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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海王星”号商船水手》本事考

2020-10-22

文艺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海王星水手广东

施 晔

在清代外销画中,关于公审英国东印度公司“海王星”号商船水手的几幅油画尤为特别,作为画作题材的这次公审开创了中国法律史上诸多先例,如清政府首次将公堂临时设立于外国洋行、首次允许西方人参加庭审等。经由画作的传播,这次庭审广为西方人所知,虽然造成了一些负面效果,却成为中国首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涉外案件。作为画中人之一的乔治·托马斯·斯当东(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即小斯当东)参与了这次庭审后,决然将《大清律例》译为英文,欲使东印度公司职员及西方传教士了解中国法律知识,关注中国法典中涉及外国人权益的相关条例,知晓某些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中西法律文化的交流由此开启了新纪元。

一、画作述略

《公审“海王星”号商船水手》①由中国佚名画家创作于嘉庆十二年(1807),也即案发当年,属新闻时事画,有“抵达洋行”及“庭审现场”两个主题,每个主题的画作描绘内容基本相同,皆为油画,但尺寸、材质各异,局部也有些微差别。统计世界各地的收藏情况可知,“抵达洋行”主题存世有四种版本,详见下表:

序号 画名 材质 画家 尺寸 年代 收藏信息1《1807年10月1日在广东审讯四个英国水手:庭外场景》(Trial of Four British Seamen at Canton, 1 October 1807:Scene outside the Court)2 《广东洋行风景》(View of the Foreign 1807—1810年布面 佚名 71.1cm×101.6cm约1807年 英国国家航海博物馆(National Maritime Museum, Greenwich)藏美国温特图尔博物馆(Winterthur Museum)藏3 《官员们抵达审判场所》(Officials Factories in Canton) 绢本 佚名 72.8cm×101.7cm Arriving outside the Hongs for the Trial)布面 佚名 28cm×39cm 1807年 何安达(Anthony Hardy)思源堂(Sze Yuan Tang)②藏4 《广州洋行一角》(Foreign Factories in Guangzhou) 布面 佚名 87cm×117cm 1807年中国香港艺术博物馆(Hong Kong Museum of Art)藏由何东爵士(Sir Robert Ho Tung)捐赠

《1807年10月1日在广东审讯四个英国水手:庭外场景》(图1)以俯瞰的视角描绘洋行及广场上的人群。远景为天空白云,中景是横贯整个画面的洋行建筑,从左到右依次为帝国行、瑞典行、老英国行、丰泰行、新英国行。画面中心是光线聚焦的老英国行,一道齐人高的木栅栏将洋行与广场隔开,老英国行为通体白色的建筑,门楣上张红结彩,一红衣白裤的英国卫兵持枪肃立门侧。四个清道衙役已抵达老英国行门口,鸣锣扛旗者站在红衣卫兵身后,头戴棕红色高毡帽者手执鞭条。左侧的帝国行及瑞典行楼下,一列官员仪仗队正在行进,队列前方有两个公差肩扛翠华旗,两个戴黑色高帽的差役手持悬有衔名吊牌的长板,四个藤棍手紧随其后,另有两人分执杏黄伞及青底贴金官扇,后方墨绿官轿内坐着的应当是知府③。右侧的丰泰行门口有四名英国水手正列队等待审讯,身后的新豆栏街里拥出一群前来听审的当地人。画面前景为等待听审的中外人士,有的倚马而立,有的行色匆匆,有的正在三五成群地闲谈,其间分散着多位维护现场秩序的衙役。右下停着六顶轿子和一匹马,周围也挤满等待旁听的人。从各博物馆标识的画名看,有的收藏者尚不知悉此画背后的历史事件,认为其不过是一幅普通的十三行街景画;有的虽然知晓,却将审讯的时间误标为“1807年10月1日”。可见,随着时代变迁外加画作屡经转手,了解画作制作背景的人已极为有限。

“庭审现场”主题也有四种版本,一般认为小斯当东所藏为最初版本,详见下表:

序号 画名 材质 画家 尺寸 年代 收藏信息1《设于广东英国行大厅的中国公堂》(Chinese Court of Justice in the Hall of the British Factory at Canton)布面 佚名 72cm×102cm 约1810年英国皇家亚洲协会(Royal Asiatic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藏由小斯当东于1834年6月7日捐赠2《1807年10月1日在广东审讯四个英国水手:庭内场景》(Trial of Four British Seamen at Canton, 1 October 1807: Scene inside the Court)纸本 佚名 71.1cm×101.6cm 19世纪 英国国家航海博物馆藏3 《在老英国行内举行的审讯》(The Trial inside the Old English Hong) 布面 佚名 28cm×39cm 1807年 何安达 思源堂藏4 《公讯“海王星”号商船水手》(Trial of the Sailors of the Ship“Neptune”) 布面关作霖(Spoilum)或林官(Lamqua)72.1cm×102.2cm 约1807年 美国迪美博物馆(Peabody Essex Museum)藏

以上四幅油画中,只有迪美博物馆所藏注明了画家姓名④,但该馆似无确凿证据判定作者,所标的“关作霖或林官”应为猜测。另,渣打爵士(Sir Catchick Paul Chater)的藏画中也有一幅名为《中国庭 审,1807》(Chinese Court of Justice,1807)的设色石版画,应是小斯当东所藏原本的复制品⑤;香港艺术博物馆也收藏有相同的石版画,本文未将其统计在内。《设于广东英国行大厅的中国公堂》(图2)描绘了中国官员公审“海王星”号水手的场面。画家采用俯瞰视角,于公堂对面的楼上取景,光线从大堂右上侧天窗射入。画面背景为巨幅红褐条纹帷幕,帷幕前安置一架屏风,两侧簇拥着旁听民众。画面中心为三张审判桌,主桌前坐有三位官员,后置白色镂空屏风一架,两侧边桌各坐一位官员。另有一官员坐于主桌左侧椅上,右侧边桌的斜后方放置一矮桌,书记员伏案疾书。审判桌下方左右两侧椅子上端坐着九位中英人士,左侧的五位英国人着正装,其中一人身穿皇家海军军官制服;右侧是四位身穿补服、帽佩顶戴、颈挂朝珠的中国官员。一位接受询问的水手立于主审判桌前,正与中国翻译交谈。画面前景中另有四名水手正在等待审问,最后一个光着双脚。两位红衣英国士兵持枪分立左右两侧弹压,他们身后是持棍或执锣的衙役及众多中外听众。现场除主簿、典史、吏目等佐贰各官外,另有多个公差在维持秩序。

两个绘画主题的最初制作者皆为中国画家,可能出席了庭审。画作完成时间应在1807年庭审后不久。后出的其他版本,创作时间难以推测。每个绘画主题的多个版本看似题材相同,但媒材各异、尺寸不一,细节的差别则更大。如对比英国国家航海博物馆及温特图尔博物馆的两幅“抵达洋行”,虽然都是油画,但前者为布面,后者为绢本。画面细节也有诸多不同,如《1807年10月1日在广东审讯四个英国水手:庭外场景》的前景左下侧有两个并立男子,皆未戴帽;《广东洋行风景》(图3)画面同一位置则仅有一人,且戴黑瓜皮帽。两幅画中官扇的花纹及轿子的装饰也有差别,人物服饰、神态、位置的细微不同更多:这些画作可能出自不同画家之手,也可能是同一画家在制作复本时忽略了局部细节的统一。

图1 1807年10月1日在广东审讯四个英国水手:庭外场景 英国国家航海博物馆藏

图2 设于广东英国行大厅的中国公堂 英国皇家亚洲协会藏

二、画作本事

这次审判究竟涉及哪桩刑事案件?其结果又如何呢?广搜史料,可以发现英国人对此案有明确记录,并以东印度公司及小斯当东的英文档案最为详尽。英国皇家亚洲协会藏小斯当东档案中存有五通东印度公司的上行公函,不仅与本案相关,且以中文写就。相反,国内的广东地方志、嘉庆朝上谕档、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粤海关档案及其他历史文献对此案却鲜有记载⑥。目前仅能找到三件与此案相关的札谕,皆收藏在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列表如下:

