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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框架下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

2020-10-21张喜娟

青年生活 2020年22期
关键词:著作权

张喜娟

摘要:近年来,随着《创造101》、《极限挑战》等综艺节目火爆荧屏,有关综艺节目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也不断增多,从而引发了电视传媒界和法律界对于综艺节目模式保护问题的广泛争议。虽然国内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判例均排除电视节目模式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明确将综艺节目模式认定为思想,且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关于综艺节目模式应该属于思想还是表达,以及其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论从未停止。

关键词:综艺节目模式;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著作权

一、我国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现状

从早期的文艺表演类、答题益智类到后来的真人秀类以及目前火爆的全民制作类,综艺节目的模式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大的收视群体使得一档成熟的综艺节目背后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对韩日、欧美等国家较为成熟综艺节目模式的模仿与借鉴无疑成为某些综艺节目迅速成长的捷径,同时国内综艺行业也常规地存在着“同题竞争”,由此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涉及综艺节目模式的纠纷。另外综艺节目制作所投入的巨大资金使节目制作者必然追求回报最大化因此越来越多的节目制作者就综艺节目模式抄袭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明确指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而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对于可认为构成作品的舞美音乐等背后的节目模式,普遍认为是思想的范畴。由于节目制作者有着基本的版权规避意识,对其他综艺节目的抄袭很少会涉及音乐舞蹈的部分,因此仅对综艺节目的舞蹈音乐作品等的保护并不能解决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综艺节目模式的侵权情形一般是节目播出获得不错收视后,市场上出现相同或相似类型的节目。对于综艺节目模式是否侵权的认定,各国着重点有所区别。“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是著作权法的一个核心准则,正因如此,综艺节目模式才难以被《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解答》中的规定,虽然明确综艺节目模式可获得著作权法的分解式保护,但仍受“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约束,即著作权法不保护属于“思想”的元素。综艺节目模式中的创意规则等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为其是思想范畴。例如综艺《中餐厅》,几位艺人嘉宾在国外开办中餐厅的模式设计属于一种新颖的思想,对于这种形式或情节的借鉴模仿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对于节目中的各项实施细节,如原创性的台本、舞美设计以及背景音乐等均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通用的判定著作权侵权的重要原则。但因“思想”和“表达”两者的界限难以明确化,因此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该规则的分歧一直不断。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这些组织框架下的国际条约亦均在相当靠前的部分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在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可见,只有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是否构成作品,可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来判定,该基本原则可简要概述为,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无论该思想是否具有独创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未对这一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2012年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对这一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了确定,从而为该原则在我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及发展铺平了道路。然而,我国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在对这一原则的适用问题上仍然存在诸多偏差,同时由于地区间审判水平的差异,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区别对待,因此我国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仍未在真正意义上确认这一著作权法基本理论原则的地位。

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索赔,必须建立在原被告作品之间的相似性。然而,因被告对原告作品的抄袭所认定的相似并不能一定表明原告会胜诉。 如果被告对原告作品的引用仅限于原告作品背后的思想,被告的行为将按照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原则予以免责。换句话说,即使原告能够证明是被告作品的剽窃才导致了作品的相似性,原告也可能会因为思想的相似性而败诉。在实践中,认定综艺模式侵权经常碰到思想与表达区分的内容有,场景选取、人物妆容、拍摄角度的选择甚至是对光线的把握。

例如,《中国好声音》的创意元素在于歌唱比赛、明星导师、导师盲选、导师培训,而被告更名后的《中国新歌声》沿用了这些创意元素,虽然将导师盲选的方式稍作改变,但其节目风格、观众的视觉感受并没有很大不同。当某电视台斥巨资购进外国电视节目模式后,该节目模式又能够明确而具体地表明内含于该模式中的关键性创意,该档电视节目模式则很容易被抄袭、模仿。在此种情况下,若不保护创意人或引进创意人的利益,无疑会对全球性智慧成果的分享造成阻碍。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承认综艺节目能受著作權法分解式保护,如节目中可以归为音乐舞蹈作品、美术作品的,但节目架构模式等最能体现主创人员核心创意的内容则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尽管作为创意的表达,但作为一个综合体,其同思想一样抽象而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思想的表达,因此综艺节目模式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是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具备作品的表达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法律特征。

首先,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智力成果的表达。一档综艺节目的制作要经过构思创作、拍摄、和后期制作,其中构思创作阶段是确定主题、完成剧本等形成初步计划的阶段,节目模式就产生于此阶段,思想虽然没有载体体现,但是智力成果是人们思想的表达,已经通过载体体现出来,节目的中后期制作是对节目模式创意及节目方案的立体再现,即对纸质版的综艺节目模式及方案的“复制”。且构成其整体的个体因素已被著作权保护,所以模式作为整体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综艺节目模式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区别作品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关键点,是构成作品的表达和不构成作品的表达的分界线。一档吸引观众的综艺就在于其独创的创意。而节目的创意又体现在各个细节,开场的背景音乐、镜头视角、主持人的个性串词、游戏环节的设计等,每个细节都体现出制作人的创意,综艺节目模式是创作人员对现有技术和现有活动流程加以整合得到的效果,正是因为此,综艺节目具有独创性才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所以节目模式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综艺节目具有可复制性,已经制作好的综艺节目人们可以翻拍、翻录、重复利用,甚至会出现在模版交易中。模版还表现在节目的策划上,每期节目的流程都是对策划的重复,因此模式具有可复制性。如湖南卫视推出的生活纪实综艺《向往的生活》,节目中何炅、黄磊等几位常驻嘉宾在蘑菇屋自给自足,温情待客,体现出完美生态的生活画面。其节目模式是“蘑菇屋”的主人和客人通过自己的劳作来换取生活物资和费用,每期都会有不同的飞行嘉宾来“蘑菇屋”做客。虽然每期的嘉宾和看点不同,但大致流程是飞行嘉宾跟随常驻嘉宾田园劳作,在乡间美景中放松心情,晚间享受由黄磊烹饪的美食,饭后大家围坐一起,或游戏,或随性交谈,恬然自得。将这些元素组合在一起,然后以节目的形式固定,并在每一期节目的内容中不断重复表现出来,这就形成了一个作品。

综上,综艺节目可以说是多个元素的集合,最能体现“表达”之内涵,并具有可复制性的法律特征,所以在满足独创性要求时,应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范畴。虽然有部分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综艺节目模式,但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具有商业文化价值,若能对其进行著作权法保护,不仅对权利人本身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对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文化的健康發展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结语

综艺行业围绕着节目模式的利益之争日益激烈,同时综艺节目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不断提高,对于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的要求也就越来越迫切。在实践中,虽不能一蹴而就,但随着更多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期待对于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全面保护的到来。

参考文献

[1]潘灿君.著作权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2]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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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鹏.论电视节目版式的著作权保护[J].知识产权,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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