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群体污名化情境下的日常生活
2020-10-21王晔然崔贤玲
王晔然 崔贤玲
摘 要:长期以来,残障群体都被视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因为生理或心理上的“残”受到普通人的同情、援助、歧视和辱骂,而这些情绪也连带到他们的亲人身上。本文首先借助国外文献介绍残障概念,分析常常为人们所忽视的残障“障”的层面,展现出原本医学概念上的残障如何在社会环境中演变为大众心中的污名和刻板印象,最后将说明,如何在不以污名化对抗污名化的情况下,来合理消除污名、解决残障群体困境。
关键词:残障;污名化;刻板印象;平等援助
一、残障释意与污名化
残障概念的理解基于19世纪现代医学的发展,在医学话语上,残障被认为和残疾是同一个概念,因为两者都在一定程度上指生理、心理、智力或其他人体结构上存在某些功能丧失的人。但包含“残”与“障”两重含义的残障,并不仅仅是一个是立足于个人层次的医疗问题,这种将残障等同于残疾的做法,通过借用医学上没有残损、可以参与社会日常互动的“正常”概念,只看见了个体“残”的生物现象,没有能够涉及到社会建构的“障”,在1960年前后,国际社会开始讨论残障的社会内涵,认识到“残障”应该被放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去讨论,而不是局限于医学概念。从结构功能主义出发的帕森斯,曾提出“病人角色”的概念,他指残障群体出于“病人”角色时,其个人生理上功能的丧失会影响其正常的社会功能,因此威胁到社会本身的正常运行,在此概念中他也将残障群体与社会联系起来了,但他同时认为这种“病人”角色只是暂时的,在“医生”的治疗下,人们最终会恢复到健康正常的身体状态,又返回到社会中1。
另外一种通行的概念则是符号互动论,认为残障群体是带有污名色彩的“异常”身份,为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所提出。
“污名”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与古希腊,原本指用烙铁在人的身上留下印记,带有这种印记被认为是不受欢迎的,会受到其他人的排斥。对其作出更具体解释的是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在其1963年写成的《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中,他认为“污名”是身体的缺陷,“不名誉的特征”,这种特征破坏了主体在社会中的身份,被认为无法扮演正常的社会角色,人不再是完整的人,污名化表明一部分人被贴上侮辱性标签2,而在林克等人的进一步研究中,污名被认为是与贴标签、刻板印象、隔离、地位丧失和歧视同时发生的3。当某个群体被贴上标签并在社会中被形成刻板印象时,随之而来的就是偏见和歧视偏见是在刻板印象的基础上对被污名群体进行评价,这种评价通常是负面消极的,歧视是在偏见基础上做出的行为反应,如对残疾人进行辱骂,拒绝接受残疾人入学或就业等。
污名在社会中产生,对象是人,是整全化的人生经历,因此污名化出现的原因也就不仅仅是因为残本身,还包括在刻板印象、偏见和歧视中残障人士所受到的社会阻碍,即“障”。污名化有两个参与主体,施污名者与受污名者,通常对残障的研究都是从受污名者本身出发,认为是由于他们自身生理受到损伤,因此无法正常参与到社会活动当中来,但实际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残障群体的各种软硬件设施都是匮乏的,社会制度与规范的欠缺导致残障群难以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这就是为什么残疾人的生活水准总是难以得到提升的原因。
二、污名化的影响
第一,残障者长期处于被污名化的环境中,个人生活水平也总是难以提高,最终会在公众污名的环绕中产生自我污名的心理认同。周边人对他们不客观的评价使其低谷自身价值,接受这些评价的人,一方面可能会因为外界的不当评价和自身情绪的低落而加重病情,另一方面会对社会交往产生惧怕感,畏惧出门和与他人交往,在消极情绪的驱动下避免与社会接触,造成自身社交能力的退化,这又会被其他人认为是难以接触的,或者被认为在“有病”的情况下连正常说话都不会,又是新的污名,形成恶性循坏在非善意环境下久而久之形成刻板印象。更有甚者,在这种情况下干脆放弃谋生,完全依靠家庭的帮助或者国家援助生存,成为社会的寄生虫。
第二,污名化还会影响到残障人士身边的人,如他们的父母、恋人、老师甚至是医疗机构,艾滋病患者的父母在与他人的相处中常常自觉“低人一等”,甚至难以与其他的家庭成员相处,残障人士的恋人通常被认为是“为了钱”,精神病医院等医疗机构则常被认为是各种虐待现象的发生地,这些连带污名的行为不仅加剧了污名的程度和强度,同时还可能再次危害到残障者
三、污名化造成刻板印象
刻板印象是污名化的体现,同时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认知图式,是普通大众对某一群体的信念集合,这些信念往往是一些没有事实根据,不考虑个体差异而储存在人脑中的一种极度概括化的固定看法4-5,其作用在于能够帮助人们快速认识某个社会群体的共有特征,进而影响人们对该群体的认知和行为5-6。即对于某一群体的刻板印象通常產生于自身与对方比较后由于特殊的个别现象,再形成的关于某类人的固有特征,在社会生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此刻板印象是基于普通社会大众对于残障群体的消极性以及歧视性认知。由于残障群体在生理、心理等自身条件的限制导致在外观上与常人有异或者在某方面的能力有所欠缺,使他们“身份受损”,社会群体在此基础上便对这类群体产生负面、消极和偏激的刻板印象,在印象的作用下则产生对残障群体的歧视、偏见以及社会排斥。并且刻板印象在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从外显层面还是内隐层下都是存在的。7
再者对于轻度残障个体而言,他们对于这些社会生活中所体现出的对残障的误解、轻视以及刻板印象都是存而不论,又或者在中度及以上的残障个体是足不出户或者只在特定的空间进行日常生活。在社会刻板印象的作用下,残障群体对于社会的退让以及权利的放弃导致了该群体对于普通大众的辨识度更低,同时残障群体作为边际群体淡出社会层,从而也导致了普通人对残障群体的错误观念。这是循环反复的过程,刻板印象导致残障群体自身发展权力受限,而残障群体自身的发展方向则加重或是减轻刻板负担。