由上表可知,此案因英国商船水手压核扇(Edward sheen)伤毙民人廖亚登而起,香山知县彭昭麟下书澳门夷目委黎多,通报疑犯压核扇的看管、押解到省候审等事宜。据《广东通志·职官表》载:“彭昭麟,四川人,拔贡,九年任。”⑩“委黎多”为葡萄牙语“vereador”的音译,意为议事会委员,此处指葡萄牙驻澳门理事官,为一年一任,属议事会成员,其职责有管理公共财政,沟通中方官员,兼理司法、官税、库房等多种⑪。案发时的澳门委黎多为约瑟·约阿西姆·巴罗斯(José Joaquim de Barros)⑫。札谕中涉及到的另外两位中国官员总督两广部堂吴宪及臬宪,分别指两广总督吴熊光和广东按察使吴俊⑬,可见此案已惊动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第三通札谕中提及的行商卢观恒(1746—1812)为广利行富商,英国东印度公司“海王星”号商船保商,字熙茂,故外商称其为“茂官”。

疑犯压核扇为“海王星”号船水手,其所涉案件发生于嘉庆十二年一月十八日(1807年2月24日)凌晨,起因是众多英国水手在十三行码头与当地人滋事斗殴。时任英商馆秘书兼翻译的小斯当东记述如下:

众所周知,当公司商船的水手被允上岸进城时,暴乱及反常事件经常发生。出于好奇的天性,水手们通常架不住商家劝诱纵酒狂欢,直到囊空如洗、身无长物。1807年2月24日凌晨,一场骚动在邻近欧洲商馆区的街道发生。这场暴乱刚露出苗头时,“海王星”号船长及属官全力介入、平息事端,让自己的属下恢复正常秩序,不久水手们便安全进入商馆。他们本会很快恢复平静,如果不是中国人在此后大量聚集且行为粗暴,不断往英国行或恰好路过的欧洲人身上扔砖头石块的话。尽管码头上的保商及官员不断试图阻止和驱散他们,然而一切均是徒劳。⑭

由于缺乏中方记录,故而需要对这一可能带有片面性的说法保持谨慎。暴乱发生后次日(小斯当东的报告是“暴乱发生三天后”),一名叫廖亚登的平民伤重身亡。命案发生后,广东政府要求“海王星”号船长布坎南(Capt. Buchanan)及该船保商茂官交出凶手,而英属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The Select Committee)则坚称此为群殴,混斗人数众多,无法确认凶手。双方争执不下,粤海关勒令英国东印度公司商船悉数封舱停止交易,所有船员、水手禁止前来广州。委员会对此禁令,尤其是清政府阻止公司开展正常贸易的举动极为不满,次月接连两次上书总督、抚院及粤海关,指责官府在事发当时的不作为及事发之后的禁商令,态度十分强硬(图4):

具禀英吉利公班衙大班等禀上总督、抚院、关部大人台前:

切正月十八日唐人与夷梢嘈集后闻廖亚登身死一案,今已一月。我等十分尽力严究,实无确据可以证出系吧喱臣船内水梢,又毫无凭据指系何人殴伤。曾经列宪大人细察情节,亦究系实无确见。况吧喱臣一船不能证出凶手,又与余外九船无涉,望列宪大人再勿禁止各船不得下货,致公班衙各船耽搁,日费虚用,且迟误一时,则风信有阻,恐遭风飓之虞。皆因列宪大人阻迟拖累,非我等自误,总在列宪大人担带,思我等并无抗例之念,凡示谕下自愿遵照办理。惟望列宪大人应如何发落究办,乞早日速为定夺,倘或迟久,水梢人等恐遭冤害,私自走逃,我等亦难以担保。为此沥情上诉,伏乞大人台前作准施行。

英吉利一千八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嘉庆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英吉利大班罢蓝臣、喇佛、吥哩具禀⑮

经过多次谈判及茂官的斡旋打点,为了从52名水手中找出真凶,中英双方最终决定举行庭审。前提是必须在英国商馆开庭,并且除非罪名成立⑯,否则中方不能带走被告。

(一)审讯时间及主审官员

庭审共举行了三次,分别为1807年4月8日、9日及13日,《设于广东英国行大厅的中国公堂》描绘的是4月8日的审判。马士在《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中详细记录了三次庭审,根据马士的记录与小斯当东的报告,首次庭审有七位官员参加,但小斯当东只记录了可被明确指认的六人,因而画中也只出现六位官员⑰。结合东印度公司档案及《广东通志·职官表》,考证出画中的六位主审官身份如下。

