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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蒜头壶的命名

2020-10-21彭宇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3期

彭宇

摘  要:蒜头壶作为一种壶式,以壶口装饰蒜形饰得名,是一种盛酒或水的容器,其材质以陶、铜为主。作为秦人样式独特的器物,仅埋藏于秦人以及与秦人相关的遗迹单位中,其兴衰与秦文化紧密相连。蒜头壶与蒜头扁壶壶口都装饰蒜形饰,壶腹形状差异显著,但在过去都被称作蒜头壶。学界在蒜头壶的分类研究中对两者是否同属蒜头壶仍有争议。同时历史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研究者对蒜头壶命名也有差异,如《宣和博古图》称“温壶”、《广州汉墓》称“蒜头瓶”。故本文以蒜头壶与其它相似器物的关系入手,讨论蒜头壶的命名。

关键词:蒜头壶、瓶、扁壶、命名原则

一、蒜头壶的形态特征及演化规律

为了探究两者的关系,首先我们需要掌握蒜头壶的标准形态。通过观察战国晚期至汉代铜蒜头壶的形态变化我们可知,铜蒜头壶壶腹按形状分为:圆腹、垂扁腹、椭扁腹。

圆腹:壶腹为球状或近圆形鼓腹,早期腹最大径较高位于壶身约二分之一处,晚期壶腹最大径下移,腹最大径均在壶身二分之一以下。

垂扁腹:壶肩为溜肩,肩腹过度自然,壶腹下垂最大径位于壶身二分之以下,剖视状如水滴状。

椭扁腹:壶腹最大径进一步下移,壶腹椭扁,腹深较小,壶腹横长。

从左向右依次为:凤翔野狐溝M1:10、河南泌阳大曹庄M5:2、河南三门峡陕县后川村M3410:15、湖北宜昌前坪朱家包村M97出土铜蒜头壶。①

可以看出蒜头壶的主要特征为长颈以及近圆的壶腹,蒜头壶的变化主要为壶颈的增长与壶腹最大径下移所带来的壶重心下移。

二、蒜头壶命名蒜头壶是壶还是瓶?

虽然一般学界都称蒜头壶为“壶”,但也有部分考古报告如《广州汉墓》称蒜头壶为“瓶”。《说文解字》:“瓶,瓮也。瓮,壅也,汲瓶也。瓴,形似瓶。”②指出瓶为汲水器。另《礼记·礼器》:“夫奥者,老妇之祭也,盛于盆,尊于瓶。”郑玄注曰:“盆、瓶,炊器也。”③表明在古时,瓶与炊具同列,在职能上在古时可能与壶部分重叠,都是承装液体的容器。

而“壶”,《说文解字》:“昆吾圜器也。象形。从大,象其蓋也。凡壷之屬皆从壷。”从形体上描述,认为壶是一种圆腹的器物,并且结构上还有壶盖。《周礼·秋官·掌客》:“壶四十,鼎簋十有二,牲三十有六,皆陈。”郑玄注释:“壶,酒器也。”另《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国子执壶浆。”何休注释:“壶,礼器。”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壶”是一种可以承装酒,并承担礼仪制度职能的一种礼器,地位较高。

《汉书·游侠传·陈遵》记汉代扬雄的《酒赋》中所言:“子犹瓶矣。观瓶之居,居井之湄,处高临深,动常近危,酒醪不入,藏水满懐,不得左右,牵于缠徽,一旦击碍,为党所櫑,身投黄泉,骨肉为泥,自用如此,不如鸱夷,鸱夷滑稽,腹大如壶,尽日盛酒,人复藉酤。常为国器,讬于属车。出入两宫,经营公家。繇是言之,酒何过乎!”④文中的“瓶”作为井边汲水的器具,平日盛装水,而且还极易破碎。与之对比“鸱夷”腹大如壶,不仅承装的是美酒,而且还受到国器的厚待。比较之下,瓶在古时主要用于汲水,且地位低下。

三、蒜头壶与扁壶

李陈奇先生在其《蒜头壶考略》中,将铜蒜头壶分为5型,其中A、B、D三型为圆腹蒜头壶,C型为圆腹长颈壶,E型为扁平腹的蒜头扁壶,认为蒜头扁壶为蒜头壶的一个类型。李龙章在《广州西汉南越王墓出土青铜容器研究》⑤一文中赞同李陈奇的观点,将蒜头壶按器形分为圆壶和扁壶两型,认为壶口无蒜形饰的扁壶是由蒜头壶中的扁壶类型演变而来。诚如李先生在其文章结尾说道:“材料有限,有些问题还不能作出较为明确或肯定的回答,如蒜头壶的起迄年代、区域性差异和个别型式之间的缺环等,仍是有待于今后解决的课题。”蒜头圆腹壶与蒜头扁壶壶口都为蒜瓣状,但壶腹差异明显,型式缺环无法确定演化关系。

由于两类壶腹差异过大,谢崇安、田丽华等学者从扁壶的研究入手,认为蒜头扁壶与蒜头圆腹壶应为两类器物。如谢崇安将蒜头圆腹壶改成“蒜头长颈壶”,田丽华称蒜头扁壶为“蒜头口型扁壶”来区分两类器物。吴小平的《汉代青铜容器的考古学研究》一书中将汉代青铜容器大致划分为30余种,将壶形器分为“圆壶、提梁壶、扁壶、钫、长颈壶、蒜头壶”六类,将蒜头壶与扁壶依据器形区分开来,认为蒜头壶将汉代青铜蒜头壶按照壶腹的变化分为“Ⅰ式垂腹稍圆”与“Ⅱ式垂扁腹”两型,蒜头壶仅包括蒜头圆腹壶。那么蒜头圆腹壶与蒜头扁壶是何种关系呢?

