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华法系的人本主义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2020-10-21贺平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6期
关键词:人本主义合理性

贺平

摘 要:中华法系的人本主义主要归结为:一,德主刑辅,宽仁慎刑;二,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本文将结合古代具体的法律制度对这两点进行阐述,希望对现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关键词:人本主义;中华法系;合理性

人本主义,作为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深厚的影响。中华法系的人本主义作者主要归结为两点:一,德主刑辅,宽仁慎刑;其二,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本文将结合古代具体的法律制度对这两点进行阐述,希望对现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德主刑辅,宽仁慎刑

人本主义思想所推崇的重人伦、尚德性;重教化、轻刑责的观念,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就是由周初提出的明德慎罚,到汉以后传承不衰的德主刑辅,成为一以贯之的法制模式。人本主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限制刑讯

从某一方面来讲,刑讯确实在古代侦察技术落后的情况下是很好用的方法,但在人们人本主义意识觉醒的情况下,对刑讯制度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隋朝《开皇律》:“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易人”。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对拷囚次数,间隔时间,总数,不适用人群,受刑部位做了具体规定。《大明律·刑律·断狱·老幼不拷讯》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

(二)疑罪从轻

早在夏朝就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左转·襄公二十六年》的刑法原则。西周初期,《尚书·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附从轻,赦从重”,这充分体现了对人命价值的重视。

(三)控制死刑的决定权

隋文帝时规定“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死罪者三奏而后决” ,从而将死刑的决定权操于皇帝之手。与此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复奏程序,以示珍惜生命,《唐律疏议·断狱》规定:死刑“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讫,然始下决。”唐太宗又该三复奏为五复奏,并下诏:“自今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有可宥者,宜录状奏。” 唐以后的各朝基本沿袭唐的法律制度。明清秋审大典的确立与死刑推勘、复核的严格程序,以及死刑案犯须经皇帝勾决后才能执行等等,既能收到惩治犯罪的效果,也体现了对死刑的控制。

二,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明初刘惟谦在《进明律表》中说:“大明律‘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是应天顺民的产物,所以它可以成为‘百代之准绳。就流传下来的名家判词来看,能做到法理情三者统一的判决最为世人所赞赏。当情理法三者在具体案件中发生冲突时,以执法为前提,以循理原情为考量,按照执法、循理、原情的公式,解决三者间的冲突,已成为共识。

(一)天人合一,秋冬行刑

董仲舒认为:“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而天是“任德不任刑”的,仁君应养德,故春夏不宜执行死刑;秋冬有肃杀之气,应当申严百刑,公平决狱,故刑杀宜在秋冬,所谓“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古代秋冬行刑制度的理论根源即来源于此。秋冬行刑在客观上也有利于农业生产,春夏属农忙季节,故春夏断狱“上逆时令,下伤农业”。秋冬行刑的思想在汉朝已法律化和制度化。由于秋冬行刑“顺天时”,而且不误农时,有利于巩固社会秩序,同时,也不影响封建统治者对于要危险犯的及时处决,因而汉以后成为定制,直至明清沿用不废。

(二)矜老恤幼,宽宥妇残

《云梦秦简》所载秦律已经初步形成了责任年龄的刑法原则。汉初,对老、幼、妇、残有罪者,均予以减轻。惠帝时,“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即减轻处刑。景帝时,对于“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就是对这几类人不带刑具。至唐代,随着封建法制的成熟和定型,对于老幼妇残的恤刑作出明确的规定。《唐律疏议》:“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还特别规定:“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妇人犯流者,留住、收赎”;“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免流配”。上述唐律中的规定,明清律一并沿用,只是略有改动而已。可见中国古代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犯罪,无论定罪量刑,均从轻处理,体现了法律保护弱者的精神,蕴含着浓厚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

(三)存留养亲,免死承祀

存留养亲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魏,《北魏律》中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列。”《唐律疏议》:“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大明律仿唐律专列“犯罪存留养亲”条:“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大清律例》沿用明律,并将“留养承祀”正式定为秋审免死的条件。

中国古代的人本主义反映的重民,惜民的思想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体现。在当今,传承传统美德,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制,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之一。因此我们要认真汲取中华法系的人本主义的思想精神,完善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 《河北法学》,第23 卷第9 期,张晋藩,《人本主义———中华法系特点之一》

[2] 《东北师大学报》,1997 年第3 期,侯文富 张立波 贾国发,《简论中华法系的特色与价值》

[3] 《现代法学》,2003 年6 月 第25 卷第3 期,吕世伦 邓少岭,《天人合一境界中的中华法系之美》

[4]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第二版

[5] 《中國法制史》,范忠信 陈景良,北京大学出版社

[6] 《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上海人民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猜你喜欢

人本主义合理性
从合理性和高效性浅谈初中生物多媒体教学的问题与对策
人本主义视角下以集体为中心的班级管理
罗杰斯人本主义教育观对项目化学习的发展意义
药学管理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影响观察
奇遇
关于用逐差法计算纸带加速度合理性的讨论
对待中职学生的人本主义教育观
科学管理理论和人本主义思想在某互联网公司的运用
罗杰斯人本主义教育观及其简评
关于韦伯科层制合理性的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