主审判席居中者是广州知府福明,正白旗人,监生出身,嘉庆三年、十年、十二年均任广州知府⑱。福明左侧为其前任朱栋⑲,两人皆着从四品云雁补服,颈挂朝珠,帽佩青金石顶戴。福明右侧为军民府,军民府也即“澳门海防军民同知”,职秩五品,为知府副手。乾隆十三年(1748),乾隆帝御批两广总督策楞所请曰:“嗣后澳门地方,以同知、县丞为专管,广州府、香山县为兼辖。”⑳海防军民同知与香山知县、县丞成为澳葡议事委员会的上级官员。庭审当年的澳门海防军民同知为王衷㉑,香山知县为彭昭麟,县丞为吴兆晋㉒,故画中的军民府应是王衷,从其水晶顶戴及绣白鹇补服亦可推知其品级低于同桌的两位知府。位于王衷右侧边桌的是兼理广州城西片区包括十三行的南海县知县张名耀㉓,张名耀和王衷中间的官员是粤海关监督的代理人㉔。位于张名耀对面边桌的是兼理广州城东片区包括黄浦港番船的番禺县知县宋其炜㉕,其身后矮桌上另有书记员一名。

马士并未述及上述官员的姓名,从“坐在当中桌子的三人,他们的帽子上都镶有透明蓝顶子,表示三品……旁边三位全是水晶顶子,表示为五品,其补子(文官)为白雉鸡”㉖的记载看,他并不熟悉中国的官位职秩,故而误判六位官员的职秩。清代知府为从四品,同知为正五品,知县为正七品,三者的补子分别为云雁、白鹇及,顶戴分别为青金石、水晶及素金。

(二)陪审人员

首次庭审中,中英双方共有九位陪审人员参加。画面右侧的四位中,靠近审判席的为潘启官,其他三位依次为茂官、沛官(也称浩官)及昆水官。潘启官为同文行富商潘有度(又名潘致祥),著名行商潘振承次子㉗,自嘉庆元年始任十三行商总。茂官卢观恒为四人中最年长的行商,因“海王星”号事件牵连被罚巨款,损失惨重。沛官即怡和行行首、后称“浩官”的富商伍秉鉴(1769—1843)㉘,嘉庆六年接替病逝的次兄伍秉钧接管怡和行业务时,曾沿用其兄之商名“沛官”㉙。昆水官即丽泉行富商、福建同安人潘长耀。“我国素轻商,充洋商者每不欲后人知其事,故往往不用本人真名承商而以伪名或别字报充者。”㉚画中四位行商皆穿补服,胸前补子或为二品锦鸡补,或为三品孔雀补。清代商人能以巨款捐输官位,但在政治上并无地位,“乾、嘉、道三朝,广东行商多有怵于破产被官府查抄家产发边远充军之祸”㉛,很多行商在发财后再花巨资申请退商,如画中人潘启官即于嘉庆十二年托病请求退商,并为此捐银十万两㉜。而茂官本亦打算于当年退商,但受“海王星”号案牵连几乎倾尽家产,只得继续担任行商直至去世。

英方陪审员共五位。根据马士记载,画面上最靠近审判席者为罗伯特·罗尔斯(Captain Robert Rolles),时任皇家海军战舰“狮子”号(马戛尔尼使团访华用船)舰长㉝;他右侧为特选委员会主席喇佛(J. W. Roberts)及另外两位特选委员会代表帕特尔(Thomas Charles Pattle)和布拉姆斯顿(William Bramston),此三人时为商船押运员;布拉姆斯顿右侧的瘦削青年即为小斯当东,时任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秘书及商馆翻译,也是此次公审的翻译,年仅26岁㉞。

(三)审判结果

4月8日的初审无果而终,水手们矢口否认殴打过任何中国人,声称他们当时除了几根藤条外,并未持有棍棒,斗殴时都处于醉酒状态。4月9日,审讯继续,但只有三位官员出席,知府及知县皆缺席,庭审由军民府王衷主持。当日从“海王星”号52名水手中圈定出11名桀骜不驯者,其中压核扇受到格外缜密的盘问,但依旧一无所获㉟。4月13日举行了由知府主持的第三次审讯,再次提审圈定的11名水手,其中压核扇及西泽(Julius Caesar)被传讯两次。最终,“广州府通知主席说,11名水手中,压核扇被认为是最凶暴的,2月24日亦曾殴打过中国人,在审讯过程中,他承认在殴斗期间是在商馆外面,在混斗中亦受了伤;官员们根据上项理由,认为他是暴徒中最应受责的,因此将他监禁在主任大班的房间里,等候他们的上级的决定”㊱。凶犯被“选定”并拘禁后,“海王星”号与其他英国商船于4月15日恢复正常贸易,其余51名水手也于当日返回船上。4月28日,英国人接到广东按察使札谕,“外国人压核扇打伤本地人一名,应予依法处理,并斟酌与此种情况有关规章,判决罚款抵罪”㊲。同时,此案的审判结果上呈朝廷,等待皇帝钦定。根据贸易季结束后外商必须离开广州移居澳门的规定,压核扇被转移到澳门的英国商馆㊳,由商馆大班及葡萄牙籍委黎多共同看管。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了押解压核扇进省复审的插曲,因此才有了前表中的三通札谕,而小斯当东档案中的三通公函亦与此相关,可与札谕互证,其一曰:

