播过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而是纵容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媒体未对执法事件的当事人的面部进行处理,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直播平台对直播侵权行为不知情的情形下,执法事件中的当事人及时通知平台对相关直播视频实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行为,平台及时采取上述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就损害扩大的部分与媒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知道直播侵权行为的,应与媒体承担连带责任。

(《检察日报》 )

猜你喜欢

行政复议合法权益执法人员
“硬茬子”服软
行政复议制度实效性困境的突破路径
俄执法者击毙恐怖分子
“临时工”何时才能“退场”
“微信红包”沉淀资金法律问题探析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浅析与东营市实践初探
行政复议改革北京探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