想要突破僵局则是需要残障群体自身觉醒以及为权利的发声,如果普通大众对残疾人持有愚笨的刻板印象,那么在这种影响下外界对残疾人的期望降低,残疾人获得与智力有关的刺激随之减少,久而久之残疾人在缺少外界学习机会的情况下表现得像一个正真愚笨的人。8所以该群体需要在被轻视时积极发声,并且主动去参与社会化建设中的每一项活动,主动融入社会,目标不仅是融入社会为自己维权,更多的是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求。
究其根底,谁是刻板印象的受害者?残障群体毋庸置疑是在社会刻板印象下一个特殊且边缘化群体,但普通大众同样也是刻板印象的受害者,对他人的刻板印象导致自身在综合发展上心智的欠缺以及道德方面的污点。正如《他们:九位残障者的故事》一书所提到“好像在我们的思考中,只有人去适应环境,却没有意识到,社会的完善正是基于对社会内各个人群的适应。”保障残障群体的权利是每一个社会公民的义务,刻板印象作用两者,实现大同社会的目标需要消除刻板印象、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四、如何实现残障群体的创新性发展
残障群体作为全球重要的社会参与者,更应该保障该群体的权益以及生存权利。我国连续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等政策方针,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残疾预防又进行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如出台《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设立“全国残疾预防日”等方针持续推进我国残障群体的社会保障事业,致力于实现社会平等发展。
根据中国残联的最近数据显示,中国各类残疾人总数已达8500万,约占中国总人口的比例的6.21%,其中仍有1500万以上残疾人生活在国家级贫困线以下,占贫困人口总数的12%以上。残障群体所遭受的身份威胁、身份歧视以及刻板印象共同造成了污名化的社会环境,在该环境下,是社会赋予某些个体或群体以贬低性、侮辱性、歧视性的标签,进而导致社会不公正待遇等后果的过程。2
戈夫曼在书中阐述到污名化的存在其实并非被污名化者的问题,而是社会规则和公众秩序的缺陷。污名化之所以产生也是只有在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上处于优势地位的阶层 才能污名化相应的弱势人群,而绝不可能是相反。9 保障残障群体的合法利益是个人与社会共同努力作用的结果,两者缺一不可,同为社会群体所需,共同努力消除污名化、接受高层次社会精神教育,推进残障群体无障碍化以及无污名化生存发展,以达到不偏不倚、协调有序的中和位育社会形态。
中和位育即人与群体(社会)的“相位相育”、“相方相苞”。即个人不能不顾及群体的需求受群体的影响制约,同时,个人又是与群体并立的实体,两者之间并不是一个片面的适应或顺应的关系,而是一个相互感应调适的关系。10这样的思想同样适用于保障残障群体的事业,在推进协调发展中,需要涉及到社会发展的各方利益以及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创新发展,协同社会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造福社会大众。
首先要去除污名化,消解刻板印象,但要警惕陷入以污名化对抗污名化的陷阱中去。反思国际社会援助残障人士的事业在关注残障人士时,依旧自觉或不自觉地视残障人士为“低人一等”的,所有的公益广告、宣传片和图书,都传递出来一种信息,即不帮助残障人士的人都是没有同情心和爱心的人,这给残障人士带去一种不必要的关注。真相恰恰是他们需要被视作正常人,他们希望可以被人平等看待。污名化是社会建构的过程,当对某一特殊群体贴上标签时,就产生了对该群体的污名化以及偏激的刻板印象。被污名化的群体在长期污名化的社会活动中收到的歧视、不公正待遇都会激发自身对于权利的申讨与声援,所以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要充分听取残障群体的心声,以需求为导向,将其放置平等的位置上行考虑,优化政策设计,扩大政策方式设计面,普及受惠残障群体面,实现全方面、多角度、深层次。而对于施加污名化过程的主体来说,在大多数的研究中,常常只有污名化的客体(被污名者)是在场且清晰的,而污名化的主体(污名者)则处于隐形、模糊、甚至缺席的状态9,要究其社会制度与社会规范,察其教育制度,查缺补漏,实现融合教育。在教育层次实现关怀、接纳、包容的社会核心理念教育,强调社会不同个体的多元价值,建设教育新起点。
其次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充分合理实现无障碍化环境的营造。中国残联统计,自2012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以来,全国已有逾210万户残疾人家庭进行了无障碍改造,受益人口达数千万。无障碍环境基于由于生理缺陷所造成的不便而营造的便利,不仅适用于残障人士同样也方便普通大众,实现交通无障碍化、网络通信无障碍化等方面,推进无障碍化的全面覆盖。
联系到中国社会的被污名的实际,因此应采取一系列旨在消解社会污名化与缔结和谐互动关系的目标,来促进人类生活方式向人性化、健康化、多样化、个体化、平等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的社会行动。11并且采取多方措施鼓励个人集体共同参与到残障群体事业的建设中,创造新的社会文明价值观并实现代际传承,溶解污名化与刻板印象,实现社会大同,美美与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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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