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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工资从债务人应收工程款中优先受偿的正当性

2020-10-21陈明君

锦绣·上旬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工程款工资农民工

陈明君

摘 要: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行为受到限制,造成农民工工资得不到及时支付,而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农民工工资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并应优先支付。在确定农民工资数额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以工程款为限优先垫付农民工工资,剩余工程款归入债务人财产。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优先受偿

问题的提出:河北省某建筑公司承建海南省某建筑工程项目,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建筑公司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账户冻结、工程停工,工程款进度结算也随即暂停。按已完成的工程量测算,建筑公司在该项目未领取的工程款为500多万元,而其在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达100多万元。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建设单位欲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问: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及开始分配破产财产前,农民工工资能否从破产企业应收工程款中优先受偿。

一、破產清算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破产程序起始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自此,债务人的行为将受到约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务。可以看出,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债务人从日常经营活动中抽离出来,由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也就是说本文开头所述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未支付的工程款支付给建筑公司的管理人,而不能支付给建筑公司或建筑公司之外的其他人(含农民工)。

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地位

要弄清楚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地位,首先要弄清楚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农民工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民轮换工制度”。当时的农民轮换工主要存在于建筑、铁路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除了合同到期返回农村的特殊性以外,农民轮换工与城镇职工享受的待遇基本相同。由于当时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的时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不突出。随着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镇,且分散在大旦的私营企业,这时由于农民工群体固有的缺技术、缺信息、文化低、打游击等特点,在建筑行业产生了庞大的包工头群体。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由此造成农民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这一群体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也各持已见。

农民进城务工,尤其是在建筑工地,工作很不稳定,若工资不能保障,势必影响全家人的生计,进而造成社会问题。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文件,试图绕开劳动关系问题,另辟蹊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疾。2004年人社部和住建部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并正式建立分账管理制度(即: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劳动关系的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工资,与用人单位的应收账款及用人单位的债务人并无关联。前述规定突破传统的劳动关系,将农民工工资视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优先于其他债务,甚至优先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从债务人应收工程款中优先受偿的正当性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民工已成为城镇劳动者中庞大的群体,工资问题不仅关乎其合法的劳动权益,而且会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稳定。由于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决定其经历时间一般都很漫长。若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设计,劳动者的工资尽管排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位清偿,仍然可能因为不能及时清偿导致农民工生活陷入困难,若破产人所剩资产本就不足以全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劳动者工资,则会造成农民工工资永远得不到清偿。如前文所述,企业追回的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且按照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设计,农民工工资本就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自然应当从债务人的应收工程款中优先受偿,且这种优先受偿不局限于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开始清偿债务时才进行,农民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剩余工程款归入债务人的财产。

另外,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看优先受偿也有其正当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债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和农民工之间均存在合同关系,无论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管理人应当支付工资,而农民工工资与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密切关联,自然应当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优先受偿。

参考文献

[1]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徐阳光.《破产法》第2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1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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