具禀英吉利国奉公班衙命来广统摄贸易大班事务喇佛等禀上总督大人台前:

我等自得接众洋商寄来书信传谕奉大人要夷梢压核扇即刻上省,十分不安,再见洋商卢茂官、倪榜官、郑侣官来澳面说,系奉大人尊谕即要带压核扇上省。但我等心中凡事每每遵仰大人盛意,无不恭敬,惟今一事我等十分骇异,未解是何原故?与三月奉广州府、面奉禀宪转奉督抚二院宪谕,内云谕到该大班等即刻传谕该夷压核扇安静守法、静候谕旨回国,该大班等仍妥为看守,又奉海关大人谕内云,谕到该大班遵照务将压核扇小心看守听候谕旨等谕,(按:此处疑有脱漏,应有“今总督大人谕与诸谕”等字样)大不相同,我等恳求大人俯准示下谕明原故,为何要压核扇即刻上省?我等如承谕到合众商议,有不犯本国与公司,我等欣悦钦遵示下,伏乞总督大人明察俯请施行。

嘉庆十二年八月初九日

英吉利大班罢蓝臣、喇佛、吥哩具禀㊴

此案层层上报,直至次年才接到上谕,判定压核扇过失杀人,罚款12.42两白银(约4英镑)以赎罪,并驱离中国,其处罚依据来自《大清律例·刑律》“律二九二例一一〇九”:“收赎过失杀人绞罪,与被杀之家营葬,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㊵同时,“海王星”号的保商茂官以疏于管束英国船员罪被罚款5万英磅。

致死廖亚登的凶犯到底是谁呢?这或许是个永远无法破解的谜。可以肯定的是,此案最终的解决方案是中英双方权衡利弊后相互妥协的结果:英方担忧此案将影响公司该年的对华贸易,被迫同意公审“海王星”号全体水手,并由布坎南船长指明11个桀骜不驯者,以便中方最终选定一个可供结案的“凶犯”;中方在难以指证真凶的情况下只求尽快结案,同意将公审移至英国商馆,并保证不会对嫌犯处以极刑。为求顺利结案,官方煞费苦心地编造了一个过失杀人情节,即嘉庆十二年一月十八日,暂居于丰泰行商馆二楼的压核扇失手掉落窗户撑竿,恰好砸中楼下路人廖亚登的左太阳穴,廖氏于十九日傍晚伤重而亡㊶,从而达成了一个令双方满意的结果。死者廖亚登本是没有话语权的草民,家属很可能被茂官花钱封口,最终撤诉。因俗而治,以夷治夷,只要“夷人”表示臣服,且不危害统治大局,地方官员往往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便是此案几乎没有被中方记载的原因。

三、公审“海王星”号案的历史意义

小斯当东是以公审“海王星”号案为主题绘制油画的重要促成者。作为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秘书及商馆翻译,小斯当东有责任详细记录该案始末,他不仅在《有关1807年东印度公司在粤贸易暂停的记录》(Note Relative to the Suspension of the Trade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at Canton, in 1807)一文中记录了此案,并且雇佣中国画师绘制庭审现场以留存视觉档案(图5)㊷,于是便有了今天挂在伦敦皇家亚洲协会图书馆中的油画《设于广东英国行大厅的中国公堂》㊸。此画的众多仿作,或因中西民事及刑事纠纷首次入画,题材新颖,加之清代广东画师并无版权意识,新画既出而仿者蜂起。此外,画作既由财力雄厚的英国商馆定制,必受各国洋人的关注,销路无虞,也间接促成众多仿作的出现。

