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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

2020-10-21虞忠平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3期
关键词:国际一带一路

摘  要: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发展,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愈加频繁。其中,投资活动是经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投资活动推进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投资争端。为保证“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可持续推进,我国需要在构建国际投资爭端解决机构方面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文主要对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了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提出了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投资争端;一带一路;国际;解决机构

引言

“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把沿

线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通过构建合作机制,我国与沿线国家均得到了有效发展。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沿线国家开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活动,为国家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不过,因“一带一路”参与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地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沿线国家在投资活动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的问题。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倡议国与推进国有必要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方面投入精力,保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科学性,以此保障沿线国家的投资利益。

一、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上的可行性

国家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国际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是想要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缔约国在缔结相关协定时就要放弃一定的管辖豁免权。也就是说,缔结国需要让步权利,这样才可以确保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建设效果。通常情况之下,很多国家不愿意放弃自己在某方面的权利。通过以国际条约作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可以更好地保证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建设质量,也可以最大化地避免缔约国在放弃权利方面产生争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愿意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该机制建立的前提。从目前现状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配合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加之“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所以,中国号召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可能性。二是ICSID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解决投资争端,建立新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三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地加深,国家之间更加密切联系在一起。另外,多哈回合谈判效果不佳,区域贸易协定备受信赖,这些背景都提高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的几率。

(二)平台上的可行性

通过实践了解到,在依靠相关金融机构的支撑和帮助下,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的可能性与成功率将会加大。比如,ICSID在建立的过程中就与国际复兴银行的支持有着重要的关系。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下,亚投行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并且成员国数量也不断地增多。因此,亚投行可以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平台上的支持。

(三)资源上的可行性

案源、资金以及人力等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提供资源上的支持。在案源方面,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推进下,沿线国家之间的沟通交流越来越多,这些国家互相开展投资活动,虽然国家从投资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但是争端案件也频繁发生。而争端案件可以说机制建立的案例来源。在资金方面,亚投行的发展壮大为机制的建立提供了资金方面的支持。在人力方面,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各国的法制建设水平有效提升。尤其是沿线国有很多在WTO和ICSID等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人员,这些优质的法治人才为机制建立提供了人员上的支持。

二、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需要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鼓励其他国家提出与基本国情相关的建议,保证机制建设的适用性与有效性。不同的沿线国家法制建设情况、法律文化等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把这些国家的法律发展状况等考虑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之中,提升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水平,同时要给予沿线国家选取权,学会尊重这些国家的利益。由于发达国家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之中具有丰富经验,有必要在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优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二)保障沿线国家的发展权

为促进沿线国家健康发展,帮助沿线国家解决发展问题,在建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时有必要以保障沿线国家的发展权为机制构建前提。从目前现状来看,现存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些方面会影响到成员国的司法主权。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实力与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其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处于劣势。比如,以以英美法系为依托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就影响了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实施。“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的目的是为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权利。所以,要在机制建立的过程中把保护沿线国家的发展权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保证沿线国家顺利地推进一些发展活动。

(三)建立灵活的制度体系

要根据“一带一路”集开放性与包容性于一体的战略定位,建立灵活的制度体系,促进沿线国家稳定发展。灵活的制度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充分利用沿线国家间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降低机制建设阻碍。比如,可以在已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等的基础之上完善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内容。同时增加投资者与东道国自由选择使用的权利,保证争议解决质量。二是对于不同的争议采取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不同的争议产生的原因、问题严重程度等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要根据实际争议情况,开展争端解决工作,提高争议解决效率。三是针对不同法律文化背景的国家提供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保证争议解决水平过,需要根据不同法律文化背景的国家提供不同的机制,切实维护沿线国家的正当权益。总而言之,建立灵活的制度体系对于提高争端解决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构

2018年1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机构的建立需要遵守:共商共建原则、公正高效便利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当前,我国在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一带一路”争端解决。这些实践机构的设立以及有效运转为建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因此,要从中吸收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相关的经验。

