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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权对民族司法制度的影响及意义

2020-10-21李灵素陈玲沈宇智

青年生活 2020年1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西藏地区清廷

李灵素 陈玲 沈宇智

摘要:元代以降,西藏开始正式纳入中国版图。历代中央政府治理西藏有自己的独到方式,如元代时设立行省制度,采取扶植一派的策略,明代则在沿袭前朝的基础上推行土司制度,采取多封众建、多头而治的战略,以形成相互牵制的局面。历朝历代的这些治理方法各有千秋,然皆不抵清。由满族建立的清王朝,因其自身的少数民族身份,所以能够以一种全新的角度和视野对待和处理西藏问题。

一、清朝对藏族地区治理概况

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育较早,但是在长期一元化的集权统治下,法律始终是作为“治之具”,中央对地方司法制度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在此情况下,相比内地的稳定局势,边疆民族地区的政局显得较为动荡。“边疆一日不靖,内地一日不安”,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历代中央政府关注的重点。

清朝的治藏之法不仅承袭了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有关民族地区政策、边疆地区的政策,而且根据不同时期西藏及其周边的不同情势,结合自身的民族特点,不断革新前朝的旧思想、旧制度,重视民族自治法规的制定、推行和完善。在清统治西藏的250多年时间里,清政府先后多次制定和完善治藏法规,这些法规在数量上超过了以往的任何一个朝代,在内容上实现了历史上的最高峰,并达到了系统化、制度化的境界。

二、清廷治藏的法律思想

清朝政权本身是由东北的满族建立的,因此其对于少数民族的社会状况、需求、法律制度保守落后等有深刻的认知与体会,有特有的认同感。清朝统治者早在清入关之前,就已经积累了一些进行民族统治和民族立法的经验。历代清帝都强调因俗立法的重要性,坚持“从俗从宜,各安其习”的立法原则,在民族立法的过程中尽可能在先对各民族的习惯法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保留、认可部分习惯法,实现了对藏族的习俗文化、民风社情的尊重与认同,聚合了西藏地区对清廷中央政权的向心力。为进藏后进一步稳定西藏地区社会秩序奠定了基础,并积累了一些国家立法经验。

究其前朝清廷治藏法制建设成功的原因,源自于其正确的民族政策。一方面,清政权强调“中外一体”,主张以积极的态度治理边疆诸民族,使其起到“屏蕃”、“拱卫”的作用;另一方面,它还十分注重“因俗而治”、“从俗从宜”,强调“修其教不易其俗”。该民族政策正是清朝处理民族关系问题时,一贯所秉持的“立制分条,期于宽简,不易其俗,而归于仁厚”立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充分尊重与认同藏族的习惯文化等差异性、多样性社会因素的重要体现,在不改变藏族的分俗习惯、宗教信仰的前提下,利用藏民自己来管理他们的内部事务,从而实现对藏族地区的统治目的,亦即今日所谓“自治”。

三、清朝藏族地区的司法制度

清代适用于藏区的法律主要是《大清律例》、《欽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钦定理藩院则例》等。

清朝作为集权专制制度国家,其藏区立法是清代民族法制建设极为成功的一部分,清代中央政权对藏区的司法制度设计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集权专制。其中,驻藏大臣的设立功不可没,其改变了藏王制下地方贵族权利太过于集中的局面,创立了转世灵童“金瓶掣签”制度,明确和提高了驻藏大臣的地位,总揽大权,使其职权法律化。清廷拥有西藏司法的终审权、复核权,这同样也是大一统政治格局下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特殊性的重要体现。将不同性质的法律综合施用于藏区,反映出清政府在藏区法律使用上的审慎态度。总体而言,这些制度既是中国古代封建统治体制的历史产物,又是清代社会中满藏之间特殊化民族关系的产物。

四、中央政权对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的影响

首先,其促进了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统一。众所周知,清政府定居北京后,西藏并没有完全受到清廷的控制,而是长期以来,这一直处于蒙古伊鲁特部的实际控制之下,西藏的动荡,西藏上层与蒙古伊鲁特上层民族之间的矛盾以及西藏的内乱使西藏长期处于动荡之中。1清朝从康熙到乾隆,在民族关系与民族立法上审时度势地重新构建了本朝的政治和军事具体方略,制定一系列系统化、合法化的法律制度,革除了西藏地区存在的内外部不稳定因素,实现大一统政治格局下对西藏地区的统治。

其次,清朝所设立的西藏法律制度是民族立法的集大成者。清初,由于清朝统治力的限制,西藏等民族地区的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与内地地区相比较为落后,《十三法》为这个时期的西藏地方法律关系调整的主要依据。随着清朝统一,治理理念的转变,清朝中央政府开始加强西藏地区的法制建设。清代进入西藏行政管理中期之后,实现了法律的统一适用。清廷在这一时期拥有对西藏地方司法等重大事务上的最终裁决权,不仅是从法律层面确定了中央处理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而且在行政上也赋予了派驻官员的具体职权。

简而言之,清代在边疆的治理问题上综合了历代经验,文化的归化基础上,赋予其一定的自治权,从俗从宜,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分别实行对应的管理措施。

五、清朝西藏地区司法制度对后世法制建设的启迪

清朝的西藏自治立法由元明两代的治藏政策辗转而来,是历代边疆民族立法集大成之产物,又因其最高统治者的少数民族身份,其思路与做法多有创新。它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化解民族矛盾和增强民族团结与节约社会成本等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因俗从宜”“从俗从宜”的民族立法指导思想和一些具体法律规定。如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在今天看来仍不失为明智之举,对现代民族自治立法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然,清朝的民族自治立法由于时代局限和统治阶级利益的制约,也有诸多缺陷,如这些章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统治的需要而非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与藏民人格自由的实现等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正因如此在清代这些法律未能真正实现民族的平等和团结。这些问题也是我们今天在制定民族自治立法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社会主义民族自治立法应该是在人类一切民族自治立法经验教训基础上的扬弃。

参考文献:

[1]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第4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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