尽管广东画师几近忠实地描绘了这次公审,留下了可与东印度公司档案和小斯当东的记录互证的视觉档案,但此案的处置方式却成为西方社会攻击清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靶子,“对于那些历史学家来说,此案结局如此可笑以至它成为另一个对大清法律体系的有力控告。尤其使他们倍感震惊的是其结案手段,因缺乏真实证据,当地官员炮制出一个荒诞的故事,完全抹去了案件与暴乱的关系,将此案转化为一个孤立的过失杀人事故。最终一个水手被选为象征性的罪犯,根据大清法律以罚款逃脱了罪责。此案中真正的受害者是‘海王星’号的保商:因为他是全体船员的法律担保人,因而被迫花费5万英磅了结这一肮脏的游戏”㊹。英国人将此案的草草收场归因为三点:中国官场存在息事宁人之风;英国军方即参加陪审的罗尔斯舰长态度强硬,代表英国政府发挥了影响;更重要的可能是各级官员受到了茂官的贿赂,“假如官员将此案件加以最严密的审讯,他们将使自己处于被查出和受处罚的危险”㊺。不难看出,以上判断的立场是基于英帝国具备比清王朝更加“公正文明”的法律体系,广州政府捏造案情以求迅速结案的方式显然违背了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及程序公正。

图5 小斯当东捐赠《设于广东英国行大厅的中国公堂》油画之铭牌

广州地方官的处理方式是历史大环境下权衡利弊的结果。19世纪初,中英两国的情势相较以往均发生了巨大变化,英法战争的胜利及工业革命的兴起使英国国力大增,开始向印度洋及太平洋扩张。1786至1788年,英国人已将槟榔屿及澳大利亚收入囊中,印度次大陆在1800年也基本成为英国殖民地。“海王星”号案发生的当年,英海军以护送商船为由将军舰开进中国领海。此案了结后不久,又发生了英军强行登陆澳门案,两广总督吴熊光、广东巡抚孙玉庭因处置此事不力被罢免并发配新疆㊻。清政府因镇压白莲教起义而耗费巨资、国库虚空,日益固步自封的心态又阻碍着社会发展,无可挽回地走上了衰微之路。地方官员无法再采用康雍乾时代对西方人的强硬政策,“总督和巡抚可能觉察到这样一宗普通治安案件,会发展成为严重的外交问题,同时海关监督则害怕他所管辖下的大规模贸易将受到严重的阻力。于是这些大人物就呼唤几个司法走卒并命令将聚殴杀人——此罪的刑罚是处绞刑——减为意外杀害,可以用一笔小的罚金赎罪”㊼。清政府在“海王星”号案审理中作出的让步,应是吸取了1784年“休斯夫人”(Lady Hughes)号商船案㊽引发激变甚至兵围广州的教训,也就是“上申国法,俯顺夷情”。广州官员始终缺乏确凿的证据来指证凶手,无奈之下便编造压核扇过失杀人的案情并以罚款免除罪责。此外,保商茂官花巨资赔偿苦主家族,后者可能已撤诉,因而官府认为不必过度追究、因小失大,应以政局稳定及两国的商业利益为重。如此,在19世纪的广州出现了“一种灵活而有效的法律多元主义,一个权力共享、由东印度公司提供切实谈判支撑的事实上的法律架构”㊾。