除了吸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经验之外,也要吸收教训。比如,NAFTA争端解决机制因缺乏设置仲裁机构,在争端问题出现的情况之下,往往会临时组建机构,并且临时组建仲裁团队。由于临时组建仲裁团队积累的解决争端问题方面的经验较少,不足以灵活地应对工作,其解决争端问题的水平并不高。所以,“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建立过程中需要吸取N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设置仲裁机构方面的教训。ICSID以及WTO已经建立发展很多年了,取得的建立成效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还要从ICSID以及WTO中吸收机制建立经验。为确保“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地适应沿线国家实际发展情况,要通过融入沿线国家的法律文化发展背景分别建立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混合法系为依托的争端解决机构,以此保证机制的适用性。

(二)推动沿线国家间双、多边条约的签署

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下,我国与一些沿线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条约,进而有效地规范了投资行为,从而提高了投资水平。不过,有的沿线国家没有与我国签署了双边投资条约。为强化投资质量,我国有必要与这些国家展開交流与合作,积极地宣传签署双边投资条约的积极意义,深化这些国家对双边投资条约的认识,调动这些国家参与双边投资条约签署的积极性,进而达到扩大双边投资条约覆盖的面积。由于沿线国家通过签署双、多边条约可以提高投资争议解决效率,我国需要鼓励这些国家开展条约的签署工作。在这种情况之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双、多边投资条约都可以起到解决争议的作用。因我国与沿线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时间已经很久了,不能够科学地解决当前发生的新问题。因此,我国需要根据当下新发展情况以及沿线国家的发展状态等,重新签署新的双边投资条约,以此更好地应对当下问题。除此之外,我国需要积极地促进沿线更多国家签订更多的多边条约,保证判决的公平性。这样就容易加快沿线国家的投资资金流动速度,进而创造更多的投资收益。由于多边条约内容会涉及国家多方面的权利,多边条约签订的难度相对较大。不过,多边条约签订对沿线国家的发展极为有利的,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多边条约签订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建立“一带一路”投资担保机制

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展中国家出现了债务危机,大大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与质量。由于投资风险是诱发发展中国家出现了债务危机的关键,发展中国家为创设良好的投资环境,保证投资收益,而构建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建立了投资担保机构。投资担保机构在处理投资事件,降低投资风险方面确实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投资担保机构”属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处理投资问题的公平性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有利于保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双方在投资方面的权益。在“投资担保机构”下,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双方关于投资问题方面的交流也会会更为顺畅。由于投资担保机构在适格投保人、东道国、适格投资、所承包的险别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发展优势,我国有必要推进建立“一带一路”投资担保机构与机制的建立。

(四)引入多元化争端解决方式

为提高“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问题的水平,有必要引入多元化争端解决方式。具体内容如下所述。一是磋商前置。即把磋商放置到解决投资争端案件之前。若是国家之间通过磋商,就可以解决投资争端。这样就可以降低投资争端案件审理中所产生的人力、财力等成本。因此,要把磋商前置,以此更好地维护双方关系,降低安检审理成本。二是引入调解机制。以“和为贵”是我国优秀的文化思想,为提高调解协议的落实水平,有必要因引入调解机制。在这种情况之下,国家的投资利益就可以得到充分地保障。三是完善仲裁规则。根据沿线国家实际发展情况以及投资争端问题类型等,建立相应的仲裁中心。为保证仲裁中心顺利地推进工作,还要科学地完善仲裁规则。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下,沿线国家团结一心,着力提高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水平。当前,沿线国家的经济交流愈加频繁,尤其是在投资方面表现得更加频繁。不过,随着投资活动的增多,投资纠纷事件也相应的增多。由于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够有效地适用当前投资争端问题,我国积极地探索新的路径,提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水平。比如,建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推动沿线国家间双、多边条约的签署;建立“一带一路”投资担保机制;引入多元化争端解决方式等均有利于保证投资争端问题解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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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虞忠平,1976年9月21日,男,汉,东阳,研究生,讲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专业:国际企业管理,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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