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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我国智慧法院发展的路径

2020-10-21汪军

青年生活 2020年22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大数据

汪军

摘要: 近年来,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还存在着司法大数据不完整、结构化不足,系统平台间的融合集成不力,系统应用成效不足,网络信息安全受到挑战等问题。未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应当构建全要素集约化信息网络体系、全业务全流程融合应用体系和全方位信息资源及服务体系,最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 智慧法院;大数据;人工智能;审判工作

近年来,信息化逐渐深度融入法院审判工作。在《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中,将智慧法院的建设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将司法改革和信息化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提出以信息化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各级法院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应用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笔者通过阐述在当前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具体应用、面临的问题及路径设计,希冀为智慧法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开展提供智识指引。

一、实证分析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具体运用

2015 年7月,最高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概念,其含义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2016年,我国法院全面进入信息化建设3. 0 版,这“不仅在于推动审判方式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更在于建成以大数据分析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新业态,推动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智慧法院建设正深刻改变我国既有的司法运行模式,为我国司法实践整体性变革提供了全新机遇。

(一)推动司法公开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

全国法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庭审公开网四大平台,使得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与可得性均获得极大扩展。截至2020年5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9100多万份,网站访问量突破444亿次,用户覆盖210 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全球最大且最受瞩目的裁判文书公开资源库;中国庭审公开网则累计直播庭审715万多次,累计访问量突破240亿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依靠门户网站、社交软件等将相关案件流程信息向当事人精准推送;法院与金融、民政、公安等部门合作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立体化的执行信息公开网络。概言之,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公开实现了对依法公开内容的全覆盖“公开的对象由面向当事人扩大为面向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搭建律师服务平台和社会服务平台,实现了个案公开与审判事务公开的有机结合”,正是基于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获得更为有效的保障与提升。

(二)推动诉讼服务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

全国绝大部分法院建成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诉讼服务中心,依托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中国移动微法院等现代化诉讼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庭审、网上调解等功能,由“群众跑”变为“数据跑”,极大地便利了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特别是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法院采取“互联网+司法”模式,积极引导当事人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立案“不打烊”、审理“云端见”、执行“不掉线”、接访视频“面对面”等非接触式司法活动,通过多种平台实现了“隔空办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红利充分释放。数据显示,2月3日至3月31日,全国法院网上立案70.6万件;网上开庭15万件,同比增幅453.3%;网上调解案件30.2万件,同比增幅89.1%。

(三)推动案件审判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

截至2018 年底,全国27 个省份全部完成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建设和部署,为实现诉讼材料类辅助性事务从审判执行工作中完全剥离,切实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司法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人工智能的应用能够为达致“类案类判”的司法裁判常态提供技术层面的有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于2018年1月上线,各地法院也积极开发文书辅助生成、类案推送、量刑辅助等应用,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比如,北京法院开发的“睿法官”智能系统,能为法官提供智能计算、量刑分析等信息;上海高院研发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对海量刑事案件的卷宗、文书数据的“深度学习”,进行案件知识图谱的构建与算法的模拟,从而具备证据信息抓取、证据标准指引、校验和逻辑分析能力、证据链完整审查判断等功能,在规范司法行为、减少司法任意性、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四)推动案件执行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

在高效执行方面,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司法网络拍卖、失信惩戒平台等方面为提升执行能力和效率提供了重要支撑,实现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工作的集约化、信息化、网络化,以及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同时,“执行天眼”等系统通过云计算的方式精准锁定失信被执行人的行动轨迹,便利查人找物,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截止2018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覆盖率达到99.85%, 冻结、划执行财产、公开执行信息数量都不断增加,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推动司法管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

在自动化管理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在审判管理数据分析运用、案件警示和大数据辅助决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能够推进庭审审判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实现法院科学精确管理。借助数据智能统计与分析技术,各级法院可以基于对审判执行数据的挖掘,实现对审判管理中出现的收结案失衡、案件超期等审判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通过对庭审视频的智能化分析,自动识别庭审违规行为,从而提高司法管理的静默化水平;还可以根据辖区案件信息数据,抓取案件、时间、人员等维度自动生成统计报表,并从时间、空间等维度分析各类案件的审判态势,开展司法大数据专题分析,从而对社会综合治理提出对策建议。

二、问题导向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应用中面临的挑战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曾提出,任何新兴技术的诞生与运用在给人们带来机遇与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产生风险与制造挑战。尽管智慧法院建设已经取得巨大成就,但是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到,现代科技和人工智能在与司法工作的深度应用和融合上还不够。目前,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应用中还面临以下问题。

(一)面临司法大数据不完整、结构化不足的问题

司法大数据是智慧法院建设中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基础,对司法数据的收集、整理、分类、管理以及应用能力直接决定着人工智能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和升级。当前,作为我国司法人工智能开发的基础数据,绝大部分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虽然各地法院大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并陆续将201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运行之前的生效裁判文书公布上网,但数量依旧有限,司法大数据并不完整。加之,法律适用具有主体性、主观性与变迁性,大量的案件信息隐藏在非结构化的裁判文书中,导致人工智能无法获得没有任何意识形态与价值判断的客观化的法律信息数据。由于司法数据的结构化不足,数据的多源异构性显著,导致数据深度运用存在阻碍,如人工智能要对类案裁判规则进一步提炼识别,必须通过人工方式对数据进行筛选、分类和“打标签”,借助语义的模糊分析和机器学习确立更加细致、灵活的关键词识别标准。这些问题必然影响法律人工智能基于充分性和高质性的大数据提炼出准确法律决策模式的可能性,从而难以据此建立起普遍适用且精确有效的法律人工智能模式。因此,既有司法数据在体量与质量方面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司法人工智能难以基于海量且优质的司法大数据凝练出准确的司法决策模式,进而无法据此建构出精准长效且普遍适用的司法智慧化机制。