“海王星”号案结案后,作为亲历者的小斯当东将其与“休斯夫人”号案进行对比,阐述了中英双方通过谈判及协调,消弭两国法治文化差异的可能性,指出清政府在涉外案件的处置上正逐渐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两个案件中,都有一个根据我们的法制观并未犯有谋杀罪的外国人因当地人的死亡而被捕。前一案件中(“休斯夫人”号案),疑犯交给中国人后被判处死刑;而后一案件中,被告不仅并未交给中国人,而且最终在他们明确的默许下被遣返英国”。为了进一步弄清“海王星”号案的法理,更为保护东印度公司及英国人的利益,小斯当东开始翻译清代法典,“译者之所以选择翻译此部法典,主要因为一些偶发事件。他亲眼目睹了许多没有必要的挑衅、毫无根据的拘捕以及令人尴尬的讨论。凡此种种皆归咎于一个原因:自从我们与中国展开重要商业及外交往来至今,我们对中国法律的精髓就存在着错误或不完善的认识”。翻译《大清律例》为小斯当东打开了一扇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大门,他自觉修正之前的一些偏见,肯定中国律例的优长之处,认为在华经商的外国人遭遇的法律问题很多是出于对中国法制体系的误解,从而在西方社会主流的“中国法制体系野蛮论”语境中发出了另一种声音。他引用孟德斯鸠及威廉·琼斯(Sir William Jones)关于法律应适用于具体国家及其国民的观点,抨击西方社会对中国法律体系的片面表述和跨语际政治运作,认为《大清律例》被要求合理公正执法的中国人所广泛接受,尽管它绝非完美,却是人类社会中最稳固、最符合本国人民性格禀赋的体系,“只要一部法典不是某位哲学家凭空想象的产物,或某个立法者未经实践检验的理论,而是作为现行法奠定了一国政府的根基并经过实践检验,我们就不应该根据一套空想的完美标准去评估它的优缺点。唯有实用性及合理性均受过检验的法典方有资格与这部法典比较,此外,评估法典时绝不能忽视一国的国情及特性,因为国家立法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国情”。小斯当东在翻译过程中处处以比较的视野观照中英两国的法治文化,指出中国的文化及国情决定了天理、人情、国法三者兼顾的判决模式,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根本差异所在。

综上,作为清代众多涉外司法案件之一,“海王星”号案开创了中国法律史上的多个先例,如首次将衙门公堂移设于外国商馆,首次邀请外国人参加陪审,并且推动了《大清律例》的首次英译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大清律例》英译本中,“海王星”号案成为小斯当东论述外国人在华法律权益的中心案件,不仅在译注中多次提及,还在附录十一中作了专门论述,全文翻译了粤海关监督写于嘉庆十三年二月七日的“致公司委员会札”,并特意用斜线标出其中“(此案属)所有斗、杀伤罪中律例宣称可减轻量刑之情形,故不受刑法处置,罪犯可由其国人遣送回国接受处罚”一段话。小斯当东以“海王星”号案为例,证实中国法律有对过失杀人罪减轻处罚的明文规定,并非西方世界盛传的所谓“以命抵命”;而且中国法律往往把法定五刑和赎刑并提,罚而不科、科而不罚,赎刑是其他刑罚的替代刑,也即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如情有可原、“罪疑从赦”或当事人具有某种特权时,可以用赎刑代替原来的刑罚。不过,他仍然认为“海王星”号案暴露出地方官对律例执行力不高的弊端:只求结案、不求真相,以照顾大局为借口集体舞弊、欺上瞒下,人治大于法治,甚至“法律的制定及执行者也经常带头违反法律”,这便是“海王星”号案留给西方人的负面印象。

* 感谢英国皇家亚洲协会图书馆爱德华·威奇(Edward Weech)先生和南希·查莉(Nancy Charley)女士为本文写作提供的档案文献支持。

① 现存有关“海王星”号案的画作名称各异,为论述方便,本文统称为“公审‘海王星’号商船水手”。

② 思源堂的藏品信息出自Patrick Conner, Paintings of the China Trade: The Sze Yuan Tang Collection of Historic Paintings, Hong Kong: Hong Kong Maritime Museum Limited, 2013, pp. 142-143。下文同。

③ 据《清史稿·舆服志》,各道与知府的仪从为:“青旗四,杏黄伞、青扇各一,桐棍、皮槊各二,回避、肃静牌各二。”(《清史稿》卷一〇五,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096页)

④ 迪美博物馆在该画说明中标注:“关作霖(中国人,活跃于1785—1810年)创作,林官(中国人,活跃于1825—1860年)创作。”

⑤ Sir Catchick Paul Chater, James Orange, The Chater Collection, Pictures Relating to China, Hong Kong, Macao, 1655-1860; with Historical and Descriptive Letterpress, London: T. Butterworth Limited, p. 263. 此画为设色石版画,由索雷尔及克拉夫(Sorel & Craf)绘制,高斯(M. Gauci)刻。

⑥ 广东省档案馆所存粤海关档案时限为1860至1949年间。

⑦⑧⑨ 刘芳辑,章文钦校:《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澳门基金会1999年版,第720页,第721页,第721页。

⑩ 阮元修,陈昌齐等纂:《广东通志》卷四五,(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755页。

