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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素探讨

2020-10-21李娜

大众科学·上旬 2020年4期

李娜

摘 要:近些年,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精神生活愈加重视,在各类案件中除了经济赔偿之外,精神赔偿也已成为一种常态,尤其是在我国赔偿法修改决定颁布之后,刑事司法赔偿当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走向常态化,但由于每一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因此,法律条文在实际应用当中还存在一定困难。本文针对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素进行探讨,希望为以后的刑事案件精神赔偿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责任构成;精神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普通的民事纠纷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主要是为受到国家不法职务侵害的公民提供防御工具,以物质赔偿的手段来抚慰公民因国家不法职务侵害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就意味着对于侵犯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公民不仅可以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且,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明晰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素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素的概念

所谓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素是指在行为人自身权益受损的前提之下,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向国家赔偿机关要求精神赔偿的责任构成要素。对于这一概念,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存在着一定的异同:大陆法系的职务侵权赔偿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素都具有违法、故意、过失、损害和因果等,大致要素基本相同。而以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中,职务侵权责任必须要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同时由于国家权利行为上的特殊性,因此,导致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属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从侵权责任构成要素来说,主要分为三要件和四要件,二者之间在过错和不法行为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三要件的过错包含不法行为,四要件则将过错归为应当受到谴责的心理状态,并不在不法行为的覆盖范围之内。

二、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素的内容

如上所述,刑事赔偿中精神赔偿责任构成要素有三要件和四要件之分,在司法实践当中四要件构成说更为适用,违法行为应当作为侵权责任的一个独立因素,而不宜被过错所囊括,尤其是在刑事司法赔偿当中的归责方面,更加看重“违法”这一要件。

(一)过错

在犯罪责任构成要件当中过错是一种应当受到谴责的心理状态,包含故意和过失。过错在法律上面具有可评性和违法行为的客观性,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违法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过错则是违法行为的内在原因。实际上,在刑事司法赔偿当中,要认定职务侵权那么就必须研究执法者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状态。所谓故意就是明知故犯,就是侵权者明知后果却依然故意造成后果的心理状态,侵权者对后果有着清醒而客观的认识,或者是侵权者希望造成这种结果。举例来说,在刑事案件审理当中如果国家机关的相关执行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虐待、殴打等情况,那么这些行为都属于故意的范畴。而过失则不同,主要是由于疏忽或者是过于自信造成的侵权行为,如果说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后果有着清醒和深刻的认识且故意而为之,那么过失则是发生的后果与行为人的意愿和期望是相背离的。举例来说,在案件办理当中,错误判决、错误逮捕、拘留等行为可以判定为故意,也可以判定为过失,而这个判断标准则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甄别和注意。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在批准逮捕环节,按照现有证据符合逮捕条件,但在起诉环节因在案证据发生了变化,或发现了新的证人证实该案非被起诉人所为,或司法鉴定结果在逮捕环节存在误差等情况,那么这就是行为人非故意所为。

(二)违法行为

这里的违法行为和违法原则中的违法不同,并不是单纯指违背法律法规,而更加看重行为上的加害性和损害性,这里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其特点就是客观、违法且具有实践性。刑事司法赔偿中提出精神赔偿的情况,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過程中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侵犯且出现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应以物质手段对公民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具有请求权,若是被认定为严重后果,则享有胜诉权。同时,在检察司法实践中,如在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中应需根据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身份职业背景等损害后果对申请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但因各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差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结果的不同。考虑到司法赔偿标准应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尽量避免这种同案不同赔的情况发生,那么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程度时,需要根据公民受到侵权行为损害之后,造成的精神权益损害的程度作为评判标准。

(三)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

对于刑事赔偿中,损害结果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立法对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 ”并未明确,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是个难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考虑的因素有侵犯人身自由所造成的精神障碍或精神疾病,例如,因错误关押导致精神失常,不能正常生产、生活的,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的。对于一些虽未出现重伤、死亡的身体伤害后果,但确实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创伤的,也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场合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确定方法,一是受害人所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可以考虑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地点、场合,受害人的自身感受;二是侵权机关的过错程度;三是具体的侵害情节;四是受害人的身份资历等。简单来说,在刑事司法赔偿当中,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已经存在人身权利被侵犯并造成不良后果。而不良后果一般指身体、健康方面存在的痛苦或损害以及精神和名誉方面存在的损害。一般来说,在刑事司法赔偿中申请精神赔偿的损害结果一般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是真实发生而非主观猜测的。精神和心理方面的损害虽然无法用物质衡量,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国家都采用金钱给予受害人适度的抚慰,而这也是当下世界各国的通用惯例。

三、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隶属于国家赔偿,这种赔偿和普通的民事纠纷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很大的异同。简单来说,民事的精神赔偿和刑事司法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之间有着一定的相似,但是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平等的个体之间进行的,而刑事司法的精神赔偿则是在国家和个体之间进行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更加需要明晰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素,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圣曼.中国赔偿问题法治化研究——以刑事赔偿为例[J].黄山学院学报,2019,21(04):36-40.

[2]杜仪方.新《国家赔偿法》下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研究[J].当代法学,2018,32(02):45-54.

[3]孙峰.国家赔偿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J].行政与法,2018(02):82-92.

[4]吕馨妍.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讨论[J].现代交际,2017(07):67.

[5]林欣.基于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28):266-267.

[6]李雅迪,康东书.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探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5(1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