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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借贷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2020-10-21谢怿航黄俊航黄志龙吴京章亚文

学习周报·教与学 2020年25期
关键词:借款网贷借贷

谢怿航 黄俊航 黄志龙 吴京 章亚文

2016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指出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诱导学生过度消费。可知校园贷已经成为了社会现象级的问题,严重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当代是构建社会主义的重要时期,青年一代是发展的主力军。大学生是发展的先锋,而各地高校时有大学生受不良校园贷诱惑陷身囹圄,学生因价值观和经济观尚未完善受不良校园贷欺骗,遭受严重经济负担,学生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甚至酿成惨剧。

有调查显示,高中生消费30%为基本食品类,30%为日常用品类,而日常用品的消费主要是奢侈品。高中学生日常开支为父母支持,大多没有固定的金钱限制。而到了大学,家长给予学生固定的生活费,如果学生没有形成良好的消费观念,时常会做出许多超出个人消费能力的冲动消费,出现经济缺失。许多不良校园贷平台利用学生“信息”以“低门槛、无息、来钱快”的特点来诱导学生进行校园贷,以至于造成严重后果。校园贷本质上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从目前校园贷衍生的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高利贷和裸贷衍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所以,对校园贷问题进行规制成了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校园贷的法律风险

校园贷现象在一个短时间内突然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并因其缺少相关的监管而迅速发展壮大。一方面,校园贷相关平台缺乏有力且对应的市场监管,从而使得大量非法的网贷平台涌入校园市场;另一方面,不少大学生涉世未深,辨别能力尚有缺憾,对于相关网络贷款平台运作机制未作了解,被校园贷平台的所谓“承诺”与“担保”所欺骗,掉落进了网贷平台运营的层层“圈套”,并深陷其中。

某些非法的校园贷在宣传上便存在很大隐患:第一,非法的网贷平台往往在推广初期打着所谓“低利息、零首付、无门槛”的旗号,但最终实际的贷款年利率却大大超过了法定限额。第二,实际借贷金额和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很多校园贷款机构都喜欢在签订借贷合同的时候在借款本金中先扣除一部分所谓“服务费”,造成借款人到手的借款金额和约定借款数额不一样。事实上,这部分所谓服务费早已被算进最初借款时的利率中,并让借款人支付平台所预期的本金及利息。第三,你在使用校园贷时候的各种隐性成本。进行校园贷的机构经常列出各种临时编造的令人眼花缭乱名目的费用。另一方面,国家目前对于校园借贷这一方面专门法律的不完全,使审查环节相对变得宽松,不能真正尽到信息审查的义务,导致一人向多个平台借贷的现象比比皆是。重复借贷、多方借贷或者过度借贷导致校园贷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大。

二、校园贷的法律责任

(一)校园贷涉及的民事责任

1.合同违约责任

校园贷现象究其本质其实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在校园贷的双方关系中,其实是大学生群体按照约定支付手续费或者利息给贷款方,平台方提供款项给大学生,给予其提前消费的资金。所以网贷平台往往在这里下功夫,钻漏洞: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现在事实上,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并非学生需要多少资金就借多少,而是要签订一个高出实际数额近一倍的借款合同,这些多出的费用用于支付保证金、家访费、中介费、违约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如此一来,毫无偿还能力的大学生便会被贷款平台以各种所谓合同名目向学生追讨违约责任。

2.民事侵权责任

校园贷令人谈之色变的一大原因在于他们为了谋求利益而往往忽视后续的风险控制问题,反而喜欢在“催款讨债”方面下功夫。石家庄市某高校的一名郭姓学生,在2017年7月的一天,通过中间人找到校园贷负责人杨某准备贷款1万元时。据该生描述:在楊某办公室,一名男子让他填写了借款人申请表,内容包括个人信息、父母的姓名电话、同学的姓名电话及银行卡信息。他填完表,对方将其身份证与银行卡复印,要求他在复印件上签名按手印;通过他提供的学号,在学信网上打印出其学籍验证报告;取走其手机,打开手机通讯录,抄录了他父母、亲戚、朋友、老师、同学的电话,总共35条。并威胁其如果无法按时按期还款,就泄露这些信息并通知所有其亲朋好友。这一系列行为在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下是属于民事上的侵权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依据《民法总则》中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这些造成对大学生精神的损害和对大学生的隐私侵权,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侵犯,符合隐私侵权的构成条件,至此网贷平台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金融创新是解决校园贷问题的重要路径。这种金融创新即是把校园贷作为一种特殊的贷款种类,可以在无息、低息上考虑,还可以考虑在求学期不让还款,毕业后再催交欠款,仍可以把大学生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或保证人的形式进行贷款,另外对大学生放贷要限定额度,大额贷款风险更大。

参考文献:

[1]王婷,吕振全,于天一.《论我国校园贷现象存在的成因》.魅力中国.2016.41| 045.

[2]廖司朝,廖益雪,张昱.《校园贷成因分析》 .教科导刊.2018年15期.

[3]王智慧,《论校园贷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现代商贸工业.2017年35期.

[4]银监会等三部委喊话网贷平台:校园贷业务一律暂停!.http://www.cclycs.com/z138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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