⑪⑫ 《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第1页,第20页。

⑬“吴熊光,江苏昭文人,休宁籍,举人,十年任。”(《广东通志》卷四三,第719页)“吴俊,江苏吴县人,进士,十年任按察使。”(《广东通志》卷四四,第734页)

⑮㊴ 英国皇家亚洲协会所藏小斯当东档案。

⑯㉖㉟㊱㊲㊺㊼ 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3卷,区宗华译,林树惠校,章文钦校注,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5页,第56页,第49页,第50页,第50页,第52页,第51页。

⑱“福明,正白旗人,监生,三年、十年、十二年俱任。”(《广东通志》卷四五,第740页)

⑲“朱栋,长兴人,拔贡,五十九年任。”(《广东通志》卷四五,第739页)

⑳ 策楞:《题请核销广州府海防同知移驻前山寨香山县丞移驻澳门修建衙署支给地价等各项银两事》,乾隆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题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号:02-01-04-14243-007。

㉑ 王衷自嘉庆十一年至十六年任澳门同知,兼任广州澳门海防军民府。“王衷,山西人,十一年任。”(田明曜等修,陈澧等纂:《光绪香山县志》卷一〇,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版,第220页)

㉒ 田明曜等修,陈澧等纂:《光绪香山县志》卷一〇,第223页。

㉓“张名耀,安定人,吏员,十二年任。”[戴肇辰等修,史澄等纂:《广州府志》卷二四,(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414页]

㉔ 粤海关监督阿克当阿于嘉庆十二年三月卸任,因此“海王星”号商船案公审时粤海关监督之位空缺,海关印务由两广总督吴熊光暂管,故派遣代理人参审此案。嘉庆十二年九月新任监督常显到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第5册,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版,第2647页)。

㉕“宋其炜,顺天通州人,举人,十一年任。”(《广东通志》卷四五,第746页)

㉗“始知Puankhequa II 即潘启次子有度,‘致祥’之名,特承商时用于报官司注册者耳。”(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

㉘ 伍秉鉴,福建安海人,后入粤籍隶南海,其乳名为亚浩,故称“浩官”。

㉙ 孙璇主编:《广东望族》,羊城晚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另可参见《广东十三行考》,第284页。

㉚㉛ 《广东十三行考》,第294页,第294页。

㉜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9页。

㉝ 罗尔斯曾以皇家海军名义为清政府扣押压核扇一事上书两广总督,见英国皇家亚洲协会所藏小斯当东档案。

㉞ George Thomas Staunton, Memoirs of the Chief Incidents of the Public Life of 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 Bart,London: L Booth, 1856, p. 61.

㊳ 英国东印度公司设在澳门的商馆位于南环(又称南湾,葡萄牙文作“Praia Grande”)。Cf. Miscellaneous Notices Relating to China, and Our Commercial Intercourse with That Country, Including a Few Translations from the Chinese Language, p. 262.

㊵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编,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459页。

㊶㊹㊾ 大英图书馆东方及印度部藏档案“广州府致公司特选委员会札”(1807—1808),编号:R/10/39, ff. 40-41,转引自S. P. Ong,“Jurisdictional Politics in Canton and the First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Qing Penal Code(1810) Winner of the 2nd Sir George Staunton Award”,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Vol. 20, Issue 2 (Apr.2010), p. 164, pp. 157-158, p. 165。

㊸ 据英国皇家亚洲协会档案记载,小斯当东于1834年捐赠此画。

㊻“两广总督吴熊光等奏查禁英国夷兵擅入澳门请旨暂停该国贸易折(十三年九月初四日)”(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二》,北平故宫博物院1932年版,第23页);“军机大臣庆桂等奏会同审拟吴熊光办理英兵入澳一事种种错谬缘由并拟请将其发往伊犁效力赎罪片(十四年五月初二日)”,“吴熊光发往伊犁效力赎罪谕旨(十四年五月初二日)”(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三》,北平故宫博物院1932年版,第15、16页)。

㊽ 此案发生于乾隆四十九年,英国“休斯夫人”号商船炮手的些哗发射礼炮,误中一艘中国驳船,船上三名中国人身受重伤,其中吴亚科、王运发先后伤重身亡,广东巡抚孙士毅、粤海关监督穆腾额拟将过失杀人之炮手的些哗发还英国自行惩治,此请遭乾隆帝严厉申饬。次年1月,的些哗被执行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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