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洛克的惩戒观反观当下教育惩戒问题
2020-10-21厉鑫辉
厉鑫辉
摘要:教育惩戒问题时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教育惩戒是否需要?又如何适切的实施教育惩戒?其目的与价值何在?一直困扰在人们。本文基于当下的教育惩戒的相关案例和事实,立足洛克《教育漫话》中所体现的教育观,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和最终价值取向,并提出了教育惩戒的界限。
关键词: 洛克惩戒观;教育惩戒;价值;界限
洛克在《教育漫话》中提到要对子女及早管教,认为自由与放纵对儿童毫无好处可言,他们遇事缺乏判断的能力所以需要有人管束、规范。而孩子天性自由免不了会逾越界线,这就会涉及对儿童的“惩戒”问题。虽然在《教育漫话》这本书中在关于“惩戒”问题上主要阐述了父母对儿童的惩戒,但是洛克关于惩戒的观点对于当下学校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以及如何把握教师“惩戒”的“界”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网上频频曝光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同时受“人本主义”,“赏识主义”等教育观念影响,大众批判惩戒教育,呼吁教师“放下戒尺”。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教师要么不敢批评,即使批评也不敢说重话;遇到因教师批评学生而产生的纠纷,学校往往处于弱势,只要家长一闹,教师轻则被要求写检讨、扣工资,重则被调离岗位,甚至被开除。这些现象让学校的教师不敢再举起 “戒尺”,因为风险实在太大。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想管、不知道怎么管,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青少年的校园欺凌、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无论是行为还是价值观都处于塑造阶段,需要教师的引导示范,适度的惩戒可以让学生警醒,起到督促作用。因此当下有识之士呼吁“将戒尺还给教师”。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周洪宇在“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议案”中提出“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建议,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与其说是对未成年人的惩戒不如说是让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结果的负责。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指出:“犯了错的人应该接受惩罚,他们之所以要受到惩罚,不是因为他们犯了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错。”所以教育惩戒不仅重视“惩”的手段,更强调“戒”的效果,通过教育惩戒不仅可以降低学生的不当行为发生的频率,而且可以使其引以为戒,改善自己的行为方式。
一、教育惩戒不能省了“教育”二字
對于鞭笞,洛克认为是人们在惩罚儿童时通常采用的偷懒的及简单的方法,这是教师一般所了解的或能想到的管理儿童的唯一工具,但却是教育上最为不恰当的一种方法,因为它存在两种矛盾。第一,我们人类的天性倾向于迷恋肉体的与现实的快乐,而极力避免各种程度的痛苦;体罚不能克服这种倾向,反而会给予鼓励,从而增强其作用于我们身上的力量,那是一切邪恶及生活中反常行为产生之源,正是由于贪图肉体的快乐,所以违反其性向,埋头苦读,但是他这样做只是出于对鞭挞的恐惧,只是由于爱好更大的肉体的快乐而惧怕更大肉体的痛苦而已,这样做的结果并不能根除他的坏习惯。接受处罚时若对犯错误的羞愧心理不比惧怕痛苦的心情来得重,这种处罚便乏善可陈。第二,这种惩罚措施自然会使教师极力使儿童爱好的事物反而遭到儿童的厌恶,因那些事物受到鞭笞与呵斥于是就去怨恨那些事物。
以上两点也就是说惩戒的目的是要儿童自省,如果惩戒只能让儿童产生恐惧之心、怨恨之心而没有羞愧之心,那这种惩戒毫无意义。鞭笞所给予的是羞愧而不是痛苦,作为惩罚的主要部分,惟有使他们由于做错了事和被打而感到羞愧,才是真正德行上的制裁。这就是在强调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教育性应始终成为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惩戒的教育意义,防止惩戒异化,强调师生之间的互动、对话与理解,使教育惩戒达到应有的教育效果,促进学生的发展,从而构建公正、对话与理解的教育惩戒程序。
洛克对惩戒的目的就是让儿童养成良好的德行。“良善”的实现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最高境界,也是当下教育惩戒所追求的目标,通过惩戒规范学生的不当言行以期实现完美人格的塑造,进而实现学生内在品质的提升,以实现目的的“良善”,并在此基础上确立良善的价值目标,实现教育惩戒的“价值回归”。教育惩戒目的良善的实现以及德性价值的回归等都需要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内心的道德规制,在道德层面上真正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与价值,而非采取强制性措施来予以维系。
二、教育惩戒的“界”在哪里
教师教育惩戒权缺失,就是因为教师在实行教育惩戒权时无法把握好教育惩戒权的“界”。洛克在书中说如果对子女的错误需要斥责几句,父母态度应严肃、和蔼而又庄重,只需说明他们的过失为何不好,或为什么是不适宜的行为,不可匆匆斥责一番了事。要让儿童清楚,生气是冲着他的错误而不是冲着他们的人,盛怒之下的呵斥常常不免混杂一些粗暴不雅的言辞,结果就是将这些不雅之语教给了儿童。洛克在这里要表明的就是惩戒不能带有坏情绪,要清楚惩戒的目的,懂得如何惩戒。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明确教师惩戒权主要是为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解决当前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二是解决不善管、不当管的问题,以前也出现过一些教育不当、过度惩戒的现象,此次明确教师惩戒权,可以让老师、家长都有把“尺子”去衡量、判断,缓冲家校矛盾等问题。吕玉刚指出,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接下来,将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以及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等,规范行使教育。
在学校教育中,惩戒教育是不可或缺的教育形式,它通过对学生不良行为的责任追究和矫治矫正,让学生从中吸取教训,认识到自己作为学生必须遵守的校纪校规乃至班规,这样他们以后踏入社会才会知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也是不负责任的教育。事实上,惩戒是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或手段,其本质与表扬、激励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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