(二)面临系统平台间的融合集成不力的问题

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建设的统一平台外,各地方法院也都纷纷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建立了很多系统与平台。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系统与平台进行整合时,地方法院的系统与平台无法与其兼容,导致不得不舍弃,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由于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各系统、平台间的融通性不足,使得重复建设成为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又一大问题。此外,各大信息化系统融合集成上还不够有力,未能建立起更为高效、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机制。驱动贯通融合,促进业务应用和资源服务能力跃升,需要从纵向贯通和横向融合入手,构建支撑“应用集成、数据全面、服务智能”的法院业务综合信息平台,为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提供支撑。

(三)面临系统应用成效不足的问题

虽然信息化已渗透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但在核心业务上面的应用还不夠深、智能化程度还不够高,应用性能和功能完整性、适应性、覆盖面还有差距。如电子卷宗深度应用所提供的智能辅助功能还不能做到覆盖审判执行全流程,还不够智能化、人性化,类案推送不够精准等。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为法官查询、参考同类案件提供了技术支撑,减少了法官机械重复劳动的工作量,但是与方便、快捷、智能的要求还存在不小差距,审判智能化服务有待普及应用。全面建设智慧法院应提升智能服务水平,实现与应用的无缝集成,需要提供全面、及时、准确、动态的智能服务,并实现与司法公开和诉讼服务、司法审判和司法管理等应用的无缝集成。

(四)面临网络信息安全受到挑战的问题

近几年来,司法网络安全事件不时出现。例如,2018 年蔓延的“勒索病毒”使全国多地法院的系统和平台受到感染;中国裁判文书网也多次受到网络攻击;利用“爬虫技术”抓取裁判文书信息现象十分严重。这些网络安全事件使我国法院网络信息安全受到严峻挑战,也是影响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一大因素。一方面,由于我国法院目前信息化人才缺乏,所以大都采取技术外包的形式雇佣第三方公司对系统数据进行维护,这导致司法数据大多掌握在第三方手中,使司法数据处于一种安全性存疑的状态。同时,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发展,几乎所有案件信息都会上传到相关系统和平台上,所以在系统和平台上储存着诉讼当事人的隐私,数据外包也使诉讼当事人的隐私受到泄露的威胁。“数据的过分关联是个人信息最大的威胁,大数据技术使本来孤立的信息联系在一起,使个人敏感信息更易被泄露。”另一方面,法院有的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不到位,也给网络安全防护带来极大的压力。

三、完善发展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建设的应用展望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9—2023) 》 提出,要以推动审判方式、诉讼模式和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为基础,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未来智慧法院的建设,需要构建全要素集约化信息网络体系、全业务全流程融合应用体系和全方位信息资源及服务体系,深化现代科技与司法体制改革融合驱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升。

(一)建立充实完善的司法大数据系统

未来智慧法院的建设离不开司法大数据的建设,必须以充实完善司法大数据系统为基础,提升数据治理的效能。首先,针对法院系统内部,要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地方各级法院自建的裁判文书数据库的平台合作与数据共享,并丰富与优化上网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让呈现的司法数据信息更加充分、完整。通过司法数据储存、提取、应用一体化,有效避免司法审判中出现“数据孤岛”现象,更深层次地发挥数据应用的潜能。其次,打破司法系统内部的信息壁垒,建立司法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并适度开展与非官方的司法数据科研机构等的数据合作,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禁止性规范的基础上,“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司法数据与科研机构进行共享”,充分借助社会部门在司法数据库建设方面的先发优势,将大量的历史性司法数据进行补全。此外,同步展开入库数据信息的鉴真工作与结构化工作,尽可能确保入库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与结构化水平。

(二)搭建更大范围的沟通互联系统平台

未来智慧法院建设进一步发挥效能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实现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以资源集中共享为桥梁,打造信息综合的大数据平台,避免各级法院的重复建设。其次,要支持统计数据开放对接,确保系统功能拓展。比如司法统计系统与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系统、执行联动机制信息系统、执行管理系统等实现对接,多方联动实现从“单一数据库运行”到“审判信息全面聚合”的飞跃,大数据功能作用效益实现倍增。此外,建立统一规范的系统平台间的流转机制,依托互联网、物联技术实现协同办理;确立业务信息数据的共享规则,以实现司法数据服务的互联互通,为智慧法院提供数据支撑。

(三)研发更加优化务实的系统应用

新时代司法工作与现代科技的融合不能为了“好看”,还要真正“好用”,智慧法院建设要坚持以服务审判执行、服务法官办案为本位,通过系统的研发应用,让法院干警、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科技现代化与司法智能化的“红利”。以审判辅助办案系统为例,要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准确掌握法官的需求,根据需求来确定信息化建设具体项目和内容,重点解决一线办案人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并由法官参与信息化项目测试和体验,为法官提供文书自动生成、文书智能纠错、法律知识精准推送、类脑智能推理等服务,同时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创新性地应用初期的研发后,应加强试点、逐步升级,不断提升应用的适应性。

(四)加大司法数据的安全防护力度

安全可控是智慧法院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中,网络安全風险防范工作必须与智慧法院建设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应用。在宏观上,要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网络安全标准和信息保密细则,建立覆盖全国法院的网络安全检查机制,构建起信息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在微观上,一方面,要对外包公司予以数据监管和规则监管,并建立问责制度,落实算法解释和公开工作,增加外包公司数据运作的透明性;另一方面,则要求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增强安全意识、保密意识,掌握一定的网络安全知识和安全防护技能。同时,严格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机制,提高法院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日常防控、态势预判和应急响应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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