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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及其应对

2020-10-21李泉桦

青年生活 2020年26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人工智能

摘要:人工智能机器人分弱人工智能机器人和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以及超人工智能机器人,本文主要从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针对人工智能主体进行犯罪以及人工智能主体独立实施犯罪三个方面论述。尽管目前无法做到大量投入的地步,仍然在完善中,但是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面对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我们应走在时代的前列,进行研究。人工智能承担刑事责任与普通的自然人有着很大的区别。智能主体的出现及其对自然人社会的冲击使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个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

一、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人工智能通过模拟人的动作、神经,来达到模仿人,最终可以实现替代人类的目的。这种新的技术虽然在我们生活生产生活中改变了我们,但是也对我们的刑法产生一定的冲击,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道德、法律原则的问题,对我们社会造成了很多不利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让一些普通犯罪增加危害结果

从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科学技术不断地发展,第二次工业革命更是出现了生产力的大幅度提升,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更新换代,犯罪的工具以及刑侦的手段也不断更新换代。

(二)产生新的犯罪形式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形式也发生不断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催生了很多计算机犯罪,产生了很多新的罪名,刑法也通过修正案来不断增加罪名来适应社会的发展,比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罪名正是因为不断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以往的罪名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的要求,才增设了这个罪名。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人工智能技术肯定会产生更多的问题,产生很多人们想象不到的犯罪。

(三)人工智能脱离控制产生的问题

本文之前所谈的都是目前的严重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我们的眼光不应只局限于目前,智能机器人是人工智能时代的最具代表性的产品,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智能机器人代替人类做了很多人类不能做或者不愿意做的工作。智能机器人在方便了人类生活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

二、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主体认定

2017年10月,机器人Sophia被沙特授予公民身份。引发了世界的热议,一个智能主体被认定为公民,这使得人工智能走入了人的生活,人工智能进入人类社会势必会对社会产生影响,用刑法将其规制也日益提上日程。

(一)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学说

当前对于人工智能能否成为犯罪主体有两种学说,第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人工智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当下的人工智能是以人所写的代码为基础,不具有独立的人格,终究是工具,[1]对于科学技术究竟能不能让人工智能具有独立的意志,从科学和哲学的角度来看。

(二)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法律现状

目前来说,行政法领域已经对航拍器做出规定的研究。[2]程序法领域对量刑进行研究[3]刑法理论界对于人工智能犯罪主体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分析人工智能、研究人员和使用人员在不同的人工智能犯罪活动中分别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来确定由谁作为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

(三)人工智能主体的刑事責任能力的根据

对于刑事责任的实质,主要有后果说、义务说、刑事责任关系说以及责难说,虽然每个学说不尽相同,但是均已刑事责任作为法律的基础。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人工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

智能时代的刑事制裁困境引起了人工智能刑法定位之争。长期以来,人们害怕人工智能的负面影响。不论是各大影视剧还是各种电影,总是将人工智能描写成为一个吃人的老虎,尽管有其正面影响,但是负面影响却能使人毁灭。

三、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

虽然人工智能的代表智能机器人可以通过自主的学习来获得自主的意识和意志,再通过自主的意识和意志的控制下,实施犯罪,这已经符合智能机器人在刑法中犯罪主体的的主要条件,也应该付刑事责任。看是否形成意识形态因素。

(一)针对智能主体实施犯罪

从类比的方面看,智能主体也可以类比成人,人受到的很多侵害,智能主体也会受到,甚至因为智能主体的特性,往往会受到比人所受到的多得多的侵害。所以智能主体也可能会成为刑法所保护的对象,但是因为智能主体的特定性,究竟刑法是保护智能主体还是保护智能主体的持有者,这有很多方面值得讨论的地方。

(二)智能主体独立实施犯罪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人工智能的独立性越来越强,人们对人工智能的控制也越来越弱,这也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这就导致危害结果不能归责于设计者。相应的来说,真正意义上的智能机器人的时代可能即将来临,所以智能主体独立实施犯罪这个问题也搬上了日程。

四、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完善

面对人工智能这个新鲜的事物,为了防止将来人工智能脱离人类控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我国刑法应该注重风险防控。

(一)禁止滥用原则

“用”为人工智能的源头,只有把控了源头,才能更好的控制人工智能,禁止一切滥用。笔者认为可能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罪。理由有如下:

首先,滥用人工智能已经危害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人工智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危害着人类社会。尽管在大部分情况下,人工智能尚在人类的控制之下。

(二)确立严格责任制原则

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和使用者才是人工智能的中心环节。确立设计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制是解决人工智能问题另一重要方法。与责任相对应的是义务,只有规定了设计者和使用者的义务,才能更好的对应责任。笔者认为设计者和使用者应尽到以下义务:

综上所述,刑法应该从犯罪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来综合考虑设计者和使用者的责任体制。当然严格的责任体制的前提是刑法规定了其义务,最终实现对滥用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

五、结语

就通用智能机器人应否成为刑事责任 主体的问题而言,从技术水平、价值观念、具体认定等方面尚存在较大困难,刑法对此应坚持克 制、理性的态度,不可贸然将机器人纳入刑法规制的行为主体范围。总体而言,我们应谨慎对待人工智能引发社会风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迎接人工智能时代的全面到来。

参考文献:

[1]高铭暄、王红:《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9期,第1页

[2]查云飞:《人工智能时代全自动具体行政行为研究》,《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5期,第167-179页

[3]左卫民:《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第108页

作者简介:李泉桦(1994.6.23-),男,汉,山东威海,研究生在读,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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