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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完善建议

2020-10-21刘云芳

青年生活 2020年22期

刘云芳

摘要:2018年8月3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迈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虽然向税收公平方向迈进一大步,但仍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对现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以及与专项扣除制度配套的征管水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析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存在的不足,根据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建立差异化、动态化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制并细化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等方面入手,逐步促进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完善。

关键词:税收公平;专项附加扣除;征收管理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税收公平性,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实施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设计不科学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除了大病医疗,其余 5 项专项附加扣除都采取定额扣除,即无论纳税人的实际指出是多少,都采取统一的金额予以扣除。采取统一的标准虽然易于操作,但不能精确反映纳税人在这些项目上的实际支出情况,不科学合理,也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设计只考虑了效率,忽视了公平在扣除标准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一是专项附加扣除没有考虑地区差异、房价差异、纳税人家庭条件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二是地区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其相应的消费水平、物价等等存在较大差异,统一的扣除标准不能很好的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没有考虑该住房的房产类型、房屋用途等等,普通住宅与别墅的价格差距过大,房屋的购买有可能是自行居住,也有可能是为了投资。所以,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二)专项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有待进一步细化

专项扣除项目范围的明确界定,有助于专项扣除标准的合理。新增的专项扣除项目范围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教育层面,子女教育扣除项目,学前教育是从三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是从小学至博士生研究生教育,两者采用统一标准,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在此处,没有进行具体的划分,各个阶段所花费的费用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比如,三岁之前的早期教育,这已经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还有在小学期间至初中毕业,这段期间是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所花费的费用较其他阶段较少,最后大学期间,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教育根据学校不同,所学专业的不同,学费亦是有很大差距,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期间亦有国家相应的补贴。所以,在子女教育阶段,所体现出来的专项扣除范围应该细化,而不是以一个专项扣除项目涵盖教育的各个阶段。还有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项目中,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为每年24000元。该专项扣除项目中,纳税人抵扣的是赡养自己父母的支出,如果夫妻一方无工作,而又需要赡养老人,此笔费用也不允许从对方的收入中抵扣,无形中增加了家庭负担。还有,如果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也即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个子女的经济条件不一,如果只有其中一人有赡养能力,其与独生子女的赡养责任一致,但无法享有与独生子女一样的扣除待遇,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三)与专项扣除制度配套的征管措施存在欠缺

一项规定想要发挥其内在的价值,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而专项扣除制度想要发挥其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作用,与征管机关的征管措施息息相关。首先,征管机关在实施这项规定前,必须要有完善的征管细则,用来指导其行为,目前这反面尚存在空缺。其次,征管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也很关键,他们需要对相应的实施措施有全面的了解,否则,会出现对于纳税人的相关问题无从下手的现象,直接影响专项扣除制度的实施。最后,只有纳税人了解此项制度规定,才能更好地促进实施,提高征管机关的效率,发挥制度内在的价值。所以,与专项扣除制度配套的征管水平急需加强,以保障专项扣除制度的实施。

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完善的思路

(一)建立差异化、动态化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制度

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中,除了大病医疗,其它都采用了统一标准。统一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具有公平性,北上广与西北地区或其他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等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采取统一的标准不是科学合理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應体现地区差异、房价差异、纳税人家庭条件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所以,应当建立差异化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制度,对于不同地区、不同收入,不同税负的家庭实行不同的扣除标准,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还有,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应当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在差异化的基础上,进行动态的调整。通货膨胀、当年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都是影响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动态调整的因素,将这些因素考虑其中,一方面有利于调整某些因素对税收的扭曲程度,另一方面,使专项扣除标准更合理科学,真正达到减轻纳税人税负的目的。

(二)合理细化专项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对专项扣除项目的合理细化,有助于专项扣除标准的更合理,反映纳税人的实际需求,真正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教育层面,应当具体考虑子女所处的教育阶段,每个教育阶段的所需费用不一,其扣除标准应当不一。学前教育、小学至初高中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每个阶段其扣除标准应当不一,单从明确规定的学费费用标准考虑,小学至初中阶段,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无需缴纳学费,而学前教育、高中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每个教育阶段所需要的费用差异较大,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有助学金补助,基本可以覆盖学费。所以,学费花费大的主要阶段集中在高中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阶段,而且一类本科、二类本科、三类本科学校所收取的学费差异很大,因此,对于教育层面,应当合理细化扣除项目的范围,分阶段分标准,而不是以一个专项扣除项目涵盖教育的各个阶段,即将教育层面细化为各个扣除项目阶段,不同教育阶段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

还有,在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项目中,非独生子女的扣除标准应当进一步细化,应根据子女实际是否具有赡养能力考虑,而不应当排除子女中有没有赡养能力的情况。当其他的兄弟姐妹没有赡养的经济能力,独立承担赡养老人的子女在实质上就等同于独生子女,应当享有同独生子女一样的定额扣除标准。

(三)完善与专项扣除制度配套的征管措施

专项扣除制度的落实,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的征管方面,因此,需要完善与专项扣除制度配套的征管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提高,需要有明确的税收征管配套制度作为指引,指引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过程中,应当有明确的规则进行规制,避免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对税收征管制度的明确规制,规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使其文明征收,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避免税务机关征管人员滥用权利,损害纳税人的利益。还有,在当前的大数据的信息时代背景下,税收征管亦是处于网络环境中,因此,对涉税信息的各种规制,以及相应的保密措施都应当有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同时,在此背景下,征管人员需要提高其综合业务水平,才能更好地落实相应的征管制度。

其次,税法的宣传不仅仅是停留在各种宣传手册上,更多的要集中在信息网络平台,线上与线下互相配合。通过各种官方通告、宣传、实体讲解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让纳税人充分了解专项扣除制度与相应的操作方式,推广其个人所得税App的使用,让更多的纳税人了解其申报方式与扣除标准,既方便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节省相应的时间成本,又能提高征收机关的工作效率。所以,对专项扣除制度的前期公示,演示操作流程等步骤至关重要,通过这些方式使纳税人充分了解专项扣除制度,将专项扣除制度更有效的落实到实处,真正发挥其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作用。

最后,制度的有效落实利离不开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团队,以实行严格的征管制度。税务机关征管人员不仅需要掌握相应的法律制度,还需要高素质、高标准、专业的工作人员对各种税务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得出相关的税务信息,才能避免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同时,高素质的征管人员对纳税人有很好的警示作用,自觉进行真实的纳税申报,提高征管和监督效率。

三、结语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完善,一方面是其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性;另一方面表现在征管方面。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设计方面,主要是从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与范围方面考虑,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既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面,要结合所处的大数据与信息网络时代的背景条件,使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營造良好的法治和道德文化环境,促使纳税人自主纳税申报,提升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和有效监督能力。多个因素同向发力,不断促进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改进与完善,真正减轻人们的税收负担,提高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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