通过前文蒜头壶器形比较以及顺序的排列,可以清晰的看出蒜头壶的演化轨迹主要为从圆腹壶到垂扁到椭扁腹壶,壶颈的增长与壶腹最大径下移,并不存在方扁的趋势。

从两者的产生时间来看,与蒜头扁壶壶腹结构相同的扁壶的产生要早于蒜头壶,如四川荥经县曾出土战国中期木质扁壶、青川县出土战国中期漆扁壶⑥。战国晚期北方地区出现铜质扁壶如河南三门峡上村岭出土羽状纹扁壶,至秦代才开始出现壶口装饰蒜形饰的类型,蒜形饰的使用明显晚于蒜头壶。因而蒜头扁壶在器形上应为扁壶的一个类型。

而使用方式方面如孙机的《古物质文化图说》中对扁壶的使用方式进行过考证,从扁壶扁宽矮小的器形特征推测扁壶是一种可以双手持握直接就口饮用的器具,为饮器。⑦而蒜头圆壶在繁荣时期,壶高一般在35至40厘米,腹径在20厘米以上,较之扁壶一般15厘米的壶高,蒜头圆壶过大并不适合直接饮用,蒜头圆壶应主要为承装液体的盛装器,在使用方式上与扁壶有着鲜明的区别。因此蒜头扁壶应为扁壶的一个类型,与蒜头壶有着本质的区别,应为两类不同的器物。

四、命名原则

关于器物研究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依靠什么原则来给器物定名。一般来说,最简单也是最为科学的便是依据器物自身所载铭文或墓葬中的遣册,即“名从主人原则”来进行命名,古人称这件器物叫什么,那么这件器物就命名为什么。然而时至战国,青铜容器逐步衰落,作器“铸铭记事”已逐步被“物勒工名”及“吉语”所代替。铜蒜头壶铭文多为器物底部,多作“千金”、“随是”,因为吉语不含实意,并不能据此进行命名。而陶蒜头壶戳印文阳刻或阴刻于壶颈底端、腹部,多作“某亭”、“某市”或“咸阳某里丹器”,主要记录的是蒜头壶的生产地址及工匠名称,故也不能作为命名的依据。而传世文献中虽命名蒜头壶为“温壶”但这只是古代学者基于其用途的猜测,并无科学的论证,没有参考价值。因此退而求其次以器形来命名,成为了发掘者的选择。

然而从器形特征出发,以壶口下圆鼓、细长颈、圆腹,形似“大蒜”而命名的“蒜头壶”早在新石器彩绘陶壶的命名中早已使用过,如宝鸡北首岭遗址彩绘陶壶。这种陶壶与战国晚期才出现的蒜头壶形态虽然相似,但是却没有直接传承关系,应该是不同时期的两类器物。虽然学界也意识到了这类命名的问题,并作出一定措施,以避免模糊的命名所带来不同器物的混淆。如改宝鸡北首岭彩陶壶为“鸟啄鱼彩陶壶”,不再以“蒜头壶”命名其它器物,一般以“蒜头壶”皆为战国秦汉时期秦墓多见的铜、陶壶式。但“蒜头壶”的命名仍给该类型壶的研究带了不便。如“蒜头壶”以壶口下隆起蒜形饰为重要特征,但如本文第一章所述“早期蒜头壺蒜形饰多为宽扁或窄扁的壶口二层台式,并不分瓣”,与蒜头圆鼓且分瓣的形制相差甚远。在蒜头壶逐步衰落时,蒜头壶衰落的重要特征也是蒜形饰的简化直至消失。实际上真正符合“蒜头壶”全部特征的只有秦代至西汉早期一段中的“典型蒜头壶”。随着新时期、新材料的发现我们对蒜头壶的认识不断加深,如《西安南郊秦墓》列举1件蒜头壶,茅坡邮电学院墓地M86:5,“平沿内勾,壶口呈喇叭状,细长颈,罐形腹”⑧,并没有蒜形饰,但发掘者认为该壶与同时期蒜头壶具有相同的壶腹,如与陕西省西安南郊茅坡邮电学院M58:2⑨、陕西咸阳塔儿坡秦墓M24088:4⑩相似,且器物组合相同,因此发掘者仍将该壶归类为蒜头壶。故蒜头壶的命名应着眼于器物的整体特征,以及在墓葬中与其它器物的组合关系,综合考量下进行命名。

参考文献

[1]  雍城考古工作队:《凤翔县高庄战国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80年9期,第13页。

[2]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泌阳县文化馆:《河南泌阳县发现一座秦墓》,《华夏考古》1990年第4期,第45—47页。

[3]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县东周秦汉墓》,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31—132页。

[4]  宜昌地区博物馆:《1978年宜昌前坪汉墓发掘简报》,《考古》1985年第5期,第411—422。

[5]  [清]阮元辑《十三经注疏》,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第1435页。

[6]  [清]阮元辑《十三经注疏》,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第1130页。

[7]  李龙章:《广州西汉南越王墓出土青铜容器研究》,《考古》1996年第10期,第54—65页。

[8]  李昭和:《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8期,第1—21页。

[9]  孙机:《汉代古物质文化资料图说》,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5月,第370页。,

[10]  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西安南郊秦墓》,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301—302页。

[11]  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西安南郊秦墓》,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301—302页。

[12]  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塔儿坡秦墓》,西安:三秦出版社,1998年第102页。